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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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采购管理中心是学校专职负责各项采购活动的执行

机构。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学校各项

采购管理办法;

(二)具体负责管理学校采购的各项活动;

(三)申报和落实教育部集中采购;

(四)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

(五)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六)受使用单位委托,代其组织其它采购事宜;

(七)组织实施分散采购;

(八)办理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采购事务。

学校建立包括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学者专家以及必要时

的学生代表等构成的评标成员数据库,以便随机抽取招标评审专家,

组织评标委员会。

学校采购包括下列几种形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

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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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国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

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

较高的采购活动。

(三)学校集中采购。

是指除上述两种形式之外因学校教学、科

研、后勤、基建等工作需要自主组织的采购活动。

学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独家谈判;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学校集中招标采购的额度。

凡单项采购金额大于或等

于十万元人民币或批量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采购

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低于集中招标采购额度的采购项目,学校采购管理中

心与项目具体实施承办单位共同采取询价采购方式进行(承担科研项

目委托采购的货物除外)。

学校集中采购的信息应当在学校网页上向社会公开发

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采购管理中心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的,按国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教育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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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三)其他适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

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用单一来源独家谈判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

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

之十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

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由采购管

理中心成立项目评标委员会,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购管理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政府指定的

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采购管理中心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从符合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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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

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采购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及申请

单位(使用单位)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

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五)招标文件应当经使用单位确认,使用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

的真实性负责;

(六)采购管理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

改的,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特殊情况

除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采购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的名称、人数以及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采购管理中心设有标

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八)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采购管

理中心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以证明文件密封未遭损坏;

(九)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遵循性能价格比最优原则,综合

评价确定中标单位;

(十)中标人确定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长期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并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采购管理中心在评标前,与

项目申请单位共同从采购管理中心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

中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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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管理中心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

济等方面的专家以及使用单位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标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主要负责:

(一)阅读投标文件;

(二)审查技术资料;

(三)审查投标项目的总价(含运输费、保险费等);

(四)审查投标项目各组成部分详细报价单;

(五)审查售后服务承诺;

(六)确认付款方式;

(七)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八)遵循性能价格比最优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九)对拟中标的投标商进行投票。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

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

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

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

申请单位(使用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主要负责:

(一)依据学校批准的计划,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当前教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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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任务的需要以及资金的可能,在对供货厂商和用户进行充分收集有

关资料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报告(申请表),申请报告由使用

单位或经费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经费落实后,送交采购管理中心。

报告应的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名称、简介、详细规格、技术指标参数、精度等级、

功能用途、单价、标准套、选配套件、备品备件、使用环境条件、验

收标准,以及拟选购产品的厂商、规格型号、配置清单、价格等方面

的建议;

2、对安装调试的要求;

3、供货时间的要求;

4、对保修及售后服务的要求。

(二)确认招标文件。

(三)参加评标会,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内容、有关技术

要求及拟选产品的理由。

采购管理中心在招标过程中主要负责:

(一)撰写招标标书;

(二)负责收发标书、准备招标会议(议标、评标、定标)等日

常工作;

(三)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文件,营业执照,资信证明,代理委

托书,业绩说明等;

(四)会同申请单位,共同对供货厂商进行考察。

主要内容是:

1、经营范围;

2、资信证明;

3、生产经营状况;

4、用户对同类产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反映等。

(五)订立经济合同。

采购管理中心负责人代表学校订立经济合

同,经济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由采购管理中心负责人与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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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共同审签。

对于招标项目,签约人要严格执行招标小组确认的

中标方案,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

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性能

价格比最高。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

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投标被否决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依

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采购

管理中心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学校采购管理中心应当监督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不足三家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申请单位(使用单位)

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

标;

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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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批准。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管理中心、使用单位的代

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

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

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

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

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

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管理中心从谈判小

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

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

应商。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

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管理中心、使用单位的代

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

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

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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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

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管理中心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

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

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管理中心对学校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

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

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

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

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管理中心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申请单位(使

用单位)确认的技术文本和配置需求签订采购合同。

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

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

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

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

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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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疑问的,由采购管理中心

负责解答,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当事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管理中心提出质疑。

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

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

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当事人对采购管理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

管理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学校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投诉。

学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对

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

的当事人。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

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

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据法规对学校采购进行监督

检查。

学校采购管理机构、学校采购各当事人有关采购活动,应当接

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学校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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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代理执行的情况;

(四)有关学校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五)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六)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学校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

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

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

应责任。

学校各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

必须进行集中

采购的项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施集中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

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

通报或其他相应处分。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

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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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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