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修改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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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修改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不予受理的险房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人员撤离等避险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险房翻建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险房鉴定文件;

3、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原房屋建筑1:

500总平面图、1:

200原平面及各层、立面的实测图;

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险房翻建证明;

6、险房翻建申请期内,人员安置方案。

属于居民个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确需翻建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1、按照《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组织险房翻建批前公示。

公示地点应在原险房翻建地点醒目处及规划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日期不得少于十天;

2、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险房翻建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原险房实测附图;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原建筑,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放、验线,经放、验线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4、将险房翻建规划许可信息通知规划监察部门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对险房翻建进行全过程跟踪核查。

5、险房翻建完工后的五日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审批部门申报规划核实,原审批部门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规划核实合格证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险房翻建施工期间,应妥善处理好施工期间的邻里关系,并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的要求制作、悬挂公示牌。

公示牌应当包括原险房实测图及现审批情况。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险房翻建中违反《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

房建质量管理办法

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开封至民权段BT+EPC项目融资建设房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开民高速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河南省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结合开民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开民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设备采购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法人负责、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各参建单位必须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本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六条项目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检机构报告房建工程质量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第七条负责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八条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的合同履约情况;

监督检查施工中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依据合同另行安排施工队伍;

对严重违规违约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1)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方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

2)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施工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4)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

5)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九条对施工图设计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第十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5.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宜因地制宜,并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一条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合格、完善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

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进行后期服务,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根据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应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河南开民高速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数量完整的设计资料交省项目办归档。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施。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审批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

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实施;

查处和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

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

独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配合业主查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对合法分包进行审核(包括分包人资质、经历、分包内容、支付方式与价格)。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坚持“首件认可制”、“样板制”,推行“标准化施工”,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工序验收关”。

对主要承重、受力部件、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和工程部位严格实行全过程旁站。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具有协调进度与质量关系的能力,并协助业主作好相应的协调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强化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业主赋予的权力开展工作,做到行为公正、严格监理、一丝不苟、秉公办事、质量第

一、预防为主,坚持实事求是、数据说话、文字往来,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巡检、抽检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做到以文字为准、凭数据说话、靠检测定性。

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

工程完工后,进行监理工作总结,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及时整理交业主归档。

第二十二条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总监办、项目公司批准。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承担相应质量、安全事故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已经审查未发现相关问题造成事故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监理通知发出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向项目公司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事故的;

6.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事故的;

7.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事故的。

第五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并运转有效,其自检体系应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控制。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进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法律和分包合同的约定,就分包工程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到现场质检资料真实、可靠、准确、不涂改,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进行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首件认可制”与“样板制”,推行“样板工程”。

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及以上技术员进行现场管理,做好详细现场施工记录,技术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严格工地请假制度。

项目经理,如需请假1天以内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

如需请假1天以上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如需请假3天以上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公司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请假人须提前向批假人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二十八条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出现质量问题、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全责,同时业主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防水工程等关键工程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确保方案切实可行。

第三十二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必须符合有关房建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结果及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应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保、安保、环保体系,责任

落实到人,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三十四条

实行质量检查评比制度,对施工单位当月完成的工程进行抽检,同时结合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奖优罚劣。

第六章工程试验管理第三十五条在合同实施期间,施工单位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在拌和站(场)或独立工点建立流动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

工地试验室应到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

试验室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

第三十六条若施工、监理单位未在驻地及工点建立工地试验室,可就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但必须通过驻地办、总监办审批,报项目公司备案。

工地现场须建立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小于220m。

第三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能承担各项与工程质量控制有关的检测、试验,还应承担对拟采用的砂、石、钢筋、水泥等材料进行标准试验及砂浆、混合料配合比试验等有关的试验。

第三十八条对地面砖、内外墙面砖、涂料、防水卷材、保温材料等检测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现场取样;

对消防、避雷、污水处理系统应请专业检测机构到现场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六章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第三十九条

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货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

其所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房建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第四十条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裁决。

第三十六条工程量清单中列明暂估价的材料及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要严格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关键外购产品及材料出入库要严格管理,材料存放库要设置规范,产品及材料入库后要分类存放整齐,设立标志标识,便于设备材料的出库和检查,出入库要认真填写《外购材料入库记录表》《外购材料出库使用记录表》。

第四十二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质量事故处理第四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1)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立即清出现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施工单位:

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于合同总价5%罚款。

第四十四条由于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有关的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

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五条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轻重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情节非常严重的将施工单位清除出场,并赔偿由清除施工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将有关责任人清除出场。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项目公司报告,将有关责任人清除现场,由监理单位赔偿因清除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5%。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凡被清退的房建监理人员,不得在本项目主线范围内再从事其它的监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

如因项目公司、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建设、监理、设计、总包部、分部等有关人员在执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5月

第三篇:

房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青岛建工集团房建项目管理办法

目前公司在房建工程方面市场、管理经验、人力资源等各方面与公路工程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了更好的推进集团公司房建工程管理,早日实现房建工程方面市场的效益最大化,继续推进和更进一步成熟房建工程管理,提高各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公司目前现状,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订房建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项目综合效益与项目责任人的确定

第1款、凡新承揽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项目效益评估,由房建部牵头,评估出综合效益率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2款、项目经理为项目责任人,由房建部推荐,并报请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项目责任人必须接受评估的综合效益率,并与集团公司总经理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

第3款、与其他单位合作中标的项目,根据合作协议执行。

第二条、项目部的组建

第1款、项目主要人员(即股东)由3人组成,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物资管理人员,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批准可以适当增加股东人数。

