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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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运行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结合东北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国电网必须贯彻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电网实行五级调度,即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区)调。

五级调度在调度业务和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

东北网调依法对东北电网行使统一调度职权,省调、地调、县(区)调对所管辖电力系统行使分级管理调度职权。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东北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的相关各专业的活动。

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所颁发的规程、规定以及职责条例等,凡与本规程有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

第4条:

网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东北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按照规定的调度范围行使指挥权,必要时网调有权越级下达调度指挥指令。

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应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5条:

网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下级调度,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及超高压局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如值班人员认为所接受的指令不正确时,应对网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网调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下级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项指令将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现场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6条:

发、输、供电单位领导人发布的指令,如涉及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权限,必须经网调值班调度员许可才能执行。

当发生对人身、设备及系统安全有严重威胁的紧急情况,已来不及取得网调值班调度员许可时,下级调度人员或现场值班人员可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并立即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

第7条:

凡并入东北电网的发电厂、变电所必须服从统一调度,遵守调度纪律。

发电厂及变电所并网运行,必须具备并网条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否则不能并网。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9条:

当发生拒绝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隐瞒事故等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视情节及后果轻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10条:

东北电力系统发、输、供电单位的有关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基建、设计、试验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第11条:

本规程不涉及东北、华北联网的有关运行规定,东北、华北联网后有关运行规定按照国调中心颁发的相应规程执行。

第12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调度通信部。

第13条:

自本规程执行之日起,原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2001年2月颁发的《东北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即行作废。

第二章电网频率调整与联络线功率控制

第一节频率的正常调整

第14条:

东北电力系统的额定频率为50Hz,其变动允许范围:

当自动调频装置使用时为50±0.1Hz;当手动调频时为50±0.2Hz。

当部分地区电网解列,其运行容量小于3000MW时,该地区的电网频率偏差不超过50±0.5Hz。

严禁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

第15条:

网调负责东北电网频率的管理和系统频率调整,省调通过调整省间区域控制偏差(ACE)参与系统频率的调整,网、省调承担相应的频率控制责任。

第16条:

正常时频率由网调进行调整,省调根据网调下发的联络线电力计划曲线调整省内电厂出力,并保证其ACE在规定范围内,网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根据系统的需要修改联络线电力、电量交易日计划。

第17条:

年责任频率合格率指标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根据考核标准,按统调容量每年分解下达给网、省调度机构,网、省调度应确保分解指标的完成。

东北电网频率越限时间以网调频率自动记录装置和调度自动化系统所记录的跨公司联络线偏差值作为考核依据,具体划分如下:

1.频率越上限时,多送少受的省调承担频率责任;频率越下限时,少送多受的省调承担频率责任;各省公司联络线偏差均在允许范围内,频率越限责任全部由网调承担。

2.突然甩负荷造成的频率越限全部由责任网、省调承担。

第18条:

发电厂值长对于保证系统频率正常运行与网调、省调调度员负同等责任。

各地调调度员对及时限制负荷保证系统频率正常运行与网调、省调调度员也负有同等责任。

网调调度员与调频厂值长共同负责调频工作。

第19条:

频率调整厂的任务

1.网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需要指定频率调整厂,频率调整厂应保持系统频率不超过50±0.1Hz,并经常有一定的调整容量(一般不少于各省联络线最大偏差总和),无调整容量时立即汇报网调。

2.调频厂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

如AGC因故停用,改为手动调整时,值班人员应严密监视电网频率,认真、主动、及时进行调整。

3.调频厂的调整幅度为设备最大或最小可能出力(注意送变电设备过载、稳定等)。

第20条:

为了顺利进行频率调整,网调必须切实掌握电源和负荷特性以及变化规律。

各电厂要按季向网调书面报告机炉最大最小出力,包括季节性出力限制以及设备缺陷影响,机炉起停时间,加减出力速度等。

第21条:

由于设备检修或事故等原因,系统某一部分解列单运时,单运系统的频率调整厂及频率监视单位临时由网调、省调或地调指定,其频率调整仍按本规程中的原则处理。

第22条:

各级调度、发电厂及一、二次变电所均应配备准确的频率表,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第23条:

每年12月底前,省调必须按规定将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全省《超指标拉闸序位表》和《事故拉闸序位表》汇总后报网调备案;直管地调将经当地政府批准的《超指标拉闸序位表》和《事故拉闸序位表》报网调。

