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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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为优秀的(占单位非领导人数15%)薪等调升二等;

称职的调升一等;

基本称职的不予调升;

不称职的下调一等。

项目系数根据流动施工系数和项目规模系数计算确定。

项目系数=流动施工系数×

70%+项目规模系数×

30%

流动施工系数=基本系数+调节系数

基本系数和调节系数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确定:

项目所在地区

系 数

备 注

基本系数

调节系数

子公司本部所在地市级行政管辖区

1.00

0~0.05

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湖南、

湖北、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安徽、福建、重庆

1.05

不含公司本部所在地市级行政管辖区

江苏、浙江、海南、海南、北京、天津、上海、广东、陕西、甘肃、宁夏、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

宁、香港、台湾、澳门

1.10

青海、新疆、西藏

1.15

项目部驻地设在市、县级行政区域主城区的,调节系数为0;

设在其它区域的,调节系数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由公司给予确定。

项目规模系数根据项目月平均产值确定:

月平均产值

1500万元以下

1500万元及以上2500万元以下

25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

1.12

3000万元及以上3500万元以下

1.14

35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

1.16

4000万元及以上4500万元以下

1.18

4500万元及以上

1.20

项目月平均产值=项目合同价/项目合同工期(月)

项目系数由公司确定。

项目前期策划书中已确定了的,按策划书确定的标准执行;

项目前期策划书中未确定的,由项目报告公司人力部,报告载明项目合同工期、合同价及项目所在地。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根据项目效益、员工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等并经过绩效考核后浮动计发的激励性劳动报酬。

员工绩效工资由综合管理奖和责任成本节余奖组成。

1.综合管理奖

综合管理奖实行总额控制,项目部员工综合管理奖总额不超过项目部员工岗位工资总额的30%。

过程中按员工岗位工资的20%预发,待年度公司绩效考核后进行清算。

具体考核按现行绩效考核办法。

项目部综合管理奖总额与项目生产、安全质量和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挂钩、考核。

经考核后,在公司审批的综合管理奖总额内,根据对员工个人考核后的考核情况自主进行再分配。

项目部应制定对员工个人的考核办法或细则。

2.责任成本节余奖

责任成本节余奖根据项目责任成本节余情况确定。

项目部员工责任成本节余奖按《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司按项目年度绩效考核后的责任成本奖励总额的40%计提,当期分配70%,剩余30%延期支付。

下年度绩效考核后,项目实现责任成本节余的,延期支付部分予以兑现;

项目责任成本亏损的,延期支付部分不再兑现;

直至项目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后延期支付的30%在项目进收尾中心前对员工进行清算。

国内项目和国外项目员工的绩效工资考核按公司现行考核办法执行。

综合管理奖和责任成本节余奖的再分配由项目部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和遵

守规章制度等情况,按项目自行制定的员工考核办法或考核细则,合理拉开差距自行分配。

分配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统计口(见附表2)。

人力资源部再报局

(四)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根据员工在中铁二局工作年限确定的补充性劳动报酬。

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工龄年15元/月。

(五)特殊工资

特殊工资是公司根据岗位的特殊性确定并纳入工资管理的津补贴。

实行本办法后,特殊工资的项目和标准按关于统一特殊工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施及管理

第七条 实行本办法后,员工原实行的薪酬分配办法停止执行。

除按本办法另文规定的特殊工资外的其他各类津补贴一律停止执行。

第八条 公司根据项目部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在进行工作分析和岗位

评价的基础上,确定机构定员编制、岗位设置,按岗位进行归类排序,严格实行一岗一聘,并以人力资源部聘(任)用的岗位确定岗位工资。

第九条 员工工资实行动态管理。

岗位工资严格实行“按岗定薪,易岗

易薪”。

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后,从变动之日起改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条 绩效工资根据项目考核结果、员工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等挂钩考核后发放,坚持“先考核、后支付;

不考核、不支付”的原则。

按规定计提的绩效工资由项目部依据分配办法自主分配,但要留有余地,以丰补欠。

第十一条 基本生活保障工资按员工工作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随地方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二条 员工的工龄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确定。

员工工龄

工资随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年1月1日起调整。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的施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是否兑现节点工期以及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信誉的严重程度,公司及项目部可决定减发或停发员工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各工资单元。

第十四条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的赔偿、罚款,从绩效工资中

扣除。

绩效工资尚不足扣除的金额从其他工资单元中扣除,但从其他工资单元中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总额的20%。

各种赔偿、罚款以年度为清算期,年度内从其他工资单元中扣罚的金额超过其总额20%的部分不再扣减。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下情况,其工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工1天以内,减发当月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其它工资单元;

