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公司治理案例分析解决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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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不仅仅研究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作用,也强调如何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来保证公司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维护公司多方面利害相关者的利益”。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
狭义上,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
的关系。
广义上,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公司治理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是一个很新的概念。
90年代
以来,公司治理在发达国家成为一个引起人们持续关注的政策问题。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公司治理改革成为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热门话题和首要任务。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投资者要求各国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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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运动的浪潮。
1.22、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自1932年美国学者贝利和米恩斯提出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以来,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治理理论进行了研究,其中具代表性的是超产权理论、两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它们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理论基础。
1.1.12.1超产权理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产权改革、利润激励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作其刺激经营者增加努力和投入的作用。
要使企业完善自身治理机制,基本动力是引入竞争,变动产权只是改变机制的一种手段。
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有:
产权改革并不能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就一定变得有效率,竞争才是保障治理结构改善的根本条件;
对经营者的利润激励与企业绩效的提高并不总是正相关,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才是如此。
1.1.22.2两权分离理论
两权分离理论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它是随着股份公司的产生而产生的。
现代公司已经发生了“所有与控制的分离”,公司实际已由职业经理组成的“控制者集团”所控制。
股权分散的加剧和管理的专业化,使得拥有专门管理
知识并垄断了专门经营信息的经理实际上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两权分离”。
1.1.32.3委托代理理论
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带来的最直接问题,是作为失去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监督制约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以实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去进行经营决策,而不是滥用经营决策权,这同时也是委托代理理论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
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
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不同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诉求,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
所以,公司治理结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风险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实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经营者为所有者(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1.1.42.4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是近几年出现的有关公司治理新内涵的新概念,广义上指凡是与公司产生利益关系,与公司发生双向影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机构,都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如股东、债权人、员工、顾客、供应商、零售商、社区及政府等个人和团体。
该理论认为,公司的目的不能局限于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应同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债权人、供应商、
用户、所在社区及经营者的利益,企业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共同最大化才应当是现代公司的经营目标,也才能充分体现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存在的价值。
因此,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能够向这些利益相关者提供与其利益关联程度相匹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33、公司治理新内涵
近年来,围绕着公司治理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以及公司治理机制改革等一系列课题,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提出了单边和多边治理理论,而且多边治理理论已经逐步占据了学术主流地位。
1.1.53.1以股东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的单边治理理论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必须具备人和物两个基本的要素。
单边治理理论定义公司时,将公司理解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公司的权力只能在所有者之间分配。
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股东通过何种制度设计使经营者在自己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实质是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与监督问题。
单边治理理论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股东所有权论。
即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才享有公司权力,他们对公司的财产不仅享有“剩余索取权”,而且还对公司的经营享有最高的直接控制权。
为了体现这种股东至上主
义,股东大会被认为是最高权力机关。
信托关系论。
即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被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董事会对股东负信托义务,负责托管股东的财产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维护股东的利益。
