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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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上.docx

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上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上)

 

DBJ53/T-61-2013

 

主编单位: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批准部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

2014年4月1日

 

目录(上)

总说明………………………………………………………………1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7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16

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28

第三章桩基工程…………………………………………………38

第四章砌筑工程…………………………………………………47

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54

第六章木作结构…………………………………………………67

第七章门窗工程…………………………………………………70

第八章屋面及防水工程…………………………………………76

第九章楼地面装饰工程…………………………………………85

第十章墙、柱面与隔断、幕墙工程……………………………90

 

总说明

一、《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基础定额》(GJD-101),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GB50854)、《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修编的,是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的消耗量定额。

本定额包括: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第三章桩基工程

第四章砌筑工程

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六章木结构工程

第七章门窗工程

第八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第九章楼地面装饰工程

第十章墙、柱面与隔断、幕墙工程

第十一章天棚工程

第十二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第十三章其他装饰工程

第十四章室外附属及构筑物工程

第十五章措施项目

二、消耗量定额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除定额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消耗量与定额不同时而调整。

三、本定额是统一全省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预、结(决)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计算规则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决)算的依据;是是施工企业内部核算及管理、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与装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境外工程参照本定额计价时,按省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本定额是以海拔高度在2500米以下施工条件为准编制的,如海拔高度超过2500米时,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定额按《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分为实体项目及可竞争的措施项目,实体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

六、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建筑工程防腐、保温隔热工程,按《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公共篇)中的相应定额及其规定执行。

七、本定额是依据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及环境、文明施工的规定编制的,也参考了相关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八、定额消耗量的确定

1、人工

(1)、本定额基价中人工部分工种、技术等级按综合工日计算后以人工费(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和各产品所需全部人工消耗量的费用额度)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本定额基价中作为计费基础的人工费,除定额中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的人工消耗量与定额量不同而调整。

定额中规定允许调整工日的,按63.88元/工日计取。

2、材料

(1)、本定额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和常用规格编制。

(2)、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

凡能计量的材料、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列出数量,并已计入了相应损耗,其损耗内容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之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用量少、占材料比重小、不便于计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以“元”表示。

(4)、周转性材料中的组合钢模板、支撑钢管。

脚手架钢管及扣件、底座定额按租赁编制,其余周转性材料按摊销编制。

(5)、以租赁方式计入定额的周转性材料往返运输所需的人工、机械以综合在定额内,实际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

(6)、定额中材料分计价材和未计价材,凡带有“()”的消耗量的材料或半成品,为未计价材,定额计价中均不包括未计价材价值,其价值应根据“()”内所列的定额消耗量,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的市场价格计入造价;凡定额已注明单价的材料为计价材,其计价材料费已计入定额基价中。

(7)、定额中的材料费:

指施工过程中消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3、施工机械

(1)、本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已按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施工企业的常用机械类型确定。

除已注明的机械、规格外,结合我省实际按加权平均综合取定,套用定额时,除定额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

(2)、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已包含了机械幅度差。

(3)、定额中的次要机械综合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4)、定额中包括了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机械消耗量。

(5)、本定额未包括特大型机械的基础、安装、拆除及场外运输费用,发生时另按相关规定计算。

九、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的调整按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文件进行调整。

根据我省劳务用工单价实际情况,有省建设主管部门测算后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调整的人工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费基础。

十、垂直运输、超高增加费之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消耗量及超高增加费。

十一、本定额除构筑物工程、脚手架工程已注明高度外,其余部分按建筑物六层(或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的,若超过以上限度时,另按建筑物及构筑物超高增加费计算。

十二、本定额中的材料(含计价材和未计价材),在编制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及相关规定计算。

办理竣工结(决)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

十三、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对主要施工工序作了说明,次要工序未一一列出,但定额中均已包括。

十四、本定额中的混凝土、砂浆均以半成品表示,水泥、砂、碎石等用量根据设计图纸要求,按照砂浆、混凝土配合比表(详见附表)计算。

十五、本定额中的混凝土、砂浆等得配合比系确定工程造价使用,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定额配合比表未列入的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外,与实际配合比不同时,不作调整。

