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2度《大容规》与TSGR0004《固容规》主要变化对照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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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采用了国际单位制,利于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2、定义

注1-1:

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定义的注1-1中,增加“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删除原固容规1.5不适用范围中的“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此修改意味着作为过程装置中工艺设备的余热锅炉可以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计制造,也可以按本规程设计制造,具体按哪个规程设计制造由设计者决定,并且依据所选用的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3、适用范围

1.3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1.3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³

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

①、容积≤0.03m³

的压力容器;

②、内直径≤150mm的压力容器;

以上两类压力容器都不归《大容规》管辖,即可不监检且不需划分类别,但其设计制造要符合有关规范及标准(GB150-2011、GB/T151-2014或NB/T47012-2010等)的规定。

注1—4:

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³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对于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压力容器适用范围调整为“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³

”。

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章至第4章的规定: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注1-5)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体现分类安全监管的理念。

将原固容规中的1.4.1根据容器危险程度拆分成两部分(新规程的1.4.1和1.4.2),其中新的1.4.1由原固容规中的1.4.1

(2)和(3)而来,所包含的容器介质相对复杂、危险性相对较高,对相应设备增加压力容器材料的要求。

1.4.1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属于在用过程中难以检验或者检验意义不大的容器,但这些压力容器若盛装危险介质或者设计参数较高,其危险性依然较大,如果不进行定期检验,则更应关注其设计制造过程对安全性能的控制,因此本次修订:

一是改变了原固容规统一将其划为第Ⅰ类压力容器的做法,规定1.4.1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按图A-1或者图A-2进行分类,以保证对不同类别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要求在这些压力容器上得以落实;

二是增加了材料要求。

应当注意,1.4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需要进行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1.4.1

(1)“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改为“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扩大了冷箱内压力容器的范围(但不包括子母罐、双层球罐等特殊产品)。

冷箱内的压力容器被珠光砂等隔热材料包围,在使用过程中难以检验,不仅是空分装置,其他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存在同样问题,应当同样对待。

对于子母罐、双层球罐等堆积绝热的压力容器,因其危险性较大,故没有纳入本规程1.4中,仍需满足本规程所有要求。

对于上述冷箱、子母罐、双层球罐等堆积绝热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应当特别注意3.1.14

(2)、3.2.10.2.2.2(5)等条款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当采用安全状态监测等方式(监测其压力、温度、液位、泄漏等)保障其安全运行。

1.4.1

(2)中,对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的简化监管仅限定在盛装危险性较小的第二组介质的套管;

盛装危险性较大的第一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需满足本规程的所有要求。

钎焊板式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危险性较小,本次修订将其列入不适用范围1.5(5)中,不再进行监管。

新增“超高压管式反应器”列入1.4.1(3)中。

按新调整的压力容器范围界定,超高压管式反应器只能按外套管划为低类别压力容器,但其承受超高压的腔体部分(内管)具有更大的危险性,设计制造者更应关注其选材、强度计算、制造质量控制等问题。

取消了关于“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说明。

1.4.2由原固容规中的1.4.1

(1)、(4)、(5)和(8)而来,要求与原固容规基本一致,但需按附件A进行分类。

1.4.2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与1.4.1类似,但危险性相对较低,本次修订也改变了原固容规统一将其划为第Ⅰ类压力容器的做法,规定1.4.2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按图A-1或者图A-2进行分类,以保证对不同类别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要求在1.4.2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上得以落实;

1.4.2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同样需要进行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原固容规1.4.1(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1.4.1(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危险性较小,本次修订将其列入到1.5(7)、(8)中,不再进行监管。

1.4.2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3)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4)蓄能器承压壳体

1.4.2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4.3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5、不适用范围

1.5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1.5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容器:

(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容器;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与大气连通的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造纸轧辊等);

(5)板式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6)常压容器的蒸汽加热排管、过程装置中的管式加热炉;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9)无增强的塑料制压力容器。

总体来说,不适用范围内的容器仍然符合1.3的定义,但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需要按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管的容器,包括1.5

(1)的容器;

第二种是由国家特定的监管部门统一管理、应用于特定领域且管理方式手段有较大不同,包括1.5

(2)的容器;

第三种是危险性较小,事故很少,不需要监管的,包括1.5(3)至(9)的容器,这些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仍需要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其安全管理。

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含全焊式、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等,危险性较小,本次修订统一调整列入到不适用范围1.5(5)中,不再进行监管。

6、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安全附件及仪表。

在新规程适用范围里增加了仪表。

1.6.1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1.6.1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本次修订本规程包括了非金属压力容器,因此在本体范围界定时,将“焊接连接”改成“焊接(粘接)连接”。

规范“壳体”含义,壳体一般指由筒体(含变径段)、球壳板、非圆形容器的壳板、封头、平盖等受压元件组成的封闭腔体;

同时全文统一规范壳体、筒体、封头等的用法。

M36以上(含M36)螺柱均为主要受压元件,不再用主螺柱的提法;

