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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人户分离、户口不在同一地点或同一家庭成员有两类户籍的

困难家庭如何申请保障金?

10、为什么要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11

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12、保障对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2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3

1、什么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3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3、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具备什么条件?

4、哪几种情况,不得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4

5、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是什么?

6、办理农村低保时,家庭收入如何核算?

15

7、办理农村低保时,哪些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

16

8、农村低保金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17

9、农村低保金如何领取?

第II页共IV页

(三)城乡居民医疗救助 18

1、什么是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18

2、医疗救助对象包含哪几类人员?

3、医疗救助方式有哪几种?

4、如何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19

5、医疗救助金如何发放、领取?

21

(四)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21

6、临时救助金如何领取?

23

(五)农村五保供养 24

(六)六十年代精简职工 26

1、在民政部门享受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贴的范围是什么?

......................................................26

2、外省回陕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26

三、优抚安置 26

(一)优抚政策 26

1、什么是优抚工作?

26

2、什么是重点优抚对象?

27

3、什么是革命残疾军人?

4、什么是革命烈士遗属?

5、什么是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8

6、什么是病故军人遗属?

7、什么是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8、什么是红军失散人员?

9、什么是在乡老复员军人?

29

10、什么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1、什么是“两参”退役人员?

12、什么是优待工作?

13、什么是定期定量补助?

30

14、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对象有哪些?

15、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条件是什么?

16、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条件是什么?

17、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31

18、对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何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因战因公

致残?

19、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伤残抚恤关系如何转移?

20、哪些残疾军人可以享受护理费待遇?

32

21、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如何换发或补发证件?

32

22、什么是死亡抚恤?

33

23、什么是一次性抚恤金?

24、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25、什么是定期抚恤金?

34

26、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定期抚恤金

如何计发?

27、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什么?

28、优抚对象违犯法律是否中止其抚恤优待?

35

(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35

1、退役士兵安置的条件是什么?

2、退役士兵安置程序是什么?

3、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异地安置?

36

四、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 36

(一)村民自治 36

1、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什么?

2、村民委员会的义务是什么?

37

3、村民委员会如何行使好自治权利?

4、如何推举村民小组长?

38

5、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6、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7、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和条件?

39

8、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是怎样的?

9、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10、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40

11、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三)城市社区居民自治 40

1、什么是社区居民委员会?

2、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1

3、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架构是什么?

4、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能职责有哪些?

5、社区居民自治的权利有哪些?

42

6、社区居民自我服务的内容是什么?

7、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公共事务所的工作关系是什

么?

43

8、社区居民自治项目实施步骤是什么?

9、社区服务的内容包括哪些?

10、社区建设的内容和基本特征有哪些?

44

五、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 46

(一)孤儿救助管理 46

1、什么是孤儿?

46

2、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养育标准是什么?

3、孤儿生活费发放的原则是什么?

4、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要履行哪些程序?

(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管理 47

1、什么是城市三无人员?

47

2、我省城市三无人员的保障标准是什么?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48

1、什么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48

2、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如何实施救助?

......................................................48

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如何界定?

49

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有哪些义务?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哪些内容、形式和标准?

(四)殡葬管理 50

1、丧葬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50

2、在异地去世的人员丧葬如何办理?

3、我省机关单位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51

4、如何对待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51

5、什么是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52

6、墓穴面积和使用年限有什么规定?

7、现阶段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53

8、在丧事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五)婚姻登记 53

1、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有哪些?

结婚登记的法定结婚年龄是怎

样规定的?

2、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哪些?

......................................................54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哪些?

......................................................55

4、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有哪些?

55

5、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可撤销婚姻有哪些特定规定?

56

六、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57

1、市政府从2010年10月1日起建立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制度,

这项制度的补贴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符合什么条件的老年人可

以享受这项补贴?

57

第VIII页共IV页

2、符合条件的老人应该到什么地方进行申请?

