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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第二十二号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
6.
《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4年1月1日
第四号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节使用
第三章检验、检测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二、国家法规
7.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年1月22日
劳动部
劳部发(1995)
56号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8.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7年1月1日
劳部发[1996]
423
号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9.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09年5月1日/2012年11月1日
公安部
公安部令
第108号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10.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987年1月2日
电子工业部
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8号文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
第三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四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十章 事故的处理和管理
11.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996年7月1日
劳部发[1996]140号
第二条、第三条
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
12.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年11月1日
国家安监
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1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13.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2003年5月23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技装字
[2003]79号
2安全验收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3定义: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4.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2002年4月18日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
新的《职业病目录》出台后,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生产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9类99种同时废止。
15.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007年6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2号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493号)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项)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17.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107号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十项)
18.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9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1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
2004年1月9日
国发[2004]2号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2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2006年5月10日
国发[2006]15号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21.
《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令
第1号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
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22.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4年4月27日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2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8年1月1日
第15号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九项)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24.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监局令
第13号
第三节使用和管理
25.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003年10月1日
质检总局
国质检锅
[2003]213号
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三章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6.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0年1月1日
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
质技监局锅发
(1999)154号
第2条、第116条~第123条、第125条、第127条
第130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
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131条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139条
27.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11年9月1日
国家气象局
气象局令21号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8.
《关于印发<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的通知》
2000年3月6日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相关标准
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2013-06-09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明电〔2013〕16号
全文
30.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6-19
浙江国务院安委会
安委明电〔2013〕2号
三、标准规范
规范/标准
实施日期
批准/颁布部门
编号
3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1986年7月1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
GBJ87-85
部分条款
3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10年8月1日
国家卫生部
GBZ1-2010
33.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GBZ2.2-2007
11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3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003年12月1日
GBZ158-2003
3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2006年1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T3787-2006
36.
《安全色》
2009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893-2008
37.
《安全帽》
2007年12月1日
国家质监总局
GB2811-2007
3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1999年12月1日
国家标准局
GB5083-99
39.
《安全带》
2009年12月1日
GB6095-2009
40.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2003年9月1日
GB/T8196-2003
41.
《工业管道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示》
GB7231-2003
42.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1651-2008
43.
《足部防护电绝缘鞋》
GB12011-2009
4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年10月1日
环境保护部、
GB12348—2008
45.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12801-2008
46.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13861-2009
47.
《用电安全导则》
2008年12月1日
GB/T13869-2008
4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所有条款
4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2002年7月1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18599-2001
50.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2003年6月1日
国家建设部
GB50029-2003
5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2010年7月1日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50052-2009
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2011年10月1日
GB50057-2010
53.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2012年8月1日
GB50059-2011
5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005年10月1日
GB50140-2005
5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6年11月1日
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50169-2006
5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2011
57.
《噪声作业分级》
1996年6月1日
LD80-1995
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992年10月1日
GB50058-92
59.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994年11月1日
建设部
GB50053-94
60.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004年12月1日
国家建设部、
GB50034-2004
6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
钢直梯》
GB4053.1-2009
6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
GB4053.2-2009
6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4053.3-2009
6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年12月1日
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50016-2006
1厂房(仓库)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6消防车道
8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1电气
65.
《消防安全标志》
1993年3月1日
GB13495-1992
66.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1996年2月1日
GB15630-1995
67.
《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牌编制导则》
1997年10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23010-1997
6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2007年10月1日
卫生部
GBZ188-2007
69.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2010年6月1日
AQ/T9006—2010
四、地方性法规
70.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务委员会
/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71.
《浙江省消防条例条例》
2010年09月01日
浙江省人大
第十一条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自行检测;
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机构进行检测。
7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年8月1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04]21号
7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0年9月26日
浙政发〔2010〕47号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