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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

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

一、法院的主管范围

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重大涉外的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5、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规定:

原告就被告

(2)特殊规定:

被告就原告

6、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

7、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8、协议管辖

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

1、指定管辖:

三种情形

2、移动管辖:

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

3、管辖权转移:

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

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2)时间条件: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异议的对象:

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

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注意: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3、应诉管辖

第五讲当事人(主体)

一、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确定:

原告与被告

四、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

五、民事公益诉讼

1、原告主体资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2、适用范围及案件类型

六、诉讼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1、有独三

2、无独三

3、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七、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

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第六讲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

一、期间

1、区分法定期间和制定期间,可变期间和不可变期间的概念

2期间的计算和顺延

二、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三、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执行前保全)

四、先予执行(适用范围、适用条件)

1、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需要立即制止某种行为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的;

不立即返还款项的,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七讲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3)执行案件:

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

2、应当调解的情形

(1)离婚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三、法院调解的程序

1、法院调解的时间

(1)诉前调解

(2)审前调解(3)庭审调解

2、调解方式

3、调解范围可以超出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准许

四、调解协议和调解书

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讲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必考点)

一、证据资格(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二、证据的法定种类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三、证据的学理分类

1、本证与反证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四、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

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1、证明责任

(1)前提:

真伪不明

(2)主体:

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3)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

2、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1)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告证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

被告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

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情形:

(1)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2)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

第九讲普通程序(基本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各阶段

1、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二、撤诉和缺席判决

1、撤诉:

依申请撤诉+依撤诉处理

(1)申请撤诉的条件①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②时间:

法庭辩论终结前③方式:

须书面申请④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2)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①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②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③原告、有独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判决

(1)适用对象

(2)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

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1、延期审理(决定)

2、诉讼中止(裁定)

3、诉讼终结

第十讲简易程序(重点)

一、简易程序

1、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3)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

(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

(7)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再审)

1、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2、管辖: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第十一讲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条件,程序,)

1、提起上诉的条件

(1)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15日,裁定10日)(4)上诉状必须书面

2、提起上诉的程序

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

二、上诉的撤回

1、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

(1)主体:

被上诉人无此权限

(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是否准许撤回,法院享有最终裁定权

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2、撤回上诉:

不同时间(A上诉期内撤回上诉:

之后不能再次上诉;

但是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B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一审判决即生效)

3、二审中撤回起诉(A其他当事人同意,且B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满足AB条件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二审中撤回起诉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1、二审:

事实审+法律审

2、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

a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3、应当组成合议庭,不适用陪审制

四、二审案件的裁判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1)直接维持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判决对判决,裁定对裁定)

(2)纠正瑕疵后维持:

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额,第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

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有错必改)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

(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4、二审程序审限与裁判效力

(1)针对判决上诉的案件:

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2)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

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本院院长批准)

(3)二审裁判的效力:

不得再次上诉+禁止重复起诉+执行力保障

第十二讲再审程序

一、性质

二、对象及适用范围(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及方式(法院启动,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再审)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1)法院自行启动再审①本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

本院审理②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

该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

①原则:

有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属于上级法院提审②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五种法定情形:

事实和证据问题

(3)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再审

由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

②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2、再审中撤回起诉;

一撤到底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

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三讲非诉程序

一、特别程序

(一)概述

(二)选民资格案件

(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时间条件、主体条件、申请方式:

须以书面方式提出、法律后果)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主体要求:

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民诉法第58条规定的代理人共同申请。

2、管辖法院:

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人民法院

3、申请时限: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4、申请方式:

书面或口头形式+材料提交

5、审查内容:

协议的达成是否形式+材料提交

6、审查方式:

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申请权人: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3、审查主体: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督促程序

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2、督促程序的程序设置

(1)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不受债权金额限制)

(2)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3)审级制度: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3、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1)督促债务人在限期内(15日内)清偿债务的效力:

支付令一经制作发出即具有督促效力

(2)强制执行力:

15日异议期满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支付令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力。

4、对支付令的异议

(1)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

(2)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

或者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

(3)法院须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作出终止督促程序的裁定,支付令自行失效。

(4)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该裁定不得上诉;

支付令自行失效。

三、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程序性质:

非讼程序

(2)法院审理的二阶段性:

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3)审判组织形式: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4)管辖与审级:

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不得再审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3、公示催告阶段

(1)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①不符合受理条件:

裁定驳回申请②符合受理条件:

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公示催告公告(不得少于60日)

(2)申报权利与审查

申报权利的期间:

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

4、除权判决阶段

(1)条件:

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②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③时间限制:

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2)效力:

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相关权利凭证失去效力。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第十四讲执行程序

一、概述(不是解纷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

1、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

执行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2、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

1、根据:

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执行程序的启动(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补充)

四、执行行为异议

1、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理由:

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

3、形式和程序:

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

4、处理方式:

法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救济机制:

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均不停止执行

五、执行和解

1、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1)无强制执行力:

只能由当事人自动履行,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2、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1)恢复执行的法定情形:

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②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2)已经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又反悔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如果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则应另行起诉。

法院不得依职权恢复执行,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

恢复后的执行根据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第十五讲仲裁程序及制度

一、仲裁协议(形式和内容、效力、效力确认)

1、形式和内容

2、效力

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确认机构: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法院确认优先)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的司法监督(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2、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注意比较: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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