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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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

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

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

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

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

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

人员数量和岗位。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可就此另行协商。

2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

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

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

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相关服务relatedservice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management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chief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

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注册人员。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ofchiefprojectmanagement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

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

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文件签发

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9监理员sitesupervisor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

3基本规定

3.0.1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

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

投资规模、不同阶段、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服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3.0.2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建设

监理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技术、经济、法务、管理等支撑系

统,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监理成果资料管理等工作质量。

3.0.3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遵循适用、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

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0.4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将监理工作中不

能委托的职责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

中所列明的基本职责内容履行职责。

本标准中只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和监理员配置基本数量。

3.0.5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调换专业监理

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0.6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

时在同一区域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

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在总监理工程师兼职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应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兼职在本标准配置表中用“

(1)”统一表示。

3.0.7本标准为工程监理单位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有效履行监理职责,在施工高峰期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的基本人数。

工程监理单位宜根据项目的特点、建筑物功能与布局、

工作与交通条件、地区差异、合同约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要求等实际

情况,在此标准上进行适当调整。

3.0.8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手段牟取中标,而后通过减少监理人员数量、

降低监理人员素质等方式,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3.0.9各地规章制度和建设单位要求超出监理规范范围增设监理人员的,未计入本标

3

若需配置人员,其服务酬金需另行计算并在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

3.0.10工程监理单位应针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特点、技术复杂程度、项目所在地

域等因素,通过协商方式与建设单位确定监理服务报酬。

监理服务报酬应能满足建设单

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岗位、人数、专业能力、服务效果等要求,确保项目监理机

构人员能有效履行监理规范所规定的基本职责。

3.0.11本标准可作为监理招投标、监理合同商签和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价等工作的

参考依据。

3.0.1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实施阶段,即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或建设工程

监理合同终止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工程准备阶段及项目运营阶段工作内容不在本标准

范围之内。

3.0.13本标准中监理员不分专业,但应满足监理规范的执业要求。

3.0.14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工业厂房工程,人员配置可按当期开发建筑面积

或工程概算投资额,采用本标准中相应区间值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4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4.1一般规定

4.1.1本标准所指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包括住宅工程、一般公共建筑(Ⅰ)和一般公共

建筑(Ⅱ)等三类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未列入本标准系列。

4.1.2工程监理单位应结合房屋建筑工程特点,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投资、

建设工期、监理服务费用、不同施工阶段高峰期工作强度等进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4.2住宅工程

4.2.1工程监理单位在按表4-1配置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时,应根据建设项目

基础、主体结构形式,不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具体内容和范围等,科学合理、有效均

衡地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配置相应人员数量。

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表4-1

总建筑面积

(M:

平方米)

各岗位人员配置数量(人)

区间值

总监理

工程师

专业监理

监理员合计

M≤60000

单栋

(1)10~12~3

多栋

(1)10~22~4

60000<M≤120000

(1)1~22~34~6

120000<M≤20000012~33~56~9

200000<M≤30000013~65~89~15

300000<M≤50000016~98~1215~22

500000<M≤80000019~1212~1622~29

800000<M

建筑面积每增加3万m2,需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

增加监理员1名。

5

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4.3.1本标准所述一般公共建筑(Ⅰ)是指具备使用上公共开放性、功能多样性、人

流交通大量性、建筑结构复杂性、建筑风格时代性等特点的单体或群体建筑。

4.3.2工程监理单位在按表4-2所列工程概算投资额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时,

应充分考虑一般公共建筑(Ⅰ)建设标准高、专业种类多、建设周期长、社会影响大、

公众普遍关注等特点。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表4-2

工程概算投资额

(N:

万元)

N≤3000

(1)10~12~3

3000<N≤5000

(1)11~23~4

5000<N≤10000

(1)1~22~34~6

10000<N≤30000

(1)2~33~46~8

30000<N≤6000013~54~58~11

60000<N≤10000015~65~911~16

100000<N

工程概算投资额每增加1.5亿,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增

加监理员1名。

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4.4.1本标准所述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是指一般状态下生产的单层和多层工业厂

房建筑以及仓储类建筑。

单层工业厂房建筑一般指机械、冶金、纺织、化工等行业厂房;

多层工业厂房建筑一般是指为轻工、电子、仪表、通信、医药等生产和配套服务项目。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人员配置见表4-3。

6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表4-3

岗位人员配置数量(人)