十六、定额中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有效位数统一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工程来那个以“m³”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2、“以面积计算”的工程来那个以“㎡”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3、“以长度计算”的工程来那个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4、“以质量计算”的工程来那个以“t”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5、“以数量计算”的工程来那个以“台、块、个、套、件、根、组、系统”等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应取整数。

定额各章计算规则另有具体规定,以其规定为准。

十七、凡在未停产车间内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项工程的定额人工消耗量增加10%作为工效降低补偿,列入人工费。

十八、本定额中“×××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建筑面积计算,用于工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粮种仓库,地铁车站等工程。

第1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计算1/2面积。

第2条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计算1/2面积。

局部楼层见图1

第3条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4条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第5条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6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第7条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地下室出入口见图2。

第8条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吊脚架空层见图3。

第9条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走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第10条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设施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架空走廊见图4、5。

第11条有围护结构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第12条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第13条附属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第14条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3m以下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第15条檐廊和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连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檐廊见图6

第16条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门斗见图7。

第17条有柱雨篷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18条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第19条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见图8),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20条建筑物的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净高在2.1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地下室采光及见图9。

第21条室外楼梯应按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数以室外楼梯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22条建筑物阳台在主体结构内的,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第23条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24条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第25条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的(见图10),保温隔热材料应按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并入建筑面积。

第26条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第27条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层,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第28条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骑楼、过街楼图示11。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3m及以上的凸(飘)窗、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内的无柱雨篷。

7、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8、自动扶梯、观光电梯等设备。

9、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土壤、岩石分类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对土壤及岩石作出如下分类:

1、土壤分类

土壤分类表

土壤分类

代表性土壤

开挖方法

一、二类土

粉土、密实度为松散的砂土、粉质粘土、弱中盐渍土、软塑红黏土、冲填土

用锹、少许用镐、条锄开挖、机械能全部直接铲挖满载者

三类土

黏土、密实度为稍密的砂土、密实度为松散或稍密的碎石土(圆砾、角砾)混合土、可塑红黏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素填土、压实填土

主要用镐、条锄、少数用锹开挖。

机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接铲挖但不能满载者。

四类土

密实度为中密以上的碎石土(卵石、碎石、漂石、块石)、密实度为中密以上的砂土、坚硬红黏土、超盐渍土、杂填土

全部用镐、条锄挖掘、少数用撬棍。

机械须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

 

2、岩石分类

岩石分类

代表性岩石

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

开挖方法

软岩石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2、各种半成岩

Fr≤5

部分用镐、条锄、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软岩

1、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中等风化-强风化的较软岩

3、未风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15≥Fr>5

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

较软岩

1、中等风化-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质泥岩等

30≥Fr>15

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

较硬岩

1、微风化的坚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的大理岩、板岩、石灰岩、白云岩、钙质砂岩等

60≥Fr>30

用爆破法开挖

坚硬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硅质石灰岩等

Fr>60

用爆破法开挖

二、综合说明

1、本定额按天然密实干土编制,如人工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机械挖湿土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干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湿土;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井点降水或采用止水措施的土方按干土计算。

2、本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3、挖地槽、地坑以按比例进行综合,在施工中无论是挖地槽或地坑均执行本定额,不作调整。

4、本定额平整场地是指挖填土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找平,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cm以外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场地竖向布置挖填土及挖管道沟槽,不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5、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按实计算。

6、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

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7、石方爆破不含石渣清理及运输。

8、盖挖法套用带支撑土石方开挖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6,机械乘以系数1.4。

9、流砂、淤泥、泥浆运输项目按即挖即运考虑。

对没有即时运走的,经晾晒后的淤泥、流砂、泥浆套用一般土方运输相应子目。

10、本定额中挖土和运输均按自然方计算;填土按压实方计算;借土挖方和运输均按自然方计算,体积折算按下表计算: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天然密实度体积

虚方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0.77

1.00

1.15

0.92

1.00

1.30

1.50

1.20

0.67

0.87

1.00

0.80

0.83

1.08

1.25

1.00

11、本定额土方工程均按三类土为准编制,如实际是一、二、四类土时,分别套用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列表。

