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三标评选参赛手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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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7
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是华中科技大学2015-2016年度“三好研究生标兵”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的评选准则。
第二条华中科技大学“三好研究生标兵”是华中科技大学授予研究生个人的最高荣誉称号,要求研究生在政治、思想、学业、工作能力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第三条评选活动由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办,校研究生会承办。
第四条评选活动宗旨:
弘扬“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校训,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原则,选拔政治思想好、学习好、身体好的综合人才。
第五条选手成绩按照两个阶段总成绩进行排名,评出至多20名“三好研究生标兵”。
且理工类,文管类和医学类各至少保证有1名硕士研究生(若相应学科类别无参评人则不需要执行此要求)。
第六条评选活动分为两个阶段,依次为:
自评材料评分阶段和现场展示阶段,两个阶段分别占65分、35分,最后根据候选人两个阶段的得分,得出候选人总分。
评选结束将对各阶段得分结果及最终评选结果进行网络公示。
第二章参赛
第七条参评对象:
具有华中科技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含专业硕士)。
2016级硕博连读博士生如参评则均归入硕士类别。
第八条所有参赛选手由院、系(所)推荐,每个院、系(所)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
第九条候选人须认真填写《申请表》和《自评表》,需同时上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候选人在自评表中按照要求列出各方面的成绩(注:
候选人学习表现、社会工作与身体素质成绩须在研究生学历阶段取得,博士研究生成绩不包含硕士阶段成绩)。
对于所列的学习表现部分,课程成绩及学术科研成果必须有导师签字且院、系(所)盖章以证明属实并附科研成果复印件;
对于社会工作方面的成绩须有相关单位的正式聘书、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对于相关比赛方面的成绩须有相关单位的荣誉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评选组委会有权要求出示以上材料的原件。
第三章奖项与鼓励
第十一条获奖者获得华中科技大学2015-2016年度“三好研究生标兵”荣誉称号(证书),并获奖学金2000元/人,其余参选对象获得“三好研究生”荣誉称号(证书),无奖金。
第四章第一阶段
(自评材料评分阶段)
第十二条第一阶段(自评材料评分)评比形式:
根据候选人提交的自评材料为选手评分。
第十三条“自评材料”包含三部分:
政治思想表现部分、学习表现部分、学生工作与身体素质部分。
第十四条自评材料总分65分,其中政治思想表现部分作为参考,不占分数;
学习表现部分共计40分,包含课程成绩部分10分,学术科研部分30分;
学生工作与身体素质部分25分。
各部分分数计算:
学习表现:
分数=课程成绩最终得分+学术科研项累计分数
学生工作与身体素质:
分数=得分项累计分数
选手各部分得分不得超过各部分满分,如超过满分,按满分计算。
第十五条政治思想。
推荐院系为候选人提供政治思想方面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学习表现。
该项指各候选人在研究生学历阶段(注:
硕士研究生即为硕士阶段,不含本科;
博士研究生不包含硕士阶段成果)的学术科研成果,根据候选人学术科研成果进行评分。
评分标准详见附录表1、表2。
第十七条学生工作与身体素质。
该项指候选人在研究生学历阶段(注:
博士研究生不包含硕士阶段成果)积极组织或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讲究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在创建文明寝室活动中表现积极,根据候选人相关材料进行评分。
该部分评选只设得分项,得分项详见附录表3。
第十八条同一奖励或作品取最高分计入,不能累计加分。
第五章第二阶段
(现场展示阶段)
第二十三条现场展示环节总分35分,每位候选人3分钟时间,其中2分钟自我展示,1分钟的提问环节。
自我展示环节给定三个主题,可任选其一,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展示(展示形式不限,PPT,演讲等均可,主要体现竞选人思想的先进性和引领性)。
给定三个主题为:
(1).跟党走,坚定自信心。
(2).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3).建设双一流,从个人谈起。
提问环节问题可结合当下时政,党建热点,供选手抽选,并简单发表自己的看法。
候选人抽号决定上场表演顺序,一旦确定顺序、形式后不得私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所有40位候选人均参加现场展示环节。
第二十五条候选人须在10月8日前向大赛组委会提交个人展示的具体形式和要求,逾期者视弃权处理。
第六章评委
第二十六条为了寻求公平、公正,第一阶段(自评材料评分)评委会由40位来自不同参赛单位的同学组成(硕、博研究生均可,参赛选手本人不能担任评委)。
第二十七条第一阶段(自评材料评分)评委由各个参赛院、系(所)向大赛组委会推荐(每个院、系(所)两名),由大赛组委会最终确定人选。
(注:
入选者不得是校研究生会的成员)。
大赛组委会对评委工作进行监督,评委们必须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第一阶段(自评材料评分)评委均以2人为一组,并推选一人为组长。
第二十九条第一阶段(自评材料评分)评审过程中,必须保证每位选手的报名材料有两组评委阅览过,两组评委独立为该选手打分,如果出现两组分数不同的情况,须认真校对以确认选手得分。
第三十条第二阶段(现场展示)评委由大众评审团和专业评委担任。
