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细则2271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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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招标办对申请机构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三)审核。
招标办组织专家依据审核备案标准审查申请机构是否符合集团公司规定的条件并对申请机构进行排名。
根据规定条件和备案标准,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对相关备案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审核工作应于组织备案当年3月31日前完成。
(四)公示。
招标办对审核通过的前30家招标代理机构面向总部有关部门、子集团及直管单位、申请备案代理机构等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根据再次核实结果,做出是否通过备案决定。
(五)公告。
招标办对备案通过的30家代理机构向子集团及其他成员单位、申请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予以公告。
(六)发证。
招标办向通过备案招标代理机构颁发《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证书》。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具体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招标办申请变更备案。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代理资格证书内容及等级、办公地点、保密资格证书或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备案情况、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应当自出现变更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提出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备案证书,收回变更前的备案证书。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的变更备案情况,由招标办在变更办结下月予以公告。
第三章备案时须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申请文件(注明业务联系人、电话及电子信箱);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需备案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保密资格证书及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有关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及近3个月内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专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取得注册招标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评标专家库总体情况说明;
(九)近两年兵器行业外主要招标委托代理业务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十)近两年兵器行业内主要招标委托代理业务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十一)近两年取得荣誉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证件、证书、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在受理申请资料时将进行核对,原件核对后退回。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申请变更备案时,应向招标办提交变更备案申请文件(注明业务联系人、电话及电子信箱)。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相应文件资料有:
(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内容及等级的,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办公地点的,提交新的办公地点证明材料;
(四)变更保密资格证书或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备案情况的,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格证书副本、备案通过文件资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变更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提供新的业务联系人名称、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经审核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并给予警告,且在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投资的项目、未使用使用中央财政投资的项目中的工艺设备仪器及计算机软硬件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项目法人需委托通过备案且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的代理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未使用中央财政投资的项目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项目法人需委托通过备案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所有项目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项目法人需委托通过备案且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军工涉密项目、集团公司确定的重点民品项目涉及保密技术或专有生产制造技术的招标代理业务,项目法人需委托通过集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且具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保密资格证书或通过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承揽业务,应当向拟委托单位出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证书》原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备案证书。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遗失或者损毁备案证书的,应当向招标办及时申请补(换)领。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招标办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年度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经营总体情况;
(二)承揽集团公司业务汇总表(包括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代理业务内容、委托金额、开标时间、中标金额等);
(三)获奖情况;
(四)社会投诉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和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二)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备案事项合法、合规从事代理业务;
(三)制止和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暂扣备案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备案并收回备案证书两年内不得承揽集团公司系统业务等:
(一)备案后无正当理由两年内未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开展代理业务活动的;
(二)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总结报告的;
(三)不按照本细则规定按时申请变更内容备案的;
(四)拒不接受集团公司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书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备案、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备案证书,可以通过送交、邮寄等方式报送。
报送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邮编:
100821,联系电话:
68787611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审核评分标准
附件
序号
备案内容
等级
排序评分值
备注
1
注册资金
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5
800万元(含800万元)-1000万元
3
800万元以下
2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甲级
8
乙级
6
预备级
4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暂定级
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预乙级
具备保密资格证书或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备案证明
有或通过备案
专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数量
50人及以上(含50人)
10
40人(含40人)-50人
40人以下
7
取得招标师资格占专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数量比例
30%(含30%)及以上
20%(含20%)-30%
20%以下
近两年承揽兵器行业外业务量
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合计在10亿元及以上
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合计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及以上
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合计在5亿元以下
9
近两年承揽兵器行业内业务量
20
12
评标专家库总体情况
合计人数在1000人及以上
合计人数在800人及以上-1000人
合计人数在800人以下
11
近两年取得荣誉及奖惩状况
每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奖得3分,最高不超过6分
每获得地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奖得2分,最高不超过4分
诚信及业务规范情况
根据业务开展实际情况综合评价
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