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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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居住区绿地率ratioofresidentialgreenspace

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居住区绿地包括:

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顶面绿地。

2.0.3居住区公园绿地communitypark,residentialgreen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2.0.4居住区公园residentialdistrictpark

在居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相应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面积不小于1公顷。

2.0.5小游园residentialquartergarden

与居住小区级道路相邻,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面积0.4—1公顷。

2.0.6组团绿地housingclustergreenarea

与居住组团级道路相邻,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为一个居住组团的居民服务,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2.0.7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othermassiveorlinearpublicgreenarea

具有一定规模,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可提供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只用的绿地。

2.0.8单位绿地率ratioofcompaniesattachedgreenspace

单位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单位用地的比率(%)。

绿地包括:

单位附属公园、游园、道路及建筑旁的绿地、苗圃、花圃等。

2.0.9大规模移植大树broadscaletansplantoftrees

移植胸径大于15厘米的速生树种乔木的数量和胸径大于12厘米的慢生树种乔木的数量之和占所栽植乔木数量的比例大于10%。

3居住区绿化

3.1建设要求

3.1.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旧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3.1.2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的总指标,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具体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以下要求:

1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

2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

3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

4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1.3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符合下列规定:

1有相应的适合不同年龄人群的休憩活动设施,功能布局因地制宜,满足功能需要。

2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

4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3.1.4按照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原则进行居住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并杜绝以下建设行为:

1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

2栽植非地带性非适生植物;

3大规模移植大树或栽植重度截干树;

4建设大型人工水景、喷泉、假山、大规模硬质铺装广场等设施;

5大规模使用包装材料或灯具缠绕、照射植物,对植物进行过度包装或亮化。

3.1.5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以乔、灌木为主,控制观赏性草坪及四季草花的比例。

植物种类丰富,满足居民休憩、健身、居家等功能需要,营造绿色生态、花香飘逸、季相丰富、景观优美的植物群落,形成春季鲜花烂漫、夏季绿树成荫、秋季色彩斑斓、冬季阳光明媚的住区环境。

3.1.6居住区绿化植物的选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不同区域功能的需要,满足居民安全、宜居的要求;

2居住区的主干道两侧、活动场地边的高大乔木以选用乡土适生落叶乔木为宜;

3住宅南面5米范围内不宜栽植乔木,12米范围内不宜栽植高大常绿乔木;

4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场地等周围不得选用有毒、有针刺、有臭味等影响人体健康的植物;

5避免大量选用多飞絮的植物。

3.1.7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实施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尤其是公共建筑),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提高居住区的绿视率。

3.1.8居住区绿化的设计、施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资质管理及方案审查、验收备案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3.2管理及维护

3.2.1居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到位,树木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到98%,基本无缺株断垄、无病虫害,休憩、运动等设施完好。

绿地内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舒适。

3.2.2绿地安全管理措施完善,水景、亲水平台、假山、雕塑等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3.2.3区内居民绿化意识和环保意识较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4单位绿化

4.1建设要求

4.1.1新区建设的单位的绿地率根据单位性质、区位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具体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商业、金融、仓储、工业、交通枢纽、市政公用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15%,并积极推进屋顶绿化、垂直绿化,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2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科研、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

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养老托老院等,绿地率不小于35%;

3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相应具有针对污染源较强抗性的树种的防护林带。

4.1.2新建单位的广场、地面停车场应尽量采用林荫形式进行建设。

4.1.3属于旧区改建(不含历史文化街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因地制宜采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提高绿视率,增加地带性乔木种植量,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改善工作生产环境。

4.1.4按照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原则进行单位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并杜绝以下建设行为:

4建设大型人工水景、喷泉、假山等设施;

4.1.5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种类丰富,植物选择符合单位性质。

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避免大面积模纹色块、单一草坪等形式的种植,营造群落层次分明、季相丰富、生态良好的优美景观。

4.1.6可绿化用地应全部绿化,做到黄土不露天。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工作、生产环境。

4.1.7单位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验收合格。

4.2管理与维护

4.2.1单位绿化有专人养护管理,整洁美观、花木茂盛,基本无病虫害,环境生态效益良好。

4.2.2单位员工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较强,基本无违法违规行为。

5园林式居住区

5.1建设要求

5.1.1园林式居住区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区竣工交付使用满3年且入住率达70%以上;

2符合绿化达标居住区的各项指标要求,且绿地率指标提高5个百分点;

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按照居住区等级要求提高60%。

5.1.2园林式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应特色鲜明,综合效益显著:

1符合绿化达标居住区的各项标准要求;

2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和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实施,无违章违规行为;

3居住区绿化规划设计与居住区的地形地貌有机结合,有效保护和利用原有植被资源;

