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综合练习及答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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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简述刑事责任的特征。

24简述牵连犯的特征。

25.简述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26.简述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7.简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28.简述保险诈骗罪的行为表现.

29.简述量刑的特征。

30.简述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

31.简述法条竞合的特征。

32.简述假释的条件。

33.简述继续犯的特征。

34.简述洗钱罪的行为表现.

35.简述正当防卫的特征。

成一名妇女在其女朋友遭侵害处游玩。

当他正慢走时,正在此处伺机作案的刘某见有机可乘,便从林某背后猛扑上去,意图强奸。

林某在抓刘某过程中,林某戴的假发被扯掉,刘某见对方是一青年男子,便扔掉假发逃走,林某紧追并将刘某抓获。

问:

(1)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并分析理由。

(2)刘某的犯罪属何种犯罪形态,并分析理由。

7.自1998年3月至7月间,常某、贾某和姚某三人以在武汉市汉口某电子商场兜售淫秽光盘为业。

每天卖出淫秽光盘少则十几张,多则数百张。

同年7月18日下午,三人向王某(另案处理)等人贩卖200张淫秽光盘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后从常某携带的提包及住处查获淫秽光盘400余张,从姚某住处查获淫秽光盘300余张,问:

(1)常某、贾谋和姚某三人是否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为什麽?

(2)三人的行为应以一罪论处还是应数罪并罚?

8.李某,女,25岁,与娄某结婚。

婚后与娄某的表弟高某通奸,被娄某发觉,夫妻间经常争吵。

一天下午,李帮高家耕地,娄得知后到高家找李,与高厮打。

被拉开后,娄、李二人回家。

第二天上午娄李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李要走,娄说:

“我喝农药了”。

李说:

“喝药了怎麽不去医院”。

李即出走,娄在后面跟随。

行至村西时,娄曾倒在路边。

李为将娄甩掉,对娄说:

“你再跟着,我就踢死你”。

李躲到村外废炸药库内,娄仍继续跟随后来李某设法甩掉了娄某,返回家中取衣物,嗅到了农药味儿,并发现屋内地上放着农药瓶,但仍然置之不理,与高一起离家出走。

途中李对高说:

“他(指娄)喝药了”。

当天中午,村民发现娄某死在炸药库里。

经法医鉴定:

“娄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

李、高二人往家中打电话得知娄中毒死亡,即逃往外地躲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李某对娄的死亡结果主观上是什麽样的心理态度?

9.甲男与有夫之妇乙女勾搭成奸,为达结婚目的,二人谋划害死乙女之夫。

甲男提出由自己提供毒药,由乙女伺机投毒。

具体计划是在某日趁其夫吃饭时将鼠药磷化锌和农药“乐果”放入碗内,乙女表示同意。

当她把甲男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以后,突然念及她幼小的孩子,恐将孩子毒死,便没有按商定的办法实施行为。

后来甲男要继续和乙保持通奸关系遭到乙女的拒绝,乙女将上述事实向司法机关和盘托出。

(1)乙女向司法机关报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2)甲男和乙女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3)甲男与乙女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10.甲男乘邻居女青年乙一个人在家之机,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接着又威胁乙将带在手上的金钧和手表交给他。

逃走时,甲怕暴露自己,又狠掐乙的咽喉,致乙窒息死亡。

问:

(1)甲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2)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11.甲、乙、丙三人预谋到商店盗窃,乙、丙以买东西为名欲将店主丁的注意力引开,甲到柜台盗出现金5000余元,当即被店主丁发现。

丁追赶甲时,乙、丙用脚把丁绊倒,丁从地上爬起来后继续追甲。

当追上甲时,甲用拳头把丁打倒在地。

三人逃离现场,后被抓获。

(1)甲和乙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说明理由。

(2)如果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什么罪?

(说明理由)

12、被告人李某,男,26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2002年10月27日,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3人驾驶黄河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大白菜,车高速行使,当开到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42米,从两名被害人的胸部轧过,造成两人当场死亡。

被告人为逃避罪责不但没停车救人,保护现场。

反而继续加速行使。

同车的装卸工刘某急喊“快停车,不能跑。

”被告人置之不理,仍然逃跑。

当跑出大约5公里快到市郊农贸市场时,正遇路边有一妇女骑车带着小孩,刘、王发现车将撞人,有大叫“快停车,有人。

”被告人没有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

同时还撞伤了在路边站着的一位老人。

(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使撞死季某、韩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并分析理由。

(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使,连续撞伤、撞死他人的行为应定何罪?

