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留学生归国的优惠政策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542868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留学生归国的优惠政策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青岛留学生归国的优惠政策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青岛留学生归国的优惠政策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青岛留学生归国的优惠政策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青岛留学生归国的优惠政策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青岛留学生归国的优惠政策Word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青岛留学生归国的优惠政策Word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青岛留学生归国的优惠政策Word文档格式.docx

《青岛留学生归国的优惠政策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留学生归国的优惠政策Word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青岛留学生归国的优惠政策Word文档格式.docx

其中,在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留学人员可实行年薪制。

  2、允许回国留学人员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资金等入股参与分配,分配的比例由受益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3、对尚未安排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硕士人员,其工资待遇可分别暂按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待遇对待。

  4、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

职务、编制

国家机关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安排其不低于副处级的职务,其中职数已满的,经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超职数配备,以后逐步调整到规定职数内。

事业单位聘用来青工作的留学人员,编制已满的,经编制部门批准允许超编安排,以后逐步调整到编制内。

其中,单位的经费属财政部门拨款的,经编制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相应增加经费。

职称评聘

鼓励用人单位聘请国内外优秀人才短期或不定期来青工作。

聘请专家可在本市申请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参加“青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授予“青岛市客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享受有关待遇。

留学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指标限制,可破格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市人事职改部门随时给予办理有关资格的认定工作。

资格认定后,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户口档案关系

对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依据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材料先安排工作,后办理落户、行政关系、档案转递等手续。

青发[2000]14号

留学人员短期应聘来青工作或投资创办企业以及出国前系外省、市人员回国来青工作原单位不放的,均可按规定办理“蓝印户口”或“特聘工作证”,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有关待遇。

资金支持

实施“优秀归国留学人员资助计划”,资助优秀留学人员经办重点科研项目。

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可以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产业投入资金支持。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来青短期服务或长期工作的留学人员可通过市人事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部分科研资助经费,凡国家部委划拨给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资助的经费,市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匹配。

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留学人员科研启动、攻关资金,用于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前期资助。

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可优先获得该资金的资助。

投资创办企业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须由青岛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留学人员身份确认手续,并发给《青岛市留学人员特聘工作证》。

  留学人员不论出国前户籍在何地,不论来青是长期居留还是短期工作,均可办理此证,享受青岛市规定的留学人员有关待遇。

鼓励留学人员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来青创办独资、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收购中小企业。

留学人员来青创办的企业、引进的项目或建立的科研机构,按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性质分别享受国家“三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我市在国内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对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手续费。

凡来青投资、创办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留学人员和其他海外学人,经批准可优先进入中国青岛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并享受创业园区内的有关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

留学人员可用护照含中国护照和外国护照作为申办企业的身份证明。

留学人员在国外已经取得长期居留权或再入境资格的,其创办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青办发[2000]15号

为支持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过程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以及需有关部门前置审批者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

留学人员企业注册时,根据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高新技术产业及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青工商发[2000]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留学人员所拥有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可不受注册资本比例限制。

留学人员开办生产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万美元;

开办高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万美元。

对经审定、批准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其办公和研发用房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享受市场标准价的三折和七折优惠。

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留学人员企业,可委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科技项目转化资金、高科园科技成果孵化资金或中小企业风险担保、贴息资金等。

凡经有关资金管理部门专家评审认定的企业,可优先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区内创办、领办的企业,可参照对企业标准的要求,委托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属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的头两年免征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2、属内资企业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市政府从科技投入中给予一定优惠。

对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持有的科技含量高的转化项目,管理委员会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采取专门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市政府将按产业政策的发展要求给予留学人员企业一定的资金扶持。

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积极扶持留学人员创办企业。

经审批成立的企业,涉及外经贸的其他事项,由市外经贸局系统按管理权限和以下要求办理,并免收费用。

  1、属于国家鼓励的外资项目进口免税确认书,在1个工作日内优先办结。

  2、两类外商投资企业确认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优先安排考核。

  3、加工贸易审批:

资格认定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合同审批立等可取。

  4、申领配额、许可证和限制类商品计划:

需申领计划的,优先安排提报外经贸部;

对未申领计划,企业又因生产急需配额、许可证和限制类商品计划的,可争取在我市已申领到的计划内给予合理调剂;

特种商品登记,随到随办。

  5、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在1个工作日内优先办结。

  6、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如留学人员回国创办的内资生产性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属一般性产品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优先协助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留学人员回国创办的内资贸易性企业,只要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国有或集体股份占51%以上、成立时间在两年以上,将优先协助其向外经贸部申办进出口经营权。

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籍的,可凭《青岛市留学人员特聘工作证》向市公安机关申办下列证件:

对申请在华定居的含配偶和子女,报请省厅、公安部批准后,可发给长期外国人居留证;

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

对需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

对需多次临时出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

凡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与境内外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以及其它符合规定的形式创办的企业,由青岛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青岛市留学人员创业园服务中心发给“青岛市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和标牌。

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就学

留学人员家属因陪读被原单位按离职、除名处理的,出国前属我市工作人员,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原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恢复工作和调转的有关手续。

原单位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帮助推荐工作。

来青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符合随调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含成年未婚子女免缴城市增容费,其子女需上中、小学或入托的,教育部门应根据留学人员的要求可择校或就近优先给予安排办理入校、入园手续,并免收正常学杂费以外的费用。

留学人员到五市和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工作的,其本人及符合随调随迁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可落在青岛市区内。

在落户手续未办完之前,教育部门应根据市人事部门的介绍函给予办理留学人员子女入校、入园的手续。

住房、租房

新引进的海外留学博士、硕士,连续3年由市政府发给安家补贴,博士每年2万元,硕士每年1万元;

暂时无接收单位的海外留学博士、硕士,可进入市留学人员工作站,享受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可租用一套留学人员周转房。

由市政府划拨部分土地,建设经济适用的引进留学人员商品房,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才的安置。

留学人员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

对获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短期来青工作的留学人员和暂时无法解决住房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租用市政府为引进人才统建的公寓,租金按优惠价计收。

在创业园区内短期工作的留学人员,可按优惠价租住创业园区内的公寓;

在青岛长期投资并定居的留学人员,可按优惠价购买市政府为引进人才所建的人才公寓,也可以优惠价租住。

表彰奖励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市政府每三年表彰一次。

同时对优秀人员的事迹,通过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专刊予以宣传。

对长期关注和支持我市建设,并在其所留学国或地区有一定声誉和影响的留学人员,市政府可聘其为青岛市荣誉市民。

引进的优秀人才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建设的,按《青岛市奖励贡献突出人才暂行办法》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贡献突出人才特别奖”奖励50万元,“贡献突出人才奖”15万元,同时授予“青岛市贡献突出人才”称号。

其他

获博士学位来青工作的留学人员,来青时的国内路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留学人员来青定居的,其回国时携带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和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海关应予免税放行,并允许用现汇免税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一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在青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国境进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或其他短期学术活动,有关单位应按规定优先安排派出。

对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免费为其安装一部家庭电话,在工作单位安装一部传真机,免费开设Internet有权用户,建立电子邮件,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上网和书报杂志费。

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青工作期间,享受青岛市拔尖人才的医疗保健待遇,政府每年分期安排部分留学人员进行体检或休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