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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无缝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9)

附件B

焊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10)

附录b

焊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13)

附件C

溶解乙炔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14)

附录c

焊溶解乙炔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16)

附件D

缠绕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17)

附录d

缠绕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20)

附件E

真空绝热低温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21)

附录e

真空绝热低温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23)

附件F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24)

附录f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26)

附件G

长管拖车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27)

附录g

长管拖车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29)

附件H

气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表…………………………………(30)

附件J

气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32)

附件K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33)

附件L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气瓶制造监检工作。

第三条境内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气瓶制造过程的监检。

境外制造单位生产的产品,如果未能实施制造过程监检,在气瓶到达口岸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气瓶安全性能检验。

实施气瓶制造监检的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四条监检机构应当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机构。

第五条 监检工作的依据为《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产品标准与设计文件等。

本规则规定的监检工作是指在气瓶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产品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工作不能替代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六条监检工作内容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监督验证和对制造单位气瓶制造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监检工作实施过程中,制造单位与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必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诉。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八条各类气瓶的制造监督检验按照附件A、附件B、附件C、附件D、附件E、附件F和附件G的监督检验大纲和其相应的监检项目表进行。

第九条气瓶产品监检项目分为A类和B类。

实施监检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监检工作:

(一)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对见证资料(如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检验、检测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并且在相关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可以采取现场监督、实物检查,或者对制造单位所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进行核查,并且在相关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

监检人员在相关的工作见证上签字时,应当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

第十条各类气瓶的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以及监检工作要求是对气瓶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的通用规定。

监检机构应当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项目及其要求、监检记录、工作见证确认方式等内容在内的气瓶制造监检实施细则或者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可以按照气瓶产品的技术特性,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根据《气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表》(附件H)的有关要求进行。

监检机构可以按照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产品技术特性,对检查表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

如果在监检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时,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

第十二条监检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制造单位告知实施细则或者监检工作指导书和监检人员名单及其资格项目。

第十三条监检机构应当定期对监检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检查监检工作质量情况。

监检机构对所出具的《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附件J)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监检人员应当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和填写的监检记录、监检项目表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和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产品安全性能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见附件K);

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注1),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见附件L)。

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发出《监检意见书》时,应当报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注1:

严重问题,是指对气瓶产品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

如监检项目不合格而不能纠正;

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

制造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

制造单位已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

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的;

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的);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第十六条监检人员应当及时汇总监检工作资料,按照产品批次填写《监检项目表》,和出具《监检证书》。

经监检,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气瓶应当在规定部位打上或者标注永久性“TS”监检标志。

第十七条监检人员应当将监检工作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监检证书》、《监检项目表》、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归档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章制造单位

第十八条制造单位所提交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受理后,在开始试制产品或者取得制造许可正式制造产品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且向监检机构报检。

在监检机构告知监检人员名单后,制造单位如果对监检人员有异议,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且说明情况。

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的气瓶安全性能负责,并且应当保持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正常实施。

第十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且及时提供以下与监检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一)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持证焊工名单一览表,列出姓名、身份号码、持证项目、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三)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名单一览表,列出姓名、身份号码、负责工作项目等相关信息;

(四)无损检测人员名单一览表,列出姓名、身份号码、持证项目和级别、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五)产品标准、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检验规程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生产计划;

(七)其他监检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制造单位对上述文件、资料和所提供的相关的产品质量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上述文件、资料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二十条制造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的《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应当包括针对所提出问题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和整改计划。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整改计划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且在整改工作完成后,通知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制造单位应当确定监检工作的联络人员。

按照监检要求需要监检人员到场进行监检时,监检联络人员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第二十二条制造单位对监检机构和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的违规和失职行为,有权向相关的监察部门或者机关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监检机构缴纳监检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7月1日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的《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同时废止。

无缝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A1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无缝气瓶,包括箱式集装箱用无缝气瓶、气瓶集束装置用无缝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车用无缝气瓶(以下统称“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A2监检依据

(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

(4)GB/T11640-2001《铝合金无缝气瓶》;

(5)GB17258-1998《汽车用天然气钢瓶》;

(6)其他相关标准。

A3监检内容

(1)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2)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A4监检项目和方法

A4.1图样资料、型式试验报告

(1)核查气瓶设计文件的设计文件鉴定情况;

(2)核查气瓶产品企业标准技术评审和备案情况;

(3)核查气瓶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A4.2材料

(1)审查气瓶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有效复印件,并且在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审查气瓶原材料化学成分复验报告,对复验报告发生怀疑时,监检机构应当进行验证;

以钢坯为原材料时,应当审查低倍组织检验报告;

以无缝钢管或铝合金为原材料时,应当审查无损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3)抽查材料标记及其标记移植情况,并且记录材料标记及其标记移植情况。

A4.3热加工和热处理

(1)审查热加工和热处理工艺评定报告;

(2)审查热处理报告以及热处理温度自动记录,并且在热处理报告以及热处理温度自动记录上签字确认。

A4.4无损检测

审查无损检测记录和报告。

A4.5性能试验

(1)确认批量检验项目的力学性能和水压爆破试验用样瓶,记录样瓶编号;

(2)按照相关要求,确认压扁试验用样瓶,记录样瓶编号,并且审查压扁测试报告;

(3)审查力学性能和弯曲测试报告;

(4)审查金相组织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发生怀疑时,应当核查金相组织照片;