参考答案

1.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2.减刑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3.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4.引证罪状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5.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6.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

7,单位犯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8.管制指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但不予关押而将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该改造的刑罚方法。

9.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刑法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规定一个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10.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1.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2.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13.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4.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15.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16.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17.假释被判出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加一定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18.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19.缓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决,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20.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2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22.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23.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5.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6.同类客体同类客体:

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27.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28.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29.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30.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联系:

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犯罪客体的承担者或表现形式。

区别

(1)犯罪对象是感觉的对象,犯罪客体是观念的对象。

(2)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是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

(3)犯罪客体必然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犯罪对象则未必受到破坏。

(4)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不能决定犯罪性质。

2.我国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一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1分)数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在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3.想像竞合犯的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一个行为。

(2)主观上是复杂的罪过形式。

可能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故意和过失。

(3)侵犯了数个法益,造成了数个结果。

(4)触犯了数个罪名。

4.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5.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量刑的依据是刑法(3)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4)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即确定刑罚种类和期限。

(5)量刑属于刑事审判活动。

6.

(1)排斥习惯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实体的明确和适当原则,

7.联系:

区别:

(1)犯罪对象是感觉的对象,犯罪客体是观念的对象。

8.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防卫时机---只能在不法侵害进行过程中。

(3)防卫动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9.连续犯的特征:

(1)主观上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数个行为。

(3)数行为性质相同独立成罪。

(4)数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5)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10.

(1)客体是国家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是参加间谍组织;

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11.

(1)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正在实施盗窃、诈骗或抢夺罪。

(2)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主观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12.

(1)主观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

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时间条件: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1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

(1)规定了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

(2)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设置了不同的刑罚方法。

(3)规定了区别对待的诸多量刑情节。

(4)各种犯罪设置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14.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混合原则即以限制加重为主,兼采吸收和并科原则.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5.继续犯的特征:

(1)必须只有一个行为.

(2)行为具有持续性.(3)行为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4)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以上四个特征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继续犯.

16

(1)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2)主体自然人犯罪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17.

(1)抢劫罪的"

威胁"

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

敲诈勒索罪的"

,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

是扬言当场实施,"

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

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

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

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

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

其他方法"

,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18.

(1)行为的主体需为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的人;

(2)主观方面需负有法律上作为义务的人明知自己不作为会发生犯罪后果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很难说,我认为间接故意更符合客观方面的表现。

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应该也存在。

(3)客观方面需有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结果发生,也就不存在需要作为的前提了。

(4)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即这种因不作为而发生地危害后果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

19.

(1)排斥习惯法。

20.

(1)本质上的严厉性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3).根据的法定性(4)适用主体的单一性。

(5)适用的目的性

21.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2.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23

(1)强制性。

刑事责任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2)专属性。

刑事责任只能够对犯罪个人和犯罪单位适用,具有专属性,不能转移,不可替代。

(3)严厉性。

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否定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

(4)联系性。

刑事责任体现了犯罪者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

刑事责任的施加者是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犯罪人。

(5)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

25.

(1)客观上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主观上一个故意(3)同时触犯数个法条;

(4)数法条相互间有重合关系。

(5)优先适用特别法或者优先适用重法。

26.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是执行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3)获假释的罪犯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4)累犯或者严重的暴力犯罪不得假释。

(5)假释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27.

(1)客观上实施了一个行为

(2)主观上一个故意(3)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4)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

不仅是犯罪状态的持续,而且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5)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

28.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9.

(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的防卫。

(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

对实施不法行为者的亲属或其他人进行报复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4)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

对还没有开始或已经停止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30.

(1).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2)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

在我国应该是从重处罚。

31.

(1)自首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2)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自动的,而坦白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被动的。

(3)自首所交待的罪行即可以是已被发现的罪行,也只可以是尚未被发现的罪行;

而坦白所交待的罪行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

(4)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从宽处理的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自首从宽处罚的制度,而没有对坦白从宽处罚进行规定。

(5)自首可以向司法机关自首,也可以向其他机关、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自首;

而坦白只能是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坦白,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或组织坦白。

32.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33.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34.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35.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36.

(1)适用对象不同。

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执行场所不同。

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期限不同。

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

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4)待遇不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法律后果不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原则上不构成累犯。

三、论述题

1.《刑法》第61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据此,我国的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1)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此处指广义的犯罪事实,包括《刑法》61条规定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内容.”该原则要求在量刑是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认真查清犯罪事实;

正确认定犯罪性质;

全面掌握犯罪情节;

综合评价危害程度.

(2)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该原则要求做到以下三点:

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依照刑法的规定恰当适用量刑情节;

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裁量刑罚.

2.

(1)故意犯罪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

犯罪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

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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