第二节频率异常的处理

第24条:

东北电网频率偏差超出上节第14条允许范围时,叫做系统频率异常。

1.一般电网事故

1.1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超过50±0.2Hz,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1.2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频率超过50±1Hz,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2.电网一类障碍

2.1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超过50±0.2Hz,且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或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2.2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频率超过50±1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

第25条:

系统频率出现异常时,各级运行人员必须认真处理,使频率恢复到正常范围。

特别要防止由于系统频率严重降低时,火电大机组因低频率保护跳闸形成恶性循环而扩大事故。

第26条:

当系统频率低于49.80Hz,应按下述办法处理:

1.网调指定的频率调整厂主动增加出力,使频率恢复到正常范围。

2.东北电网的低频自起动装置动作机组并网后,应迅速调整机组出力,使频率恢复到正常范围。

3.当系统频率不见迅速恢复,省调应在保证有关联络线及安全断面不过载的情况下主动增加本省电厂出力(此时可不按联络线计划曲线调整),同时报告网调;网调接到报告后,根据系统情况指令省调调整出力。

4.当全网所有旋转备用及水电备用均已用完,频率仍不能恢复到49.80Hz以上时,为防止系统低频率事故,网调应根据当时系统负荷、电源情况,下令拉闸限电,直至频率恢复到49.80Hz以上。

第27条:

当系统频率低于49.50Hz,全网各发电厂值班人员,不待调度指令,立即主动增加出力,使频率恢复到正常范围,并及时汇报上级值班调度员。

对系统联系薄弱的电厂,增加出力时要注意联络线过载及稳定限制等。

第28条:

当系统频率降到49.20Hz以下,第一级低频减载装置已自动切除负荷,频率仍不见恢复,各地区调度应不待网、省调指令,立即按事故拉闸序位切除负荷,使频率恢复到49.50Hz以上或全部序位拉完为止,并立即报告上级调度。

第29条:

当系统频率降到48.50Hz以下,各有直配负荷的发电厂和一次变电所,不待调度指令,应立即按一次拉闸序位表切除负荷;网调及省调立即下令各级调度切除负荷直至频率恢复到49.50Hz以上或全部序位拉完为止。

第30条:

各地区调度在接到上级调度切除负荷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并将切除负荷数量及时间报告上级调度。

第31条:

网、省调直接指挥的有直配负荷的电厂与一次变电所,在必要时网、省调可以直接下令厂、变按一次拉闸序位表切除负荷或全部主变负荷。

第32条:

当频率降低并延续至危及电厂安全时,为保证电厂厂用电,可解列一台或一部分机组供厂用电。

解列频率规定为:

高温高压电厂不应高于48.00Hz,中温中压电厂不应高于47.50Hz,并应尽量做到不窝电。

保厂用电方案,须报省调、网调核备。

第33条:

必须送保安电力的用户,拉闸后各地区调度联系用户送出保安电力。

第34条:

系统事故紧急情况解除后,上级调度应根据电源情况,下令解除全部或部分限制的负荷(包括送出低频减载装置动作所切负荷)。

第35条:

当电网频率高于50.20Hz,采取措施仍不能使频率恢复到正常范围,且持续5~10分钟时,为防止系统频率事故,值班调度员应下令电网机组投油减负荷或滑停解列部分火电厂机组。

第36条:

当事故或紧急情况下两部分系统频率差很大且电源无法调整时,可以降低频率高的系统的频率进行并列,但不得降至49.80Hz以下,在降低频率时,应尽可能事先通知有关单位。

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使两个系统频率相同:

1.将频率高的系统机组解列,并列到频率低的系统。

2.将频率低的系统的部分负荷停电,切换到频率高的系统受电。

3.频率低的系统限制负荷。

第三节低频自起动装置及低频减载装置的管理

第37条:

低频自起动机组的管理

1.低频自起动机组是电网频率异常下降时为迅速使频率恢复到正常范围而设定的机组,因此该类机组应随时处于可靠状态。

2.机组低频自起动功能因故退出运行时,网调应下令电厂手动代替,电厂值班人员发现频率下降到规定值时,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开机以使频率恢复正常。

第38条:

为防止失去大电源而扩大事故,电力系统必须安装低频减载装置。

在频率严重降低时,自动切除部分次要负荷,从而保证系统对重要用户的供电。

第39条:

低频减载装置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技术措施,各级调度应严格执行《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工作管理规程》及《东北电网低频减载实施细则》。

第40条:

低频减载装置整定原则

1.全网按最严重的事故整定全网的低频减载装置。

有发电厂的地区,整定低频减载装置时要符合全系统的要求,也要符合本地区在失去主要电源时的要求。

2.低频减载装置,根据系统情况分为基本级和特殊级,频率低于49.20Hz时开始动作,首先切除最次要的负荷,每一级动作后,应使频率恢复到49.50Hz以上。

3.低频减载装置每年整定一次,必要时可随时作适当调整。

第41条:

低频减载装置正常均应投入使用。

如低频减载装置控制的线路检修时,原则上应寻找负荷相近的线路代替。

1.若低频减载装置因故停用时,在频率低到该装置的起动值时,应手动切除该低频减载装置所控制的线路。

2.低频减载装置动作所控制的负荷必须保证其动作可靠性,严禁使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需送保安电力的用户,低频减载装置动作切除后,可按规定向用户送出保安电力。

3.当频率恢复到49.80Hz以上时,各地区调度在得到网调或省调(上级调度)指令后,由最低一级低频减载装置开始按正常或指定负荷数逐一送出。

与上级调度电话不通时,在保持频率不低于50.00Hz的情况下,可送出部分主要负荷,如频率又低于49.80Hz时,应停止恢复送电。

4.省调(直管地调)将每月典型日记录2、10、19点(夏季为21点)低频减载装置实际控制的负荷数量报网调。

5.低频减载装置的停用或投入应经调度同意,各地区必须严格按整定方案执行。

如低频率减负荷的数量过少不符合方案要求,致使频率长时间下降或下降幅度过大,则有关单位应负事故扩大的责任。

第四节AGC运行规定

第42条:

AGC是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调峰、调频及区域间电力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各运行单位必须保证其设备正常投入使用。

第43条:

省调控制的AGC系统必须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按照网调下发的联络线计划曲线进行控制,使联络线ACE在允许范围内。

第44条:

AGC装置投入或退出系统运行和使用何种控制方式,均由值班调度员确定。

第45条:

主站端AGC装置发生故障或异常,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通知电厂值班员将机组AGC解除;值班调度员改变AGC使用方式时,应在通知电厂值班人员之后进行。

第46条:

电厂AGC系统或机组设备发生异常,电厂值班人员应按现场有关规定将AGC解除,并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

第47条:

具有AGC功能的机组,机组负荷在AGC可调范围内时,AGC装置必须投入运行,电厂值班人员无权自行解除。

第三章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

第一节电压中枢点和电压监测点

第48条:

系统内500kV及220kV电网应设置电压中枢点和电压监测点。

电压中枢点的设置数量应根据电网结构和电压等级决定,一般不少于500kV和220kV电网中厂变总数的3%。

电压中枢点以外的各厂、变500kV、220kV母线均为电网电压监测点。

第49条:

电压中枢点的设置每年应由网调组织省调按系统结构的变化核定一次,并发给现场。

第50条:

500kV和220kV电网中枢点电压下限分别为475kV和200kV。

第二节无功平衡和电压调整

第51条:

电压允许偏差范围的规定:

1.500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

2.发电厂和50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

3.22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

4.发电厂和220kV变电所的35kV~110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

第52条:

电网电压调整实行逆调压原则。

第53条:

各级调度应对所辖电网按季(月)进行无功平衡和无功优化计算工作,并按计算结果编制和下达各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无功(电压)调度计划曲线。

第54条:

各地区220kV以下电压等级出线的发电厂和220kV变电所的无功补偿设备均由本地区调度下达无功(电压)调度计划曲线。

因系统运行方式需要时,应按上级调度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55条:

当发电厂、变电所的母线电压超出允许偏差范围时,各级值班调度员应按无功电力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使电压恢复正常。

1.调整混成自动电压控制系统(HAVC)装置的定值或使用方式。

2.调整发电机、调相机无功功率及静止无功补偿器。

3.投、切电容器或电抗器。

4.水轮机调相运行。

5.改变有载调压变压器分接头位置。

6.调整系统运行方式等。

第56条:

当中枢点电压低于规定下限而无力调整时,应立即拉闸限电。

第57条:

