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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100%至50%额定出力的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调节发电出力所提供的服务。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迟相功率因数在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或进相功率因数在至1范围内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分为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

深度调峰指机组有功出力在其额定容量50%以下的调峰运行方式。

启停调峰指并网火力发电机组由于调峰需要而停运后(电厂申请低谷消缺除外)并在72小时内再次启动的调峰方式。

(三)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并网机组通过预留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且在指定时间内能够调用。

(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根据电力调度运行需要,发电机组迟相功率因数低于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或进相功率因数低于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五)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区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南方区域内具备自启动、自维持或快速切负荷(FCB)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FCB是指并网机组在高于某一负荷定值运行时,因内部或外部电网故障与电网解列,瞬间甩掉全部对外供电负荷,但未发生锅炉主燃料跳闸(MFT)的情况下,用以维持发电机解列带厂用电或停机不停炉的自动控制功能。

第三章提供与调用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应达到规定标准。

并网发电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二)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辅助服务能力的基础技术参数及有相应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三)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实施辅助服务管理的需要;

(四)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五)根据本细则接受辅助服务的考核和缴纳辅助服务费用。

第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应遵循按需调度的原则调用辅助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实施辅助服务管理的需要;

(二)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

(三)对辅助服务调用和提供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四)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的统计分析情况,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五)及时答复发电厂提出的异议;

(六)按时向有关结算方出具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凭据。

第四章考核与补偿

第十一条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须接受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见《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

承担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AGC、旋转备用、有偿调峰和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当因自身原因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须接受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见《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对于省(区)级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能交易及区外电源,仅对其深度调峰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根据AGC投运率、调节容量、调节电量,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的AGC服务实施补偿。

第十五条AGC投运率为统计时段内的AGC投运时间除以机组运行时间。

机组运行时间不包括机组启动、停机、调试和发电出力低于AGC投入允许最低出力及非电厂原因退出AGC的时段。

第十六条AGC服务补偿包括容量补偿和电量补偿两部分。

(一)AGC容量补偿费用=AGC容量服务供应量×

R1(元/兆瓦时)

其中,AGC容量服务供应量为每日AGC容量服务供应量的月度累计之和,每日AGC容量服务供应量为当日每个调度时段的容量服务供应量之和,未投入AGC的调度时段,其容量服务供应量为0。

每个调度时段的容量服务供应量=每个调度时段征用的机组AGC调节容量(兆瓦)×

调度时段的长度(小时)

AGC调节容量为机组当前出力点在3分钟内向上可调容量与向下可调容量之和。

在96点系统中,一个调度时段长度为小时(15分钟)。

(二)AGC电量补偿费用=AGC实际调节电量(兆瓦时)×

R2(元/兆瓦时)

其中,AGC实际调节电量为机组根据AGC调度指令要求比计划发电曲线增发、减发电量绝对值之和。

第十七条燃煤发电机组每启停调峰一次按每万千瓦装机容量R3万元的标准补偿。

燃气、燃油发电机组每启停调峰一次按每万千瓦装机容量×

R3万元的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火力发电机组深度调峰服务供应量定义为机组额定容量的50%减去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在深度调峰时间内的积分,按照3×

R4(元/兆瓦时)的标准补偿。

第十九条火力发电机组及核电机组有偿旋转备用服务供应量定义为:

因电力系统需要,当发电机组实际出力低于发电厂申报的最高可调出力时,最高可调出力减去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在旋转备用时间内的积分,按照R4(元/兆瓦时)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水力发电机组有偿旋转备用服务供应量定义为:

当发电机组预留发电容量超出70%额定容量时,额定容量的30%减去机组实际出力的差值在旋转备用时间内的积分,按照R4(元/兆瓦时)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机组在运行当日由于电厂原因无法按调度需要达到申报的最高可调出力时,当日旋转备用容量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对省(区)级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能交易、区外电源,其当日最大送入功率视为额定容量,按照第十八条计算其深度调峰服务供应量,按照受电省(区)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三条多发无功服务供应量定义为并网发电机组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电压曲线或指令,迟相功率因数低于时多注入系统的无功电量,按照R5(元/兆乏小时)的标准补偿。

进相运行吸收无功服务供应量定义为并网发电机组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电压曲线或指令,进相功率因数低于时多吸收系统的无功电量,按照3×

