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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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四条

【涉嫌犯罪的处理】

工作人员违纪违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

【处理的种类】

处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降低岗位等级)〔以下简称降级(降岗)〕;

(五)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解除劳动合同。

受到上述处理的,并处或单处:

(一)扣除月工作绩效.年终奖金等经济处理;

(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能岗位。

第六条

【处理的影响期】

受处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降岗).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七条

【受处理的影响】

工作人员在受处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表彰.列为后备干部人选,不得提任或者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其中,受警告处理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岗).撤职.留用察看处理的,不得晋升工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

干部受到降级处理的,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新确定的级别享受相应待遇。

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理的,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市局(公司)收入分配有关规定降低一个等级工资待遇;

工资等级为最低级别的(不含该级别最低档次),降低一个及以上工资档次;

工资为最低级别最低档次的,给予记大过处理。

工作人员受撤职处理的,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按新岗位另行确定其职务和相应的工资待遇,并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应当给予撤职处理,但其职务为一般职工的,可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理。

受撤职处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工作人员受留用察看处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由所属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留用察看期满后,按一般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留用察看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理的,或留用察看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人员受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八条

【绩效处理】

需要给予违法违纪人员绩效处理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受到警告处理的,扣除处理期间10%的月度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

受到记过处理的,扣除处理期间15%的月度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

受到记大过处理的,扣除处理期间20%的月度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

受到降级(降岗)处理的,干部降级,员工降岗,易岗易薪,扣除处理期间30%的年终奖金;

受到撤职处理的,按照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当年不享受年终奖金;

受到留用察看处理的,发放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宿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处理期满后按新岗位重新定岗定薪。

(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能岗位等级。

(三)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按劳动合同中止处理。

如判定有罪,不享受当年年终奖金;

如判定无罪,应分别区分有无违纪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补齐相关待遇。

如企业出台新的绩效规定,将依照新规定给予绩效处理。

第九条

【多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及处理:

(一)给予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

(二)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理的,执行该处理,但处理期应当按照最长的一个处理期以上.两个及以上处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三)工作人员在受处理期间受到新的处理的,其处理期为原处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条

【共同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一条

【从重处理的情形】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干扰.妨碍组织调查,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栽赃.诬陷.诽谤他人的;

(七)在受处理期间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九)拒不退出违法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从轻处理的情形】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受胁迫参与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减轻处理和免予处理的情形】

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理。

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

【从重.从轻.减轻处理的适用原则】

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理。

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理档次给予处理。

应当给予警告处理,又有减轻处理的情形的,免予处理。

第五条

【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理第一节违反政治.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及处理第六条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处理】

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六)违反政治纪律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违反组织.人事.劳动纪律的行为及处理】

违反组织.人事.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理;

(一)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市局(公司)党组关于干部任免.调配决定的;

(四)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离任或者岗位调整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

(六)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的;

(七)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干部.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八)在人员的考试.招聘录用.竞聘.考核.调资.专业技术技能评聘.岗位调动.评先评优.内部退养.退休等工作中,违反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九)歪曲事实,篡改人事档案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一)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劳动纪律.工作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组织.人事.劳动纪律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给予撤职处理。

有前款第()项规定行为,且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或连续旷工超过5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违反专卖行政管理及烟草专卖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八条

【市场管理不作为的处理】

专卖执法人员怠于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理:

(一)怠于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市场混乱的;

(二)发现涉烟违法行为不及时进行制止.查处.通风报信的,或借此威胁管理对象.索要礼金.接受吃请的;

(三)发现重大涉烟违法行为不上报.不查处的,或有包庇.纵容辖区管理对象违法行为的。

【打假举报.投诉处理不力的处理】

打假举报.投诉受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降级(降岗)处理:

(一)在举报.投诉受理.登记.办理等环节,未做到严格保密的;

(二)宣传报道.奖励有功人员时,公开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接到案件举报线索,不按规定程序报告,导致错过案件查处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反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处理】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留用察看处理;

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出示证件执法或单人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打.骂和侮辱.刁难管理对象;

(三)使用警械执法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接受管理对象宴请.娱乐消费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向管理对象借钱.借物的;

(六)酒后执法的;

(七)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

第二一条

【违反专卖涉案物品.罚没款物管理规定的处理】

执法人员有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留用察看处理;

(一)私自动用.调换涉案物品的;

(二)保管不善造成涉案物品丢失.被盗或损毁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及制度要求,开展变卖处理罚没卷烟的(含委托变卖)或罚没卷烟未在指定销售点销售的;

(四)依法强制收购卷烟的变价款未返还当事人的;

(五)对变质.残损的罚没真品卷烟进行变卖处理的;

(六)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罚没款,私设小金库.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至以上处理。

第二二条

【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定义务的处理】

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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