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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0°

00-14:

30

16-30

30-15:

31°

-45°

00-13:

31-45

10:

46°

-60°

00-12:

46-60

11:

61°

-75°

00-11:

61-75

12:

76°

-90°

00-10:

76-90

13: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计算。

2、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4且最大不超过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2)人工堆土形成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堆土坡度应小于或等于35°

不符合此规定的部分按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计算容积率。

(3)局外露的半地下室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核算:

按半地下室各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的算术平均值与高度的比值为计算计容面积,如下式:

H=(h1+h2+h3+h4)/n(m)

其中:

H-计算基准面高度(地下室顶部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即从计算基准面至地下室顶板结构面的距离。

h1、h2……—。

半地下室每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

n—半地下室折转边数。

计算基准面高度不大于1.2m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1.2m小于或等于2.0m的投影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

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2.0m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4)首层架空部分用作公众开放空间的(见本附录第5条),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系。

(5)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6)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按表4.1、表4.2、表4.3的规定执行(参考《附录三》案例计算);

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

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的面积为准;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不得计入。

4、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建筑密度计算

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建筑密度核算:

按半地下室各个面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的算术平均值为计算基准面,

如下式:

H—计算基准面高度(地下室顶部露出地坪的平均高度),即从计算基准面至地下室顶板结构面的距离。

计算基准面高度不大于1.2m的投影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

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1.2m小于或等于2.0m的投影面积按50%计入建筑密度;

计算基准面高度大于2.0m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建筑密度。

5、公众开放空间的条件

本规定所指的公众开放空间特指沿道路设置的建筑首层架空部分,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架空层高度不小于2.5m;

(2)架空层面积不小于200m2;

(3)架空层标高与基地地坪或道路的高差在±

0.9m以内(含0.9m);

(4)架空层除柱、剪力墙等必要的结构构件外,不设围合、视线通透;

(5)架空层功能只用作公共休闲、交通(不含停车场)、绿化;

(6)峻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6、建筑间距计算、

(1)除消防规范规定的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2)坡度大于45°

的坡层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7、交叉口视距限界

在保证两条相交道路上直行车辆都有安全的停车视距的情况下,还必须保证驾驶人员的视线不受遮挡,由两车的停车视距和视线组成了交叉口视距空间和限界,又称视距三角形(图一),常以此作为确定交叉口红线位置的条件之一。

并要求视距三角形限界范围内清除高于1.0m的障碍物。

按最不利的情况,最靠右的一条直行车道与相交道路最靠中间的直行车道的组合确定视距三角形的位置。

图中:

V—道路规定的行车速度

ST—停车视距,即驾驶员反应时间内车辆行驶的距离、车辆制动距离和在障碍物前面停止的安全距离组成。

(见下表)

行车速度

120

100

80

70

60

50

40

20

停车视距

210

160

115

95

75

45

(图一)

8、建筑高度的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

挑檐层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

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二);

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三)。

(2)坡屋面建筑:

屋面坡度小于45°

(含45°

)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四);

坡度大于45°

,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图五)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m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4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计算附图

平屋面

挑檐屋面

女儿墙屋面

(图二)

Hc:

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B:

檐口挑出宽度

(图三)

H=Hc+B

H:

自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

坡屋面

屋面坡度大于45°

(图四)

Hc:

B:

(图五)

H:

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9、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的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选择适当的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

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H。

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H(见图六)。

(图六)

10、沿城市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H/S≤tgaa≤75°

式中:

a—仰角

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H—建筑高度。

见图七

(图七)

11、沿城市次干道以下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1)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

H≤1.5(W+S)见图八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

H—建筑总高

(图八)

(2)沿路高屋组合建筑高度的控制

a:

A≤L(W+S)

见图九(轴测图)

图中斜线部分A—为1:

1.5(即56.3°

)高度角的投影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

H1、H2、H3—为组合建筑高度。

(图九)

b:

在实际应用中,为了简化作图和计算方法,也可采用下列演化而来和图七的作图方法控制建筑高度。

A’≤1.5L(W+S)

A’—为沿路建筑以1:

