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484255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5.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指由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或者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等基金銷售相關機構歸集的,在基金投資人結算帳戶與基金財產託管帳戶之間劃轉的基金申購(認購)、贖回、現金分紅等資金。

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基金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銷售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並對基金銷售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相關機構應當加入基金業協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銷售機構

第八條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產品的銷售業務。

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下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第九條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

(三)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資訊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六)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商業銀行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充足率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二)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三)最近三年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淨資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三)最近兩年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三年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六)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十二條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四)持續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

(五)最近三年沒有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的行為;

(六)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最近三年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七)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八)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十三條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專業從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規定的組織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範圍;

(三)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合夥企業合夥人符合本辦法規定;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六)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第十四條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股東可以是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業法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

(二)最近三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三)最近三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四)最近三年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自然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從事證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業務10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5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四)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五)無到期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

(六)最近三年無其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五條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其合夥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三)最近三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受理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八條依法必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批准檔後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手續後,方可開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帳戶。

第十九條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部控制完善,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機構風險;

(二)最近一年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四)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辦公場所、業務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時已經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上述條件。

第二十條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或者出資、股東或者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在變更前將變更方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經營期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少於10人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於30個工作日內將人員調整至規定要求。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備案後,中國證監會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持續動態監管。

對於不符合基金銷售機構資質條件的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第二十一條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機構基本資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將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分支機構(網點)基本資訊報分支機構(網點)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予以定期更新。

第二十二條基金銷售機構合併分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按下述原則管理:

(一)基金銷售機構新設合併的,新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在新公司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前,合併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部分終止,新公司6個月內仍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合併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終止;

(二)基金銷售機構吸收合併且存續方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存續方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在存續方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前,被合併方基金銷售業務部分終止,存續方6個月內仍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被合併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終止;

(三)基金銷售機構吸收合併且被合併方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被合併方分支機構(網點)符合基金銷售規範要求後,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要求備案,同時按照基金銷售資訊管理平臺的相關要求將系統整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基金銷售機構吸收合併,合併方和被合併方均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合併方應當按照基金銷售資訊管理平臺的相關要求將系統整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基金銷售機構分立的,新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部分終止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辦理銷戶、贖回、轉託管轉出等業務,不得辦理開戶、認購、申購等業務。

第三章基金銷售支付結算

第二十三條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選擇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

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應當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安全、及時、高效的劃付。

第二十四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選擇具備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

(一)有安全、高效的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資訊系統。

該資訊系統應當具有合法的知識產權,且與合作機構及監管機構完成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二)制訂了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商業銀行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應當根據商業銀行從事支付結算服務的價格收取相關費用。

商業銀行收取超出支付結算服務費用的,應當與基金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協議,並提供基金銷售相關服務,履行基金銷售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支付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公司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帳戶應當與公司其他業務帳戶有效隔離。

第二十七條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以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開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帳戶。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基金註冊登記機構開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帳戶時,應當就帳戶性質、帳戶功能、帳戶使用的具體內容、監督方式、帳戶異常處理等事項以監督協議的形式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做出約定。

基金銷售結算專用帳戶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或者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用於歸集、暫存、劃轉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專用帳戶。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是指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流轉過程中,對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開立、使用銷售帳戶的行為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劃轉流程承擔監督職責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八條基金銷售結算專用帳戶的啟用、變更和撤銷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及帳戶開立人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以基金投資人的結算帳戶作為其申購資金的銀行帳戶。

第四章基金宣傳推介材料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是指為推介基金向公眾分發或者公佈,使公眾可以普遍獲得的書面、電子或者其他介質的資訊,包括: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宣傳單、手冊、信函、傳真、非指定資訊披露媒體上刊發的與基金銷售相關的公告等面向公眾的宣傳資料;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廣播、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廣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督察長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基金管理人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和合規的高級管理人員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基金銷售機構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製作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其內容負責,確保向公眾分發、公佈的材料與備案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三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預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五)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者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六)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可以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除外。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過往業績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6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應當登載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的業績;

(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滿10年的,應當登載自合同生效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宣傳推介材料公佈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登載當年上半年度的業績;

