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弊端及对策研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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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里的“最好”这个词儿是有限定条件的,只代表销量,因为实际上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目前问题层出不穷,未能解决但仍“砥砺前行”。

以目前的技术手段,新能源汽车并不能达到预想中完全高效环保的目标。

这个发展态势不由自主让人联想到我国同样发展突飞猛进的光伏产业,作为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

但却出现质疑的声音,认为光伏产业是高耗能高排放产业,无风不起浪,全观光伏产业链确有环境污染的一面。

通过技术改进和政策引导,“上游污染下游清洁”的情况已得到控制并改善。

而新能源汽车产业正重复光伏产业“曾经走过的弯路”,从全局出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应得到合理的引导和规制,使其真正成为绿色环保产业,实现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一、新能源汽车产业弊端

(一)政策盲目扶持

2009《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12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2014年《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家陆续发布了关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政策。

但研究一下就会发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的中心思想是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对其给予政策资金补贴支持,但是对于大众所关注的其是否造成环境污染闭口不谈,其中提到的“创新驱动、政府调控+市场竞争、社会福利本位、因地制宜”四项基本原则成为之后政策的导向,其形成的始终是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举措。

在我国,市场经济受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调控,在某些时间段,这只“无形的手”能够起到积极促进经济活动的良性作用。

但是面对复杂多面的外部环境,市场的调控能力显然稍逊一筹。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这时就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来进行宏观把控。

但是,政府也不是万能的。

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方面,国家倾倒式的扶持力度令人震惊,从新能源汽车的销售数量就可见一斑。

过于草率地推广新能源汽车产业,完全扩大新能源汽车产业下游产业即销售环节的经济和环境收益,而忽略了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上游产业即研发生产环节所造成的环境成本,似乎已经默认了其高效环保的特点。

在打压传统能源汽车的基础上,一味盲目地推崇新能源汽车,这种“因为传统能源汽车污染较大所以要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思维方式,不敢苟同。

这种泛化的大力扶持,政策的有利配合,导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的补贴,一拥而上地新建或者扩大新能源汽车生产流水线。

一些水平较低的企业跟风投资大规模重复建厂,而一些水平较高的企业却因为市场份额被抢占丧失发展机遇。

在这种情况下,新能源汽车行业毫无公平竞争机制可言,行业发展得不到有利的引导。

同时,2016年《关于对新能源汽车安全、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执行有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中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审查涉及的方面。

但是从审查内容来看,仍存在局限:

一是《通知》指出其审查目的在于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在这个前提条件之下得出的审查结果自然不是与环保同道,在这里经济要素占据主要地位,经济优先显然与如今社会理想规范层面的要求背道而驰;

二是通知的审查对象仅限于新能源汽车的本体,不涉及全产业链,而新能源汽车产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主要是来源于上游产业来源的不清洁性,流于表面的审查,未能直指其环境效能的本质,自然结论不够全面客观;

三是审查内容为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性能是否达标和提高传统能源汽车环保标准,未涉及到新能源汽车是否真正的能够实现理想规范的高效环保,传统能源汽车污染严重,但并不意味着新能源汽车就一定环保,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来的话,任何事物都一棒子捧一棒子打,这个思维方式是狭隘的。

国内政策对新能源汽车盲目推广,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果去掉政策的光环,用平等的眼光重新审视新能源汽车和传统能源汽车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

参考光伏产业的发展趋势,未来有关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某一环节的环境污染也会雨后春笋般迭出。

所以政策并不是万能的,僵化的政策被一次次修正,全盘肯定必然不对,政策未经深度考量,造成新能源汽车各方面问题此起彼伏,矛盾增多。

(二)法律规则混乱

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从2009年开始已经十年,新能源汽车销售量令人瞩目,汽车保有量相当高,面对如此高涨的情势,首当其冲的应当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指引和规制。

但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缺失,体系不足。

查阅我国新能源汽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新能源汽车领域没有狭义上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即新能源汽车法,只有行政法规对其加以约束,并且受《节约能源法》的统领。

《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是对于新能源汽车的一般性规定,无法对其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包括和规制。

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推广制度、节能目标责任制、税收优惠制度、购车补贴制度等。

不难看出,我国关于新能源汽车相关法律法规的导向是偏向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大力推广和发展,全力支持一边倒的趋势,似乎已经默认了其具有高效环保的功能,刻意忽略环保这个敏感区域的话题,一味地倡导公众积极购买新能源汽车,时间一长,不免引发一些争议。

值得关注的对新能源汽车稍微有限制作用的法律制度有市场准入制度和责任制度,让人不解的是这两方面的法律规制只是泛泛而谈,没有切实执行力。

当下提倡的低碳经济与新能源汽车细致入微的经济性激励制度相比,关注力度和着重点显然是不可一语的差别。

同时,在已经默认新能源汽车高环保效能的前提下,还忽略了同样重要的法律环节即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试想,法律界限不清晰,又得不到有力的监管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个产业能够得到良性发展么?