项目经理持股50%,项目总工持股30%,物资主管持股20%。

股东必须全部参与项目管理,坚决制止只出钱不参与项目管理的股东模式。

为激励先进和保持公司稳定发展,股东优先从现有的管理人员中选拔。

项目股权任何人不得转让和买卖,未经公司批准擅自退出者,其股权和受益均由公司收回。

第2款、项目中标后由房建部带领项目经理等人员进场组建项目部,规划和实施临时工程,并帮助项目部选定施工队伍并划分各施工队施工任务。

第3款、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项目,财务总监担任项目部财务部长,工资及基金由集团公司承担,其它福利、差旅费等由项目部承担。

第4款、项目责任人的直系亲属、配偶不得在本项目部财务部门、计划部门、材料部门担任部门主管。

所聘用的财务人员的证明材料(文凭、上岗证、会计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在上岗前由财务总监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备案。

第5款、项目需要聘用的外部人员应由项目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与工程项目合同期一致,合同履行地在工程项目所在地。

合同内容包括:

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目标、劳动工资、人身安全、工伤、疾病、劳动保险、假期、法律责任、纠纷处理等。

第三条、项目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1款、项目部股东必须向集团公司财务部缴纳风险抵押金。

缴纳的具体比例由集团公司根据股东人数、持股比例在与项目责任人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中明确。

第2款、风险抵押金总额的计算:

根据项目规模大小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5元计算,与项目

单价无关。

第3款、因为风险抵押金与项目投资额相关、与项目效益评估无关,所以项目股东均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自觉缴纳。

缴纳时限为集团公司下达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交清。

第4款、风险抵押金必须采用现金缴纳,由财务人员负责直接上交至集团公司财务部,不计利息。

任何人不得借用项目工程款缴纳风险抵押金。

如有违反,按违规金额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财务总监个人每月各处15‰的罚款至违规金额归还为止。

第5款、风险抵押金的退还:

待项目竣工结算完毕,经集团公司考核,完成项目责任人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目标责任状》规定的各项指标后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

第6款、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项目部股东不得以其它任何原因提出退还风险抵押金。

如果股东中间退场,则在项目结束后确认没有给项目造成损失的,可以全额退还。

第四条、股东薪酬

项目经理工资按照每月5000元、项目总工工资按照每月4000元、物资人员按照每月工资3000元发放。

通讯费:

项目经理每月500元,总工和物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过节费同其他员工,探亲费不再享有,因工出差据实报销。

项目部其他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股东共同协商制定报集团公司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上缴款及借款的偿还第1款、应上缴的综合效益

(1)以甲方拨款到账金额为基数(含计价款和借款),乘以确定的综合效益率每期于甲方拨款到账5日内上缴。

直至达到按照合同净价为基数的上交款交完后暂停,最终上交款以本款第(3)条为基数计算。

(2)、业主指定分包或者合作投标协议分包部分,按照集团公司或项目部与分包单位签订协议确定的费用收取率,由项目部代为收取后5日内全额上缴集团公司。

(3)、按照项目部自行完成的产值(最终业主结算、变更、索赔金额)和《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状》规定的综合效益率计算,于业主拨付款项入账后5日内上缴。

第2款、应上缴款转为借款的处理

如果项目资金周转困难,项目部应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申请转为借款。

申请必须经由项目责任人、项目财务负责人签名。

如果理由充分,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以作为项目借款,由项目部与集团公司财务部签订借款协议,按照月息10‰缴纳资金占用费,其利息按月通过银行上缴,借款期限以协议约定为准,逾期不上交的按月15‰缴纳资金占用费,并且其利息转入下月增加本金基数计算利息。

如果申请未获批准,财务负责人必须执行上缴。

第3款、业主和公司指定的分包单位缴纳的各种保证金、抵押金,由项目部在合同或协议签订后依据规定代为收取,收取后5日内上交

集团公司财务部,收取后不按本规定上交的公司按月息15‰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4款、集团公司为项目垫付的各项款项,视为项目部临时借款,应及时偿还并承担利息。

集团公司鼓励项目提前偿还本金部分。

占用期间按照下列利息标准分段累加计算和收取资金占用费:

3个月(含)以内按月息8‰;

3个月以上至10个月(含)按月息12‰;

6个月以上至12个月(含)按月息15‰;

12个月以上按月息12‰。

借款利息应按照相应时段利率和时间计算并通过银行逐月上交,否则利息部分按照月息16‰收取资金占用费。

在业主退还保证金后5日内,必须将退回部分归还集团公司,否则按照月息16‰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5款、职工各项基金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计算、财务部统一缴纳,公司办公室每季度汇总,公司财务部书面通知项目部上缴。

各项目部应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足额上交,否则按照月息16‰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6款、公司每月对各项目上交款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及时足额完成上交款也不按照规定办理借款手续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欠交额按月息15‰收取资金占用费,并且其资金占用费全额转入下月增加本金基数继续计算资金占用费。

第七款,项目部在所在地申报手续的责任;

项目所在地的备案,年检,有项目部负责办理,资料有项目部完成,如果有公司办理费用

有项目部承担,有项目部自行承揽的项目投标费用有项部承担,公司承揽的项目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六条:

利润分配

工程完工并缺陷责任期满,业主将最后的工程款拨付到位,项目部将所有的债权、债务清偿完毕,并将应上交的公司管理费交清后剩余的利润,提取10%作为公司房建部管理人员奖金,其余部分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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