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华东政法学院学生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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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华东政法学院学生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八)受理并批准学生超过30天以上的请假申请;

(九)负责向学生提供就业咨询和就业指导,并按规定办理学生就业手续。

第十条(教务处的学生管理事务)教务处负责以下全日制本科学生事务的管理:

(一)组织制定、修订教学方案并监督各二级学院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教学方案排定每学期的课程,形成《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课程表》;

(三)组织安排学生选课、重修、免修、辅修、补考、试读、撰写学年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等)、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外教学实践活动;

(四)督促学生遵守学习、考核纪律,组织授课教师执行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科研习作等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每学期的学习考核方案;

(六)记载学生考核成绩,核准、发布学生学分,形成学生学习档案;

(七)对学生违反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认为有必要给予违纪、违规学生纪律处分的,向学生处提出处分建议并移交调查材料;

(八)统一组织各二级学院(系)办理学生注册手续;

(九)受理学生休学、复学、延长修业年限、转专业的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

(十)负责审核学生的毕业条件,办理学生毕业、结业及肄业手续;

(十一)负责办理校长交办的其他有关学生学习事宜。

第十一条(研究生教育院的学生管理事务)研究生教育院负责各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管理事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类成人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籍管理协办职责)学籍主管部门在履行学籍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有权要求学校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对拒不配合或疏于履行职责,导致学生管理秩序混乱的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学校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十四条(入学)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学校通知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学校核发学生证。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通过舞弊行为入学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如户口、党团等关系已经迁入学校,学校将通过有关部门将上述关系转回迁出地区和单位。

第十六条(入学资格保留)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里办理注册手续。

办理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

(二)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缴清凭证;

已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提交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凭证。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予以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第十八条(暂缓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经所在二级学院(系)同意,并向教务处提交暂缓注册的申请,申请的方式为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

第十九条(不注册的后果)学生未在指定的时间里办理注册手续,又没有提出缓办申请的,视为旷课。

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不可修读课程,并予以退学警告,至第四周仍未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取消其学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因本条规定的原因丧失学籍的,学校不予退还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对注册情况的监督)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有权检查学生注册的情况,有权制止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活动。

任课教师有权拒绝未注册学生听课和接受指导。

第二十一条(违规注册的责任)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应当检查学生注册情况,并向任课教师通报。

对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造成学校管理秩序混乱或者使学校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学校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延长修业的注册)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期或学年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二节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申请应获得学校批准;

学校有权根据学生的健康和学习情况,对学生做出休学决定。

第二十四条(休学条件)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可以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休学年限)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可连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申请休学的程序)申请休学的学生应提出休学的书面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校卫生科意见,送所在二级学院(系)审核后,经教务处批准,取得教务处开具的“准予休学决定书”后,开始休学。

“准予休学决定书”具明的日期为休学的起始日。

教务处关于学生休学的决定,应当送学生处、财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备案。

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申请复学。

提交复学申请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材料,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校卫生科复查属实,所在二级学院(系)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复学。

教务处批准学生复学的决定,应当在做出批准决定后的7日内,通知学生处、财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

第二十九条(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出现试读情形,试读期满,实施试读的情形仍未消失的或已经试读两次,又出现试读情形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有严重违纪行为,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退学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所在二级学院(系)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校长会议审批后取消学籍。

因退学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校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递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系)经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学生处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后7日内,书面通知教务处、财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备案)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退学后的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退学决定书送达后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所在二级学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超过退学决定生效后20日仍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可强制其离校。

第三十三条(通知监护人)因被诊断为患精神病等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而退学者,学校应当通知其法定监护人领回。

第三十四条(社会关系办理)因退学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户口、党团关系等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退学申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转专业)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本校转专业(方向):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方向)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方向)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原专业学习的。

转专业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转专业的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不批准转专业的情况)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专业(方向)申请不予批准: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进入第三学期(含第三学期)以上者;

(三)就读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

研究生(含硕士和博士,下同)与成人教育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学校调整学生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九条(转学)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且符合教育部关于学生转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学校完成学业。

按前款规定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转学不予批准:

(一)入学未满一年的;

(二)尚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籍研究生。

第四十条(转入)学校接受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的学生转入本校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在本校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转入本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本校高学历层次的;

(四)按教育部或转出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或纪律处分的。

第四十一条(转入的手续)其他学校的学生申请转到本校学习,需向本校学生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读学校同意其转出的证明或者文件;

(二)转出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或文件;

(三)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出学生的操行评语,学生成绩证明,没有委陪、代陪协议的书面证明,转学申请人按照转出学校规定没有应受退学和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转出)本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学校完成学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学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说明转学的理由和拟转入的学校。

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班级辅导员出具的申请人没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的证明。

(二)所在二级学院(系)应当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的7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二级学院(系)的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形成是否批准转学的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校长办公室应当将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书面告知学生处;

(五)学生处在接到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书面告知后,对不同意转学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学生并说明理由;

对同意转学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第二个工作日拟文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请批准;

(六)学生处应当在接到教育行政机关的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告知学生;

(七)教育行政机关批准转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生处的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

(八)学生处应将本校学生转学的情况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应及时取消转学学生的学业登记。