对于新能源汽车来讲,其隶属于新能源产业,自然是属于环境法项下,上位法理应是环境法。

而环境法在我国是作为社会防卫法也就是安全法颁布实施的,是新兴部门法,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

因此,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具有社会法的属性。

但作为国家大力扶持的新能源汽车在很大程度上受政策的引导,同时也显示出经济法、民法对它的规制,使新能源汽车法律法规又有发展法的萌芽。

相应行政法规徘徊在经济法方面的边缘,注重以经济手段来进行产业规制。

在该项目的发展上不仅不注重侵权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明确,而且在实际运用中又过度仰赖经济法和民法。

尽管环境法在救济方面会运用一些私法途径,但不应被其他法律部门所整合。

而新能源汽车法与环境法律体系相互交叉但并无完全包括在内,有点偏离环境法的范畴,转向其他范畴。

理论上的社会法、公法和私法之分,新能源汽车法律法规均有所涉及。

相关法律法规既涉及到宏观把握调控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也关注私权利的内容。

新能源汽车法律法规的走向偏向了私法的方向。

造成整个法律体系的混乱,在应用法律规制方面不明确。

这里还想提一下关于救济方面的问题。

关于汽车维权方面,当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时,就涉及到汽车售后服务中的“三包”,判定故障是否属于三包时间和范围。

众所周知,2013年我国公布的汽车售后三包服务政策包括“包修、包换、包退”三个方面,传统能源汽车三包的范围包括发动机、变速箱和底盘三大件,对于这三大件又有更具体的要求,此处不再赘述。

而新能源汽车不同于传统能源汽车的就是构造方面,纯电新能源汽车只有电机和减速器,插电新能源汽车相比多了电池组和配套电机,二者的汽车构造均是三包中没有提及到的范围。

显而易见,当新能源汽车发生故障时,生产和销售环节企以新能源汽车故障不包含在三包范围内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各个环节都需要逃避责任,减少自己损失,不得不与消费者玩文字游戏,使得消费者维权困难。

实际中,这些问题此起彼伏,都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在今后也会不断涌出。

上位法不明确、法律缺失、法律部门应用混乱,这些是目前新能源汽车法律法规表现出来的问题,法律规制与法律体系都梳理不清,如何使新能源汽车产业在法律划定的界限内良性发展。

二、新能源汽车产业对策

(一)摆正立场,采取灵活政策

亚当·

斯密认为政府职责在于三个保护,保护国家、保护公民、公共设施建设。

政府的全部管理艺术在于实现人和物的自由,其他方面应无为而治。

参考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对于依靠市场调节无法达到理想规范层面的要求时,政府宏观调控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来讲,政府和市场双管齐下,二者都需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运作。

政府应该端正态度,不能够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进行宏观调控,发挥效能,但不能逾越。

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盲目扩张在这里显得考量不足,太过于激进。

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推广涉及到能源市场的更新换代和环境的高效环保,这是其理想规范层面的最高要求。

理想规范包括三方面:

一是环保处于最高位阶,一切以环保为主任何于环保产生矛盾冲突的都应该被排除在外不被接纳;

二是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发展,这里对经济的发展限定了条件;

第三是在限制中可持续发展,对经济工具转向利用,因为绿色协调的新发展理念意味着经济和环保是协调统一的关系。

国家在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同时,大力打压传统能源汽车,这种僵化的政策是不可取的。

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新能源汽车。

在技术条件稳定提升的情况下,在新能源汽车能够完全或者几乎容纳传统能源汽车的优缺点时,淘汰传统能源汽车才是可取的。

和新能源汽车相比,传统汽车动力是燃油发动机,在使用中不可避免的总会发出噪音,用新能源汽车则不会有噪音污染,因为它就没有噪音来源;

传统能源汽车比新能源汽车的车架结构要复杂得多,新能源汽车也因为运动部件减少,操作上更易于掌握,减少了去修理厂维修保养的烦恼,节省了日常开支;

传统能源汽车最大的问题就是汽车尾气的排放,虽然生产企业都提高了尾气排放标准要求,但日益剧增的汽车数量造成的尾气排放污染相当严重,为此引入高额的汽车尾气遥感监测仪来实施监管,对财力、物力上是不小的开支,而新能源汽车没有排放,因此在这一阶段符合环保要求。

而且电动汽车在运行中停车时不消耗能源的,在制动过程中电动机自动转化成发电机,反过来给蓄电池充电补充能量。

但是看这个产业发展并不能只局限于该产品,放眼于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电池的生产会产生环境污染,汽车自爆情况多有发生,安全性能质疑。

因此,新能源汽车并不是完全有益的,优越性并不是百分百的。

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推广应该是有组织有计划的,不能盲目放任,在一定限度内把控,对传统能源汽车也不能全盘否定,就目前来看,其行程较远、配套设施如加油站的便捷、尾气排放的严格监控等优势也是有目共睹的。

在以后技术手段不断进步的前提下,新能源汽车的高效环保的功能会日益显现出来且毫无异议,而传统能源汽车也会被市场淘汰。

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和众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达成。

因此,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适当引导,切不可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的意见反馈工作,方便及时调整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配置,使新能源汽车产业良性发展。

