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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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书育人;
乐教勤业;
教育民主;
教育公正;
人格师范;
依法执教
第4章教师职业道德范畴
第5章1、教师公正的决定因素:
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教育制度、教育职业劳动目的制约;
取决于教师对教育规律和每个学生情况的认识水平;
取决于教师觉悟的提高
第6章作用:
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保证教育任务的顺利完成;
调动每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形成教师威信;
给学生的道德心灵以良好影响
第7章2、教育义务的作用:
减少和协调教育工作中的“冲突情势”,保证教育劳动顺利进行;
使教师在教育劳动中自觉进行道德上的综合判断,选择正确的教育行为;
在教育劳动中自觉培养高尚的师德品质
第8章3、教师荣誉的内容体现方面:
光荣的角色称号;
无私的职业特性;
崇高的人格形象;
丰厚的劳动回报
第9章正确对待荣誉的要求:
要处理好集体荣誉和个人荣誉的关系;
要处理好自尊与谦逊的关系
第10章4、教师威信的意义:
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道德基础;
直接影响教育劳动的效果;
教师不断自我完善、自我进取的积极精神因素
第11章形成途径:
学校教育教学实践活动;
日常的师生交往;
第一印象的建立
第12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13章1、基本规范:
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第14章2、在教育职业中的道德规范及各自意义与要求
第15章热爱教育、乐于奉献:
热爱教育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乐于奉献是人民教师的本色
第16章教书育人、尽职尽责: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根本道德责任;
兢兢业业,扎实练就基本功
第17章严谨治学、提高水平:
意义:
培养学生良好学风;
提高教师素质;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要求:
好学不倦,精通业务;
把握规律,科学施教;
严于律己,精益求精;
不断探索,勇于创新
第18章3、在师生关系中的道德规范及各自意义与要求
第19章热爱学生:
爱是学生的需要;
爱是教育的桥梁;
爱是培养学生高尚的社会情感的重要手段。
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
把爱的种子撒向每一个学生;
保持对学生稳固而持久的爱
第20章尊重学生:
学生会自尊、自信、自强不息;
调动学生接受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尊重学生的自尊心、个性
第21章了解学生:
教师培养爱生之情的需要;
教育学生的客观需要。
努力使自己成为学生的朋友;
克服某些心理效应的影响,深入地了解学生
第22章公正地对待学生:
坚持教育公正不仅有其实现公正化教育目的的要求,也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所必需。
教师必须具有一颗无私的心
第23章严格要求学生:
爱的体现和学生成长的需要;
充分发挥学生的内在潜力,促其成才的需要。
谆谆善诱,诲人不倦;
严而有度,严而有方;
合理要求,持之以恒
第24章教学相长:
要求:
不断地从学生的“学”中汲取营养来改进自己的“教”;
真心实意地欢迎学生指出错误并勇于公开承认错误;
鼓励和支持学生提出不同于自己看法的独立见解;
有欢迎、鼓励和支持学生超过自己的宽阔胸怀
第25章4、在教师集体中的道德规范及各自意义与要求
第26章尊重同事:
是尊重人的道德要求在教育劳动中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良好的教师集体的形成。
尊重同一学科的同事;
尊重不同学科的教师;
尊重优秀的和暂时处于后进状态的同事;
尊重持不同学术观点和教育思想的同事;
不同年龄教师之间要相互尊重;
领导与教师之间要相互尊重
第27章团结协作:
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
是教师人格的必备要素;
是提高教师自身能力的有效途径;
是形成良好校风的重要保障。
谦虚为怀,有自知之明;
严于律己,以诚待人;
必须努力培养自己的竞争意识,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敢于竞争,乐于进取
第28章公平竞争:
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
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需要;
是促使教师个体奋发向上的内在动力。
竞争的手段必须符合道德;
应妥善处理好教师集体中竞争和协作的关系;
教师要有开拓进取、敢于创新的精神
第29章维护集体荣誉:
集体荣誉感是集体凝聚力的来源。
集体荣誉感意味着敬业乐群。
要把为社会、为集体做贡献作为人生的最高价值
第30章5、在自身建设中的道德规范及各自意义与要求
第31章依法执教:
是强化教育社会功能所必需的;
是普及义务教育所必需的;
是教育规范化、有序化所必需的;
是保证教育人道化所必需的。
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奉公守法的模范
第32章爱岗敬业:
是保持教师队伍稳定的基础;
是乐教勤业的动力源泉;
爱岗敬业才能在岗位上有所作为。
热爱教育,乐于从教;
教书育人,尽职尽责;
学而不厌,诲人不倦;
认真工作,不敷衍塞责;
勤奋钻研,科学施教;
淡泊名利,育人为乐
第33章廉洁从教:
是社会择师的首要人格条件;
是为师立教的根本;
是“树人”的根本人格条件;
是培养学生良好情操的活的源泉;
是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是非观念的重要因素;
是转化社会风气的重要举措。
保持廉洁自律,坚持高尚情操;
抵制不良风气,保持教育公正;
发扬奉献精神,淡泊功名利禄;
接受外在监督,增强廉教意识
第34章为人师表:
既是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也是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
语言规范健康;
教态高雅自如;
仪表朴实大方;
身教重于言教
第35章教师职业道德培养
第36章1、意义:
是教育发展、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
是教师实现自身价值、完善人格的需要;
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第37章2、任务和内容:
提高认识;
陶冶情感、磨练意志、坚定信念、培养行为
第38章3、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
是培养教师社会主义师德品质的重要环节;
是纠正不良教风、校风的有力手段;
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第39章特点:
职业针对性;
自教互教性;
同时多端性;
渐进重复性
第40章原则:
传授知识与实践锻炼相结合;
组织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正面教育与批评疏导相结合;
严格要求与尊重信任相结合;
个人示范和集体影响相结合;
榜样引导与正确舆论相结合;
理论灌输与多种活动相结合;
道德教育与其他教育相结合
第41章方法:
说理疏导;
榜样教育;
实践锻炼;
对比教育;
情感陶冶
第42章4、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意义:
是教师人格不断发展完善的需要;
是完成教师崇高职责和历史使命的需要;
是教育迎接新世纪挑战的需要;
是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需要;
是做好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43章基本原则:
知和行的统一;
动机和效果的统一;
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个人和社会结合;
继承和创新结合
第44章方法:
致知、内省、慎独、学习、践履
第45章5、教师职业道德内化的意义:
是教师个体道德品质形成的重要条件;
是教师职业道德由他律向自律转化的需要;
是教师道德人格完善的重要环节;
是实现教师现代化的需要
第46章过程:
培养情感;
坚定信念;
磨练意志;
培养习惯
第47章条件:
社会道德教育;
个体道德修养;
道德评价
第48章教师职业道德评价
第49章1、作用:
对教师职业道德理想、规范的形成起到保障、维护作用;
是使教师职业道德理想、规范转化为职业道德行为的一个重要机制;
对教师个体思想、行为的道德价值起评判作用;
是调节教育人际关系的杠杆;
是改善教师职业道德氛围的有力武器
第50章功能:
评定;
分析反馈;
预测;
导向
第51章标准:
善恶;
职责;
素质
第52章依据:
动机与效果统一;
目的和手段统一;
理想与现实统一
第53章2、方式和方法的外在形式:
学生评价;
他人评价;
社会评价;
传统习俗
第54章具体方法:
外部评价:
相对;
绝对;
定性;
定量。
自我评价:
参照、量表自评、横向比较、期望值比较
教育政策法规
第1章导论
第2章1、依法治教基本要求:
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第3章2、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第4章3、依法治教基本原则:
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
受教育机会平等;
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教育法制统一
第5章4、推进我国依法治教具体措施:
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
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6章5、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异同:
异:
制定主体;
表现形式;
实施方式;
作用。
同:
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内容和根本任务相同
第7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8章1、教育法含义:
一种行为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第9章2、教育法的特征:
规定具有公定力;
规定性具有强制性;
多变性;
在其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第10章3、教育法的原则:
方向性、公益性、平等性、终身性
第11章4、教育法的作用:
规范:
指引;
评价;
教育;
强制。
社会: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第12章5、教育法律规范结构三要素:
法定条件;
行为准则;
法律后果
第13章6、教育法渊源:
宪法:
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规章。
教育法的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第14章7、教育法律关系特征:
是依照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中的体现;
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应予以相应制裁;
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第15章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第16章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17章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
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等级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第18章特点:
设立学校的目的与衡量标准不同于企业;
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
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第19章2、学校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20章义务:
遵守法律;
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
第21章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承担的职责:
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杂费;
学校应当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22章3、学生的基本权利:
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
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
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申诉权;
人身权
第23章4、学生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24章5、学生权利义务在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年龄特点;
心理特点;
生理特点
第25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26章1、教师的法律地位:
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
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
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第27章2、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自主;
学术自由;
管理学生;
获取报酬;
参与教育管理;
培训进修;
申诉
第28章义务:
遵纪守法;
教育教学;
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尊重学生人格;
保护学生权益;
提高思想业务水平
第29章3、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资格;
职务;
聘任;
培养与培训;
考核与奖惩;
待遇;
第30章4、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
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31章教育法律责任
第32章1、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第33章种类:
行政;
民事;
刑事
第34章构成要件:
有损害事实;
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35章2、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律制裁:
刑事;
行政
第36章3、教育法律形式:
制裁:
人身罚;
能力罚;
财产罚;
申诫罚。
补救:
财产;
精神;
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强制:
强制的实质在于强制违法者履行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制裁的实质则是剥夺违法者的某种权利;
强制一般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而不是对违法者的问题作出处理或结论
第37章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学校与校长;
教师;
学生;
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第38章5、学生伤害事故常见表现:
运动伤害;
课余伤害;
校外活动事故
第39章原因分析:
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体罚或变相体罚;
安全措施不力;
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第40章6、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种法律制度;
两者有区别;
学校承担监护委托时,要承担监护职责
第41章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内容:
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
适用的范围;
学校责任的性质;
伤害事故的类型;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
第42章8、学校承担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特征:
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
在校学生发生的;
人身损害事故
第43章标准:
过错原则
第44章赔偿依据:
事故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
当事人承担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前者《办法》第二十三条将其归结为“依法”,根据《教育法》和民法确定的过错归责原则来确定学校一起其他事故当事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事故当事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后者《办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赔偿的范围与标准,解决负有事故赔偿责任当事人赔偿多少的问题
第45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46章1、特征:
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第47章2、作用:
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
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第48章途径:
诉讼;
其他
第49章3、教育行政复议特点:
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第50章范围:
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
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
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第51章管辖: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特定管辖
第52章程序: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执行
第53章4、教育行政诉讼特点:
主管恒定;
诉权专属;
标的确定;
被告举证;
不得调解
第54章范围: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55章管辖:
级别;
地域;
裁定
第56章起诉条件: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57章诉讼过程:
起诉;
判决;
第58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