项目

计算基数

一、二类土

四类土

人工土方

人工

0.60

1.45

机械土方

机械

0.84

1.18

12、带支撑基坑开挖定额适用于有内支撑的深基坑开挖。

带支撑基坑土石方项目以第一道支撑下表面为划分界限。

界限以上的土石方执行一般土石方相应子目,界限以下的土石方执行带支撑基坑土石方相应子目。

挖掘机挖地下室带支撑基坑淤泥、流砂按基坑深度19,m以内编制,如基坑深度超过19m,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

13、土石方垂直运输子目适用于无水平运输道路或坡道,并且在土方施工机械施工范围以外。

三、人工土石方

1、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43。

2、桩间挖土方时扣除桩径>600mm(或桩身截面与之相当)的桩头体积。

不得因打桩挤密土壤而改变土壤的类别。

3、坑槽内桩间挖土以深度2m为准,超过2m时,深度3m以内人工乘系数1.07,深度4m以内乘人工系数1.14。

4、人工挖土方定额以深度1.5m以内编制,开挖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深度(以内)

2m

4m

6m

工日

4.72

14.96

22.24

四、机械土石方

1、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坡度大于5%时,先按坡度和坡长分别折算运距后套用相应的定额,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列系数计算。

坡度(%)

5~10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

系数

1.75

2.0

2.25

2.50

2、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以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定额项目中,不在另行计算。

3、机械挖土中人工辅助开挖(包括死角、修边、清底等)工程量,可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

如无规定时,挖土方工程量小于1万立方米时,按机械挖土方90%,人工挖土方10%计算;挖土方工程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时机械挖土方95%,人工挖土方5%计算。

人工挖土部分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5。

4、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cm时,推土机台班量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量乘以系数1.17。

5、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量,实际发生时按实计算。

6、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73。

7、机械挖桩间土方时,扣除钻(冲)孔桩、人工挖孔桩体积,按挖土方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15。

8、本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按实计算。

9、土方机械上下形式坡道的土方,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10、本定额中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按实计算。

11、本定额使用机械除子目内已注明机种规格者外,均按综合机型考虑,不论使用何种机型,均不得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划分:

地宽≤7m且底长>3倍底宽者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者为基坑,超出以上范围者为一般土石方。

2、挖土方深度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标高的平均深度计算。

3、挖沟槽、基坑深度,有设计要求的按照设计深度计算,无设计要求或设计不明确的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无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按场地平整、竖向土方整理和大型基坑开挖后的标高与基础底面(有垫层的为垫层底面)标高之差计算。

4、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槽底面净长线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计算。

挖基坑以图示尺寸的体积计算。

5、挖管道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下式计算确定:

B=D0+2C

 

管道沟一侧的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管道外径D0

(cm)

管道沟一侧的工作面宽度C(cm)

接口类型

混凝土类管道

金属类管道、化学建材管道

D0≤50

刚性接口

40

30

柔性接口

30

50<D0≤100

刚性接口

50

40

柔性接口

40

100<D0≤150

刚性接口

60

50

柔性接口

50

150<D0≤300

刚性接口

80

70

柔性接口

60

6、按上表计算管道沟土方时,管道(不含铸铁给排水管)借口等处需加宽的土方量不另行计算。

铺设铸铁给排水管道时其接口等处土方增加量,可按铸铁给排水管道地沟土方总量的2.5%计算。

二、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或构筑物底面积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平方米计算。

三、建筑场地原土碾压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四、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时,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明确规定,放坡系数按下表规定计算。

 

土类别

放坡起点

(m)

人工挖土

机械挖土

在坑内作业

在坑上作业

顺沟槽在坑上作业

一、二类土

三类土

四类土

1.20

1.50

2.00

1:

0.50

1:

0.33

1:

0.25

1:

0.33

1:

0.25

1:

0.10

1:

0.75

1:

0.67

1:

0.33

1:

0.50

1:

0.33

1:

0.2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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