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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最新】文档格式.docx

第十三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应综合城市规模、城市性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排水规划等因素,在研究排放污水量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近年排水资料的分析论证,并结合技术进步,合理确定近期规模,预测远期规模。

污水量一般由城市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及其他水量构成。

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由污水管渠系统、泵站、污水厂构成,宜包括下列设施:

一、污水管渠系统:

主要包括管渠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泵站:

主要包括泵房、变配电、通信及生产行政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等。

三、污水厂:

包括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配套设施

、生产行政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等。

第十五条污水厂生产设施宜包括下列项目:

一级污水厂:

除渣、污水提升、沉砂、沉淀、出水消毒设施,污泥储存和提升设施,污泥浓缩、污泥消化系统、污泥脱水与污泥处置设施等。

二级污水厂:

生物处理系统及一级污水厂所列的项目。

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可设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一、二级污水厂有条件时并应设置污水、污泥资源化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污水厂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宜包括:

变配电、生产控制系统、计量、给排水、维修、交通运输(含车库)、试验及化验、仓库、照明、锅炉房

、管配件堆场、消防和通信等设施。

第十七条污水厂行政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宜包括:

办公室、食堂、浴室

、值班宿舍、托儿所、绿化等设施。

第十八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生产需要和依托条件合理确定。

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三章工艺与装备

第十九条污水管渠的设置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污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建设。

管渠的材质和最大埋深必须经技术经济论证

,并应考虑施工条件和管理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污水泵站的设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排水规划,从工程实际出发,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泵站的土建部分宜按远期规模建设,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并应选择高效节能、管理方便的泵机,有条件时可选择潜水泵。

泵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根据污水水质与水量、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与利用情况,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优先选用低能耗、低运行费、低投入及少占地、操作管理方便的成熟处理工艺。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级别应根据污水水质、水体对排水的水质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当要求悬浮物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处理效率分别为40%~55%和20%~30%时,可选用污水一级处理;

当要求悬浮物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处理效率不低于80%时,可选用污水二级处理。

污水二级处理的出水水质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BOD≤30mg/l;

二、SS≤30mg/l;

三、CODcr≤120mg/l。

对排放水体为封闭水域、现已富营养化或存在富营养化威胁的水域以及污水处理后进行再用的,可选用除磷脱氮工艺、三级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

第二十三条污水一级处理常规工艺为除渣、沉砂、沉淀和出水消毒等;

污水二级处理常规工艺主要为一级处理、生物处理系统等。

选择污水深度处理与污水三级处理工艺时,可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污水深度处理应采用经济实用的工艺。

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工艺与装备,应用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

主要工艺装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渣:

新建污水厂宜设置粗、细两道格栅。

水泵前必须设置格栅。

格栅除污可采用机械或人工清除,栅渣量大于0.2m3/d或有条件时应采用机械清除和皮带输送及其他小型运输工具运输,集中处置。

二、沉砂:

污水厂应设置沉砂设施,大于Ⅴ类规模的污水厂可采用曝气沉砂工艺,机械除砂。

污水厂宜设置贮砂池或晒砂场,并注重对砂的处置。

三、沉淀:

污水厂应设置沉淀设施,沉淀可分为初次沉淀和二次沉淀。

初次沉淀设施的设置应视污水水质和工艺流程确定。

大于Ⅴ类规模的污水厂宜采用机械排泥。

初次沉淀应有浮渣撇除设施,二次沉淀的浮渣撇除设施可视水质条件确定。

四、生物处理:

生物处理可分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大类。

1.活性污泥法:

曝气池供氧方式可分为机械曝气与鼓风曝气;

供氧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污水厂规模、能耗、管理等技术经济条件,并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大于Ⅲ类规模的污水厂宜采用鼓风曝气,并尽量选用离心式鼓风机和微孔曝气设备。

2.生物膜法:

小于Ⅴ类规模的污水厂,污水生物处理可采用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处理前应经沉砂、沉淀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合适处理环境的小城市,在符合国家污水稳定塘设计的有关规定时,可采用污水稳定塘处理工艺,但必须设预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选择灌溉田作为污水处理工艺时,必须综合考虑污水水质、土地净化能力、土地使用与利用情况、当地自然环境、预处理要求和出水水质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污水进入灌溉田前必须进行预处理,并严格控制进入灌溉田污水的病原体、重金属元素和难降解有机物,不得对作物生长和人畜食用、土壤、地下水、周围空气带来危害,进入灌溉田的污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沿海、沿江城市,可充分利用大水体的环境容量。

污水处理选择污水深水排海、排江时,必须经技术经济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并对污水

水质、水体功能、环境容量和水力条件及自净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

污水排放前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

第二十八条污水厂出水消毒工艺应根据污水水质与受纳水体功能要求综合考虑确定,宜采用加氯消毒。

第二十九条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进行处理与处置。

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泥量、污泥性质、最终处置方法及对自然环境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常规处理工艺宜为浓缩、消化、脱水。