10000<N≤30000

(1)2~336~7

30000<N≤6000013~43~57~10

60000<N≤10000014~65~810~15

工程概算投资额每增加2亿,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增加监

理员1名。

7

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5.1一般规定

5.1.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应制定项目监

理机构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5.1.2工程监理单位应提供企业层级技术支持、资源保障和综合管理等服务,保证项

目监理机构能及时得到有效支持和帮助。

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5.2.1建立健全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整体运行有效。

5.2.2工程监理单位应签订有效监理合同,向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监理合同交底。

合同交底工作需要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职责、目标和有关要求。

对于关键特殊工

序、危大工程等应重点予以明确,并形成监理合同交底记录。

5.2.3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选派符合要求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签署授权委

托书。

5.2.4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和本标

准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施工现场。

5.2.5工程监理单位应配备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常用检测仪器设备和工器具,为

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5.2.6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审批项目监理规划、审核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2.7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

等继续教育,并形成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

5.2.8工程监理单位应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工程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并提

出改进意见。

5.2.9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检查项目监理机构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及落实情况。

5.2.10工程监理单位应充分发挥企业专家作用,适时选派有关方面专家进驻项目监

理机构指导专业监理工作;

企业专家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工程项目和监理机构实施

8

远程监控和在线服务,确保项目建设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

5.3其他

5.3.1根据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要求和建设单位特殊需要,工程监理单位为满

足规章要求和特殊需要而增加的施工阶段工程监理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并另取相

关费用,以确保工程监理实际工作满足有关需要。

5.3.2本标准已考虑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信息化管理,提升监理工作方

法和手段,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BIM技术等,建立工程监理单位技术后台

支撑和多方协同信息化系统,发挥信息管理系统的调配功能,提升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

源服务效率。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10

条文说明

11

1.0.1近年来,工程监理标准化特别是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化工作越来越受到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高度重视,一些行业已建立了有关标准。

但是,通过广泛调查,发现各地这类规章和标准差异性较大。

本标准是按照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尤其遵循监理规范,通过对全国部分省、市、区调研,借鉴相关地

区和行业此类标准,针对“房屋建筑工程”所包含的专业工程特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

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优化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力资源而编制的团体标准。

1.0.2本标准中相关服务活动是指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建设

单位,超出监理规范要求而提出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深度等工作。

1.0.3随着时代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工程监理

工作得到广泛应用,工程建设管理、建造技术+互联网+BIM愈来愈普遍,单纯依靠项目

监理机构人员数量增加而提升监理服务质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监理服务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在提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专业能力、执业能力(即“精前端”)同时,利

用数字化管理系统整合专业性人才和稀缺性人才资源(即“强后台”)为建设单位提供有

高附加值的工程监理服务。

本标准正是基于当前实际状况和未来发展需求而编制形成的。

1.0.4本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职”监理

服务内容。

对于有关部门要求或建设单位提出的诸如前期建设手续、勘察现场管理、安

全旁站以及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巡视员、专职司机、翻译、行政文员等情形未

包含在本标准之中;

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前后阶段工作范围、内容存

在诸多延续和关联,不同地点、环境、项目特点也会带来监理服务工作深度不同,工程

监理单位应本着“以顾客需求为关注焦点”原则,积极稳妥地协助建设单位处理好相关工

作,友好协商议定相关服务费用,调配企业有关资源,保证服务工作质量和效果。

12

2.0.1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或经

济组织。

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更不

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应该成为客观公平的第三方。

2.0.2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

建设单位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均属于相关服务。

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中一项、多项或全部服

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0.3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具有技术、经济、法务和行政管理特征。

本标准确定,对于

有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经过行业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一级注册人

员,也可担任本专业(注册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经过行业组织的监理

业务培训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二级注册人员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

可担任本专业三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3

3.0.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所在区域、工程特点、建设周期、

项目技术复杂程度,委托监理合同要求,施工单位综合管理水平、建设单位自身管理能

力、监理人员人均年产值指标和监理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

监理服务费用对项目监理机

构人员配置和工作积极性影响较大,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正常合理的监理

费用投入,以保证企业合理利润和监理人员的合理待遇。

3.0.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应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的要求,当总监理工程师兼

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兼职项目应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由总监

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其主导专业应满足不同

施工阶段施工特点的要求,监理员应满足监理工作需求。

3.0.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职责及应遵守的规定应如下:

一、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

14、参与或配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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