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57

一、救 灾

答:

主要有旱灾、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

灾害应急救助是指从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的相关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分为四类,分别是四级响应、三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

5、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后,应通过哪些途径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59-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自然灾害发生后,困难灾民救助对象的确定必须遵循四个程序:

(1)个人申请;

(2)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监督委员会)评议;

(3)乡镇审核;

(4)县

(市、区)民政局审定。

(1)“三无”是指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2)“三孤”是指孤老、孤残、孤儿。

重建规划的原则分别是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

科学选址,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重建规划必须有利于今后防灾减灾;

合理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

一般分为四类,分别是房屋全倒塌户,部分房屋倒塌户,严重危房户和房屋损坏严重必须修复户。

因灾造成的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特困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救灾物资的管理发放分四个程序

(1)救灾物资的接收。

对接收物资的数量、规格、型

号、包装、备(附)件等逐项进行检查,并填写登记表。

(2)救灾物资的入库。

所有救灾物资的入库要登记造

册,接收社会捐赠的物资与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分账管理,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账物相符。

(3)救灾物资的调拨和出库。

救灾物资的调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各市向省上申领或者动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应向省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厅同意后使用。

(4)救灾物资的发放。

填写《救灾物资发放登记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社会救助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维持各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秦渭两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40元/人.月,其他县市为320元/人.月。

持有所在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或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应该共同生活而实际没在一起居住的,视为共同

生活。

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但不包括现役军人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城市低保:

(1)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且未自行寻找工作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所介绍工作的;

(2)不按规定程序申报、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3)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

庭收入的;

(4)家庭人均存款或有价证券总额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

(6)拥有豪华住宅或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

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

(7)半年内购买柜式空调、新式电脑、新式大屏幕彩电的;

(8)子女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9)饲养大型、名贵宠物的;

(10)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11)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两次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12)有贵重首饰、高档音响等非生活必需品和有奢侈性消费,或者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13)日常费用支出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或家庭水、电、燃气、通讯费等单项支出超过城市低保标准20%的;

(14)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其它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人员。

(1)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在《家庭财产核查授权书》及《诚信承诺书》上签名。

特殊情况下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社区居委会或居民代表、驻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

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口数及其之间关系、家庭各成员年龄、身体状况、家庭就业、收入情况、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等);

共同生活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共同生活家庭各成员收入证明;

需提供的残疾证、结婚证、离婚证、在校学习等其它相关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会同社区(村)城市低保评议小组成员共同进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

评议后将评议通过的申请人有关情况在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最少在7天以上(含7天)。

无异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办事处会议审核,审核同意后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相关材料和文件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查。

初审工作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示后有异议的,重新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

(3)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意见和材料进行审核,会同街道、乡镇低保经办人员进行入户复查,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公示。

复查、审批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县(市、区)民政局批复文件后,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发给新纳入保障对象《城市低保证》,按“分类管理”的要求注明类别,并协助办理保障金领取存折;

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每次公示有异议,按程序重新进行核实。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且在居住地居住超过12个月的,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对初次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进行收入计算和已纳入城市低保的家庭进行季度(年度)审核时,应根据此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1)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

(2)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3)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比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

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

协议对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每人)=(义务人家庭总收入-我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义务人家庭共同生活人口数)

×

30%÷

被赡养、扶养、抚养人数

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6)一次性土地补偿资金在核定收入时,要扣除需缴纳和支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可分摊的月份计入家庭收入。

(7)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已参加(续)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以及其家庭实际支付的重大疾病等必要开支后(不能提供支付证明的不予扣除),结余部份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

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

具体包括:

(1)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

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3)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5)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廉租住房补贴以及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

(6)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7)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

(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9)其它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款物。

城市低保金以货币形式按月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存折、居民身份证,到定点金融机构按月领取低保金。

9、人户分离、户口不在同一地点或同一家庭成员有两类户籍的困难家庭如何申请保障金?

对于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申请保障金待遇家庭的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

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

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可各自向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并相互提供街道、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对于同一家庭成员有两类户籍的(既有城市户口又有农业户口),一般由城市户口一方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提供其农业户口的收入情况,然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之后,城市户口方家庭成员可按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农村户口方家庭成员可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户口所在地未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除外)。

张榜公布一般可进行两次,第一次是乡镇或办事处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调查和民主评议后,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保障家庭进行公布;

第二次是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保障金家庭予以批准后,将其批准名单在保障对象所在街道(镇)或居委会进行公布。

张榜公布的主要内容是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均补差额等。

张榜公布的目的是为了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避免出现失误。

对群众有异议的家庭,应再次调查核实,使真正困难的家庭得到保障,同时,避免一些人钻空子。

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障对象,可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其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从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机构领取保障金。

如当地政府颁布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中有关于保障对象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则保障对象在领取保障金之外,还可按当地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

(2)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但乡镇、办事处或社区不得强制低保对象参加劳动或以取消其低保待遇相威胁。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由于《条例》规定了保障对象的法律责任,促使保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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