1(即45°

)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见图七(平面图)。

图中斜线部分A’为沿路建筑以1:

)高度角的投影面积;

H1、H2、H3为组合建筑各部分实际高度。

(图十)

12、绿地面积计算规则

(图十一)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图十二)

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图十三)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意图

 

附录三计算案例

案例一不同类型混合的建筑基地建筑容量的核定。

[建设条件]

A基地位于市区的一般地段,基地总面积为26050m2,基地所在地区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南面部分作为高层商办楼基地,面积为7650m2;

北面部分作为高层商住楼综合楼基地,面积为18400m2(见图十四)。

[建筑容量的核定]

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同类型混合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进行核算,现分别计算如下:

(一)高层商办综合楼基地

基地面积为7650m2,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占40%,公寓式办公建筑面积占60%。

由表4.2查得高层商业建筑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4.5,高层公寓式办公建筑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3.2。

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为:

(4.5×

0.4)+(3.2×

0.6)=3.72。

核定容积率为:

3.72

核定建筑面积为:

7650×

3.72=28458(m2)。

(二)高层商住楼综合基地

基地面积为18400m2,扣除幼托建筑基地面积2080m2,高层商住建筑基地面积为16320m2,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占10%,居住建筑面积占90%。

由表。

表4.1、表4.2查得高层商业建筑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4.5,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2.0

综合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

0.1)+(2.0×

0.9)=2.25

核定建筑面积为:

16320×

2.25=36720(m2)

幼托建筑的容积率按有关专业规定另行核定。

注:

建筑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取整数,余数四舍五入;

建筑容积率取小数点后一位,余数四舍五入。

案例二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基地建筑容量的核定。

某高层商业金融办公综合楼位于旧城区内的中心地段,建筑基地面积为4500m2平方米,基地所在地区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该建筑的底层架空作公众开放空间,面积为1190m2(其中停车12个),另有室外社会停车开放空间。

(见图十五)。

据第十四条表4.2查得高层商业、金融办公建筑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4.5

4500×

4.5=20250(m2)

按照第二十一条表4.4规定,提供公众开放空间可增加建筑面积,且每提供1平方米公众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为1.6m2。

公众开放空间面积为:

1190-(12×

35)=770(m2)

(其中每个停车位按35m2计算)

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为:

770×

1.6=1232(m2)

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为:

20250×

20%=4050(m2)。

因为1232m2小于4050m2,符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所以总建筑面积可为:

20250+1232=21482(m2)。

(图十四)

(图十五)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1、建筑间距图示

条、款、项

示意图

建筑间距

备注

第二十四条

(一)1(居信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

Lx≥1.0Hs

旧区改建Lx不小于0.8H,点式住宅与条式住宅同样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一)2(居住建筑东西平行布置)

Lx≥0.7H

旧区改建Lx不小于0.6H,点式住宅与条式住宅同样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

Lx≥0.7Hs

B≤14M

旧区改建Lx不小于0.6H

Lx≥0.6Hs

旧区改建Lx不小于0.5H

第二十四条(三)1(居住建筑既非垂直也非平行)

Lx按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计算

Lx、Ly必须为最窄处的间距

Ly按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计算

第二十四条(三)2(居住建筑既非垂直也非平行)

Lx、(Ly)≥0.7H

Lx、(Ly)必须为最窄处的间距

第二十四条(三)3(居住建筑既非垂直也非平行)

Lx、(Ly)按垂直布置的建筑计算

第二十五条(居住建筑山墙间距)

同时符合

1.有厅房开窗时Lz≥0.4-0.5H

2.Lz满足消防或通道的要求

旧区改建Lz不小于0.4H点式居住建筑有厅房开窗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1.Lz≥4m

第二十六条(低层独立式住宅)