R5(元/兆乏小时)的标准补偿。

发电机组实际吸收或注入的无功电量由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功、无功电力采集量积分得出。

第二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安全需要,合理确定黑启动电源,并与黑启动机组所在并网发电厂签订黑启动技术协议(协议应约定黑启动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包括黑启动机组的设备配置、机组响应时间等);

签订协议后,并网发电厂须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做黑启动试验合格,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将黑启动协议和黑启动试验合格报告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提供黑启动服务的机组每半年自检一次进行黑启动试验,每两年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做一次黑启动试验(机组大修后必须做一次黑启动试验),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黑启动服务费用分为能力费和使用费。

对符合规定的黑启动机组,从试验合格次月开始按照R6万元/月/台的标准补偿黑启动能力费。

黑启动使用费的补偿标准为R7万元/台次。

第二十六条当指定提供黑启动服务的并网发电机组无法满足技术协议约定指标要求或黑启动试验不合格,当月黑启动服务不予补偿,直至试验合格后的次月恢复补偿。

第五章统计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数据以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及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为准。

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数据包括电能量计量装置的数据、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电网频率、省际联络线实际交换功率曲线、电压曲线等。

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应建设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配套系统和通讯系统的厂内配套装置,电力调度机构应予以指导。

第二十九条按照分省平衡、专门记账、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各省(区)单独建立辅助服务补偿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台账内资金全部用于支付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的补偿费用。

第三十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在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费用结算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电网经营企业是指与并网发电厂有购售电合同关系的电网经营企业。

(一)建立和管理辅助服务补偿台账,保证台账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按照本细则规定,根据电力调度机构出具的辅助服务补偿凭据和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的结果,向并网发电厂出具辅助服务补偿的结算凭据,在电量电费结算环节代为结算;

(三)定期公布台账的记录信息;

(四)及时答复发电厂提出的相关异议;

(五)定期对辅助服务补偿结算情况进行统计,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六)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实施辅助服务管理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同时与多个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有购售电合同关系的并网发电厂所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供应量按其在各省级电网落地电量的比例分摊,按落地省份的标准补偿,分别与各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结算。

第三十二条对省(区)内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的补偿,由购电省份的电网经营企业与并网发电厂进行结算。

对省(区)级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能交易涉及的辅助服务的补偿,由购电省份的电网经营企业与售电省份的电网经营企业进行结算,结算结果分别计入购、售电省份电网经营企业的辅助服务补偿台账。

对区外电源辅助服务的补偿,由购电省份的电网经营企业与区外售电主体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为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各项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之和。

第三十四条辅助服务补偿台账资金来源包括: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不足部分按照省(区)内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并网发电厂缴纳,其中:

省(区)内并网发电厂按其当月上网电量缴纳;

同时与多个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有购售电合同关系的并网发电厂按其在各省级电网当月落地电量缴纳;

省(区)级电网公司之间的交易,按落地电量的40%缴纳(缴纳金额分别计入购、售电省份电网企业的辅助服务补偿台账);

区外电源按其当月落地电量的40%缴纳。

第三十五条差额资金使用原则如下:

当年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用作次年的辅助服务补偿资金。

电网企业应按年度做好差额资金的统计工作,于次年1月开始,按当月实际发生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进行逐月滚动分配,直至该项资金分配完毕为止。

如年末差额资金仍有剩余,则滚动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差额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当月辅助服务结算费用等于该电厂当月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减去应缴纳的辅助服务费用。

第三十七条有偿辅助服务按月统计和结算,与下一个月电量的电费结算同步完成。

其中,省(区)级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与应缴纳辅助服务费用的结算与跨省电能交易电费结算同步完成;

区外电源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与应缴纳辅助服务费用的结算与跨区域电能交易电费结算同步完成。

第三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关系记录和统计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情况,按月度统计分析,并向结算各方出具补偿凭据。

各省(区)电网经营企业代为结算。

结算过程如下:

(一)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确认辅助服务相关量的统计数据;

电力调度机构向相应的结算各方出具补偿凭据;

(二)各省(区)电网经营企业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计算各并网发电厂应获取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按照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计算各并网发电厂应缴纳的辅助服务费用,按照第三十六条计算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结算费用;