委托代理关系论。
即董事会与高层管理层之间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董事会负责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受董事会的监督。
我们认为,单边治理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瑕疵:
虽然股东是公司剩余索取者并由此而承担公司生产经营风险,但是公司往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一部分而不是全部风险;
股东虽然持有公司的股票,但大型公司的股权是相当分散的,每个股东只持有公司总体股份的很少份额。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收益与监督成本不对称,股东很难有效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委托人模式所主张的若干公司治理机制虽然有利于股东,但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是不利,甚至是有害。
1.1.63.2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的多边治理理论
支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学者认为,组织——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联合起来而组成的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契约联合体。
尽管这些学者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具体
范围尚存分歧,但也已经达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共识,即公司不仅仅是一个由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更重要的是它在本质上是为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充当联接点。
在这一理论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定义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公司成为这种理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核心思想。
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相联系的是受托人理论。
该理论认为大型公司是社会机构而不仅仅是私人契约的产物,董事会应被视为公司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受托人,职责是确保在其控制经营下的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使资产收益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得到相对公平的分配。
受托人不仅应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而且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在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导下,公司治理问题将可以更广泛地理
解为一种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整合。
这一整合决定了公司行为的范围,控制权的归属,控制权行使的方式和程序,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的机制等等。
1.44、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
(1)动态性。
动态性特征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应随着公司发展战略、外部监管要求等客观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这样的调整不具有周期性特点,往往是动态随机的。
(2)契约性。
公司治理结构的契约性特征是指公司各利益相关者通过签订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但是由于在现实经营活动中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和随机性,因此这些契约不可能周延各利益相关者的所有行为,而只能是一种关系契约。
这里关系契约是指契约只对总目标、总原则、遇到问题时的决策规则、决策权的配置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作出约定,一般不规定具体的细节性内容,因此大大降低了缔约成本。
另外一个层面,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是以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为依据的,章程在本质上就可以理解为一种关系契约,它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规范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3)依法合规性。
公司治理结构的依法合规性特征是指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是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的。
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均由有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损。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否,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的完备性。
(4)强制约性。
公司治理结构强调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配置及相互制衡。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组成对董事会负责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经
营权;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
不仅在公司内部有制约,在公司外部还有外部审计、行业监管等制约措施。
所以,公司治理结构的强制约性是公司治理的主要特征之一。
(5)利润导向性。
公司治理结构的利润导向性特征是指公司的本质是进行利润创造,评价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最重要标准是看它能否有效促进公司的利润创造。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旨在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高效,例如公司应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公司营销策略和投资策略。
而只有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才能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进而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公司决策更加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管理不断优化,公司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持续性优势,从而达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6)地域差异性。
公司治理结构的地域差异性特征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背景,其公司治理结构也一般会存在着不同的模式。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着英美模式、德日模式等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然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和各国经济文化交流的加强,公司治理结构渐有趋同之势。
