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薪点工资制实施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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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薪点工资=工龄薪点数*工龄薪点值十效益薪点数*效益薪点值*员工的个人综合考核贡献系数

第九条薪点数的分类:

薪点数包括基本薪点数和辅助薪点数两大类。

(一)基本薪点数的确定:

基本薪点数=岗位薪点数+技能薪点数+学历薪点数

1、岗位薪点数

岗位薪点数依据岗位测评结果相应确定,其薪点数标准详见附表一。

公司机关在“因事设岗、因岗定编、因编定人”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岗位和相应的编制数,通过编制、分析、完善岗位说明书,建立岗位评价标准,成立岗位评价小组,由岗位评价小组对各岗位的责任大小、强度高低、所要求的人员素质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合理确定岗位类别。

公司机关管理岗位划分为:

副总、部门正职、部门副职岗位和一般管理岗位A、B、C、D四级。

工程处经理比照副总岗位、副经理比照机关部门正职岗位,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

岗位薪点工资制在实施时,副总类岗位暂按相对应档别的第二档开始实施,其他岗位暂按相对应档别的第三档开始实施。

以后按照绩效考核结果适时调整。

2、技能薪点数

技能薪点数依据员工个人的职称情况相应确定,其薪点数标准参见附表二。

公安人员发放警衔津贴,不执行此标准。

3、学历薪点数

学历薪点数依据员工个人的学历水平相应确定(以国家教育部正式承认的学历为准),学历的认定依据铁道部人字【1995】133号文件,其薪点数标准参见附表三。

(二)辅助薪点数的确定:

辅助薪点数=工龄薪点数+效益薪点数

1、工龄薪点数

工龄薪点数依据员工工作年限长短相应确定,按员工的连续工龄以每工作一年增加2个薪点数计算,并随工龄逐年递增。

工龄的核定办法,规定如下:

A.工龄按员工从事工作的连续时间计算,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在内,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B.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其研究生学龄一并计算工龄,应届本科生及以下学历的学龄不计入工龄。

2、效益薪点数

效益薪点数=基本薪点数=岗位薪点数+技能薪点数+学历薪点数

第十条薪点值的确定

(一)年终薪点值的确定

年终薪点值=公司机关管理岗位年结算工资总额/年基本薪点总数

公司机关管理岗位年结算工资总额=公司机关年核定工资总额-公司机关年工龄工资支出总额-公司机关年保障工资支出总额-公司机关年加班工资总额-公司项目部之外的年岗位协议工资总额

(二)固定薪点值的确定

经集团公司统一测算规定,公司机关固定薪点值为4元。

(三)效益薪点值的确定

效益薪点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效益薪点值=年终薪点值-固定薪点值

若年终薪点值小于固定薪点值,则效益薪点值为零。

(四)工龄薪点值的确定

工龄薪点值统一规定为5元。

第十一条任职资格要求

(一)公司机关员工的任职资格要求暂定如下:

1、副部长及以上岗位的职称要求统一规定为中级及以上,学历要求统一规定为大专及以上。

2、职员A岗位的职称要求统一规定为助理级及以上,学历要求统一规定为大专及以上。

3、职员B、职员C和职员D岗位的职称要求统一规定为员级及以上,学历要求统一规定为中专及以上。

(二)任职资格要求的应用

考虑我公司员工的实际情况,对其所在岗位的职称和学历要求必须“二具其一”。

均不符合要求的,在岗位的原有对应档别上下调一档;

岗位变动、档别变动,其岗位薪点数随之调整。

第十二条核定工资总额的确定

薪点值的确定与工资总额的核定紧密相关,为此,要依照公司工资总额的管理办法,建立工资总额调控机制,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机关年核定工资总额=公司年核定工资总额-公司经营者核定的年工资总额-公司项目部的年工资总额。

公司年核定工资总额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月固定工资的确定

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公司员工的月固定工资包括:

岗位薪点工资、技能薪点工资、学历薪点工资、工龄薪点工资、保障工资。

即:

公司员工的月固定工资=岗位薪点工资+技能薪点工资+学历薪点工资+工龄薪点工资+保障工资

第十四条效益薪点工资的确定

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

员工的年终效益薪点工资=效益薪点数*效益薪点值*员工的个人综合考核贡献系数*服务月数

第三章岗位薪点工资制的管理

第十五条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原有的津贴、补贴、奖金取消,员工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予以封存。

第十六条岗位薪点工资的实施是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编制“岗位说明书”,进行岗位测评,确定岗位归级,公司机关各管理岗位薪点数依据岗位测评结果,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

第十七条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应严格执行“岗变薪变”的动态管理原则。

员工聘用的岗位发生变化的,各部室应及时填写《员工岗位变动审批表》(见附表四),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从岗位变动之日起改按新聘用的岗位核定岗位薪点工资。

员工所具有的学历和职称发生变化的,学历薪点工资以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到有效学历证明的当月起重新核定;