第四节结业、肄业与毕业

第四十三条(修业年限)学校各层次学生修业年限如下:

(一)研究生: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

(二)全日制本科:

全日制本科生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

(三)成人教育学生:

成人教育学生专科为三年,本科为四年,专科升本科为三年。

第四十四条(修业年限的缩短与延长)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学校教学、培养资源的许可,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完成学业。

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允许缩短一年或延长二年;

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的,允许延长一年;

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研究生,可以缩短半年和或延长两年。

学生不论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的实际时间,毕业时均以其基本修业年限记入毕业文凭中设定的学历层次年限。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成人教育学生。

第四十五条(修业年限的计算)延长修业的年限包括休学的时间。

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的,应当提前一学期向研究生教育院或教务处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教务处应当将学生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的情况,抄送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毕业条件)在籍学生完成修业年限并符合下列条件,经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或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确认后方可毕业:

(一)德育、体育合格;

(二)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者完成培养计划,取得相应学分;

(三)缴清所有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教务处应当在学生毕业前的30日,向学生处移交学习档案;

财务处应当在学生毕业前的30日,将未完成缴费的学生的名单分别交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十七条(毕业证书)对经过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载明毕业生修业的学历层次、修业年限和专业。

第四十八条(改变修业年限的学生的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前或后毕业的,应于办理毕业手续前一学期(每年的4月或10月)分别向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纳入学校毕业工作计划。

第四十九条(学位)准予毕业的学生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按规定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五十条(结业)学生在基本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经批准缩短修业年限的,在批准后的修业年限里,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如学生自愿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继续完成其他条件的,在基本修业年限届满后,可以向教务处或研究生教育院提出毕业审查申请,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交回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经批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在批准后的修业年限里,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肄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违规入学者的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证书遗失)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学业管理

第一节课程、学分与选课

第五十四条(学分制)全日制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即学生应完成各专业教学计划或者培养方案中指定的课程,完成相应的学分。

研究生与成人教育学生的培养方式由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教学计划的编制)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与相应学分由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系)制定、修改,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课程结构)学生学习课程和取得学分的依据是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学生修读专业的基本依据。

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包括理论修读课程和实践修读课程两大组成部分。

其中,理论修读课程包括普通教育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两大类,各类课程内均应含必修课和选修课;

实践修读课程包括军训、社会实践、科研实践等类别,实践性修读课均为必修课。

第五十七条(必修课与选修课)必修课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除符合免修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免修手续外,学生均应按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进行修读。

选修课是深化专业学习内容和拓宽知识面的课程,分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性选修课。

其中,限制性选修课要求学生在限定的一类或一组课程中自主选择,完成规定学分;

任意性选修课允许学生在学校开设的(除本专业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外)任何课程中自主选择,完成规定学分。

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对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程、限制性选修课程、任意性选修课程各有不同的教学和考核要求,各部分修读的学分不能互相冲抵。

第五十八条(学分)课程按学习量确定学分。

理论修读课程按课内每周学习1学时,课外自习1-2学时为1学分。

实践修读课程、科研实践每周计1学分,社会实践每两周计1学分。

第五十九条(选课制)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内设置的理论修读课程,除第一学期外,其他学期的各类理论修读课程均实行选课。

学生应当以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学校每学期开设的课表中自主选择所上课程、授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应当在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能修读后续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在导师指导下变动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设定的学期课程和学分,多修、少修、缓修、免修各类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除申请休学者外,原则上每学期选课的学分不超过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设定的学期学分的±

30%。

但不得少于15学分(不含该学期未完成学分已不足15学分),不得高于30学分(含重修)。

第六十条(选课办法)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选课。

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上课、考核的,或者考核未通过的,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学生选课按《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选课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实习与毕业论文)实践修读课程不实行选课,由学校按学生的修业年限统一安排。

其中,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根据学生完成学业情况,应当在理论修读课程中的所有必修课均已完成并取得相应学分后方可进行。

学生完成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的撰写规则,分别按《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科研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和《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第二节考查、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六十二条(课程考核)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通过考核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十三条(考核的类型及适用)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

理论修读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其中必修课程实行考试,选修课程实行考查。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实践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式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考核的方法)理论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

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法由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决定。

考核方法应当在选课说明中预先说明。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六十五条(考核成绩记载)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

平时成绩包括上课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等。

平时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70%。

课程总评成绩满60分为合格,但期末考核成绩低于50分者,该课程总评成绩视为不合格。

总评成绩合格才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六十六条(思想品德的考核)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具体办法由学生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成绩记载)学生每学期的选课(含重修)及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籍档案,但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总成绩表,仅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终成绩登录。

第六十八条(成绩绩点)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课程的单课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状况是允许学生按学期多修学分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补考与重修)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参加补考,补考及格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者在开学第二周申请重修。

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实行重选。

第七十条(作弊与重考)学生按教学要求上完一门课程,但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应当参加重修或重选。

考核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因故缺考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在该课程以后学期的考核时间参加重考,重考课程的成绩构成同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一条(缺课)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累计缺课超过单门课程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免修、重修与辅修

第七十二条(免修条件及考核程序)学生通过自学,已较好地掌握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系)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门安排,可以参加该门课程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满85分者,准予免修该课程,其成绩视为课程总评成绩,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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