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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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进全省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建设,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规范、持续发展,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分别以乡(镇)和行政村为单位100%;
规范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备、使用、管理等工作;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和责任意识;
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切实让人民群众得实惠,提高人民群众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果的获得感和满意率。
二、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考核程序、内容、标准、依据及安排应当事先公布,被考核地区和机构抽取要公平合
理,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二)科学可行、严谨规范原则。
考核指标要进行严格论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规范考核程序,强化考核质量。
(三)绩效挂钩原则。
建立考核结果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挂钩的奖惩机制。
三、考核对象
省级、地市级考核的对象包括辖区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
县级考核的对象主要包括辖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
四、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
考核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的项目管理、绩效考核组织实施、问题整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绩效考核工作落实等情况。
(二)资金管理。
考核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情况和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的资金拨付等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
(三)项目执行。
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所有药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和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等情况。
(四)项目效果。
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效果、居民综合满意度、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等情况,反映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得的成效。
五、考核方式
(一)县(市、区)自评。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考核与评价工作,覆盖面应达到100%。
(二)市核查。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县级自评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覆盖面应当达到100%,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绩效考评结果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三)省抽查。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于12月开始抽查考核各市、县(市、区),进行现场督导,考核覆盖辖区内所有县(市、区)。
同时邀请人大、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督察。
考核采取现场考核与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管平台信息相结合,考核实行百分制(详见附件)。
市、县级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原则上考核指标不少于省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考核标准不低于省要求,考核方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六、考核结果使用
(一)及时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各地要实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报送考核结果和应用情况,并及时向被考核地区或机构通报考核结果。
(二)将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
省财政将省级考核结果与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对考核优秀的县(市、区)予以奖励,对考核较差的县(市、区)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省、市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落实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三)落实问题整改。
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出现,切实发挥绩效考核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将其纳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合作,共同组织实施。
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考核机制,落实考核结果应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安排。
(二)规范考核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项目管理和考核能力,鼓励各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核工作。
(三)落实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对于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不配合考核的,除扣除违规资金外,还要进行相应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责令立即整改,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
附件: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考核对象
考核标准
数据资料来源
1.组织
管理
(10分)
1.1
制度建设
(2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各级制订或转发指导本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项目管理方案、资金管理制度符合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有关要求的得2分。
没有方案或制度的不得分,方案或制度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1.2
绩效考核
(8分)
1.2.1
组织管理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绩效考核方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等符合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有关要求的得2分,没有方案、指标的不得分,方案或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绩效考核方案、考核指标等有关文件、资料。
1.2.2
工作落实
(6分)
各级开展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及时通报,考核结果与上级考核结果相符以及对考核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得4分。
没通报的扣1分,有1项考核结果不符的扣1分,对问题没有整改措施的扣2分,扣完为止。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绩效考核的考核工具、考核过程资料、考核获得的数据、考核报告、考核结果、与上级考核结果的符合程度、问题整改报告,整改落实有关文件和资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并开展绩效考核的得2分,主要是:
对机构人员绩效考核;
对村卫生室绩效考核。
没考核制度或没考核不得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绩效考核的考核工具、考核结果和有关专项资金分配凭据。
2.资金
(40分)
2.1
预算安排
资金落实
情况
财政部门
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的要求,依据考核结果全部落实项目资金的得10分,每少安排20万扣1分,扣完为止。
市、县级未落实或未按照考核结果落实补助资金的不得分。
市、县级对考核年度项目的预算资金指标文件(或部门预算批复)、考核结果、资金分配表。
2.2
预算执行
资金拨付
及时性
财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各部门对项目资金在规定时间内下达的得10分,每延迟一周扣1分,扣完为止。
各级财政对年度项目的预算资金下达文件或指标文件、到账通知等,村卫生室或村医补助发放有关凭证,以及对村医的实际访谈核实信息。
2.3
财务管理
(20分)
2.3.1
资金使用
合规率
(15分)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无结转结余的得5分,每结转结余20万元扣1份,扣完为止。
项目支出的有关凭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项目工作要求,使用项目资金的得5分,每违反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考核年度项目支出的有关会计凭证。
2.3.2
财务核算
(5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得5分,未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或会计核算的视情节扣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考核年度项目的财务管理资料、会计核算资料。
3.项目
执行
3.1
以省为单位
网上集中
采购药品
3.1.1
机构
参与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
参加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比例为100%得10分,每少一个机构扣2分,扣完为止。
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数据、药品采购单据。
3.1.2
网上采购
药品比例
应网上采购的药品全部按规定网上采购的得10分。
每1个药品未按规定网上采购的扣1分,扣完为止。
3.2
药品零差率
销售
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的得10分,每1个药品未按零差率销售的扣1分,扣完为止。
药品采购和销售单据、实际访谈核实信息。
3.3
国家基本药
物使用情况
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比70%以上的得10分,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4.项目
效果
4.1
年人均药费
以县(市、区)人口数为单位,区域内年人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合计药费低于等于45元得5分,每高于5元扣1分,扣完为止。
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数据。
4.2
满意度
4.2.1
居民综合
(3分)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所提供药品品种、价格、疗效等的综合满意率为100%的得3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问卷调查、电话抽样调查或入户调查。
4.2.2
基层医务
人员满意度(2分)
抽查医务人员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项目工作的管理情况、工作环境、个人发展、个人待遇等方面的综合满意率。
为100%的得2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随机抽取医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