旷工1天及以上,减发3个月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其它工资单元;

连续旷

工3天,或者月度内旷工累计满5天的,或者年度内旷工累计满10天,按公司

《员工奖惩办法》规定处理。

(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减发1至3个月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其它工资单元。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减发当月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单元外的其它工资单元。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进入收尾后,员工应按照项目收尾管理规定进行管

理,员工收入比照公司本部相当岗位人员的标准发放。

各部门负责或主管岗位按三级一至四等确定岗位工资系数;

一般管理岗位按本部专业技术职务对应薪级的一至三等确定岗位工资系数;

以工代干管理岗位按五级一至二等确定岗位工资系数;

操作人员按本部操作岗位对应的技能等级所对应的薪级薪等确定岗位工资系数。

第十七条 员工在各类休假期间,其工资收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事假工资:

员工请事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二)婚假、产假、护理假工资:

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在休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三)丧假工资:

员工丧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不发。

(四)工伤假工资:

工伤假是为工伤人员治疗和康复按工伤保险规定给予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内,员工工资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五)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部分以病假前岗位工资的50%作基数并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病假待遇计发比例(6个月以内的比例:

连续工龄10年以内70%、10年以上20年以内80%、20年以上30年以内90%、30年以上95%;

6个月以上即从第7月的1日起的比例:

连续工龄10年以内的60%、10年以上20年以内65%、20年以上70%)的规定计发,绩效工资不发。

医疗期满,其劳动关系和相关待遇等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办理。

(六)探亲假工资:

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员工,在探亲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不发。

(七)年休假工资:

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 实行本办法后,项目部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和计发加班工

资。

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必须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月加班天数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加点最高不超过36小时),并原则上安排在年内调休或补休。

对极少部分不能调休、补休的加班加点和必须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实际加班天数(在4.5天内),以本人岗位工资的70%(低于工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除以月计薪时间(21.75天/月或174小时/月)作基数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经单位安排,员工脱产入学半年及以上的,在培训学习期间,

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按本人入学前岗位工资标准的50%计发,绩效工资不发;

脱产入学半年以下的,在培训学习期间,在培训学习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员工培训学习期间,其单位各工资单元的工资标准发生变动时,员工工资待遇应相应变动。

员工因个人原因请假脱产学习,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脱产入学两年及以上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脱产入学两年以下的,在培训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改支非在岗生活费。

非在岗生活费标准按公司《非在岗员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受各种行政、刑事处罚而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受处分

(罚)期间,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按相应岗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各类休假、加班及脱产入学涉及岗位工资计发时,

其岗位工资不得乘以项目系数。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班组、辅助生产和服务岗位员工的岗位工资标准由公司根据项目部岗位设置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对公司部分核心技术操作岗位,岗位工资标准需突破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严格控制范围并报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班组、辅助生产和服务岗位员工原则上实行计件工

资制,计件工资办法由项目部自行制定,但计件工资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按本办法计算的工资水平范围内。

特殊情况下项目部班组、辅助生产和服务岗位的员工也可实行额定工资制,额定工资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按本办法计算的工资水平范围内。

除项目部班组、辅助生产和服务岗位外的员工,严禁实行计件工资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班组、辅助生产和服务岗位员工在项目施工过程的

停待工期间,项目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

第二十五条 局和公司对项目部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部未严格执行岗位工资标准或未经批准提高绩效工资标准的,

对项目经理给予组织处理,并每次处以罚款3000元;

项目财会人员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上报《项目部员工综合管理奖、责任成本节余奖分配结果备案表

》于人力资源部劳动统计口(见附表2),不按规定上报备案表的,对财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每次处以罚款500元。

第四章 新进人员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的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在定职定岗前,岗位系数按下列规定核定:

大学本科毕业生岗位系数按七级四等核定;

大学专科毕业生岗位系数按七级三等核定;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的研究生(硕士)学历毕业生,按所聘任岗位确定

岗位系数

第二十八条 新录用的操作服务岗位员工,在定职定岗前,岗位系数按七级一等核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引进的高级人才(博士研究生、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

以及经公司批准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及不能纳入岗位绩效工资制管理的低岗位员工,在受聘期间,可实行协议工资。

由公司与受聘者在公司确定的工资标准范围内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其工资待遇,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十条军队转业干部按转业当年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确定其转入

企业后的工资待遇。

复员、退伍军人按公司聘任(用)的岗位和本办法确定工资待遇。

第五章 新老制度衔接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员工岗位系数新老制度过渡确定办法,薪等适用于一至五等的,核定的薪等最高不超过三等;