(三)各省(区)电网经营企业出具结算凭据(含辅助服务净收入、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缴纳辅助服务费用),并网发电厂按结算凭据开具发票,厂网间按国家有关规定结算。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四十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在调度交易信息披露网站上(或者其他专用技术支持系统)向所有并网发电厂披露所有机组(含抽水蓄能电站)上月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的明细结果,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电力调度机构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应保存辅助服务补偿数据至少两年。

第四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对上月辅助服务补偿统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每月17日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四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辅助服务统计、考核和补偿情况明细清单(含争议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由电网经营企业向各结算方出具结算凭据。

第四十四条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考核、补偿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和裁决。

其中,并网发电厂与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附件1的格式要求书面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辅助服务管理开展情况(含电子版)。

第四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审核并网发电机组性能参数和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篡改一次调频、AGC投(退)信号及有关量测数据。

第四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应予以配合。

现场检查措施包括: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被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罚并对相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各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标准见附件2:

《南方区域辅助服务补偿标准表》,补偿标准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十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授权南方电监局解释和修改本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执行的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有关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总结分析报告格式

年调度机构执行

“两个细则”总结分析报告

一、“两个细则”开展情况

(一)工作时间分段情况(模拟时段,试运行时段);

(二)“两个细则”覆盖范围(包括发电机组类型、辅助服务及考核项目,没开展的项目请写明原因);

(三)参与“两个细则”发电企业的规模。

例如共计家电厂,装机容量达到万千瓦,占本省统调装机容量的%;

(四)考核与补偿费用的结算情况(如没结算,请写明原因);

(五)“两个细则”修订前后的对比情况及效果(如没修订,则不写);

(六)补偿及考核情况统计及分析(按附件的表格统计后再分别进行分析)。

1.附表1:

总体情况分析,例如全省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费用累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累计;

并网运行考核主要集中在哪些项目,辅助服务补偿主要集中在哪些项目;

差额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结余情况;

2.附表2,3:

并网运行考核情况分析;

3.附表4,5:

辅助服务补偿情况分析;

4.附表6:

非计划停运考核情况及分析。

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两个细则”工作情况

(一)“两个细则”培训工作;

(二)技术支持系统优化工作;

(三)处理电厂免考申请、解答发电企业疑问及按时发布考核和补偿信息的工作;

(四)数据审核流程的优化工作;

(五)值得推广、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三、取得的成效

(一)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效果;

(二)对调度运行管理的效果;

(三)对规范厂网关系的效果;

(四)其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技术支持系统的问题;

(二)“两个细则”规则本身的问题;

(三)考核与补偿算法的问题;

(四)考核与补偿标准的问题;

(五)资金平衡及费用结算的问题;

(六)“两个细则”管理工作执行规范性的问题;

(七)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意见建议。

五、下一步工作的建议、意见及安排

附表:

1.考核与补偿净收入分厂分月汇总表

2.考核费用分厂汇总表

3.考核费用分模块汇总表

4.补偿费用分厂汇总表

5.补偿费用分模块汇总表

6.非计划停运考核汇总表

南方区域发电厂

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南方区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以下简称南方电监局)及昆明、贵阳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昆明、贵阳电监办)依法对并网电厂运行管理情况实施监管。

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依据本细则实施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

第二章运行管理

一、安全管理

第五条调度机构负责南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南方区域的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南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的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按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并按调度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一十条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影响该电厂的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规定配合监管机构和相关电网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时,并网发电厂应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

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的,按并网发电厂全厂装机容量×

2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一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

二、调度运行管理

第一十二条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调度机构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并网发电厂不得无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

第一十三条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调度运行信息。

第一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并网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由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视情节按50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一)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二)未如实向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并造成后果;

(三)未如实向调度机构反映设备运行情况或向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并造成后果;

(四)未及时或错误向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延误事故处理并造成后果;

(五)未经调度机构允许,擅自将运行中的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退出运行并造成后果;

(六)其他依据有关法规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情况。

第一十五条属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整定值应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并网发电厂改变其状态或参数前,应当经调度机构批准。

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状态或参数的并网发电厂应立即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按10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一十六条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日发电计划曲线执行偏差进行统计和考核。

调度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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