第三十条污泥浓缩应采用重力浓缩。

重力浓缩可设搅拌和撇浮渣设施。

对比重接近1.0t/m3的污泥,经技术经济分析,可采用气浮浓缩等行之有效的浓缩方法。

当湿污泥用作肥料时,污泥的浓缩与贮存宜采用湿污泥池。

第三十一条污水厂宜根据污泥产量、污泥质量、环境要求设置污泥消化设施。

消化方式应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可采用厌氧消化或好氧消化。

但一般情况下宜采用中温厌氧消化,污泥的搅拌应充分利用污泥气。

第三十二条污泥脱水宜采用机械脱水。

污泥机械脱水设备的类型,应按污泥的脱水性质和脱水污泥含水率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新建污水厂宜采用带式压滤机。

第三十三条污泥的处置应根据当地自然环境条件,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可作为农业、林业、绿化用肥料,或采用卫生填埋等方法。

处置的污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污水厂的水、气、泥计量设备应以满足生产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

计量设备的选择与位置确定,应根据被测物质的性质、工艺要求等确定。

第三十五条污水厂、泵站机械设备配置应以节能、高效、方便操作与维护、保证安全生产为原则,并应与生产控制系统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污水厂、泵站的生产管理及控制的自动化水平,应根据建设规模、污水处理级别、城市性质、经济条件及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合理确定。

控制系统应在保证污水厂出水水质、节能、经济、安全和适用的前提下,运行可靠,便于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新建的Ⅰ、Ⅱ类规模污水厂的生产管理与控制,宜采用集中管理和监视、分散控制的计算机控制系统。

计算机控制系统应能够监视主要设备的运行工况与工艺参数,提供超限报警及制作报表等功能,对有条件的生产过程实现自动控制。

新建的Ⅲ、Ⅳ类规模污水厂的生产管理与控制,宜采用微型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或仪表检测系统;

在重要工艺环节应设置检测仪表,有条件时可实现单元自动控制。

原有和新建的Ⅴ类及以下规模的污水厂可根据实

际情况,采用继电器控制或手动控制。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现场手动操作条件。

第四章配套工程

第三十八条 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配套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和专业化协作条件,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

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污水厂、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

当地供电条件困难或负荷较小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线路供电。

对重要的污水厂和泵站以及不能停电的工艺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第四十条 污水厂的生活和辅助生产用水,宜由城市给水管网供给。

有条件的污水厂,尤其是缺水地区或大于Ⅲ类规模污水厂的辅助生产、厂区绿化等所需的低质用水,应优先采用符合有关用水水质标准的净化污水。

第四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对易腐蚀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材料及设备等设施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应具体分析腐蚀的性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用经济合理、技术可靠的防腐蚀方法,并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污水厂的维修、运输等设施的装备水平应以满足正常生产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

非经常性维修、运输设备的修理宜考虑专业化协作条件,不应自设全套设施。

第四十三条 污水厂化验设备的配置应以满足生产正常需要为原则,根据常规化验项目、污水厂的规模和处理级别等确定;

一个城市有几个污水厂时,应设一个中心化验室。

承担工业废水水质监测及独立性较强的污水厂的中心化验室,化验设备可增加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等。

污水厂化验设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专业化协作条件,不宜全套设置。

第四十四条 建设规模为Ⅰ类及以上的污水厂,可设置污水处理水质试验设施,试验应以保证污水厂出水水质、提高管理的科学水平、加强污水净化和污泥资源化或无害化研究为主,试验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逐步配套建设,化验设备可适当增加。

第四十五条 污水厂、泵站必须设置消防设施。

构筑物、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污水厂、泵站的通信设施应充分考虑所在地区现有的通信条件,通信宜采用有线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污水厂、泵站以及厂内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并能及时与城市排水管理、主要排水单位、供电等部门取得联系。

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四十七条 污水厂、泵站的建筑应符合实用、经济、适当注意美观的建设原则,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八条 污水厂、泵站的附属建筑装修标准,应根据城市性质、周围环境及建设规模等条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

生产建筑物的装修标准应与附属建筑的装修标准相协调,生产构筑物不宜进行特殊的装修处理。

第四十九条 污水厂的生产与行政管理用房和生活福利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可参照表1所列指标采用。

一、二级污水厂生产和生活设施建筑面积指标(m2) 表1

建设规棋

一级污水厂

二级污水厂

生产与行政管理用房

生活福利设施用房

合计

ⅠⅡⅢⅣⅤ

3680~489

2300~2750

1880~1640

3000~4100

1900~340

4900~6440

2000~2300

1220~1330

3220~363

2670~3000

1740~1900

4410~4900

1470~2000

770~1220

2000~2670

1250~1740

3250~4410

920~1470

480~880

1240~110

1800~2000

680~1250

1980~3250

650~920

240~480

140~2350

750~1300

340~680

1090~1980

890~1400

①生产与行政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化验、维修、仓库、传达室、堆棚等。

中心控制应按需要设置。

②生活福利设施用房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

第五十条新建污水厂的职工住宅等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编制定员人数,执行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现行标准。