薪等适用于二至五等的,最高不超过四等。

第三十二条 2013年1月1日前从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已按规定合并计算工龄工资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从2013年1月1日起,严格按公司工作年限计

算工龄工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在建项目,项目系数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局统一薪酬制度制定的本实施办法,报局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薪

酬分配办法》(五司人〔2007〕269号等一系列文件)予以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附表1

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员工岗位工资标准表

薪酬等级

岗位分类

岗位工资标准

(元/月)

备注

领导职务

岗位

非领导职务岗位

非领导管理岗位适用范围

操作岗位和服务岗位适用范围

等别

系数

一档

二档

一级

岗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等

10.60

5512

5194

四等

10.20

5304

4998

三等

9.80

5096

4802

二等

9.40

4888

4606

一等

9.00

4680

4410

二级

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项目副总工程师和委派财务主管及架子队队长岗位定在一至三等上;

书记助理定在一至二等上。

8.30

4316

4067

8.00

4160

3920

7.70

4004

3773

7.40

3848

3626

7.10

3692

3479

三级

部门负责人

(主管)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架子队副队长和技术主管岗位定在一至五等上;

架子队各部室主管定在一至三等上;

项目部门负责(主管)岗位定在一至四等上(具体包括工程、安质环、机电、物资、财务、计合、综合部部长和测量主管、试验主任、拌和站站长);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工点负责岗位及工点技术负责岗位定在一至三等上。

测量工、试验工、钢筋工、砼工、桥隧工、路基工、焊工、电工、起重工、工程机械修理工(机钳、内钳、电钳)、混凝土搅拌机械操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推土、铲运、挖掘、装载机司机)

、筑路机械操作工(摊铺、平地、压路机司机)、汽车驾驶员(载重10t及以上的工程车司机、混凝土罐车司机)、起重机司机等岗位并从事本岗位的高级

技师定在一至三等上。

6.80

3536

3332

6.50

3380

3185

6.20

3224

3038

5.90

3068

2891

四级

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主管领工、地亩协调负责岗位、测量组长和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定在一至四等上。

、筑路机械操作工(摊铺、平地、压路机司机)、汽车驾驶员(载重10t及以上的工程车司机、混凝土罐车司机)、

起重机司机等岗位并从事本岗位的技师

汽车司机、厨师等其他操作服务岗位并从事本岗位的高级技师及相当等级定在一至三等。

5.60

2912

2744

5.30

2756

2597

5.00

2600

2450

4.70

2444

2303

定在一至三等上。

五级

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领工员、代班员、安全员、综合干事和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定在一至四等级上;

物资、机电等其他以工代干所有管理岗位定在一至三等上;

炸药库管定在一至二等上。

测量工、试验工、钢筋工、砼工、桥隧工、路基工、焊工、电工、起重工、工程机械修理工(机钳、内钳、电钳)、混凝土搅拌机械操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推土、铲运、挖掘、装载机司机

)、筑路机械操作工(摊铺、平地、压路机司机)、汽车驾驶员(载重10t及以上的工程车司机、混凝土罐车司机)、起重机司机和材料工岗位并从事本岗位

的高级工定在一至三等。

汽车司机、厨师等其他操作服务岗位并从事本岗位的技师及相当等级定在一至三等。

4.40

2288

2156

4.10

2132

2009

3.80

1976

1862

3.50

1820

1715

六级

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岗位(新录用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除外)及其他所有( 以工代干)管理岗位

、筑路机械操作工(摊铺、平地、压路机司机)、汽车驾驶员(载重10t及以上的工程车司机、混凝土罐车司机)、起重机司机和材料工岗位并从事本岗位

的高级工以下的定在一至三等。

汽车司机、厨师等其他操作服务岗位(看守工岗位并从事本岗位的高级工及相当等级以下人员定在一至三等。

3.30

1716

1617

3.10

1612

1519

2.90

1508

1421

2.70

1404

1323

七级

新录用的本科

毕业生

新录用的本科毕业生定在四等上

2.60

1352

1300

1274

新录用的大专

新录用的大专毕业生定在三等级上

2.50

1248

1225

2.40

1196

1176

2.30

1127

附表2

公司项目部员工综合管理奖和责任成本节余奖分配结果备案表

年 季度

填报单位:

(公章) 单位:

序号

姓名

部门

职务

薪级

薪等

综合管理奖

责任成

本节余奖

其中:

兑现延期

责任成本节余奖

合计:

单位领导: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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