4具有较高的园林艺术水平和景观效果,且生态效益显著。

5.2管理与维护

5.2.1园林式居住区植物管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养护管理精细,植物生长旺盛,无枯死树;

2乔木无断枝、断干、非正常倾斜等现象,无病虫害、药害等;

3修剪合理,树形美观;

4绿地无破坏、践踏现象,黄土不见天;

5主要花木有标示牌。

5.2.2绿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维护良好,水景、灯光等使用运行正常。

5.2.3绿地内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

水体清洁、无变色、变味、蚊蝇滋生等现象。

5.2.4居住区内公建配套设施完好,功能完善。

5.2.5物业管理部门重视居住区绿化工作,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日常养护有计划、管理经费落实,绿化资料档案齐全,有效实施考核制度。

居民绿化意识较强,开展了绿化宣传及公众爱绿护绿等活动,未发生毁绿损绿等行为。

6园林式单位

6.1建设要求

6.1.1园林式单位应符合绿化达标单位的各项标准要求,且绿地率指标提高5个百分点。

6.1.2园林式单位的园林绿化建设应特色鲜明,综合效益显著:

1有供职工游憩的小型公园或游园;

3单位绿化规划设计与地形地貌有机结合,有效保护和利用原有植被资源;

6.1.3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特色绿化:

1无特殊安全要求的沿街单位使用通透式围墙,并进行垂直绿化;

2采取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如对屋顶、阳台、房屋立面等进行绿化。

6.2管理与维护

6.2.1绿地植物的养护符合5.2.1的各项要求。

6.2.2绿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维护良好,水景、灯光等使用运行正常。

6.2.3绿地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

水体清洁,无变色、变味、蚊蝇滋生等现象。

6.2.4单位重视绿化工作,日常养护有计划、管理经费落实,绿化资料档案齐全,有效实施考核制度。

6.2.5职工知法守法,履行义务,无违法行为发生。

7绿地面积计算的规定

7.0.1居住区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

房屋外墙边有散水的,房屋边的绿地自散水外边起计算;

房屋外墙边无散水的,且绿化已至外墙的,房屋边的绿地自房屋外墙边起计算。

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小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是绿化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绿地总面积的75%。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的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路边1.0米起计算;

当小区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

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

在房屋边的自房屋外墙散水外边起计算。

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

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园绿地算到红线。

7.0.2道路绿地、林荫广场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计算。

2硬质铺装上的孤植乔木的绿地面积以1.5m×

1.5m计算。

7.0.3绿化满足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停车场非绿地面积的10%可计入绿地面积:

林荫停车场硬质地面用植草铺装等方式进行生态绿化,且停车位间种植乔木或通过其他永久式绿化方式进行绿化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小于停车场面积的70%。

7.0.4满足下列要求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上的顶面绿地可计入绿地率:

地下建筑覆土后顶面高相对室外地坪不大于1米、绿地使用方便且满足绿地功能要求。

计算方式应根据覆土深度,按以下要求计算:

1种植土层深度大于等于1.5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100%计入绿地面积;

2种植土层深度为1-1.5m(含1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80%计入绿地面积;

3种植土层深度0.6-1m(含0.6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50%计入绿地面积;

4种植土层深度0.3-0.6m(含0.3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

7.0.5景观水体宜采用生态方式进行建设,水体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地围合的景观水体可计入绿地面积;

2计入绿地率计算的水体面积不得超过居住区或单位绿地总面积的20%;

3利用自然水体的水资源,因地制宜,以水景为特色的居住区或单位,计入绿地率计算的水体面积不得超过居住区或单位绿地总面积的50%;

4绿地围合的游泳池、消防水池、大型喷泉等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

7.0.6立体绿化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多层、高层建筑屋顶进行的绿化,绿化种植土层厚度0.3—0.6米、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养护良好的屋顶绿地,可按15%折算计入绿地率,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0%;

2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0.6米,具有游园功能,可提供游憩使用、养护良好的花园式屋顶绿化,可按30%折算计入绿地率,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5%;

3其余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可根据情况折算绿化覆盖面积。

7.0.7墙体绿化、垂直绿化、嵌草地坪等不计入绿地面积,可根据情况折算绿化覆盖面积。

7.0.8居住区中以任何形式围合、非公共使用的绿地及别墅区中为业主所有或使用的庭园绿地,均不计入居住区绿地率的计算。

7.0.9单位用地范围内在作为单位发展备用地或后期开发建设用地上进行绿化的,其绿地面积不纳入单位绿地率计算。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

反面词采用“不可”。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引用标准、规范目录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

3《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75—2002

4《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5《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6《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

7《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号)

8《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

9《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

10《江苏省节约型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试行)》(苏建园〔2011〕25号)

