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工作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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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

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

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

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

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

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

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

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

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考核范围:

  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

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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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

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

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

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

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行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本实施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各县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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