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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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在时间上是对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的整个工程建设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理,在空间上包括工程施工区域和工程影响区域的环境监理,监理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及环保设施监理。
1、施工期环境监理要点
(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监理
本工程施工期废气主要是施工扬尘,其次是施工机械废气。
因此,监理单位重点是通过巡视、检查、记录等工作方法,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做好日常洒水抑制扬尘工作,通过旁站、检查、记录等工作方法,应用专业知识估算施工机械可能产生的废气量及污染因子,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更换污染少的机械设备或者采取环保措施。
施工单位未切实落实施工期环境空气保护措施的,应进行记录、报告、提交表单,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在例会上进行通报和整改总结。
环境监理单位同时应根据日常检查、记录及专业评估,评价施工期环境空气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施工期环境空气保护措施存在变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其效果,效果不佳则及时采取可行措施。
(2)水环境保护措施监理
施工期废水主要是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
监理单位重点是通过巡视、检查、记录的工作方法,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废水的沉淀、隔油等处理措施,以及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简易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处理措施,同事确保废水不随意乱排,尤其是避免直接排入敏感水体。
施工单位废水随意乱排造成敏感水体污染的,应及时记录、报告、提交表单,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在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总结整改情况。
环境监理单位同时应根据日常检查、记录及专
业评估,评价施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施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存在变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其效果,效果不佳则应及时采取可行措施。
(3)声环境保护措施监理
施工期声环境监理,重点是通过巡视、检查、记录、监测等工作方法,监督施工单位施工的高噪声设备及高噪声作业。
对于可能造成施工场界噪声超标并影响声敏感点的,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
进行施工爆破作业时,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护好声环境敏感点。
对于噪声扰民等事件的,及时记录、报告、提交表单,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在例会上通报扰民情况及整改情况。
环境监理单位同时应根据日常检查、记录及专业评估,评价施工期声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施工期声环境保护措施存在变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其效果,效果不佳则及时采取可行措施。
(4)固体废物处理措施监理
施工期主要的固体废物是施工产生的废土(石)。
监理单位主要采取巡视、检查、记录等工作方法,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废石的综合利用措施,减少废石产生量。
同时,还应监督施工单位将产生废石堆放好,做好洒水抑尘、覆盖等工作。
对于施工单位采取固废出处置措施不力的,进行记录和报告,提交表单,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在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并总结整改情况。
(5)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理
施工期主要生态影响是占地和施工扰动。
监理单位主要采取巡视、记录等工作方法,监督施工单位优化占地布局,减少施工营地、材料堆场、废石堆场、施工机械的临时占地。
对于生态意义重大的区域及敏感区域,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绕避措施,减缓施工对该区域的影响,对该区域造成破坏的,及
时进行记录、报告和提交表单,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恢复该区域生态状况,例会上应进行通报批评,并总结整改情况。
环境监理单位同事应根据日常检查、记录及专业评估,评价施工期固废处置措施的有效性,施工期固废处理措施存在变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其效果,效果不佳则应及时采取可行措施。
2、环境达标监理要点
(1)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监理
施工过程中废液、泥浆、试压用水及生活污水应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
掌握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污染物的来源、种类、浓度、排放数量、地点、方式等,监督检查施工期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理情况是否合理。
核实在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是否经取得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2)空气污染监理
掌握空气污染的产生源、形式、位置,以及与周围敏感保护区的相对关系,监督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是否按环保设计中确定的方案进行;