Lx≥1.4Hs

仅适用于第一类居住用地

第二十八条

(一)1(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

1.Lx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

2.当建筑长度小于50m时Lx≥26+0.35(Hs-30)m

当建筑长度大小50m时。

Lx≥30+0.35(Hs-30)m

旧区改建同在1.2.当建筑长度小于50m时Lx≥21+0.35(Hs-30)m

当建筑长度大小50m时Lx≥24+0.35(Hs-30)m

第二十八条

(一)2(高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

同时符合

1。

Ly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

2.Ly≥18+0.35(H-30)m

旧区改建同1、2.Ly≥15+0.35(H-30)m

第二十八条

(二)1(受遮挡的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

1.Lx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

被遮挡的独立别墅居室科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2.当建薇长度小于50m时Lx≥26+0.35(Hs-30)m

当建筑长度大小50m时Lx≥30+0.35(Hs-30)m

旧区改建同在1、2.当建筑长度小于50m时Ly≥21+0.35(H-30)m当建筑长度大小50m时Ly≥24+0.35(H-30)m

第二十八条

(二)1(受遮挡的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

1.Ly满足相邻住宅首层居室科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2.Ly18+0.35(Hs-30)m

第二十八条(三)(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

1.Lz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满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

2.Lz≥15m

建筑山墙宽B≤14m

第二十八条(四)(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居住建筑山墙)

1.按消防间距执行

2.山墙有居室窗户的满足Lz≥13m

第二十九条(低、多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

市区

1、Lx≥1.0Hs

2、Lx≥9m

2、Lx≥13m

第三十二条

(一)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高层与高层)

南北向平行布置同时符合

1、Lx≥0.4H

2、Lx≥18m

第三十二条

(一)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多层与高层)

东西向平行布置同时符合

1、Ly≥0.4H

2、Ly≥18m

第三十二条

(二)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多层与高层)

南北向平行布置

Lx≥13m

东西向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

第三十二条(三)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多层与高层)

Lx≥9m

第三十二条(四)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低层与高层、低层与多层、低层与低层)

1.Lx按消防间距控制

2.最小Lx≥9m

第三十二条(五)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

1.最小Lx≥9m

2.Lz按消防间距控制

第三十二条(六)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

图例

高层建筑

Lx:

南北向建筑间距

多层建筑

Ly:

东西向建筑间距

低层建筑

Lz:

建筑山墙间距

低层独立式住宅

Hs:

南侧建筑高度

低层或多层建筑

相邻建筑中较高建筑高度

低层或多层或

高层建筑

建筑山墙宽度

2、距建筑边界线距离示意

点式建筑条式建筑南北向布置条式建筑东西向布置

主、次采光面主、次采光面主、次采光面

附录五

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旁建筑退缩控制一览表

序号

名称

道路类别

控制宽度

起点

终点

1

广深珠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

140

麻涌

长安

2

莞深高速公路

石碣

塘厦

3

沿海高速公路

4

博深高速公路

桥头

凤岗

5

常虎高速公路

虎门

谢岗

6

深圳外环高速公路

7

龙林高速公路

8

环城路

城市快速路

9

东部快速路

寮步

企石

10

港口大道

南城

沙田

11

松山湖大道

东城

12

广园快速路延长线

中堂

高埗

13

莞樟快速路

樟木头

14

企岭快速路

大岭山

15

莞排快速路

石排

16

西部干线二期

望牛墩

西部干线一期

市道

道滘

17

长厚快速路

厚街

18

疏港快速路

19

京深公路

G107国道

广下公路

S120省道

21

东深(龙深)公路

S255省道

22

从虎公路

S256省道

23

莞惠(平东)公路

S357省道

惠州

24

莞庙(惠庙)公路

S358省道

清溪

25

龙平(西宝)公路

S359省道

26

东江滨江南路

厚道

其中东城大王洲桥至石龙黄洲桥段

27

望洪公路

县道

洪梅

28

万道厚(万陈)公路

X236县道

万江

其中万江-道滘高速路口段

29

厚沙(厚齐)公路

X237县道

厚大公路

X235县道

31

望沙公路

X244县道

32

万石公路

X238县道

石龙

33

石大公路

X234县道

其中石龙-东部快速立交段

34

东石(福沙)公路

X195县道

东坑

35

朗西(朗大)公路

X241县道

大朗

36

常见公路

X232县道

常平

黄江

37

朗谢(大谢)公路

X239县道

38

樟凤公路

X233县道

上表中带括号的路名为省公路系统的规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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