(5)在气瓶爆破试验现场,监督检验气瓶爆破试验的爆破压力与进水量曲线、爆破压力与时间曲线、实测屈服压力和爆破压力比值、爆破口形状、位置、破口性质等试验数据。

审查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并且在试验报告上签字确认;

A4.6水压与气密性试验

审查水压、气密性试验记录和报告。

A4.7安全附件

审查气瓶安全附件的选用是否与气瓶设计文件相符。

A4.8出厂检验

(1)审查气瓶产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2)抽查瓶体外观、钢印标志内容、气瓶颜色和色环,并且确认在气瓶的规定部位打上或者标注永久性“TS”监检标志。

A4.9质量保证体系

监检人员发现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制造单位提出。

监检单位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且填写《气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表》。

A5不符合项目的处理

监检工作中,发现不符合项目时,监检人员应当对不符合项目增加检验数量,增加的检验数量应当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如果产品标准中未规定时,应当由监检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产品技术特性,对增加的检验数量做出相应的规定。

对不符合项目增加检验数量的检验试验,结论仍不符合时,监检人员应当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对该批产品判定为“不符合所采用标准的规定”,监检机构不签发《监检证书》。

无缝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编号:

制造单位

产品品种(名称)

制造日期

规格型号

产品批号

本批数量

编号

自至

材料牌号

监检编号

序号

监检项目

类别

检查结果

工作见证

监检员

确认日期

1

图样资料(产品标准、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

B

2

材料

材料质量证明书

3

材料复验

4

材料标记移植

5

热加工和热处理

热加工和热处理工艺评定

6

热处理报告和记录

7

无损检测(报告和底片)

8

性能试验

试验样瓶抽取

A

9

力学性能

10

弯曲试验

11

压扁试验

12

金相组织分析

13

爆破试验

A

14

水压与气密性试验

B

15

安全附件

16

出厂检验

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外观与标志

外观、钢印标记,颜色和色环

说明:

监检人员:

日期:

焊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B1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焊接气瓶,包括钢质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统称“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B2监检依据

(3)GB5100-1994《钢质焊接气瓶》;

(4)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

(5)GB17259-1998《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6)GB17673-1999《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

(7)其他相关标准。

B3监检内容

B4监检项目和方法

B4.1图样资料、型式试验报告

B4.2材料

(1)审查气瓶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并且在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审查气瓶原材料化学成分复验报告(按照炉罐号)和力学性能复验报告(按照批号),对复验报告发生怀疑时,监检机构应当进行验证;

(3)抽查材料标记以及标记移植情况,并且记录材料标记以及标记移植情况。

B4.3焊接

(1)审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2)抽查施焊记录,每批气瓶抽查比例不少于3%,并且记录施焊情况;

B4.4无损检测

抽查无损检测报告、记录以及X射线底片,每批产品抽查X射线底片比例不少于10%,且不少于2只。

B4.5热处理

(1)热处理工艺评定报告;

(2)审查热处理报告和热处理温度自动记录,并且在热处理报告以及热处理温度自动记录上签字确认。

B4.6性能试验

(1)确认批量检验项目的力学性能和水压爆破试验用样瓶(产品公称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50L时)(以下简称“样瓶”),记录样瓶编号;

(2)确认产品焊接试板材料、规格及施焊记录、产品批号(产品公称容积大于150L时);

(3)审查力学性能试验和弯曲试验报告;

(4)在气瓶爆破试验现场,监督检验气瓶爆破试验的爆破压力与进水量曲线、爆破压力与时间曲线、容积变形率、爆破口形状、位置、破口性质等试验数据。

审查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并且在试验报告上签字确认。

B4.7水压与气密性试验

审查水压与气密性试验记录和报告。

B4.8安全附件

审查气瓶安全附件的选用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

B4.9出厂检验

(1)审查出厂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2)抽查瓶体外观、钢印标志内容、气瓶颜色和色环以及确认在气瓶的规定部位打上或者标注永久性“TS”监检标志的情况。

B4.10质量保证体系

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且填写《气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表》。

B5不符合项目的处理

在监检中,若发现不符合项目时,监检人员应当对不符合项目增加检验数量,增加的检验数量应当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经对不符合项目增加检验数量的检验试验,结论仍不符合时,监检人员应当依据产品标准的规定,对该批产品判定为“不符合所采用的标准规定”,监检机构不得签发《监检证书》。

焊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编号:

焊接

焊接工艺评定

施焊记录

热处理工艺评定

产品焊接试板

17

(1)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18

(2)外观、钢印标记、颜色和色环

溶解乙炔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

C1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制造监督检验。

C2监检依据

(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GB11638-2003《溶解乙炔气瓶》;

(5)其他相关标准。

C3监检内容

(1)乙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C4监检项目和方法

C4.1图样资料、型式试验报告

(1)核查乙炔瓶设计文件的设计文件鉴定情况;

(2)核查乙炔瓶产品企业标准技术评审和备案情况;

(3)核查乙炔瓶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C4.2瓶体材料

(1)审查乙炔瓶瓶体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并且在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审查瓶体材料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的复验报告,对复验报告发生怀疑时,监检机构应当进行验证;

C4.3瓶体结构形式

乙炔瓶瓶体采用无缝结构时,按照附件A的要求进行监检;

乙炔瓶瓶体采用焊接结构时,按照附件B的要求进行监检。

C4.4填料

(1)审查多孔填料原材料理化检验复验结果;

(2)审查多孔填料主要原料的种类、产地、规格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3)抽取多孔填料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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