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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ocx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一、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拥有以下权利

1、建议权:

监理单位可以就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艺设计等方面,对影响安全施工的因素提出优化建议的权利。

2、审查认可权: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分包单位具有审查认可权。

3、指令权:

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

因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有权发布暂停令、复工令、限期整改指令等。

4、检查、监督权: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安全生产行为有检查、监督权。

5、签认权:

监理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有验收签认的权利,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有审核签认权。

6、报告权:

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有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7、要求权:

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服务的报酬和合理条件有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的权利。

8、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责任

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三、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对所有监理工程的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2、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各自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3、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有关的安全监理内容,并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审核并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指令和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5、审核确认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6、组织审核和确认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8、签发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9、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10、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

11、参与或配合本工程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1、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2)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签署方案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4)签发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5)签发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组织审核和确认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8)调换不合格的监理人员。

(三)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核查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4、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及使用期间的定期检测记录;

5、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指令;

6、向总监(代表)汇报有关安全问题和监理情况;

7、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及安全专项检查,填写监理日志,记录有关安全监理检查情况;

8、编写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四)监理员的职责

1、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2、填写监理日志,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3、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后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4、做好安全专题会议的记录工作;

5、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巡视;

6、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四、监理月报

(一)监理月报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或独立形成安全监理月报。

(二)监理月报或安全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发以后报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

(三)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情况;

2、本月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和采取的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审批情况;

5、下月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

6、必要时附音像资料和专题报告。

(四)监理月报报送时间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商定。

五、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二)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三)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

4、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其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

(四)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

其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程序的审查:

编制、审核及批准签署齐全有效;

2、编制内容的审查:

与安全生产有关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视共组织设计或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应组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的签署齐全有效。

(五)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

1、查阅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的移交单及附件,并保留相关资料。

2、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指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实施。

(六)审核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七)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八)对施工单位拟用的起重机械的性能检测报告、验收许可及备案证书、安装单位企业资质及安装方案进行程序性核查;经项目监理机构对其验收程序进行核查,签认后施工单位方可投入使用;拆卸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所报送的资料(包括拆卸方案和拆卸单位的企业资质等)进行程序性核查,签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拆卸。

(九)检查其他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验收手续,并在相应的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十)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十一)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前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及各阶段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十二)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

(十三)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安全工作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六、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在施工阶段,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按原程序重新报审。

(二)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并将检查结果记入监理日志。

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2、抽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3、抽查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4、抽查施工前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由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四)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六)审查施工单位填报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七)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其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专项检查。

(八)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检查记录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七、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审核

(一)分包单位进场前,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报审表,并签署意见。

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二)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检查分包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抽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检查记录。

(三)监理人员发现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其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整改结果。

八、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一)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

1、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

2、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上签字确认。

3、当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监理工程师应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上签署不通过的结论,并注明原因。

(二)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监理程序

1、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

2、情况严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3、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5、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体现在监理日志中,监理月报中应由相关内容。

(三)安全事故处理的监理程序

1、当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暂停令,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会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向施工单位了解事故情况。

针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

3、审查施工单位的复工方案。

4、对施工现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按相关规定下达复工令。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审核程序

1、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的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费用清单。

2、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按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措施费用落实清单及措施费用支付申请。

3、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九、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一)安全监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报审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书复印件及报审资料;

4、工程开工安全工作报审资料;

5、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防及报审资料;

6、安全工作会议纪要;

7、关于施工安全的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及回复单、工程暂停令及副攻审批资料;

8、关于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问题的报告、处理意见等有关文件;

9、安全监理检查记录及监理日志;

10、监理月报;

11、有关安全生产的来往函件和电话记录;

12、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资料及附件;

1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审资料;

1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确认及报审资料;

15、有关分包单位报审的资料;

16、有关部门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记录,下达的有关指令等资料;

17、监理工作总结。

(二)安全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

1、安全监理资料必须收集及时、真实完整、分类明确,应能够全面反映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

2、安全监理资料应按岗位职责分工,由监理人员编制与填写。

3、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4、安全监理资料应采用书面文字和音像形式,并以文字形式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监理人员应做好资料的收发记录和签证。

5、监理日志中应当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及现状。

6、监理人员应做好监理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的记录和纪要,纪要会签要及时。

十、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责任

本节内容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是一致的。

监理单位履行了这些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遇下列情况可以下达工程暂停令:

1)出现了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后,施工单位拒绝整改;

2)发生了安全事故;

3)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停工;

4)施工单位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监理单位主要从三方面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检查:

1、合法性审查:

主要审查图签中的签字、单位盖章、注册师印章、审图机构印章;

2、内容审查:

是否有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符的地方;

3、施工工艺和安全性审查:

是否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

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督促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单位提出。

若发现勘察、设计变更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5]148号)和河北省《<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冀建法[2004]427号)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事业主要规定如下: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施工单位注册地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部负责核发;

2、外省进冀建筑施工单位,应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向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分包单位进场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DB13(J)45-2003)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条款。

1、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上文件规定。

施工项目部应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及分工情况报项目监理机构。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等。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项目部是否建立了这些制度,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中。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保留其复印件。

(四)根据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颁发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由施工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应将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五)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

电工、电焊工、起重操作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爆破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大型机械设备操作工、起重信号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等。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号)和河北省《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冀建法[2004]430号)规定:

1、施工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筑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

3、实行施工总施工的,由总施工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和风险评价;

2)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联络的方式方法,各部门、岗位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与协调;

3)质量安全事故通告和报告的方式、程序、时限和内容;

4)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设备与设备、救援医院等应急救援资源及时到位的措施;

5)质量安全事故危险程度评价程序;

6)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7)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程序;

8)质量安全事故恢复程序;

9)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10)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与修订。

5、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指为及时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直到现场人员撤离,减少和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应急救援行动。

(七)本条所称起重机械,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等,从安全角度将起重机械单列,严加要求。

(八)其他施工机械设备是指:

挖掘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钢筋砼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筑路机械等。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机械的验收记录进行核查,核查验收记录中的验收程序、结论和确认手续,并签署核查意见。

(九)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立责任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监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中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十)在施工前可以采取监理交底会、例会、工作联系单或监理通知等形式督促施工单位。

可以抽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和各阶段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十一)按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复核其验收资料的齐全及有效性。

十二、安全监理交底

(一)安全监理交底可以采取口头交底、文字交底两种形式,可同时采用。

(二)监理规划能够详尽说明的,可按监理规划进行交底;监理规划中没有描述或描述不祥的,而又需要交底的内容也应在交底过程中进行说明和沟通。

(三)安全监理交底会也可和第一次工地会议同时召开。

十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变动后,报审程序应按照本规程10.2节的要求进行。

监理工程师按本规程7.1.4条所列内容重新审查。

(二)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在施工准备阶段已进行审核通过,在施工阶段,主要是通过检查手段,督促其正常运行。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可采取抽查的方式检查施工单位的定期或专项安全检查记录;也可巡视施工单位的检查过程。

(三)施工阶段的安全自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按企业自身要求进行的内部安全检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

十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理

(一)建设部制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了较具体说明: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体系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吊篮式脚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设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隧道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特种设备施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工程。

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产生变动的,应按照程序及时进行修订和审核、签认。

(二)监理人员在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时检查是否附有安全验算内容和验算结果。

(三)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情况,监理人员可以采取旁站和巡视检查的手段进行监理,并加强对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建设部《管理落实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所以制定本条款。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编制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和明确安全检查部位。

十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审核程序

本节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审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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