分辨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是不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监督施工单位对临时性产尘点是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增设捕尘设备、增加洒水次数等);
监控工程施工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在工程施工期间,伴随着土方的挖掘、装卸和动输等施工活动,扬尘将给周围的大气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尽量减轻其扬尘污染影响范围。
(3)环境噪声监理
掌握噪声源的强度、位置、类型(固定、移动、瞬时、连续),以及与周围敏感保护区的相对关系;
了解并熟悉环保设计中制定的噪声防治方案(隔声
墙、吸声屏障减震座等),监督其实施到位情况及防治效果;
对施工期主要高噪声设备布局、使用时段及行经路线进行监控,尽可能降低和减缓对附近居民以及野生动物产生的影响。
(4)固废物监理
掌握工程固体废物的产生类别、成分、特性,以及处置方式、去向,施工期固体废物环境监理内容主要包括:
工程弃渣及时转运至水保设计选定的渣场;
垃圾桶、垃圾收集与转运设施的设置和建设满足设计要求;
建筑垃圾及时清理,生活垃圾定点倾倒,经统一收集后外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随意堆放等。
3、生态保护措施监理要点
(1)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资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2)环境监理人员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划和设计,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治理由于本单位施工货其他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野生动植物,改善生态环境。
包括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及为保护野生动植物采取的各种迁移、隔离保护、建设动物通道、改善栖息地环境、人工增殖等方面的措施:
还耕复绿等施工期间及完工后采取的其他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
a.生态影响减缓措施监理
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特点和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减少和环境施工过程中对生态的破坏,尽量减少不可避免的生态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为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植被的影响和破坏,应采取以下措施:
严格管理,尽量
减少占地。
减少施工期对植被的破坏。
施工结束后及时采取植被恢复和生态补偿措施。
加强宣传和教育。
b.水土流失监理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c.陆生、水生动植物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了解工程影响区珍稀野生动、植物分布状况,制定保护措施;
在野生动物保护区被施工,应按规定在施工作业带预留通道,供动物穿越迁徙用;
严格监控施工作业场界与其保护物种的防护距离,若距离较近在大规模施工前应采取预警措施(如先放小炮驱赶、示警,再施工);
严禁砍伐征占地范围外的森林植被,对征占地范围内的保护物种应在施工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如就地保护、异地补偿、移栽、建洄游通道、建养殖站等);
严禁捕猎。
d.文物景观等环境敏感区监理
掌握工程区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等的分布、数量、保护级别、保护内涵等;
监理施工过程中是否对其范围内的地面和地下文物古迹实施了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原地保护、异地迁移等);
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内开发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划定,严禁认为破坏区内资源。
4、环保设施监理要点
监督检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的情况。
检查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的建设规模、质量、进度是否按照要求建设。
五、环境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1、环境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水环境的保护措施
环境空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机械施工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环保监理体系
驻地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
办公室
专业工程师现场检查
副驻地
各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
审查人保护环境的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
组织监理学习加强环保意识
制定环保措施
六、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
(1)生活服务区:
a生活区的选址应避开各种生态敏感区域,如水流、耕地等,并应加强管理,避免员工对生态敏感点产生的人员干扰。
b生活服务设施,如食堂、办公室、宿舍、停车场等处应严格控制因乱丢垃圾,乱排污水等造成的空气、水、环境资源的污染。
(2)临时施工道路:
a严格规划临时施工道路的路线走向,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减少对周围的植被破坏。
b施工便道应保持平整,配设专门的维修养护人员,及时洒水,减少扬尘。
c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临时材料堆放地:
a对临时供地范围要明确边界,控制不合理的界外占地,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
b材料仓库和临时材料堆放场应防止物料散漏污染,仓库四周应有疏水沟系,防止雨水浸湿。
c油料、化学品等不准堆放在民用水流附近,距离敏感点至少300m,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流及人生财产安全。
d水泥和砼运输应采用罐车,采用敞蓬车时应用蓬布遮盖严密,防止随地洒落。
(4)搅拌场和预制场:
a拌合站原则设在饮用水流地、保护区内。
b拌合站、砂石场应及时洒水除尘,施工人员应配有防尘面具以保护工人健康。
七、施工阶段监理:
(1)土方开挖:
土方开挖潜在环境影响
