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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消防间距…………………………………………………………………………27

2.4.5其它间距…………………………………………………………………………29

第五节竖向设计

2.5.1设计地面的形式…………………………………………………………………30

2.5.2设计标高确定……………………………………………………………………30

第三章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

第一节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要求

3.1.1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32

3.1.2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基本思路………………………………………32

第二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3.2.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32

3.2.2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33

第三节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要求

3.3.1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36

3.3.2重点保护区的规划要求…………………………………………………………36

3.3.3建设控制区的规划要求…………………………………………………………37

3.3.4道路市政规划要求………………………………………………………………38

3.3.4环境规划要求……………………………………………………………………38

第四节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4.1旧城整体格局保护………………………………………………………………38

第四章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技术术语

4.1.1城市绿化规划指标………………………………………………………………45

4.1.2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45

第二节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要求………………………………………………………46

第三节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计算办法

4.3.1一般规定…………………………………………………………………………46

4.3.2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计算办法……………………………………………47

4.3.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的计算方法…………………………………………………47

4.3.4屋顶绿化的计算方法……………………………………………………………48

第四节名木古树保护

4.4.1定义………………………………………………………………………………48

4.4.2后退树干距离……………………………………………………………………48

4.4.3后退树冠距离……………………………………………………………………48

第五节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申报要求

4.5.1申报项目类别……………………………………………………………………49

4.5.2申报材料…………………………………………………………………………49

第五章交通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城市道路规划

5.1.1道路等级…………………………………………………………………………50

5.1.2典型道路断面示意………………………………………………………………50

5.1.3道路交叉口的抹角拓宽…………………………………………………………51

第二节停车位

5.2.1基本要求…………………………………………………………………………58

5.2.2机动车……………………………………………………………………………58

5.2.3自行车……………………………………………………………………………60

第三节交通组织

5.3.1建设用地内的交通组织及道路规划设计要求…………………………………61

5.3.2建筑物主要出入口………………………………………………………………61

5.3.3居住区的道路交通………………………………………………………………62

5.3.4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道路交通……………………………………………………63

第六章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第一节给水

6.1.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64

6.1.2给水系统……………………………………………………………………………64

第二节供电

6.2.1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65

6.2.2城市供电电源程规划……………………………………………………………65

6.2.3城市电力线路规划………………………………………………………………66

6.2.4城市变电所规划…………………………………………………………………69

6.2.5开关站规划………………………………………………………………………71

6.2.6公用配电所规划…………………………………………………………………71

6.2.7城市用电负荷及电压规划………………………………………………………71

第三节通讯

6.3.1城市邮政设施规划原则…………………………………………………………71

6.3.2邮政局所…………………………………………………………………………72

6.3.3移动电话网规划…………………………………………………………………73

6.3.4微波通信规划……………………………………………………………………73

6.3.5有线电视广播线路规划…………………………………………………………74

第四节热力

6.4.1城市热源规划……………………………………………………………………74

6.4.2城市供热管网规划………………………………………………………………76

6.4.3城市热转换设施规划……………………………………………………………76

第五节燃气

6.5.1城市气源规划……………………………………………………………………78

6.5.2城市燃气输配设施规划…………………………………………………………79

第六节排水……………………………………………………………………………81

第七节环境卫生设施

6.7.1城市垃圾转运规划………………………………………………………………82

6.7.2公共厕所规划……………………………………………………………………83

第七章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一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7.1.1基本原则…………………………………………………………………………85

7.1.2布局要求…………………………………………………………………………85

7.1.3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86

7.1.4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92

第二节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7.2.1村镇规划规模分级………………………………………………………………92

7.2.2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93

7.2.3各类公共建筑的用地面积………………………………………………………94

7.2.4学校用地…………………………………………………………………………94

第三节人防工程

7.3.1人防工程设计原则………………………………………………………………94

7.3.2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94

第八章附则

第一节设计责任………………………………………………………………………96

第二节有关用语………………………………………………………………………96

第三节申报各阶段图纸要求

8.3.1规划意见书阶段…………………………………………………………………96

8.3.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96

8.3.3项目初步设计……………………………………………………………………97

8.3.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97

8.3.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98

第四节图面要求

8.4.1总平面图…………………………………………………………………………98

8.4.2平面图……………………………………………………………………………99

8.4.3立面图……………………………………………………………………………100

8.4.4剖面图……………………………………………………………………………101

第五节规划技术指标要求

8.5.1指标计算方法……………………………………………………………………102

8.5.2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103

第六节其它要求………………………………………………………………………104

第七节图纸折叠要求…………………………………………………………………104

总则

1目的

为了指导设计单位正确作出北京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通则。

2适用范围

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时涉及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标准均按本通则的规定执行。

本通则所指建设工程包含除管线、道桥等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

3要求

设计单位可直接参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在规划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提出特殊规划设计要求时,应按照规划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一章用地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建设用地位置范围

1.1.1建设用地边界

1.定义:

(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

建筑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

(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

(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4)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

(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确定。

(2)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高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

(3)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

(4)建设用地范围应由法律文件及图纸确认(房产证、土地证),或由相邻单位进行共同书面图纸指认。

1.1.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其它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乡域村镇规划等)的性质要求。

(1)特殊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2)不得在规划绿地、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行洪分洪区等范围内规划设计建设工程(相关特殊配套设施除外)。

(3)畸零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

畸零地指独立有效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小于10米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用地。

(4)用地性质调整,需按照已公布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5)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对现状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有关现状、规划情况(建筑、道路、市政条件、古树名木、文物等)进行调查了解,古树名木应进行树干座标钉桩、树冠尺寸测绘。

2.防灾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条件及生活使用、军事预防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情况,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

特殊情况(超高层建筑、地震带、山区坡地、河岸区等)下应进行规划建筑及区域城市的防灾规划。

3.环保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协调,包括与水源保护区的关系,是否有特殊空气质量要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及噪音与主导风向等。

大中型公建(建筑规模大于30000平方米)、居住区(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或建筑规模大于50000平方米)、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供暖设施、环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行政部门。

4.安全保密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市规划部门要求征求有关安全保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意见进行规划设计。

5.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

风景名胜区内的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务院13号文及九部委联合发文的要求。

风景名胜区应进行总体规划。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有关工程建设。

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与风景区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生态植被等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机构。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求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6.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详见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

1.2.1建设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R22

R23

R24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R32

R33

R34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R42

R43

R44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游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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