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487995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行;

(四)民用建筑节能器具有条件、有打算的发放;

(五)民用建筑节能效劳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设;

(六)其他需要政府支持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利用和治理方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工作,要紧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进展的配套政策和方法;

(四)提供与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的信患、技术、培训等效劳;

(五)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实施监督治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能够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建筑节能治理机构,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治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能够依照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址标准。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能够依照国家制定、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行利用目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推行利用的补充目录。

第九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传播媒体应当增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详细计划和镇详细计划,应当依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信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计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节能、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计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计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不是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选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时,应当执行国家制定并发布的推行利用、限制利用、禁止利用目录和本省制定并发布的推行利用补充目录。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利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相关的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要求进行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利用能耗的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内容是不是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具有治理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治理机构备案。

未经备案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招标备案,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做立施工材料、设备查验制度,配备专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查验,并将查验结果记录在案。

未经查验或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利用。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的施工情形实施监理,发觉施工单位未依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应当责令其更正;

施工单位拒不更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监理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

未经查验或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理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利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组织完工验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和建筑节能治理机构的人员,对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是不是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验收;

未体会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完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条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计量认定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建筑能效测评。

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应当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同意社会监督。

鼓舞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二十三条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照明和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应被选用节能灯具,采纳合理的操纵方式,降低照明电耗。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方法和爱惜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生意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利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依照本地的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形,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有打算、分步骤地实施。

第二十六条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纳低本钱改造方法。

既有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治理、机关事务治理等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打算,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能够结合改建、扩建,慢慢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人民政府、建筑所有权人一起负担。

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

投资人有权依照约定取得投资收益。

第四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二条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利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坏建筑外墙、屋面、外窗等围护结构和室内供热、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等用能系统。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利用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制定节能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职位责任,增强对建筑用能系统的监测、保护,提高用能系统运行效率。

第三十三条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利用节能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良电路操纵方式,严格操纵建筑外部泛光照明和装饰照明。

第三十四条利用空调采暖、制冷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日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

但特殊用途的除外。

提倡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参照前款规定,对室内温度进行合理调控。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采暖、制冷、供气、照明等能耗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评判,并将能耗情形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实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公共建筑的类型和能耗统计情形,制定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

超定额加价的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耗指标;

对超过能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限期改良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做立健全治理制度,改良技术装备,实施计量治理,增强对供热系统的监测、保护,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五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第三十九条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形,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再生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给等。

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标准,编制相关图集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鼓舞既有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或利用权人安装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利用权人安装利用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但阻碍民用建筑质量与平安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安装利用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然支持。

第四十三条各类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安装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鼓舞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计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

(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五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利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利用列入禁止利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

第四十六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完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背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依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利用列入禁止利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计划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依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列入禁止利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

(二)利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第五十一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发觉施工单位未依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不予制止或制止无效未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

超期未更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建筑节能测评单位在测评进程中,不执行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或出具虚假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方法和爱惜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

超期未更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背本条例规定,情节严峻的,由本省颁发证书的主管部门依法降低资质品级或撤消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由国家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其依法处置。

第五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峻的,由本省颁发证书的主管部门依法撤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其依法处置。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公共建筑,是指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效劳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机关、党派、人民集体办公建筑。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和省制定并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