序
号
活动内容
潜在影响
1
土石方开挖
1、生态破坏2、水土流失3、资源消耗
3
挖掘机、装载机
等
1、噪声2、扬尘3、资源消耗
4、漏油污染5、排出有害气体
4
土石方运输
1、沿路洒落2、随意丢弃
5
运输车辆
1、噪声2、扬尘3、资源消耗4、尾气
土方开挖对植被及动物栖息地造成永久性的破坏;
此外,表层土壤的剥离容易造成土壤结构的破坏和肥力的降低。
弃渣问题在此也会比较突出,弃渣场若选址不合理,有可能导致河道淤塞而阻碍行洪、滑坡、地基下陷,以及损毁耕地、园地、林地、等土地。
施工中主要措施及防治:
a施工前应明确开挖范围,不应仅考虑方便施工而任意破坏建筑红线外的植被,同时明确弃碴场的范围,并严格按要求堆置。
b预防表层土流失。
表层土剥离后,如不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直接覆盖在可耕作的其它地面;
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移地堆存,其堆放地宜相对底凹、周围相对平缓,并设排水设施。
c将弃土、弃渣于指定地点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其流入水体。
d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废气、尘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e土石方开挖回填时避免雨季,雨季来临前将开挖回填、弃方的边坡处理完毕。
在雨水地面径流处开挖时,及时设置临时土沉淀池拦截混砂,待完工后,及时将土沉淀池推平,进行绿化或换耕。
f在雨水充沛地区,及时设置排水沟及截水沟,避免基坑边坡崩塌、滑坡产生。
g噪声限值为夜间55dB,昼间75dB,如确需连续作业,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
(2)土方回填:
土方回填潜在环境影响
挖掘机、装载机等
2
4、尾气
压路机、夯实机械等
1、施工噪声2、水泵能源
3、漏油污染4、排出有害气体
履带式设备行驶
1、对道路场地的破坏
6
施工设备、车辆等维修保
养
1、机油洒弃2、零配件丢弃
3、包装物丢弃
a对临时借地范围要有明确的边界,以便控制对临时借地外围土地的不合理占用。
若对生产用地的占用无法避免,则在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有土地的使用功能。
严格控制影响范围,不应仅考虑方便施工而任意破坏场地以外的植被。
b施工单位向周边生活环境排放废气、尘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c噪声限值为夜间55dB,昼间75dB,如确需连续作业,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
拌和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区。
距离学校、医院、疗养院、居民区不宜小于300m,减小对环境敏感点的粉尘和噪声污染。
d石灰、粉煤灰等路用粉状材料运输堆放应有遮盖,集中拌和,减小对空气、农田的污染。
施工结束后,对拌和楼场地进行恢复。
e在珍稀动物植物保护区域施工,要缩短夜间施工。
序号
桩机作业
噪声、漏油污染、作业时拓放污水污染环境、
(3)砼工程施工:
工程潜在环境影响
水泥混凝土
水泥浆搅拌和输送噪声、水泥倾倒、拆袋有扬尘污染、震捣噪声、震捣棒维护滴油、配件丢失、浇注时混凝土
落于河道污染河水
场地碎石、砂堆
放
扬尘
钢筋
装卸、搬运噪声、扬尘、锈蚀产生锈水、焊接产生废气和废渣、光污染、钢筋切断、弯曲的机械噪声、废钢筋
未及时回收
机械设备
漏油污染、能源消耗、废配件丢弃
各类运输车辆
噪声、扬尘、有害气体、漏油
7
钢模钢管
装卸、搬运噪声、扬尘、防锈漆震落、锈水、零星扣件
散落
1、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
噪声的场界限制为昼夜85dB。
2、施工期污水不得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T3838-88中所规定的I、II类水域。
排入其它水域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不符合时要进行水质处理。
3、水泥砼拌合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流地保护区内,施工过程中的排水、养护水等有害物质的废水不得排入地表水I-III类水流地保护区。
4、对施工机械进行检查,防止油料泄漏,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
5、施工的工程水需经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放,工程弃方不得随意丢入河流或岸边。
6、砼的搅拌、振捣、运输、灌注等作业中防粉尘、防噪声振动措施同前。
7、水泥砼拌合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流地保护区内,施工过程中拌和站的排水,砼养生水等含有害物质废水不得排入表表水I-III类水流地保护区。
8、对废料的处理利用。
对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应妥善放置,不能随便堆放,以免阻塞河道造成水土流失或占用农田,对可用的石渣应分类堆置、利用。
临
时堆放的零星废碴,在完工后应清理完毕。
9、严格控制影响范围,不应仅考虑施工方便而任意破坏场地以外的植被。
噪声,扬尘,资源消耗,漏油污染,排出有害气体
沿路洒落,随意丢弃
噪声,扬尘,资源消耗,尾气
夯实机械
施工噪声,水泵能源,漏油污染,排出有害气体
砂浆搅拌机搅拌
噪声,砂浆外漏污染
清洗砂浆设备污水
水污染
(4)其它工程施工:
其它工程潜在环境影响
a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振动、废水、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流、植被等自然环境的破坏。
b将弃土、弃碴于指定地点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流入水体。
c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
噪声限值为夜间55dB,昼间75dB。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在居民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等作业。
如确需连续作业,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
八、缺陷责任期环境监理:
在施工队伍退场前,环境监理应进行预验收工作,以及资料整理编审总结报告,协助业主准备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等。
一、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
1、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等。
3、施工区、生活区等区域环境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中有关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处置、水土流失、生态影响等的基本资料和经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
