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配电设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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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工科实验楼工程
变配电设备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HC-NXZB-2016-006
招标人:
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宁夏分公司(盖章)
二0一六年三月三日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主要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供货需求及技术部分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北方民族大学工科实验楼工程变配电设备采购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北方民族大学工科实验楼工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民委发【2014】107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春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变配电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
北方民族大学工科实验楼工程的变配电设备采购
招标内容:
本工程共划分为一个标段,配电箱、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等。
建设地点:
北方民族大学校园内。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电力设备生产厂家或具有电力设备生产厂家授权销售许可证的代理商(同品牌同型号的货物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
3.2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分别出具的配电箱、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专项授权书原件(必须注明授权委托书有效期);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3.4本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报名时间、地点及所需资料:
4.1请投标人于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3月3日在宁夏建设工程招投标网上办事平台()报名,同时上传以下资料:
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专项授权书等资料加盖公章扫描件(pdf图形格式)。
4.2网上报名审核通过后,于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9日,登录宁夏建设工程招投标网上办事平台()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800元,售后不退。
5.开标时间地点: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16年3月24日9时00分;
开标地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宁夏第一建筑公司
联系人:
姚海 电话:
15349512576
招标代理机构: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140号韦司德公寓四楼
联系人:
梁晓宇 电话:
0951-5553287
2016年2月25日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与要求
1
招标人
名称:
宁夏第一建筑公司
联系人:
姚海
电话:
15349512576
2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140号韦司德公寓四楼
项目联系人:
梁晓宇师磊
电话:
0951-5553287
3
项目名称
北方民族大学工科实验楼工程变配电设备采购
4
到货地点
银川市西夏区
5
交货期
交货期:
接到买方通知后30日历天
6
质保期
质保期:
2年(自竣工验收完毕后2年)
7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及其配套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8
资金来源及资金
落实情况
政府投资
9
招标内容
配电箱、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等。
10
投标人资质条件和能力
1)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电力设备生产厂家或具有电力设备生产厂家授权销售许可证的代理商(同品牌同型号的货物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
2)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分别出具的配电箱、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专项授权书原件(必须注明授权委托书有效期);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4)财务要求:
2014年审计后财务报表。
1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内容。
12
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于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
13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4月29日9:
00时
14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对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部分以及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问题所做出的书面澄清。
15
投标有效期
60天
16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形式:
转账或电汇方式(由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的账户支付);
交纳时间:
购买招标文件时至开标前(到帐为准);
投标保证金金额:
伍万元整(¥50000.00元);
开户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开户银行:
宁夏银行光华支行;
账号:
08000141130015904
17
近年完成的类似合同的年份
2013年1月1日至今
18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19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20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4份,均胶装成册,另提供电子版一份(U盘版)(如果中标,中标单位需补足招标人所需投标文件至少两份,必须与投标时提交一致)
21
装订及密封要求
对于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单独用一个牢固的封套密封,并且在每个封套上分别显著标明“正本”或“副本”“电子版”字样。
密封是指投标人对包封的封口处牢固粘接加贴封条,并在封条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22
封套上写明
包封都应按以下格式显著标志:
交:
(招标代理企业的全称)
投标工程:
(工程名称)
招标编号:
(按招标文件的招标编号写)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23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1号,汽车大世界北侧)
24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25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2016年4月29日9:
00时
开标地点: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1号,汽车大世界北侧)
26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随机抽取
27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前3名
2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9
资格审查条件
(需携带原始文件的副本)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如法定代表人出席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2015年6月1日以后任意连续三个月投标单位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社保的证明(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原件);
(2)营业执照原件(生产厂家投标的提供原件;代理商投标的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及代理商营业执照原件);
(3)如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分别出具的配电箱、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专项授权书原件(必须注明授权委托书有效期)
(4)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备注:
以上验证内容须装订在投标文件中相应部分。
投标单位在开标现场未提供上述资料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视为无效投标。
30
投标人注意事项:
1、投标文件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届时请各投标人派1-2位代表出席开标仪式,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本人必须到场。
