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养老中心公建民营一期项目委托运营合同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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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养老中心公建民营一期项目委托运营合同模板Word格式.docx

第三条本项目采用委托运营模式,由乙方负责投资XX县养老中心一期的可移动设备购置和软装,承担养老中心一期运营、日常维护等职责,乙方自行组织运营团队,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按时向甲方交纳设施使用费后,所得利润归乙方所有。

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医疗设备除外)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

第四条运营范围:

老年人住养服务及相配套的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第五条运营条件

1、开办要求:

乙方必须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对本项目投资不少于____万元开办费(不含医疗设备),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家具用具等。

其中第一年投入不少于总投入的80%,即____万元,且必须覆盖养老中心一期全部公共区域和50%以上的房间,采购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养老行业国家相关环保要求。

实际开办投入金额以第三方审价机构审核为准,第三方审价机构由甲方委托。

第三年以后的投入必须满足本项目运营要求。

乙方投资于本项目中的所有资产(医疗设备除外)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2、乙方应在签订运营协议后,根据甲方的安排,协同参与项目的二次装修,保障设施设计、功能布局的合理性。

3.甲方与乙方在项目二次装修完成后做好资产交接工作,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项目的各项设备、设施进行审价,价格确认后将资产使用权统一移交给乙方。

第六条运营要求

1、服务要求

经营模式实行市场化运营,乙方在运营期内应主动申请养老机构国家等级评定,三年内评定等级达到国家三级及以上,五年内达到国家四级及以上。

两年内建成一家内设医疗机构。

乙方从正式运营起一年内应建成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入住老人提供智慧养老服务,并为政府提供数据接口,软件开发及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负责运营期间所有的运营费用和人员开支,包括运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物业、设施的维护更新添置以及养老综合责任险、意外责任险和床位险等费用,并承担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在运营期内如政府方启动养老中心二期工程建设,乙方应配合好二期工程的施工,不得干扰二期工程的施工建设。

2、甲方将项目运营管理权交给乙方后,该养老机构内的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第七条乙方在合作期内,应接受甲方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负责对养老机构进行运营管理。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积极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第八条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在XX县注册登记企业法人,作为本项目的具体运营主体,并依法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行业经营资质,确保持证经营、合法经营,并在资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工作流程,不得超出资质确定的经营范围。

乙方在XX县设立公司后,由该公司签署《承继协议》,承继乙方在本项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服务内容。

三、管理质量要求

第十条总体目标

1、运营管理期间,通过乙方的运营管理,实现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乙方在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确保养老机构长效发展;

2、运营管理过程中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运营管理过程中不发生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4、运营管理过程中不发生重大设备管理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乙方管理服务人员的配备要求

1、乙应配备充分且具有经验的管理和组织人员,以便较好的管理施工情况及日常运行。

2、乙方配备的人员,应按相关规定配证并持证上岗;

专业技术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证书、专业上岗证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3、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的丰富经验,较好的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4.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含管理人员),护理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拟配备比例不得低于1:

9,护理人员与失能、失智老年人拟配备比例不得低于1:

3.5,医生不得低于3人,护士不得低于3人,心理咨询师或社工师不得低于1人,营养师不得低于1人,康复师(士)不得低于1人,餐饮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人数拟配备比例不得低于1:

40.。

四、合作期限、费用

第十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9个月+15年,建设期9个月,运营期15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开始运营日的确认:

本项目软装及开办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为本项目开始运营日。

第十三条设施使用费

1、支付方式:

乙方设施使用费的付费周期为每年度支付一次,免交运营期前三年的设施使用费,

乙方应于开始运营满三年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设施使用费,之后每年12月1日之前向甲方支付相应年度设施使用费。

总计支付12次。

2、支付金额

具体支付金额见下表:

运营年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年设施使用费

第十四条履约风险保障金

1.为了确保入住老人的权益及国有资产的安全,乙方在运营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元(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的履约保函。

2.合同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履约保函返还给乙方。

五、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XX县养老中心(一期)全部资产的所有权,乙方投入的医疗设备除外。

2、甲方拥有对乙方履行本协议服务管理的监督管理权,指导、协助乙方作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有权要求乙方对违反服务承诺的事项进行限期整改;

有权要求乙方采纳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有权对乙方管理及服务进行考核评定。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1)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2)固定资产清单;

(3)其他资料。

4、其他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在运营期间(合同期内)乙方享有独立的服务经营自主权,自负盈亏,并全力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善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各项行政、民事、刑事等责任。

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活动。

2.在运营期间(合同期内)承担经营活动的全部成本,包含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水电费、物业费以及其他各项税费等。

按期足额向甲方交纳设施使用费等费用。

3.规范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合理使用并负责甲方提供的所有资产(含各类设施设备、房屋、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等)的日常维护、维修、更新等工作,并全额承担相关费用。

更换设施设备的品牌、档次不得低于甲方移交时和开办购置的设施设备。

5.原则上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及已有的装修,如在实际运营中,床位用途需求发生变化的,可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房屋的功能区域划分。

如需改变房屋结构的,还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部门的审定后,乙方可组织实施,且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6.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尤其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财政、消防、食品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等综合监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在运营期间,负责入住老年人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家属协议纠纷和安全管理,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9.不得以“确保养老床位、具有优先入住县养老中心权利、给予会员资格”等名义,在老人未实际入住前,向老人提前预收各类费用。

10.不得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融资或其他严重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全部资产,对乙方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如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甲方依据本条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自终止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之日,合同终止,乙方应在30日内移交全部资产设备、档案资料等,成交供应商如逾期移交则按照每日2000元从履约保函中提取违约金。

