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网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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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北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项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逾期一天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2%;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4%。

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电厂),应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事故时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故障录波信息、保护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并在24小时内提供正式事故报告。

对于事故原因未查清的、隐患未整改并没有防范措施的并网发电厂,不允许发电机组并网运行。

第十三条按照《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新建及已运行的并网运行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

对并网安全性评价提出的整改要求,并网发电厂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抄送电力调度机构。

第三章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与电网企业参照《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5%。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者(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八)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管理规定。

并网发电厂应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计划曲线执行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进行。

根据电网运行实际,初期也可按同一电厂内接于同一母线且电价相同的机群为单位进行考核。

(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编制发电计划,对每台机组每15分钟给出一个电力计划值,全日共96个计划值。

两个计划值之间机组发电计划曲线按线性插值法确定,第秒钟的计划出力为:

其中,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为96点计划曲线上的下一15分钟整点发电出力、取值为0~899。

(三)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下达给电厂,不足15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四)机组在由电力调度机构AGC主站系统远方控制期间,如果机组处于人工设点模式,则超过调整时间后,机组按目标指令接受发电计划曲线考核;如果机组处于自动调节模式的严格跟踪基点子模式,则机组也按目标指令接受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人工设点模式的调整时间为:

式中,调整时间(分钟);

Pobj为设点目标(MW);

PSi为设点时初始出力(MW);

为机组标准调节速率(MW/分钟),具体数值见附件2。

(五)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

由于并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按照偏差量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六)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时段,全天288个时段。

电力调度机构EMS系统实时采集发电机出口电力,累加后得到机组每5分钟实际发电量,要求同一时段内实发电量与计划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标准为机组日计划出力曲线的±2%。

每5分钟实发电量超出相应时段计划电量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量绝对值统计为考核电量。

(七)电网频率异常时,一次调频动作引起的机组出力调整量不计入考核电量。

(八)下列情况下应免于考核:

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被指定以自动调节模式(除严格跟踪基点子模式外)提供AGC辅助服务期间。

2、机组通过电力调度机构的AGC系统直接控制,以人工设点方式进行出力调整,在规定的调整时间内。

3、机组被临时指定提供调频(ACE曲线)、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时。

4、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5、当电网频率高于50.1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下限,或当电网频率低于49.9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上限时。

6、机组启动并网,根据机组工况在机组并网后至达到正常参数期间,以及达到正常参数后1小时之内;机组停机过程中,从机组降参数至解列期间。

7、新投产发电机组在连续满负荷运行试验结束之前的试运期间。

8、在机组进行与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

9、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第十八条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提高电网电能质量,并保证电网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

第二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

调峰包括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其分类和标准见《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机组提供调峰类型的不同,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当机组不能满足基本调峰要求时,按基本调峰考核(风电等清洁能源、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间按能力提供基本调峰),月最大考核电量不超过机组当月上网电量的1%。

1、如果电厂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临时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当出现机组申报出力上限低于机组铭牌出力上限或机组申报出力下限高于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的情况,即认定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

在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期间,每天的考核电量为:

式中:

为机组铭牌出力上限(MW);

为机组申报出力上限(MW);

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MW);

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MW);

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2、如果电厂未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但不能按调度指令提供基本调峰能力时,即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低于当日调度指令最高值或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高于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基本调峰出力最低值,则当日的考核电量为:

式中:

为当日调度指令出力最高值(MW);

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MW);

为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基本调峰出力最低值(MW);

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MW);

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二)当机组按调度指令执行有偿调峰任务,但未达到指定调整出力时,将受到有偿调峰考核。

考核电量为:

式中,为调度调峰指令出力(MW);

为机组实际出力(MW);

为调度指令时间(小时),其含义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机组进行深度调峰的时间范围;

为有偿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05。

(三)启停调峰机组未按计划时间并网或解列,应按非计划停运接受考核。

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其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应接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

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华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要求。

并网运行的机组必须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分投入情况及性能两个方面,考核方法如下:

(一)投入情况考核

1、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停用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发电厂每天的考核电量为:

×1(小时)×

式中:

为机组容量(MW);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2、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月考核电量为:

××10(小时)×

式中:

为一次调频月投运率;

为机组容量(MW);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二)性能考核

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及发生大扰动期间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考核时,具体参数以电力调度机构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计算结果为准,尚未实施参数上传的电厂暂以EMS系统计算结果为准。

1、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

(1)当某台机组并网运行时,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的一个积分期间,如果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贡献量为正(或者机组的一次调频动作指令表明机组在该期间机组一次调频动作),则统计为该机组一次调频正确动作1次,否则,为不正确动作1次。

每月的正确动作率计算公式为:

式中,fcorrect为每月正确动作次数;

fwrong为每月错误动作次数。

(2)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按机组考核。

对于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小于80%的机组,每月考核电量为:

××2(小时)×

式中:

为机组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

为机组容量(MW);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2、机组一次调频性能

(1)当电网频率发生较大波动时,计算各机组一次调频考核性能的综合指标K0,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

对K0大于零的机组进行考核。

(2)一次调频性能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考核电量为:

K0××1(小时)×

式中:

K0为机组一次调频考核的综合指标;

为机组容量(MW);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第二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全厂容量10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有AGC功能。

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

新建的、应具备AGC功能的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电力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若AGC设备不能与机组同步投产,该机组不能并网运行。

对机组AGC运行情况采用如下方法进行考核:

(一)AGC考核原则

1、对AGC机组的考核包括AGC可用率考核和AGC性能考核两部分;

2、未装设AGC的机组不参与考核。

(二)AGC考核指标包括可用率指标KA、调节性能指标Kp。

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参见附件2。

(三)实测机组月度可用率,则该机组AGC可用率指标不满足要求,按AGC可用率考核。

其中为可用率指标要求,为98%。

AGC可用率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被考核机组的AGC可用率考核电量为:

×1(小时)×。

其中,为AGC可用率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为该机组容量(MW)。

(四)实测机组月度调节性能,则该机组AGC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按AGC性能考核。

AGC性能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被考核机组的AGC性能考核电量为:

×1(小时)×。

为AGC性能考核系数,其数值为2。

(五)当并网发电机组AGC装置发生异常而导致AGC无法正常投入时,隐瞒不报的,或传送虚假投退信号的,一经发现,则当月惩罚电量为:

10(小时)×。

第二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的指令,在发电机组性能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无功调节,保证母线电压合格。

发电机组的进相运行深度应满足所在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

并网发电厂采用有偿无功控制时需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无功辅助服务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电力调度机构按季向直调电厂下发母线电压曲线,并作为无功辅助服务考核的依据。

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进行无功控制。

电力调度机构统计计算各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月合格率,月合格率低于99%的电厂将受到考核,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接于该母线所有机组当月总上网电量的0.2%。

式中,为母线电压月合格率;

W为接于该母线所有机组当月总上网电量。

(二)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无偿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

(三)并网发电厂的AVC装置投入运行,并与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运行的电厂不参与无功辅助服务考核。

第二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运行要求装设自动电压控制(AVC)装置,加强机组AVC装置的维护,使AVC装置各项性能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电力调度机构对已安装AVC装置的并网发电厂的机组AVC投运率和调节合格率进行考核。

1、机组AVC投运率考核

在并网发电厂机组AVC装置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闭环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每台机组AVC投运率。

AVC投运率计算公式如下:

AVC投运率=AVC投运时间/机组运行时间×100%

在计算AVC投运率时,扣除因电网原因造成的AVC装置退出时间。

AVC投运率以98%为合格标准,全月AVC投运率低于98%的机组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该机组当月上网电量的0.1%。

式中,为机组AVC投运率;

为该机组当月上网电量。

2、机组AVC调节合格率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通过AVC系统按月统计考核机组AVC装置调节合格率。

