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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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四)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八条(申请)
在常熟经济经济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向常熟市运管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作出承诺,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书及其他申办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申请程序,向辖区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提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现场申请时须提交第七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材料,同时须提交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30日内,按约定期限将第七条规定的全部并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
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按照《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等信用管理文件记入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施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
附件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四、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附件一:
申请表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企业预先核准全称或个体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
通信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申请许可内容请在内划√
首次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或申请扩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请选择
拟申请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
县内县际市际省际
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
如申请扩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请选择现有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
班车客运
注:
斜体字为申请人填制内容。
营运客车信息
已购置营运客车情况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个)
车辆类型
及等级
车辆技术等级
车辆外廓长宽高(毫米)
购置时间
备注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拟购置营运客车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客车情况”表
现有营运客车情况
道路运输证号
车牌号码
车辆外廓长宽高
拟聘用营运客车驾驶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取得相应驾驶证时间
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证类型
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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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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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5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 内划√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本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
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
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
明及其复印件
6、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
出具的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填写《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并提供要求的材料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日期
负责人职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附件二
常熟市(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年〕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
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3.《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1.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根据不同的站级要求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
2.一、二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站前广场、售票厅、候车厅等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建立的监控系统。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