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

1.11995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已经实施了近20年,在促进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发展、指导其建设和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原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建设管理的要求,为此,对原标准做出全面修订,更好指导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

1.2本标准主要针对全省设市城市及县城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制定。

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的要求、条件与城市、县城有较大差异,可因地制宜参照执行。

2.0.1居住区的规模、级别和组织结构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2.0.2居住区绿地的内涵参考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的阐述。

将其中的公共绿地改为公园绿地,是基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已将公共绿地改为公园绿地,各类统计也已做了相应修改。

2.0.3居住区公园绿地的涵义参照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对公共绿地的相关要求,进行提炼作出的表述。

2.0.4居住区公园的定义参照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的表述,其中规定面积不小于1公顷,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7.0.4.1条“居住区公园最小规模为1公顷”的规定。

2.0.5小游园的定义参照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对小区游园的表述;

其中规定面积不小于0.4公顷,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7.0.4.1条“居住区小游园最小规模为0.4公顷”的规定。

2.0.6组团绿地的涵义参照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对组团绿地的相关要求,进行提炼作出的表述。

2.0.7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定义参照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相关阐述。

2.0.8单位绿地率的涵义沿用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界定。

2.0.9近年来各地在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建设中时常出现移植大树的现象,甚至出现大规模移植大树的情况,不仅违背了自然规律,对大树资源也造成严重破坏和浪费。

从住房城乡建设部到我厅长期以来一直反对和禁止移植大树,陆续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所以在本标准中明确提出了要求。

对“大规模移植大树”的定义参照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3.1.1—3.1.3指标值及各项要求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相关规定。

3.1.4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国家、省对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我省城市居住区绿化建设中违背科学、铺张浪费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生态资源造成破坏,给建成后长期的管理造成浪费和后患。

我们将比较突出和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为5大类,作出应予杜绝的规定。

3.1.5根据居住区绿化的综合功能,结合我省所处生物气候带的地带性植物的特性,提出居住区绿化植物的总体要求和可实现的四季景观。

3.1.6针对居住区特定区域、人群对植物的要求,提出植物种植的相关规定。

3.1.7立体绿化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倡导的节约型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在人多地少的城市中。

根据居住区不同的建筑形式、居住人群及居民的生活要求,要因地制宜地进行立体绿化,而在居住区公共设施建筑上应尽可能地进行立体绿化。

3.1.8居住区绿化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的设计、施工资质,其规划设计指标、设计方案、施工图等应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审查,绿化工程建成后应验收合格,符合法定备案程序。

3.2.1树木成活率及保存率是指绿化工程建成并移交业主管理后,树木的成活保存状况。

4.1.1新区建设的单位的绿地率根据单位性质、区位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和《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规定:

“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规定:

“工业绿地的绿化率,一般不大于20%。

有特殊绿化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基于上述两个标准的规定,从兼顾改善城市生态和节约城市用地的要求出发,并综合目前我省各市的执行情况,本标准将商业、金融、仓储、工业、交通枢纽、市政公用等单位的绿地率定为不小于15%,并提倡通过立体绿化,保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2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的规定,制定本条指标值要求。

3本项指标值的设置参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建规[2012]76号)的规定制定。

4.1.2根据单位性质和功能的需要,一些单位会设置地面停车场和较大面积的广场,采用林荫形式对这些场地进行绿化覆盖,既改善了单位内部的环境质量,也会提高场地的使用功效。

4.1.3旧区改建的单位位于城市老城区,标准对绿地率要求降低了5个百分点。

但受到用地的制约,对确实难以达到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单位,提出要通过多种形式的绿化,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的最低要求,以改善老城区总体绿量少、生态环境质量差的状况。

4.1.4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国家、省对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我省城市单位绿化建设中违背科学、铺张浪费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生态资源造成破坏,给建成后长期的管理造成浪费和后患。

4.1.6在单位绿化建设中,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应成为一种积极倡导和推进的绿化方式。

4.1.7单位绿化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的设计、施工资质,其规划设计指标、设计方案、施工图等应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审查,绿化工程建成后应验收合格,符合法定备案程序。

5园林式居住区

5.1.1园林式居住区是指生态环境良好、园林绿化景观优美、配套休憩服务设施较完善的居住区,比一般的绿化达标居住区有更高的要求。

本条是对园林式居住区的定量指标要求。

5.1.2本条是对园林式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质量、原则及园林艺术水平的定性要求。

6园林式单位

6.1.1园林式居住区是指生态环境良好、园林绿化景观优美、配套休憩服务设施较完善的居住区,比一般的绿化达标居住区有更高的要求。

本条是对对园林式居住区的定量指标要求。

6.1.3园林式单位除满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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