11.创牌机制

本项目签约后,乙方在运营期内应主动申请养老机构国家等级评定,三年内评定等级达到国家三级及以上,五年内达到四级及以上。

如达不到上述三项任一要求的,每项提取履约保函项下金额50万元,提取后履约保函金额的减少部分由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12.安全保障

乙方必须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运营场所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必须做好配套医疗机构开业前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按规定按时配足医务和护理人员。

按有关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责任险,做好投保工作。

13.乙方须在本项目完成二次装修后,1个月内进场配置可移动设备和软装布置,3个月内开展养老场所经营活动,24个月内开展医疗场所经营活动,并办理相关证照审批手续(甲方协助)。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开业时间可相应延后,运营期15年不变。

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开业。

14、负责民政部门提出的其他运营管理工作。

六、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根据上级民政部门发布的或甲方制定的考核办法,实行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年提取履约保函项下金额50万元,提取后履约保函金额的减少部分由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第十八条合同期满,乙方要切实做好平稳过渡相关措施,确保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营。

第十九条乙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须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未按时提前通知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取全部履约保函项下金额,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第二十条合同终止前,乙方应编制资产清单及管理服务情况说明书、管理的档案资料(含老年人信息、健康档案)等,逐一向甲方移交。

甲方组织专门接收人员,核实盘查、签字。

第二十一条运营期未满因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协议。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乙方的;

2)利用本项目场所进行非法活动、经营与服务的;

或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利用本项目场所进行其他活动经营与服务的;

3)乙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前2年内未达到投资要求的;

4)自正式运营之日起两年内未达到医疗机构相关设备与人员配置标准的;

5)自正式运营之日起三年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未达到国家三级及以上标准的;

6)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修理完好的;

7)连续两年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8)逾期6个月未缴纳设施使用费的;

9)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0)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1)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12)歧视、侮辱、虐待入住人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3)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

14)应解除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如合同提前终止的,合同双方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并妥善做好入住人员的安置工作。

合同期满三十日内,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对其资产进行审计。

同时,提前开展新一轮运营招标工作,做好服务衔接。

八、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甲方行为违约导致乙方未能完成管理服务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提供的管理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按乙方磋商响应服务承诺予以要求赔偿违约费用;

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同时提取全部履约保函项下金额。

第二十四条因乙方管理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或人为因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导致甲方物业内所指定的物业、设备及其他直接损失的,或发生人身伤害、火灾、物品失窃等的,甲方有权提取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函项下金额,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或终止合同,同时提取全部履约保函项下金额,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况属不可抗拒之因素,甲乙双方不承担损失:

1、战争;

2、自然灾害(指水灾、风灾、地震、自然引起的火灾等);

3、国家法令强制停业等;

4、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机关政策、指令。

出现以上不可抗力原因,甲、乙双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不需赔偿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特别规定

1.原则上接收XX籍贯的老年人或祖籍为XX的老年人入住,针对投亲靠友的非本地籍老年人,须经民政局严格审查并同意后方可接收入住。

严格实行人床一致,严禁床位私下转让。

2.为确保县养老中心良好运营,乙方派驻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须有养老服务或医疗机构等管理经验,并按规定配备好相应资质的管理、护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工作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并接受甲方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服务人员配比,包含管理人员、执业医师、专业护士、养老护理员、康复师、后勤人员等,不能低于《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926-2014)三星级配比要求。

3.乙方的初始床位收费范围

类型

面积(㎡)

床位(张)

床位费

(元/床/月)

楼号

养老楼(一期)

两人套间

70

108

XXXX——XXXX

1#

护理楼(一期)

普通单人间

32

21

6#、7#

普通两人间

39

232

普通4人间

78

24

乙方按上表范围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书面告知县民政、发改(物价)部门,从本项目自正式运营之日起三年内保持不变。

护理费和伙食费等由乙方自主定价。

三年以后,如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结合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公布的CPI数据、丽水地区同类情况和本县实际,由乙方提出具体方案,书面告知县民政、发改(物价)部门,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两年内保持不变。

乙方不得对入住对象以会员制、优惠或买断等任何名义和形式提前收取若干年的入住费用,最多一次性收取一年的床位、护理及相关费用。

乙方向入住对象收取的押金或备用金最高不得超过每人居住的一个月床位费的50%。

4.甲方如安排有关单位或人员到县养老中心进行参观学习交流等活动,乙方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5.乙方不得用该项目财产作任何的抵押担保,不得以此项目的名义向外借款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利用此项目资产进行任何方式的融资。

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和清偿,与甲方无关。

九、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一致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调解不成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

第三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单位名称

类别名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XX县民政局

地址

XX县XX街道XX东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

姚晓月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323900

开户名称

XX县会计核算中心(民政局)

开户银行

县工行

帐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XX县养老中心公建民营(一期)项目

委托运营合同

承继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地点:

浙江省

签订时间:

2020年月日

本项目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采用委托运营模式实施。

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程序,依法选择(以下简称“乙方”)作为本项目成交乙方。

甲方已与乙方签订《XX县养老中心公建民营(一期)项目委托运营合同》(以下简称“委托运营合同”),乙方在XX县成立(以下简称“丙方”)。

现由甲方、乙方、丙方签订承继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守如下约定:

(1)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由丙方承继《委托运营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同意由丙方承继乙方在《委托运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乙方同意其在《委托运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丙方承继,但乙方仍对《委托运营合同》中约定的乙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丙方承诺:

全面依法依规履行《委托运营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但不排除本身应由乙方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5)本协议未明确的条款按照《委托运营合同》执行。

(6)就本协议所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7)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两份,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内容】

【签署页】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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