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工程公司劳动纪律与奖惩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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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不办私事、不干私活、不消极怠工,不寻衅闹事,维护企业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七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知识和技术操作水平。
第八条严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九条企业职工实行的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均按公司《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工资计发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勤与假期
第十条考勤是对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所建立的考核制度,它是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有效方法,也是为企业按劳分配提供的客观依据。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
第十一条请假应按以下规定的手续办理,并取得相应的凭证。
一、事假
1.职工确因有事需本人料理,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工人批假权限为:
班组长3天,工段长栋号长6天以内;
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为15天以内;
超过15天上报公司批准。
管理人员请事假,10天以内基层单位主管领导批准,10天以上报公司。
中层副职以上按其管理权限办理。
2.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一般不批准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应持本人申请和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的手续办理。
试用期(见习期)期限顺延。
3.经批准的事假期满后,遇有极特殊情况仍不能上班,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
否则,超假工日按旷工处理。
4.事假期间,遇有非工伤、疾病,其伤病假天数仍按事假处理,超过部分必须取得相应凭证,方可按伤、病假处理。
二、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休假,应有班组证明和医生诊断证明,并取得企业安全部门签认后方为有效。
伤情严重,治疗终结后,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享受医疗期和病退的申报手续。
三、病假
1.职工看病必须请假。
职工因病休假必须持定点合同医院(急诊除外)出具的病休证明,并在休病假前及时交考勤人员登记方为有效。
休假期限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遇有节假日、公休日不顺延。
病休达到办理医疗期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享受医疗期手续。
2.职工家住外地、远郊区县,或距合同医院较远,休假期间因急病在居住地区医疗单位就诊时,必须取得乡(镇)级以上医疗单位的急诊证明方为有效。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的医疗期内,必须按规定交验定点合同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
医疗期满后,应交验医疗单位病情诊断证明,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四、婚假
职工在工作地结婚时,须持结婚证书请假,给予3天以内的假期。
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另给7天优待假。
职工婚姻关系在外地,本人申请到外地结婚,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五、丧假
职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本人料理,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如到外地办理丧事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六、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遇节假日不顺延。
2.女职工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
3.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如产妇护理确有困难,此假亦可由男方使用(必须由女方单位出具证明)。
4.女职工的婴儿哺乳期为一年,哺乳时间每天不超过1小时;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5.女职工产假已满,继续休假照顾孩子到6个月者(其独生子女费由发至18周岁减至14周岁),需由本人事前提前书面申请,经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
6.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不享受生育假,其假期按事假处理。
七、探亲假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假期20天;
已婚探望配偶的,每年假期30天;
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20天。
路途假另给。
2.探亲假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两年合并使用,并另给奖励假5天。
往返路费报销一次。
3.职工配偶来京团聚已达到职工应享受的探亲时间,职工不再享受本年度探亲假。
4.职工休探亲假,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
休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5.职工出国探亲,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假
1.职工因修理房屋或搬迁新居请假,凭所在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天之内可作公假处理,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
2.职工凭本市学校通知书参加学校召开的家长会,可按公假处理。
3.各种假期的待遇,按公司《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职工请假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审核批准,在劳动部门办理好手续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职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离生产、工作岗位,或假期已满未经续假尚未上班者,均按旷工论处。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人力资源部门,要严格假期和考勤管理,认真审查,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奖励
第十五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公司施工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能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六、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坚持按政策办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六条职工表现符合第十五条所列条件之一者,可根据贡献、影响、功绩的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晋升工资、通令嘉奖、评选双文明先进个人等。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在本职工作,公益事业或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但不够上述授奖条件的职工,可给予表扬或物资奖励。
第十七条奖励审批
一、记功、记大功、晋升工资、通令嘉奖、评选双文明先进个人,由公司审批核准。
二、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申报权属于集团公司。
三、管理人员的各种奖励,按聘任权限审批。
第十八条奖励的实施
一、给予职工行政奖励,需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并组织进行认真讨论和评选,整理事迹材料,然后逐级上报,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
二、一次性奖励必须按照条件,表彰在施工生产、工作、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模范个人和先进集体。
三、荣誉奖和物质奖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四、给予职工各种奖励,应采取会议和书面的方式宣布,然后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对于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发给证书。
第六章处分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单位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职工生命和单位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损坏设备、工具、成品、半成品、浪费人力、原材料、能源,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财经纪律,滥发奖金,挥霍浪费企业财产,损公肥私,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利用职权压制批评,对职工打击报复和支持纵容、包庇坏人坏事的;
八、利用职权搞特殊化,私分私占集体财产,抢占住房的;
九、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十、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条职工犯有第十九条所列错误之一者,可根据错误性质影响危害程度及本人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一、被判处徒刑、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或缓期执行、管制、拘役的,予以开除公职。
二、被劳动教养、拘留的,企业应根据其错误情节给予适当处分或辞退。
第二十二条经济处罚
一、受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的,其本人基本岗薪或基本工薪下降一个类别或一个档次。
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只发给生活费。
三、受各类处分的人员,遇有企业调资时,按调资规定执行。
四、职工被公安机关拘留、因本人责任受传讯,治安裁决期间停发工资。
五、对于有第十九条三、四项行为的职工,或擅自将公物(车辆、机械、设备、工具、材料等)外借,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金额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非司机开车、非机械手操作机械,除批评教育外,要扣发当月基本岗薪浮动考核部分。
造成损失的,按本条第五项处理,如原车司机、操作手负有责任,也按此办理。
七、因寻衅斗殴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肇事者负责。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索取病假证明,伪造、涂改病假证明,一经发现,其病假工日按旷工处理。
九、职工旷工要扣发工资。
旷工半日扣发当月效益岗薪50%,旷工一日免发全月效益岗薪;
一月内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作为旷工一日处理。
十、职工在工作时间不许饮酒。
如违反规定的,各级领导(包括班组长)有权停止其工作,停工期间视为旷工对待。
第二十三条处分的审批
一、警告、记过处分,公司下属单位即可实施,并报公司备案。
二、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由公司审核批准。
三、管理人员的处分,按管理和聘任权限办理。
第二十四条处分的实施
一、处分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一种辅助手段,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
对犯错误者,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严肃批评,热心帮助,处理适度。
二、实施处分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要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初犯、屡犯、当时的环境,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历史地、全面地考虑决定。
对错误的认识较深刻,有悔改决心的,可以从轻处理(其中情节轻的可免于处分),对于情节严重而又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的,可以从严处理。
无论给予职工何种处分,都要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
三、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同一过失,不得给予两种纪律处分和两种经济制裁。
处分应及时,不得无故拖延。
在实施纪律处分前,要听取犯错误者的申述。
四、审批职工的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所犯错误之日起,受开除处分的不超过五个月,其它处分不超过三个月。
五、对职工的处分决定后,应通知本人,并采取会议或书面的方式宣布,然后将本人书面检查材料,调查旁证材料一起存入本人档案。
六、给予职工开除处分,须由公司法人代表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七章除名
第二十五条除名是对长期旷工的一种处理。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一周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
除名的批准权在公司。
第八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可在公布处分后,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之前,仍然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争议的双方均可在发生次日起六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职工在申诉期间,应正确运用自己的民主权力,杜绝过激行为,避免矛盾激化。
对于辱骂殴打他人,故意损害、污秽他人身体、衣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予以加重处理。
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作为《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之一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条款如与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相悖,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表:
一、职工处分呈报表
二、职工奖励呈报表
三、职工开除(除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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