5、环境保护监理合同、环境保护监理规划、施工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条
款。
6、施工设备、材料等的出厂技术资料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文件和资料。
三、监理工作流程
政府环保部门
项目法人环境保护部门
反馈、指令
环境报告
信息通报
通报、协商
环境监测机构
环境保护监理机构
环境监测机构
人
承包
指示、通知
图1环境保护监理基本信息流程
环境监理工程师现场巡视检查
重要问题
存在环境问题
已处理
一般问题
现场直接指出存在的环境问题,要求限期处理
拒绝
与工程监理工程师协
商后签发环境问题通知
跟踪处理结果
拒不解决 期满未解决
与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协商后签发环境行动通知
期满未解决
委托他人完成
增加的费用和损失处理
图2现场环境巡视检查程序
四、工作范围及工作重点
1、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
符合相关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环境保护措施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符合要求。
3、督促施工单位与当地环保部门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了解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支持。
4、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跟踪检查,对环境保护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及验收。
五、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
1、环境保护监理范围内污染源调查细则
(1)通过对施工区污染源分布情况调查,根据污染源分布的总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环境监理工作。
(2)对原地形地貌的破坏,施工完成后必须予以恢复。
临时便道的修建,如对地表水系造成影响,施工中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对原来的地表水系要予恢复,防止地表水土流失或造成堵塞,排泄不畅。
(3)取土场,弃土场的使用和恢复。
施工弃碴不得弃入当地河、湖,不得影响现有地表水系,应集中在指定弃碴场地。
(4)污水处理完要经有关部门检验达标后再按设计要求处理。
施工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地表,也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中,应设污水沉淀池、气浮池,施工中产生的废碴、废液应按有关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排放;
施工营区的生活污水,必须建立适当的污水处理措施,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5)施工营区的环境保护。
施工营地要进行适当绿化,以便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放置运至当地的垃圾处理点,不得随意丢弃。
施工营区有专人进行卫生清扫,搞好环境卫生。
(6)施工影响区的恢复。
施工结束后,应按照原地貌特点,进行土地复耕,地貌恢复并进行绿化,清除一切施工垃圾;
硬化的地面、地表临时建筑予以凿除。
(7)混凝土拌和站的保护。
施工中的污水,设备清洗污水要经处理才可排放,并应建立排水系统;
原材料堆放,要符合设计要求;
混凝土搅拌机要适当封闭,防止扬尘污染。
(8)隧道内施工环境。
隧道内施工要建立良好的通风系统;
定期对有害气体排放及污水进行检测;
弃碴运输尽量采取减少污染环境的手段;
现场作业人员劳动保护应符合有关规定。
2、环境保护措施审核细则
(1)熟悉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内容,检查设计文件(包括:
设计说明、施工图纸、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现场的实际情况。
(2)审查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3)及时向工程施工承包人签发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业主报告。
(4)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环境保护工程现场设计交底。
(5)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环境保护工程中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并参加设计联络会。
(6)审查承包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业主与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7)审批环境保护工程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施工详图、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成果等;
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
答复施工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8)督促业主按施工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
检查施工承包人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开工令。
(9)主持召开环境保护专项工程周例会。
检查承包人上周工程计划实施情况,落实下周的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10)定期检查环境保护工程及设施的运行状况,如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理量、处理效果、运行成本、污泥处置等,对环保设施运行是否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进行监督。
3、环境保护监理现场巡视检查细则
(1)对监理范围内(包括施工区、生活区和移民区)的环境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
(2)检查承包人落实项目有关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
(3)对监理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