2、投标人须单独递交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投标单位廉洁投标承诺保证书1份原件,未递交的不予接受投标文件。
31
招标上限价:
贰佰伍拾捌万捌仟壹佰零捌(¥2588108.00元)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上限价(含招标控制价)时,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
32
履约担保的形式:
现金或银行转账
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金额的10%
投标须知
A、工程说明
1、工程名称及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
2、工程质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工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招标内容:
4.1北方民族大学工科实验楼工程变配电设备采购
4.2投标人中标后其投标报价在结算时不做调整。
5、建设地点:
银川市西夏区
B、投标人
6、合格的投标者条件:
投标者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投标委托
7.1如投标人的代表不是法人,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8、对投标人的要求
8.1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说明、格式、条款、条件及技术要求)。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其后果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9、投标者应承担其在投标准备、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的整个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而不论其投标结果如何。
9.1招标文件售出后一律不退。
9.2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1投标保证金提交账户实行登记备案制
投标人须向招投标监管机构登记本企业唯一的投标保证金提交账户。
投标保证金提交账户需变更的,必须提前到招投标监管机构登记备案。
9.2.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需写明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9.2.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评标结束后向未列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候选人在合同签订后,退还投标保证金。
因发生质疑、投诉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案后,方可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款手续。
C、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主要合同条款、供货需求及技术部分、投标文件格式、评标办法六部分组成。
10.1招标人保留对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11、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正
11.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正,补充和修正的文件属于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相同的效力。
11.2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正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11.3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将图纸及招标文件内疑问,字迹清晰的印刷体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报等,下同)交到代理公司。
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答疑,并发至每个投标人。
D、投标的准备
12、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一律用中文,如有外文印刷等附件说明须译成中文。
13、投标文件的组成
13.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打印成册,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肆份,如有差别,以正本为准,并按顺序装订。
13.1.1、投标函级投标函附录
13.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3.1.3、投标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退还说明
13.1.4、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
14、投标函格式和签字
14.1投标函按统一格式填写,附件附在正文之后,统一编目。
14.2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褪色墨水填写或打印,副本可用复印件,并经正式授权代表签署。
书写必须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个别修改处必须有委托代表人签字。
14.3表述不清楚,字迹潦草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15、标价和货币
15.1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价,每项报价只能有一个价格。
15.2本工程所提供施工图纸为招标清单参照,投标总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15.3特别说明,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唯一保证。
15.4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E、投标
16、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逾期投标的文件: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刻后,招标人拒绝接收逾期所投的任何文件。
18、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遗失和损坏不负任何责任。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以后,投标人如要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刻前将修改或撤回意见送达招标人。
19.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以密函形式,并且外封套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要求填写,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字样,在投标截止时刻前送达。
19.3撤回投标文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署和单位公章。
F、开标和评标
20、开标
20.1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必须有授权代表参加。
20.2现场审查投标人的资格证书: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评标
21.1评审的内容有:
投标文件是否完整,功能配置是否合理,所供设备、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要求及能否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性能质量是否可靠、标价是否合理、能否提供最佳服务、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21.2在招标文件出售日到决定中标日止,任何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私下接触或企图影响招标人的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3在投标文件中,若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21.4如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偏离时,应按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投标设备、材料偏差表》如实填写。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必须保证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同等或更优的质量并对设备、材料的性能和参数负责。
21.5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22、澄清和考察:
招标人可随时请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口头澄清要求及其答复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作为投标文件的附件,必要时赴厂进行实地考察。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G、中标
23、中标标准
经过评标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能力强,报价合理,能够提供最佳的服务,产品质量好、信誉好。
H、中标通知
24、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I、合同协议的签订
25、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三日内按招标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签署合同协议书。
26、由于中标人的原因不能按规定签署合同协议书,招标人将撤销中标通知,招标人可以将中标单位授予获中标候选第二名的投标人,依此类推。
第三部分主要合同条款
签约地址:
宁夏银川市