第二章二、公司治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2.11、股权结构不合理
存在一股独大,并且前几大股东之间不独立,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不能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
M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由四大股东控股,而其余流通股东极其分散难以与其抗衡,从表面上看,M1相对控股,M2、M3虽无任何关联,但存在共同利益,有可能形成一致行动,这威胁到M1的相对控股地位,使M公司的股权结构具有潜在的不稳定性。
M公司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大股东因各自的利益动机而产生冲突,同时也会基于某种利益而串谋合作形成对另一股东控制权的威胁。
M公司的这种股权结构使得公司天天上演几大股东之间出于各自私利的勾心斗角、争权夺利,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广大小股东利益的保障无从谈起。
L公司L1股东表面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实际上的第一大股东应为L2,但L2的决策并不能代表公司的决策,在重大问题上还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支持,在L公司,不同股东之间的制衡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并发挥实际作用的。
L公司股权转让是建立在多元分散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合作与制衡基础上的内部治理机制,以及潜在接管者参与的控制权争夺的尾部治理机制的里应外合,使L公司在经历过复杂的股权变动和管理重构后逐渐有望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2.22、董事会和监事会权责不清或不对称
股权转让前,M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管理层的大部分基本上都与第一大股东M1有关,实际控制权基本上由M1掌握,第一大股东M1虽然仅具有相对控股的地位,但其通过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实际控制、依靠其与政府的特殊默契以及借助与其他股东的相机串谋,使得其已经在事实上拥有了超过其股权比例限度内的强势控制权,在治理结构上已经体现出内部人控制的实质。
L公司的董事会实际上由第二大股东L2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拥有相对控制权,监事会机构形同虚设,管理层的大部分基本上与实际大股东L2公司有关。
大股东L2虽然有相对控股的实际地位以及在董事会的相对控制权,但其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没有其他股东的参与,L2是不可能单方面决定L公司的方向的。
因此,董事会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并发挥实际作用的。
M公司股权转让后,几大股东之间由于勾心斗角,其新的董事会完全难实施有效的决策、监督和制衡机制。
M公司新的监事会完全由m2、m3和m4的代表组成,有时其能够及时地制止m1的不当行为,但更多的时候则沦落为少数股东基于私利实施无赖策略的工具,完全背离了其监督制衡大股东及内部人和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的职责。
L公司在经历过复杂的股权变动和管理重构后,新的董事会由于4比4的相持格
局使得其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并发挥实际作用的。
而监事会和以前一样基本形同虚设。
2.33、国有企业自身的劣根性
作为大股东的国家不是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
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大部分为国家所有,而机构投资者未能在其中起到应有作用。
股权转让前,M公司由于机构投资者外资大股东M2常年不积极参与公司的治理和日常经营管理,机构投资者外资大股东M3则天天忙于自身与M公司的关联交易甚至不公平交易,使得M公司几乎快要成为M1的下属公司了,在经营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都很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制衡和监督。
而L公司机构投资者外资法人股东台资企业L1的存在和积极作用是形成制衡机制的关键因素,直接影响着L公司的治理绩效。
另外,其他机构投资者性质的股东尽管大多数不够积极,但在公司重大决策上依然具有不同程度而且不容忽视的影响力。
由于机构投资者外资大股东的积极参与和监管,使得L公司在经营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都较为规范。
外资股东的存在同样历史性地制约了公司股本的盲目扩张,使得公司一方面保持了股权融资的持续潜力,同时也极其难得地没有陷入众多上市公司沉醉的圈钱游戏中。
股权转让后,M公司的投资机构者m2、m3和m4,作为在整
个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的角色,他们之间充满了基于不同利益动机的冲突和串谋合作,严重影响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L公司,n2、n3和n5三个投资机构者中特别是新进入的n3和n5都是奉行股东积极主义的者,其存在对于n1而言是完美制约。
同时,机构投资者n3向经营管理层派出了自己的代表,其股东积极主义行为,已经对L公司的治理机制产生了深远而复杂的影响。
第三章三.公司改善治理的途径方式分析
3.11、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
要治理这样的问题就必须使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合理化。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的观点,一般将股权结构定义为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股权结构是所有权结构在股份公司制下的具体表现形式。
而在实践中,由于经济环境和社会体制的差异,不同国家对
于股权结构含义的理解是有所区别的。
一般来说,国外主要从数量角度和权利角度来认识股权结构,国内则主要从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属性上对股权结构进行划分。
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形式:
(1)利益趋同下的经营激励。
(2)利益冲突下的权力机构空化和外部治理机制的无力。
而相对集中型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约束下的有效监督和代理权竞争。
(2)权力牵制下的复杂外部治理与决策低效。
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持股人对公司的直接控制和管理的能力非常有限,使得任何一个股票持有者都不可能对公司实施控制权。
股权过于分散,任何一个个别股东都没有能力对公司拥有控制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一方面由于股权过于分散,持股者的持股量相对较少,根据成本效用原则,持股者因收集公司相关信息所花费的成本远大于据此做出正确决策而获得的收益。
从M公司的情况看来,要解决公司内部的问题必须使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合理化。
3.22、明晰权责关系
针对其董事会和监事会权责不清或不对称的现象,我们首要解决的是要权责清晰,各司其职,尽心尽职!
M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管理层的大部分基本上都与第一大股东M1有关。
公司股权转让后,几大股东之间由于勾心斗角,其新的董事
会完全难实施有效的决策、监督和制衡机制。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3.33、上市公司改善治理的一般路径
公司治理的影响从公司层次的资源配置、投资者收益到整个国家的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
研究者归纳出来了多种公司治理模式(Shleifer&
Vishny,1997),例如日本-德国模式、美英模式,提出了多种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政策取向。
从上市公司内部角度讲,包括:
(1)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的职责;
(2)完善融资合约,调整融资方式,例如增加财务杠杆,增加对管理层行为的约束,减少管理层滥用公司的自由资金流;
(3)增强管理层激励,例如实施管理层股票期权。
从外部角度讲,包括
