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知识问答范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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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知识问答范文Word文件下载.docx

3、什么是“五险一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因此“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一金”指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一条中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二、就业协议与合同

5、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何相同之处?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就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相通的。

可以这样认为,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准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它们的相通表现在以下方面:

6、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何不同之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不同之处表现在: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及劳动人事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

而就业协议因目前无《就业法》,也无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法规,因此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

(2)适用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胁迫等行为,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

目前的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尚需学校和签证机关(人事部门)介入。

(3)内容不同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详细,而就业协议的条款就比较简单,主要是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该毕业生等,另外还有一些简单条款。

(4)适用的人员不同

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于各类人员。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适用的人群相对单一,只适用于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5)签订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就业协议的签订在学生离校前,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

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工资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约定,可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注明,附后补充,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三、就业派遣

7、现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办法是什么?

按照教育部[1999]2号和人事部颁发的[1999]11号文件规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

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其就业机制为“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毕业前通过供需见面会与双向选择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

未落实单位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市,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各市、县(市、区)将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毕业生就业洽谈活动、计划指导下的双向选择和考试录用等各种措施,积极帮助未就业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

8、学校如何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依据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

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依据学校编制的就业方案编制派遣方案,发放报到证。

9、毕业生派遣遵循什么原则?

学校依据毕业生提供的毕业去向有效证明(就业协议书、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以及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的注册信息形成就业方案,报经省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就业报到证。

升学、缓派的毕业生暂不发放报到证;

签约后不确定能否升学被录取的,根据个人意愿直接派至用人单位或录取学校(具体办理参考“升学就业问题”);

未签约的非师范类(师范类)毕业生,生源地为山东省内的派至生源地地市人事局(教育局),省外生源的派至省一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10、上报就业方案时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如何派遣?

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方案时,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其就业单位列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后,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并在派遣期内二次派遣。

11、什么是派遣?

什么是二次派遣?

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

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到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之后落实具体单位,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再进行派遣的过程,称为二次派遣。

四、就业改派

12、什么是改派?

改派是已派遣到具体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因身体不能适应某项工作或其它原因,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原接收单位或市地、县(市)同意,报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一种派遣方式。

13、如何办理改派手续?

申请办理改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提供以下材料:

(1)放行函(退函)。

原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毕业生另行择业的函(说明辞退原因);

(2)接收函。

新接收单位出具的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函(就业协议书);

(3)个人改派申请和原报到证。

凭材料按下列原则办理:

(1)不跨地市调整改派的,直接到地市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2)跨地市改派的,由两地市就业主管部门协调办理,不再报省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3)由市地改派至省、部队、中央驻鲁单位或省外单位的,持上述材料至省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14、改派毕业生的户籍关系如何办理?

未在原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毕业生持改派后的就业报到证、原户口迁移证到原就读学校主管部门办理户口改迁;

已在原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毕业生持改派后的就业报到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5、升学与就业报到证如何办理?

未确定能否被录取的:

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前(一般在6月中旬),毕业生因特殊原因不能确定能否被录取的,自行选择按就业或升学派遣。

派遣后申请变更的,不论是否与用人单位签约,均按改派办理,学校发放的就业报到证必须在入学后1个月内交回原就读学校,由学校按规定报省就业主管部门注销。

升学后提出就业的:

统一派遣结束后,因各种原因放弃升学重新就业的,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原毕业学校同意,在毕业后3个月内,由原毕业学校办理就业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申请办理派遣手续时需提交毕业生书面申请、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院校出具的转户档的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可将毕业生派回生源地,由毕业生在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

保留入学资格的:

考取保留研究生(双学位)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可按就业派遣,但在择业时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以免申请入学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16、山东毕业生跨地市、跨省、跨系统就业应办理哪些手续?

毕业生就业遵循“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方针,原则上不受行业和区域限制。

但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要注意按就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1)到省外就业的毕业生按接收地就业政策办理手续;

(2)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系统就业,协议书须经接收地教育局签章、人事局鉴证后才能生效;

师范类毕业生出教育系统就业,协议书须经接收地教育局签章、人事局鉴证后才能生效;

(3)毕业生到省直、部队、中央驻鲁单位就业的,非师范类(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协议应由接收单位到省人事(教育厅)鉴证。

17、落户限制等阻碍人才合理流动的障碍是否已解除?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消除人为限制毕业生跨省就业的障碍,近来国家出台了多项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

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

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

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五、国家就业政策

现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办法是什么?

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毕业生就业洽谈活动、计划指导下的双向选择和考试录用等各种措施,积极帮助未就业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

18、特殊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什么?

(1)委培生、定向生的就业政策

定向生原则上按入学时的合同就业。

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报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相应的违约金和培养费后,可调整就业单位。

(2)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就业指导

享受师范/农林/民族/航运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国家计划就业,对不服从就业计划自谋职业的,必须补交在校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3)结业生的就业政策

结业生就业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业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在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籍)自谋职业。

(4)有病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学校在毕业生毕业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

一年内治愈的(需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

一年以后仍未痊愈或无用人单位接受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5)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

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生不能参加就业,凭国(境)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和毕业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列入就业计划。

毕业生集中离校时未办妥手续时,原则上将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6)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原则上与其他专科毕业生就业政策相同,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高职”字样。

19、国家促进就业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1)灵活就业政策

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等的接续。

(2)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学生到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参加相关专业的技能实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按现行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3)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要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4)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政策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

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注: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高校毕业生及烈士子女。

(5)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鼓励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少数民族地区结合实际开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农牧业生产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等基层公益性岗位,安置少数民族就业困难毕业生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少数民族地区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20、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将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我国提倡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并为此出台了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和一系列包括工商、税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1号)重点面向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以及《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税〔2010〕25号)重点面向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1)贷款和贴息政策

毕业2年以内登记失业或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指定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获得100%贴息支持;

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

(2)经营场所政策

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3)专项创业补助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专项创业补助。

(4)网上创业和个体经营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以个体经营等灵活方式创业。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网上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创业的,给予一定创业补助。

(5)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6)工商注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对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a.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b.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c.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证工本费。

d.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e.劳保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f.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g.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h.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厅、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同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5)享受培训补贴

离校后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6)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内容。

(7)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1、如何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2、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育厅函【2010】31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具体政策请咨询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23、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将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将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

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存放人事关系等服务,同时还将为这些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解除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理权益。

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将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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