同时全文统一规范螺柱、螺栓、紧固件的用法。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节(含变径段)、球壳板、非圆形容器的壳板、封头、平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热交换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6.2安全附件及仪表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易熔塞、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

压力容器的仪表,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压力、温度、液位等测量仪表。

本次修订区分了安全附件和仪表的概念。

安全附件应当是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自主启动相应动作从而对压力容器起到保护作用的附件;

而仪表只是起到某种参数指示作用,当出现异常情况时没有相应保护动作。

以往包括仪表在内的安全附件概念过于宽泛,使得一些具体技术要求难以表述,一些技术要求难以落实到位。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易熔塞、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

仪表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压力、温度、液位等测量仪表。

本规程第9章的内容也相应作了调整,标题改为“安全附件及仪表”,内容上也分开提出技术要求。

今后,随着行业的发展,将在本规程中逐步增加安全附件和仪表的种类,并对其提出更加具体完善的技术要求。

7、压力容器分类

1.7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1.7压力容器分类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Ⅰ、Ⅱ、Ⅲ类(注1-6),压力容器分类方法见附件A。

注1-6:

本规程划分的第Ⅰ、Ⅱ、Ⅲ类压力容器等同于特种设备品种中的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本规程中超高压容器划分为第Ⅲ类压力容器。

增加“注1-6:

本规程划分的第Ⅰ、Ⅱ、Ⅲ类压力容器等同于特种设备目录品种中的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本规程中超高压容器划分为第Ⅲ类压力容器。

”说明本规程的压力容器分类与特种设备目录中设备品种的关系。

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1.8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8

(1)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应当同时符合本规程及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以下简称产品标准)的规定。

本规程1.8

(2)在原固容规1.11

(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强调压力容器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应当同时满足本规程及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本条实际是在说明“双满足原则”,当法规与标准的要求不一致时,按要求高者执行。

本条引出了“产品标准”的概念,在本规程的后续内容中多有提及,以“产品标准”替代了原固容规中“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提法。

原则上讲,产品标准必须满足法规的基本安全要求,但目前,涉及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产品标准众多(并且出自十几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的修订、更新迟缓,不能保证所有的压力容器产品标准都满足法规要求,因此还有必要强调“双满足原则”。

材料

1、材料制造许可

2.1(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取消

这是采购部门需要注意的地方

2、材料追溯信息化

2.1(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2.1.1(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刷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大容规》实施后采购部门可以要求供货厂家印上二维码之类的标识

3、球墨铸铁牌号增加

2.6

(2)球墨铸铁,牌号为QT400—18R和QT400-18L

2.2.3.1

(2)球墨铸铁,牌号为QT350—22R、QT350—22L、QT400—18R和QT400-18L

球墨铸铁材料增加到4种,为我们使用球墨铸铁材料制造有关受压元件指引了方向,但有关标准还没有发布,可作为未来降低成本的储备。

4、增加铸钢材料

2.2.4铸钢容器技术要求

可作为未来降低成本的储备。

5、焊缝金属的要求有所变化

2.12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规定的限值,当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2.2.6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拉伸性能满足母材标准规定的下限值,冲击吸收能量满足本规程表2-1的规定;

当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产品合格率,降低焊接难度,对焊材要求有所降低。

设计

1、质量负责主体有所变化

3.1

(1)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格、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

3.1.1

(1)设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负责;

本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修改而来,明确了具体责任人

2、设计单位有关措辞发生变化

3.1.1

(2)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质、设计类别、品种和范围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此种说法更加严谨

3、风险评估报告要求范围扩大

3.4.1

(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3.1.4.1

(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风险评估报告(需要时)、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对风险评估报告有所要求,当采购方要求风险评估报告时,设计方工作量有所增加;

4、设计文件的签署变化

3.4.2.1设计总图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当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的批准签字。

3.1.4.2设计文件中的风险评估报告、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总图,至少进行设计、校核、审核3级签署;

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和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还应当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的批准(4级签署)。

对设计文件的签署问题进行具体描述,避免歧义;

5、表面无损检测要求提高

3.2.10.2.2.4

(2)采用气压或者气液组合耐压试验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

增加了采用气压耐压试验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要求,这就要求干式蒸发器壳程都要改为液压耐压试验,而且我们的干式蒸发器管程、干式冷凝器壳程和降膜壳管壳程的焊接接头都要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制造

产品铭牌内容变化

4.1.5(14)容积(换热面积);

4.1.6(14)自重和容积(换热面积);

需将压力容器铭牌中的“容器净重”需改为“容器自重”。

监督检验

6.1.2.1实施制造监检的产品

(3)单独出厂并且具有焊缝的筒节、封头及球壳板,或者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换热管束。

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用的整体式封头不再进行监检,可降低封头价格,节约成本并且到货期大大缩短。

附件C

现已修改为质量证明文件中

需将压力容器铭牌中“质量证明书”改为“质量证明文件”。

规程施行时间

旧规程中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

2016年10月1日

《大容规》正式实施后以上条款开始实施

注:

1、以上《大容规》有关变化的正式实施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在以后下发的实施意见后视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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