(1)鼓励机构投资者持有较大比例的股权,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2)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
(3)发展一个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形成外部接管压力。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形成过程和约束条件独特,公司治理问题与国际上有所差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及价值的关系需要更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小样本和个案事件研究,以便更深入了解股权结构数字背后驱动公司价值的真实动力和机制,获得真正有价值的研究成果,避免
表面化的分析和观点。
四、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
1、多样化理论与趋同论
关于公司治理的进一步演进方向的主要争执有多样化理论和趋同论两种观点。
(1)坚持趋同论的学者认为推动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化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经济一体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和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欧盟等国际组织的推动作用,并且制度竞争会导致低效率的治理模式被高效率的治理模式替代。
但是,关于公司治理将会趋同于哪一种具体模式却仍有不同观点:
u趋同于市场控制的英美模式。
这种观点认为英美模式比其他模式更有效率,更加强调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股权比较分散,具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和完善的监督机制,可以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u趋同于组织控制的日德模式。
弗里曼、布莱尔等人认为公司制模式中更应该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也承担着企业经营的风险,公司的目标应该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强调企业的共同治理,而日德模式更加强调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和权益。
还有人认为,英美模
式的治理对经理人偏重于短期利益,不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而组织控制模式下经理人控制了创新所需的组织资源和财务资源,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拉让尼克,2005)。
u趋同于混合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的融合论认为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各有其优缺点,未来的公司治理模式将会是一种这两种制模式的相互融合而产生的混合治理模式,这种模式能够保留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的优点。
u趋同于未知模式。
这种观点认为,公司治理模式在未来必
将走向趋同,但究竟趋同于何种模式,却仍然是未知的、不确定的。
(2)反对趋同论的学者们则提出以下理由:
u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
制度的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公司治理模式的初始状态决定了其今后的发展路径,制度具有刚性。
各国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不同决定了各种模式将按照其各自的发展路径演化变迁,不会走向趋同。
u制度关联理论。
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制度与其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政治制度等方面存在着较强的关联效应,即制度的互补性,公司治理制度适应着一国的制度环境。
在其他制度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单纯改变公司治理模式反而会降低经济效率。
u制度的多重均衡特征。
青木认为,以多重均衡观点为基础的多种制度存在的可能决定了经济体制的多样性,多样性
的体制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一个体制内部的各种制度之间是互为补充的。
即使在同一经济体制下,也会因为内部的制度配置的不同而产生经济体制的多样性,公司治理模式的变化需要经济体制内其他制度相应的变化以相互配合。
u不同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
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是多个利
益团体如银行、股东、政府、工会等不同利益主体长期博弈性的结果,治理模式的改变会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既得利益,因而会遭遇变革的阻力。
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也会为公司治理的国际趋同造成障碍。
此外,反对趋同论的学者还认为,目前还不能判定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哪个更具效率。
而且公司治理模式依赖于多种环境因素,同一模式在不同体制下具有不同的治理效率,不能简单照搬他国的公司治理模式。
吉尔森认为,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体制可能会在形式上的差异仍然存在的同时出现功能上的趋同,比如对经理的监督和更换,而功能趋同也并不意味着公司治理的任何功能都会趋同。
杰勒德·
赫蒂希提出公司治理体制虽然有可能出现法律形式上的趋同,但由于法律实施机制的差异,公司治理体制有可能在更为普通的层面上存续(戈登等,2006)。
2、影响公司治理模式演进与趋同的因素
实际上,影响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与趋同的因素可以划分为
两大类,即外部动因和内部动因。
外因包括经济全球化下外国企业的竞争威胁、跨国公司对他国公司治理的影响、来自外国机构投资者的变革公司治理的压力,而内因则包括本国资本市场、法律、机构投资者、企业所有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正是内外动因的趋同推动着一国的公司治理的演变。
讨论公司治理的演进有必要讨论其制度基础,公司治理的变迁是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制度基础共同演进的,比如俄国、日本、中国的治理模式都是受到了经济改革或政治因素的影响。
在使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下,法庭判例对以后类似的案件的裁决有重大影响。
法庭对某一重大经济案件的裁决会很快被其他法庭在今后的裁决中所效仿,因而其法律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变化的适应性比较灵活,适应成本也低。
而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的改变和实施则相对困难,首先在立法过程中会受到各利益主体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而产生的寻租行为的阻碍,而在法律的具体实施中也可能不会顺利,因此公司治理的法律上的趋同也是很困难的。
不同的政治、文化背景下会产生不同的关于公司治理的信息存在方式和信息特征,而信息特征也影响着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依据制度关联理论,公司治理模式与一国的法律、文化、金融等制度具有互补性,公司治理制度不能脱离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辅助性制度而孤立存在。
在一国引进和移植他国的治理
模式的过程中,原有的模式未必湮灭,仍有其一定的生存环境,而新的模式会在与本地的文化、制度相适应的过程中,产生新的意想不到的变异,多种模式在一定的范围内长期存在,多种形式共存。
比如在照搬英美的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资本市场、金融机制、职业经理人市场和监督机制,俄罗斯与中国产生了转轨治理模式,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日本产生了交叉持股和主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