技能薪点工资以公司下发的人事令规定的生效日期起重新核定。

工龄每年调整一次,自元月一日起按新调整的工龄发放工龄薪点工资。

第十八条员工的个人综合考核贡献系数的确定

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建立与员工绩效考核相挂钩的效益薪点工资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完成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每位员工的个人综合考核贡献系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保障工资的确定

保障工资参照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确定为每月500元。

第二十条员工因受各种处分停发各项待遇改支生活费的,其生活费标准按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

第二十一条员工受组织委托参加各种学习、短期进修,超过半年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薪点工资按基本薪点数和固定薪点值2元计发,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照发,效益薪点工资按80%计发。

经组织批准,脱产带薪入学的,自学习之日起,基本薪点工资按基本薪点数和固定薪点值2元计发,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照发,效益薪点工资停发。

第二十二条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员工各类假期的工资处理:

1、各类有薪假休假期间基本薪点工资、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照发,效益薪点工资根据员工休假天数按比例核减(如某员工当年有薪休假30天,该年度该员工的效益薪点工资为1万元,则该年度该员工的效益薪点工资核减额为10000×

(30/365)=822元,下同)。

2、因事假缺勤的,根据员工的实际缺勤天数按比例核减月收入(如某员工当月事假3天,该员工当月基本薪点工资、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合计为3000元,则该员工因事假当月工资的核减额为3000×

(3/日历天数),下同)。

3、医疗期(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处理规定:

员工休假一个月以内的(含一个月),病假工资以基本薪点工资为基数,按劳保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工龄2年以下的,计发比例为60%;

2年但不到4年的,计发比例为70%;

4年但不到6年的,计发比例为80%;

6年但不到8年的,计发比例为90%;

8年以上的,计发比例为100%,下同)。

病假工资=基本薪点工资*计发比例+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员工休假超过一个月至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以基本薪点数和固定薪点值1元为基数,按劳保条例规定比例计发。

即病假工资=基本薪点数*1元*计发比例+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员工休假超过六个月以上,停发病假工资,支付疾病救济费。

疾病救济费标准=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员工因病休假期间,效益薪点工资根据员工休假天数按比例核减,直至扣完为止。

4、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休假的工资处理规定:

员工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以基本薪点工资为基数,按100%计发。

即病假工资=基本薪点工资*100%+保障工资+工龄薪点工资。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休假,效益薪点工资根据员工休假天数按比例核减,直至扣完为止。

医疗终结,重新上岗工作的,按新聘(任)用岗位确定岗位薪点工资。

经鉴定不能从事工作的,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实施薪点工资后,正常工作时的月工资水平较改革前降低的员工(改革前月工资以2004年12月份工资为准)实施过渡工资办法。

过渡工资的发放办法为:

改革后员工的满勤月工资额与其2004年12月份的满勤月工资额的差额部分,以过渡工资的形式予以补齐。

对于实施过渡工资的员工,因其本人的学历、技能、岗位等发生变化,月工资额超过改革前月工资额时,过渡工资停发,按其变化后的岗位薪点工资发放。

第二十四条上述规定均不得违背如下规定:

l、在岗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员工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五条加班工资的确定

员工的加班工资以基本薪点数和固定薪点值4元为基数计发。

第四章新进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期间内不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按附表五所列标准支付临时工资。

临时工资标准初次核定时,统一按幅度工资中最低档核定。

一年见习期间,对于工作突出和考核成绩优异的见习生,将适当调整其临时工资标准。

见习期间的加班工资,以临时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二十七条从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含转业军人),以调入后新聘用的岗位核定岗位薪点工资。

第二十八条退休和内退人员原则上不再返聘,若确因工作需要,并按照审批程序返聘时,在已发退休金或内退生活费的基础上,另外支付返聘工资,返聘工资标准按岗位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员工的加班要严格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为了与即将实行的经营者年薪制相衔接,公司经营者暂实行月固定工资制,按月计发月固定工资,不再计发学历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保障工资。

总经理、党委书记月固定工资标准为6500元,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月固定工资标准为6000元。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一日

岗位薪点数标准表       附表一

档别

薪点标准

岗位适用区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720

688

658

628

598

569

540

511

482

453

424

406

388

371

355

340

326

312

298

285

272

259

247

235

224

214

203

194

185

176

公司机关

副总

部长

副部长

职员A

职员B

职员C

职员D

附表二

技能薪点数标准表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助理级

员级

40

附表三

学历薪点数标准表

硕士

双学位

本科

本科党校、大普

大专

大专党校

中专

高中

50

附表四

员工岗位变动审批表

部室

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岗位变动者姓名

学历

职称

工龄

现岗位

原岗位薪点数

拟调岗位

新岗位薪点数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月日

附表五

新进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标准表

学历

临时工资标准

大学本科

1000-1500

800-1200

600-900

技校

5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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