第五十一条污水厂、泵站的生产构筑物应按工艺要求,结合得联系。

自然与地质条件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

对污水处理构筑物、配水井、泵房吸水井等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加药间、污泥脱水间及辅助建筑宜采用砖混结构,也可根据需要采用框架结构。

所有污水处理构筑物均不应有地下水渗入或向外渗漏,其结构和防水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及其他特殊地区建设的污水厂,泵站等建(构)筑物。

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用地必须根据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土地利用率。

土地征用应以近期为主,结合远期发展,合理征用,不得任意扩大建设用地。

第五十三条污水厂的总平面布置应以节约用地为原则,根据污水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使总平面布置合理、经济、节约能源,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生产行政管理和生活福利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合理,并应与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分别集中布置。

第五十四条污水厂处理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表2所列指标。

生产管理及辅助生产区用地面积宜控制在总用地的15%~30%,不应大于30%。

污水厂建设用地指标[m2/(m3.d)] 表2

一级二级

0.8~0.4

0.5~0.6

0.4~0.6

0.6~0.8

0.8~1.2

0.8~1.0

1.2~1.5

1.0~1.4

1.5~2.0

①表中指标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②表中指标不包括污水厂出水回用需增加的用地。

第五十五条泵站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规模、泵站性质确定。

不应超过表

3所列指标。

泵站建设用地指标(m2) 表3

污水

合流

2000~2700

1500~2200

1500~2000

1200~1500

1000~1500

800~1200

600~1000

400~800

①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占地面积。

②小于Ⅳ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Ⅳ规模的指标控制。

大于Ⅰ类规模的泵站,每增加10万m3/d,用地指标增加800~400m2。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五十六条污水厂、泵站的建设不应影响周围环境。

污水厂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出水排放点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确定,不得影响现有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水体的使用功能。

污泥处理与处置应根据当地环境和技术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第五十七条污水厂建设应充分注意环境的绿化与美化,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应充分利用道路两侧的空地和其他空地进行绿化,新建污水厂的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30%。

第五十八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水泵、电机、鼓风机、锅炉房风机和其他机械产生的噪声,其控制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污水厂消化池、污泥气(沼气)系统所属设施的消防、电气设备的防爆及电力设备的选择和保护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防火、防爆和电力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条污水管道、合流管道、污水厂、泵站的建(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设施。

第六十一条Ⅲ类及以下规模的二级污水厂宜设置危险品仓库,危险品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其他规模的污水厂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十二条加药间及加氯间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七章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第六十三条污水厂、泵站和管渠的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的确定,应以精干、高效、有利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工作效率高。

第六十四条污水厂常规工艺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定员比例可参照表4选用。

污水厂常规工艺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定员比例

表4

人员分类

比例(%)

全部职工定员

100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

70以上

其中:

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

55以上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

18以下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

18~21

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

13~14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

5~7

第六十五条一、二级污水厂的劳动定员可参照表5选用。

一、二级污水厂定员标准[人/(m3.d)] 表5

在20万m3/d基础上每增加10万m3/d增配3~5人

10~6

15~10

20~15

45~20

在20万m3/d基础上

18~10

25~18

32~25

60~30

每增加10万m3/d增配3~5人

工艺复杂需增加人员时,可按实际需要相应增加。

第六十六条污水厂厂外泵站生产工人劳动定员可参照每座3~8人确定。

厂外污水管理渠养护的生产工人定员可参照每1~1.5km配备1人确定。

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六十七条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

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内容与价格等有关变化的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六十八条一级和二级污水厂、污泥处理、泵站、污水管道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6采用。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元/(m3.d)] 表6

类别

建设规模

投资估算指标

100~140

140~200

200~240

240~340

340~480

250~350

350~500

500~600

600~850

850~1200

污泥处理

80~120

120~150

150~180

180~250

污水泵站

10~15

15~20

20~25

25~40

40~60

污水管道

6~10

10~14

14~20

20~28

28~50

①污水厂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只包括厂区围墙内的设施,不包括征地、拆迁、青苗与破路赔偿、电力增容等费用。

②污水管道投资为每公里单位水量(m3/d)的估算指标。

③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材料价格采用北京市1990年材料预算价格计算,不同时间、地点、人工、材料价格变动,可按工程万元实物指标调整后使用。

④表中指标规模大的取低限、规模小的取高限。

第六十九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各分项工程投资所占比例可参照表7选用。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各分项工程投资比例(%) 表7

序号

项目

建筑工程

工艺设备

电气设备

管道配件

1

2

污水厂

一级处理二级处理

60

50

15

28

10

12

污水泵站污水管道

55

25

8

14

-

6

87

第七十条污水厂建设工期定额可参照表8选用。

污水厂建设工期定额 表8

污水处理级别

工期定额(月)

24~36

20~24

16~20

12~16

8~12

32~36

28~32

24~28

18~24

12~28

表中指标规模大的取高限,规模小的低限。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各分项工程单位水量(m3/d)材料消耗指标 表9

钢材

(kg)

水泥

木材(m3)

金属管

非金属管

7~10

4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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