(二)出台法律,明确法律规制

面对新能源汽车法律缺失、体系混乱的问题,在这里想讲两部分内容,一是针对法律体系进行审视,二是特别关注监管和法律责任。

纵观当下新能源汽车法律体系,行政制度足够却缺少专门立法,行政法规充分考虑的是比例原则的优先适用,兼顾各方面利益平衡,在社会利益、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中博弈,设立专门立法,能够提高法律效力阶层;

其属于安全法却趋向发展法,大局把握,宏观调控,法律属性发生偏差;

其上位法是环境法却交叉经济法、民商法,经济法的意味要远远高于其社会法功能,导致在实际运用中混乱不堪,职责不明。

因此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新能源汽车法律的归属即明确上位法。

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目的说到底还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汽车尾气排放、节约石油能源战略资源,实现绿色协调新发展观,因此,在绿色发展理念下的新能源汽车的环境价值高于一切,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其应理所当然的归属于环境法律部门,受环境法律体系支配,其中不免会运用到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专业辅助,但宗旨必须始终是环境保护,现行行政法规中不符合此的条文要求均应重新考虑,形成利于产业良性发展的法律体系,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

其次,需要确立的是新能源汽车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在部门法律中是指导性、基本性作用,贯穿始终,既引导法律问题走向,又有终局裁决作用。

新能源汽车法律的基本原则来源模糊不清碎片化,应予以明晰。

其隶属环境法,因此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新能源汽车法立法、司法、执法的根本原则指导,即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

再细分,其又受能源法所管控,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相比,新能源汽车法律与能源法更贴切,安全、可持续、效率、与环保相协调原则,应当被运用于新能源汽车整个产业链。

有了指导原则,新能源汽车法律需要立足于自身特色,其基本原则应该即能够完美融入新能源汽车法律体系,又能够与环境法、整个法律体系衔接协调,避免出现冲突和重复,使部门职责叠合导致混乱。

然后,需要确立新能源汽车法律的基本制度。

现有的制度限于补贴、税收优惠等经济性制度,对于市场准入等制度并没有严格规定,杂乱不堪,导致新能源汽车良莠不齐,质量堪忧,出现不少自燃自爆事件。

因此完备的制度是必须的,对于不同权力划分部门来讲职责明确才能有序有效做事。

新能源汽车法律制度可以从能源法律制度来借鉴,并结合自身特有的法律制度,两者辩证统一。

最后,需要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将新能源汽车法律规范的效能阶层提升,在发生纠纷需要援引法律时至少应该是单行法,能够调动更多法律工具。

在保证价值中立的基本上统领整个新能源汽车法律,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更为顺畅。

着重需要研究的是新能源汽车法律中监管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谈监管,有权力必然伴随着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这是更古不变的经验。

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在盲目扶持下未能以强制性法律进行规制,极易出现畸形发展趋势,不利于产业良性发展。

政策引导,市场调控,同时也需要法律对其矫正,使其不致翻船。

而监管则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通过明确监管制度和监管内容,对整个产业链施行严格管控。

在这里可以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分为三个阶段来加入监管制度。

第一阶段是科研阶段,在这一阶段实施监管主要是从源头上减少污染原料的研发,杜绝高污染原材料的使用;

第二阶段是生产制造阶段,在这一阶段实施监管目的是为了提高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质量保证,避免一些不够资质的企业为了骗取巨额补贴粗制滥造,将不合格新能源汽车流入市场,同时监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状况,如果新能源汽车的产生需要付出很大的环境代价,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还有何积极意义可言;

第三阶段是销售阶段,在这一阶段实施监管是要保证汽车销售公司如实提供新能源汽车各项指标,严格避免不合格汽车的销售,同时回馈销售汽车的评价,以便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进行积极有效的调整。

接着来谈法律责任,将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分为三部分实施监管,要配套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相得益彰。

从研发到生产制造到销售,各个阶段的法律责任应因地制宜,具体内容具体分析,在这里涉及到的政府、企业、消费者均有责任。

政府需要发挥职能管理产业,企业承担的事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环保责任,消费者个人应积极担当环保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政府、企业、个人,责任因人而异,但共同的目的是为了产业的良性发展。

法律责任必须始终出现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方方面面,确保整个产业链从头到尾整体上是环保高效的。

当然,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在出台了新能源汽车法,有法可依,才能规范产业发展,促进绿色节约。

三、结论

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得益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广,毋庸置疑的是,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新能源汽车整个产业链必会实现其高效环保的性能,理想规范与现实规范能够协调一致。

但如若在发展过程中继续无专门性法律可依,那么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必会走向歧途,因此法律的出台是众所期待的。

新能源汽车法律的问题也折射出环境法部门的缺陷,作为新兴且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律体系中最高位阶的法律自身不足且统领效力低,专门性立法过时老旧,缝缝补补又三年,没有去旧寸新的意愿,口号性较强,但实际执行无法可依,在救济方面依赖于行政部门、民商法部门,因此环境法方面批漏百出,在如今建设生态文明的大势下,落后的环境法显然德不配位。

这就需要众多的环境法学者的努力,赶上其他部门法的脚步,在优势领域超越,促进环境法学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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