本合同条款为正式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1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各有如下定义:
1.1“买方”宁夏第一建筑公司
1.2“卖方”指设备生产、供货、安装单位
1.3“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根据合同条款做出的任何有效修改。
1.4“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已经充分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该价款不受价格波动的影响。
1.5“验收”是按合同内容规定,包括设备质量、性能、数量、安装、达到规定的指标之后,买方对合同内容的捡验、接收等。
1.6“保证期”是指设备自验收之日起卖方对合同内容适用给予的保证期限,验收指安装调试后的验收。
不是指中间验收和到货验收。
保证期(质保期)内供方负责维修设备故障和修正清除设备存在的缺陷。
第2条合同范围
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设备,卖方同意生产、出具合同设备。
合同内容的数量、单价、技术规格和保证指标等,须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2.2设备的质量、性能、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3条价格
3.1合同价格是指中标价格。
包括深化设计费、设备、材料价,随机工具价和随机备品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及人员培训费、政府性检验验收费、税费、保险、利润等全部费用。
第4条货款支付
4.1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7日内预付中标价15%的货款,货到现场查验合格后7日内付至70%,安装完毕后付至中标价的8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支付到中标价的95%,余5%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5条包装与标记
5.1除非另有规定,合同货物由卖方按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设备能够经受运输途中的搬运、装卸、安全无损地到达交货地点。
5.2卖方应在每件合同货物的包箱上用明显易见的文字印刷作以下标记:
5.2.1合同号
5.2.2运输标记
5.2.3目的地
5.2.4收货人
5.2.5合同材料名称
5.2.6毛重/净重
第6条检验
6.1 根据规定,买方会同有关部门对设备的质量、安装及运行等按标准进行验收。
卖方须对合同内容相关设备出具质量合格证和验收证等,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6.2生产期间,买方有权派人在现场监制和检验。
但此种监制和检验不能视为对相关生产验收的检验,并不能解除供方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6.3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设备存在缺陷,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问题,卖方须对此负责,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按木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7条保证
7.1 卖方保证合同项下设备全新、质量优良、设计先进合理、材料及工艺无缺陷,数量无短缺,并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7.2质量保证期为设备安装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如果在保证期内设备因卖方违反了本章有关规定,卖方须立即对相关的合同项下设备生产、进行维修、更换、补供,并赔偿买方遭受的损失,维修、更换、补供设备质量保证期顺廷。
第8条罚款
8.1除非因不可抗力或经过买方同意推迟交货期,卖方未能按合同要求交货安装,每天罚款为人民币5000元/天。
8.2罚款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相关的义务。
第9条索赔
9.1 如果合同项下设备在检验和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原因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或未执行相关的设计、要求,买方有权对由此引起的设备质量的损坏、人员伤亡等经济损失向卖方索赔。
卖方须经买方同意以下列方式赔偿:
9.1.1同意拒绝验收货物,拒收货物或退还己付货款,并且承担相关的损失。
9.1.2以新设备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同时卖方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对更换后的设备做出质量保证,卖方应将更换后的设备运抵买方指定交货地点。
9.1.3由卖方自负费用并派人修理或消除合同项下设备的缺陷和不符合合同之处。
如果卖方不能派遣人员进行上述工作,买方有权自行修理或消除缺陷,由此产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9.2 如果上述补救手段仍不足以弥补买方所受的损失,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
9.3如果有关合同项下的索赔是在保证期后60日内提出的,便被认为是有效的,须按买方同意的方式索赔。
9.4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未能按照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以买方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买方有权扣除索赔金额。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严重的水火、火灾、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事件的影响而无法执行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须以电报或电传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日内用快件等书面材料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0.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该当事人应尽快以电报或电传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0.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90日,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合同。
第11条仲裁
11.1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应将争议提交签约地仲裁机构并由该机构按照现行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且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1.2仲裁期间,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
11.3供方保证所供设备及其它相关技术问题没有侵权或侵犯专利等行为。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供方和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需要仲裁时由供方和相关单位到仲裁机构按规定裁决。
所发生费用由供方承担。
业主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12条 合同终止
12.1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在不妨碍买方采取其它补救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从而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12.1.1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10日内仍未能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项下的设备。
12.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并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做出补救。
12.2在买方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以适当的条件取得未交付的设备、未提供的服务等,卖方应承担买方增加的费用。
但是,卖方仍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
12.3如果卖方发生破产或其它资不抵债无力履行合同时,买方可随时向卖方发生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但对合同的终止并不妨碍或影响买方有权取得的权益。
第13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合同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2合同过期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不受合同过期的影响。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
13.3所有与合同有关的附件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与合同不一致时,须以合同为准。
13.4对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或修改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13.5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联络往来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有关重要事项须及时用挂号信或快件等材料加以确认。
第四部分供货需求及技术部分
本工程自本校总变配电室引两路10KV电源,分别各代一台800KVA变压器,两路10KV电源同时工作,互为备用。
本工程一层设配变电室,10面高压配电柜采用KYN28中置式开关柜,14面低压配电柜采用GCS抽屉式开关柜,2台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