电力调度机构AVC主站电压或无功指令下达后,机组AVC装置在2分钟内调整到位为合格。

机组AVC调节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AVC调节合格率=执行合格点数/电力调度机构发令次数×100%

AVC调节合格率以100%为合格标准,全月AVC调节合格率低于100%的机组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该机组当月上网电量的0.1%。

式中,为机组AVC调节合格率;

为该机组当月上网电量。

第二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

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

第二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考核。

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计划的消缺时间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1、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突然跳闸和被迫停运;

2、机组停运前未得到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3、备用机组不能按调度指令并网发电。

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突然跳闸,每次考核电量为:

式中,为机组容量(MW);

为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小时),计入考核的停运时间不超过72小时;

为非计停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二)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后,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因电厂自身原因被迫停机,每次考核电量为:

公式中各变量含义与数值与

(一)中定义相同。

(三)正常备用的发电机组不能按电力调度指令并网发电,每次考核电量为:

式中为视同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机组实际并网时间或具备并网条件时间-电力调度机构指定并网时间。

计入考核的停运时间不超过72小时。

其余各变量含义与数值与

(一)中定义相同。

(四)机组解(并)列时间下达后,电厂应在规定时间完成机组解(并列)操作,允许偏差时间为±1小时。

如解(并)列时间超出允许偏差时间,每次考核电量为:

式中:

为超出允许偏差时间(小时);

其他变量含义与数值与

(一)中定义相同。

启停调峰机组解(并)列时间超出允许偏差时间,按照第

(二)项标准考核。

(五)机组在检修工期内并网试运期间发生非停,不予考核。

第二十七条根据各网省电网的黑启动预案确定黑启动电源点,作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厂,应做好各项黑启动安全管理措施。

对承担黑启动任务的发电厂,采用如下考核方式:

(一)因电厂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电厂应及时汇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无法提供黑启动服务期间,按每天1.2万元考核。

(二)电力调度机构检查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没有汇报电力调度机构的,每次扣罚120万元。

(三)电厂须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各项黑启动安全管理措施。

1、每年未对黑启动直接相关设备进行维护,扣罚32万元;

2、未制定完善的黑启动事故处理预案或未及时修订黑启动事故预案报调度备案,扣罚32万元;

3、未按调度机构要求进行黑启动演习或黑启动演习失败,扣罚300万元;

4、每年未进行黑启动培训或进行培训无培训记录、人员培训率未达到100%,扣罚32万元。

(四)在电网需要黑启动机组提供服务时,黑启动机组必须及时可靠地执行黑启动预案,帮助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若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黑启动机组未能完成黑启动任务,扣罚1800万元。

第四章检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及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的规定,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应尽可能同时进行。

第三十条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

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并网发电厂提出临时检修计划或必须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

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无法安排临时检修或变更检修计划,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须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应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

第三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厂内设备检修计划,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保证设备的正常可靠运行。

(一)检修工作的考核。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考核电量为该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2%,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0.1%。

1、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2、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3、设备检修期间现场未及时与电力调度机构沟通,改变工作内容,造成设备恢复送电的复杂性增加。

4、因电厂自身原因,使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二)重复性检修的考核。

由于电厂原因造成电厂输变电设备(出线、开关、联变、母差保护等)重复性检修停电,按以下标准考核:

并网电厂原因造成电厂升压站同一出线、开关、联变及母差保护年度停电次数2次以上(含2次),每次考核电量为该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2%,每月考核电量累计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0.1%。

(三)并网电厂机组检修超期的考核。

并网电厂机组检修超期,按以下标准考核:

1、机组计划检修超期。

超期时间在5天及以下者,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式中,为机组容量(MW);

为检修超期天数;

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1。

超期时间多于5天时,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式中,为机组容量(MW);

为检修超期天数;

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1。

2、机组临时检修超期。

并网电厂每台机组允许每年累计临修时间为168小时,机组临修时间超期后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式中,为临修超期时间(小时);

为机组容量(MW);

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1。

第五章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并网发电厂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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