(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應當登載最近10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四)業績登載期間基金合同中投資目標、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發生改變的,應當予以特別說明。

第三十五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行業公認的準則計算基金的業績表現數據;

(二)引用的統計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並注明出處,不得引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數據;

對於推介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等需要模擬歷史業績的,應當採用我國證券市場或者境外成熟證券市場具有代表性的指數,對其過往足夠長時間的實際收益率進行模擬,同時注明相應的複合年平均收益率。

此外,還應當說明模擬數據的來源、模擬方法及主要計算公式,並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

(三)真實、準確、合理地表述基金業績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準。

基金業績表現數據應當經基金託管人復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報告。

第三十六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第三十七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對不同基金的業績進行比較的,應當使用可比的數據來源、統計方法和比較期間,並且有關數據來源、統計方法應當公平、準確,具有關聯性。

第三十八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附有統計圖表的,應當清晰、準確。

第三十九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評價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評價結果引用的相關規範,並應當列明基金評價機構的名稱及評價日期。

第四十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管理人股東背景時,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管理人與股東之間實行業務隔離制度,股東並不直接參與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第四十一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推介貨幣市場基金的,應當提示基金投資人,購買貨幣市場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第四十二條基金宣傳材料中推介保本基金的,應當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風險,說明投資者投資於保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機構,並說明保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間開放申購的,應當在相關業務公告以及宣傳推介材料中說明開放申購期間,投資者的申購金額是否保本。

第四十三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瞭解基金的具體情況。

有足夠平面空間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規定的必備內容的風險提示函。

電視、電影、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形式的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包括為時至少5秒鐘的影像顯示,提示投資人注意風險並參考該基金的銷售檔。

電臺廣播應當以旁白形式表達上述內容。

第四十四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含有基金獲中國證監會核准內容的,應當特別聲明中國證監會的核准並不代表中國證監會對該基金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推薦或者保證。

第五章基金銷售費用

第四十五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或者公告中載明收取銷售費用的專案、條件和方式,在招募說明書或者公告中載明費率標準及費用計算方法。

第四十六條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轉換費和銷售服務費等費用。

基金銷售機構收取基金銷售費用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銷售費用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投資人提供增值服務的,可以向基金投資人收取增值服務費。

增值服務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產品的過程中,在確保遵守基金和相關產品銷售適用性原則的基礎上,向投資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約定服務以外的附加服務。

第四十八條基金銷售機構收取增值服務費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定價原則;

(二)所有開辦增值服務的營業網點應當公示增值服務的內容;

(三)統一印製服務協議,明確增值服務的內容、方式、收費標準、期限及糾紛解決機制等;

(四)基金投資人應當享有自主選擇增值服務的權利,選擇接受增值服務的基金投資人應當在服務協議上簽字確認;

(五)增值服務費應當單獨繳納,不應從申購(認購)資金中扣除;

(六)提供增值服務和簽訂服務協議的主體應當是基金銷售機構,任何銷售人員不得私自收取增值服務費;

(七)相關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增值服務並以此向投資人收取增值服務費的,應當將統一印製的服務協議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九條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以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

基金銷售機構收取客戶維護費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銷售費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銷售協議或者其補充協議中約定,雙方在申購(認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的分成比例,並據此就各自實際取得的銷售費用確認基金銷售收入,如實核算、記賬,依法納稅。

第五十一條基金業協會可以在自律規則中規定基金銷售費用的最低標準。

第六章銷售業務規範

第五十二條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或者辦理基金銷售相關業務,並向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以基金交易(含開戶)為基礎的相關傭金的機構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者經中國證監會認定。

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者未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或者相關業務。

任何個人不得以個人名義辦理基金的銷售或者相關業務。

第五十三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業務合規運作的檢查和監督,確保基金銷售業務的執行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第五十四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確保基金銷售資訊管理平臺安全、高效運行,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資訊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

第五十五條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

宣傳推介基金的人員、基金銷售資訊管理平臺系統運營維護人員等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基金銷售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人員行為規範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十六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帳戶和資金帳戶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資金的存取程式和授權審批制度。

第五十七條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應當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注重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第五十八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對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進行設置、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三)對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四)對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