当功率因数符合要求,而电压超出允许偏差范围时,相关运行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调度汇报,由上级调度协助调整。

第58条:

当出现发电厂、变电所无功已满足曲线要求,但电压超出允许偏差范围时,值班调度员应下令无功按电压调整,并修改其无功曲线。

第三节无功补偿和电压调整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59条:

发电机、调相机的自动励磁调节器、强行励磁装置、低励限制器及发电厂、变电所的HAVC装置必须按规定投入运行。

在试验、调整和停用时,必须事先经相关调度批准。

发生事故停用时,应立即报告调度。

第60条:

系统内的无功补偿设备的状态改变必须经所属调度同意,无功补偿设备的检修,按年、季计划安排,经所属调度统一平衡后方可进行。

第61条:

系统内500kV及220kV变电所的变压器分接头位置由所属调度确定。

220kV变电所的主变分接头,由于地区电压偏移而需要调整时,可按本地区季节性电压变化或运行方式变化向所属调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有载调压变可按所需调整的范围进行申请,按批准范围进行调整。

第62条:

发电厂中500kV及220kV升压变压器分接头由所属调度确定。

220kV高压厂用变分接头由电厂自行调整。

第63条:

当系统需要并网机组进相运行时,机组必须投入低励限制器,按照调度的要求控制进相深度。

第四章系统运行结线方式管理

第64条:

500kV及220kV系统结线原则:

为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网结线方式应具有较大的紧凑度,即并行的线路尽可能并列运行,环状系统尽可能环状并列运行,使设备最大限度的互为备用,并提高重合闸的利用率。

同时还应检验以下条件:

1.根据潮流分布,必须保证系统电能质量及稳定的要求。

2.短路容量需符合设备的要求。

3.正常和事故时,潮流、电压分布合理。

4.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配合协调。

5.保持一次系统灵活性,使系统操作变更及检修安排方便合理,并能迅速消除事故和防止事故扩大。

6.系统运行的最大经济性。

第65条:

500kV及220kV系统主要厂变母线结线原则:

1.双母线固定结线的选择,主要考虑任一母线故障(或母线送出之开关因故拒绝动作),由母差或开关失灵保护切除该条母线时,余下运行母线及所联的系统仍应尽可能满足有较大紧凑度的要求。

一般来自同一电源或者同一变电所的双回线应分别接于不同母线上,以避免母线故障时造成系统解列;每条母线上电源负荷应基本平衡,即母联开关通过潮流为最小。

2.正常时双母线应按照规定的固定结线方式运行,母差保护有选择使用,以保证母线故障时,有选择性的切除。

有关厂、变母线及其连接开关,继电保护装置等检修调试工作,应尽可能在供水期进行。

3.只有当设备检修影响或为了事故处理的需要,才允许破坏正常固定结线方式。

4.正常母线上有三个及以下元件运行时,为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高压设备带电而增加事故机会,原则上为单母线运行,另一母线处于备用状态。

5.3/2结线方式的母线,应尽可能保持环状运行。

第66条:

各主要厂变的固定结线方式,根据系统情况,应每年检查一次。

第67条:

各发电厂和变电所,应特别注意厂(所)用电电源结线方式的合理性,充分利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防止由于厂(所)用电局部事故而扩大事故。

第五章一次系统操作

第一节操作制度

第68条:

东北电网调度系统运行人员在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使用统一调度术语。

第69条:

电网内电气设备的所有操作应根据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实行分级管理。

下级调度机构的操作对网调所管辖设备运行或电网安全有影响时,必须得到网调许可后方能进行操作;网调的操作对下级调度管辖系统有影响时,网调在操作前应通知下级调度值班人员。

第70条:

值班调度员在指挥电力系统生产运行、操作及异常事故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两票、三制、四对照”原则。

结合调度部门的工作特点,对两票、三制、四对照定义为:

两票:

检修票、操作票。

三制:

监护制、复诵录音制、记录制。

四对照:

对照系统、对照现场、对照检修票、对照典型操作票。

第71条:

倒闸操作是将电气设备由一种状态(一般分为“运行”、“备用”、“检修”、“试验”四种)转换到另一种状态,主要指拉开或合上某些开关和刀闸、拉开或合上某直流操作回路、改变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使用方式、拆除或挂接临时接地线、拉开或合上接地刀闸、机组并列或解列以及检查设备绝缘等。

第72条:

在进行倒闸操作前及操作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下问题:

1.充分考虑操作变更后,系统结线方式的正确性,并应特别注意对重要用户供电的可靠性。

2.对系统有功和无功功率应加以平衡,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并应考虑备用容量。

3.注意系统变更后,引起潮流、电压及频率的变化,并应将改变的运行结线及潮流变化及时通知有关现场。

由于变更系统潮流增加,应通知有关现场加强监视、及时检查,特别是运行设备可能发热、超过热稳定等情况。

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配合协调。

5.500kV、220kV系统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数目及无功补偿装置运行方式应重新考虑。

6.500kV、220kV系统操作应防止操作过程中引起内部过电压及谐振。

7.由于检修、扩建、新建可能造成相序或相位错误的,送电时必须进行相序或相位检测工作,以保证其正确性。

8.环状网络中变压器的操作,可能引起电磁环网中结线角度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9.系统变更后,事故处理措施应重新考虑,必要时事先做好事故预想。

10.系统解列点及同期并列点应重新设定。

11.应考虑操作后对通信、远动、计量装置等设备的影响。

第73条:

调度指令可分为口头令和操作指令:

1.口头令是指由值班调度员下达(无须填写操作票)的调度指令,如令发电厂调整有功、无功出力,令厂、站监视线路潮流等。

2.操作指令有综合操作指令和逐项操作指令二种形式:

2.1综合操作指令:

指只涉及一个单位,不需要其它厂站配合的综合操作任务的调度指令。

可以只发给操作任务,如变电所倒母线、火电厂并网前锅炉点火、机组起停或状态改变、变压器停送等,下令人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下令并做好记录。

综合令中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具体操作由现场值班人员负责,如重合闸方式变更后继电保护端子压板相应切换等。

对线路重合闸及安全自动装置由值班调度员下令起用或停用。

2.2逐项操作指令:

即调度逐项下达操作指令,受令单位应按指令的顺序逐项执行。

逐项指令可以包含综合指令。

第74条:

除事故处理外,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操作,必须填写操作票:

1.凡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配合,并按一定逻辑关系才能进行的操作,如线路停、送电。

2.虽然只涉及一个单位,但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或比较复杂的操作(一般指操作项达到8项及以上的操作),如主变大修或保护更换后送电。

3.开关侧路代送电或恢复本身开关运行。

4.5个及以上单位安全自动装置同时变更的操作。

第75条:

调度员必须事先按操作原则中的规定,对照检修票内容,核对现场及系统运行方式,并参照典型操作票制定操作票,经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后发给现场操作任务与步骤。

值班调度员对所发的操作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不论采用何种发令形式,务必使现场值班人员完全弄清该项操作的目的和要求。

现场值班人员根据值班调度员发给的操作任务与步骤,编制本单位详细的操作票,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第76条:

有计划的且下一班接班后二小时以内必须执行的操作,值班调度员应负责做好操作票编制并下发给现场等准备工作。

其它计划在下值的操作,当值应编制好操作票,待下值接班后批准再发给现场。

第77条:

操作票要达到如下要求:

1.严密而明确,文字清晰,不得修改、倒项。

2.必须使用双重名称制,开关号码一定要冠以设备名称,缺一不可,如元董#1线5052开关。

3.设备停、送电,特别是线路停、送电的操作,为保证有关现场在操作中协调配合,必须编制统一步骤的操作票,不允许做成各单位分开各自顺序的操作票。

这种统一的操作票,发给有关现场时,可以只发给其有关项目,必要时,发给完整的一个部分。

4.停电和送电的操作票应分别编制,不允许写在一张操作票上。

5.操作项目中的注意事项,应写在该项目之后,不得写在操作票最后的备注中。

第78条:

操作人及监护人必须完全弄清每一项操作的目的和要求。

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下列制度:

1.按批准的操作票顺序逐项进行操作,必须有人监护(一般应为调度长),不允许不按操作票而凭经验和记忆进行操作。

遇有临时变更,必须经调度长同意,修改操作票后才能继续操作。

2.要求彼此互报单位、姓名,复诵、录音,逐项记录发令时间及操作结束汇报时间。

操作中有疑问时,应停止操作,待清楚后再进行。

3.执行倒闸操作时,当一单位执行某一项操作后,需要另一单位进行相应操作才能进行下一项操作时,必须在得到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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