组委会将在40个参赛单位各邀请1名学生组成大众评审团(硕、博研究生均可,参赛选手本人不能担任评委)。
第三十一条若选手总分相同,则按自评材料得分排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选手必须参加所有环节的比赛,否则取消评选资格。
第三十三条同一研究生学历阶段,已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荣誉称号的研究生不得重复参赛。
第三十四条大赛时间可能会有变动,时间以华中科技大学2015-2016年“三好研究生标兵”评选组委会通知时间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评选规则最终解释权归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会。
未尽事宜,以评选组委会补充通知为准。
附录研究生三好学生标兵自评细则
表1学习表现评分标准
课程成绩(10分)
学术科研(30分)
学习表现
(总分40分)
课程成绩得分=
10×
(1—排名比例)
排名比例按照研究生学历阶段已公布的学科成绩分数计算)
得分项见表2
备注:
(1)排名成绩需推荐院、系(所)教务科盖章证明。
(2)排名比例:
按照所占名次/专业总人数计。
(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表2学术科研成绩得分项
学术科研成绩
学术论文
A类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
8分
B类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
5分
C类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
2分
D类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北大标准)
0.8分
会议论文(限报一篇)
学术著作
外文版学术专著(著)(10万字以上正式出版)
外文版学术专著(编、译)(10万字以上正式出版)
中文版学术专著(著)(10万字以上正式出版)
中文版学术专著(编)(20万字以上正式出版)
3分
比赛获奖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获得国际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二、三等奖均15分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12分
二等奖9分
三等奖6分
参加全国性学术比赛(挑战杯等)获奖者,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含1-3名,二等奖含4-10名,三等奖含其它)
一等奖6分
二等奖4分
三等奖3分
参加省部级比赛(挑战杯等)获奖者,一等奖、二等奖
一等奖4分
二等奖2分
获得“学术十杰”、“科技十佳”荣誉
前十名2分
优胜奖1分
参与主持课题
国家级重点项目
国家级一般项目
2.5分
省部级重点项目
省部级一般项目
1.5分
教育部博士生学术新人奖资助项目
4分
研究生创新创业基金、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基金
专利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1)各候选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得分项条件,为自己打分。
同一项目只能参与一次评分,评分取最高值;
总得分不得超过30分,超过30分的按30分算;
(2)参评者发表论文必须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若参赛者为第二作者而第一作者为本人导师,则认为参赛者为第一作者)。
所称“学术成果”必须是已发表的学术作品,有录稿通知但未正式发表的科研成果不能参加本次评选;
(3)学术著作部分的得分,参评者以第一作者为准,作者的定义为著作封面上所列作者,第二作者及更后的乘以系数0.8,列入编委的按上述规定得分乘以系数0.6,未列入编委但书中说明了具体编写章节的按上述规定得分乘以系数0.4;
(4)学术论文分类见《华中科技大学期刊分类办法》;
(5)参与课题项,各候选人限报一项参与加分,并附课题参与证明材料(以项目批文复印件为准,并附上导师签字与院系盖章),主持课题项目不予限制;
(6)以上得分项未涵盖的项目,不予加分。
表3学生工作与身体素质加分项
1
担任校级以上(不含校级)主要学生干部
2
担任校级研究生会主席、常务副主席职务
6分
担任校级研究生会副主席、其他学生社团会长、院系研究生会主席职务
担任校级研究生会部长、其他学生社团副会长、院系研究生会副主席职务
担任校级研究生会副部长、其他学生社团部长、院系研究生会部长职务
担任班级班长、党支部书记
获得国家级社会活动、社会实践、各类体育文艺比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7-10分
8
获得省级社会活动、社会实践、各类体育文艺比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5-7分
9
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社会活动、社会实践、各类文艺比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其他荣誉称号
1.5-3分
10
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含省级)
11
获得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12
获校运动会、足球赛、篮球赛等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集体项目前3名
担任校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需半年以上,担任院系(班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需一年以上。
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得分不累加。
各候选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得分项条件,为自己打分。
得分总分不得超过25分;
若得分超过25分,按25分计算。
如符合得分项条件者,请在上交材料时一并上交各得分项正式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