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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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二十一条 成本核算,应遵循实际成本原则

  1.按月计算项目(工程)的生产成本,计入当月项目(工程)的物资材料消耗、费用开支与实物工作量的起讫日期必须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2.按照计算期内实际产量、实际消耗、实际价格计算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对材料物资等,日常按计划价格进行核算的,月终应将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按确定的方法分摊到项目(工程)成本中。

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项目(工程)成本。

凡本期发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凡不属于本期发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得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间接费用应按项目(工程)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4.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物资材料收发的计价、计划价差异的调整、折旧的计提、费用的分配、完工与未完工项目(工程)成本的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应划清以下界限:

  1.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2.本期项目(工程)成本、费用与下期项目(工程)成本,费用的界限;

  

(1)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列入本期成本,预提费用年终一般不得留有余额。

  

(2)凡已经发生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分摊期不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待摊费用摊入各期成本;

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费用,应作为递延资产核算。

  3.已完项目(工程)成本与未完项目(工程)成本(视同在产品)的界限;

  4.不同项目(工程)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

  5.同一成本核算对象不同成本项目之间的界限;

  6.项目(工程)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进行成本核算,应将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计入项目(工程)成本,而对项目(工程)无直接关系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不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可以直接抵减当期的营业毛利。

  企业在组织项目(工程)成本核算时,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对不需要按专业工序核算成本的项目可选用“分批法”进行计算成本;

对需要按多工序、多步骤进行成本核算的项目(工程)可采用“分步法”进行成本计算。

  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项目(工程)成本核算相应的原始记录、凭证、账册、费用汇总表和分配表、统计资料台账等,必须做到凭证格式统一、填制方法规范、手续齐全,保证核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消耗。

  第二十五条 成本计算的一般程序

  1.成本核算单位(分院、生产处)根据成本核算对象的工作号(施工命令)建立项目(工程)和成本费用明细账;

  2.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按规定对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

  3.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按成本核算对象编制凭证和支出分配表;

  4.企业内部各单位互相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根据有关结算凭证进行归集;

  5.根据计划部门的项目(工程)完工通知单,由成本核算单位分配间接费用,计算项目(工程)成本;

  6.企业根据所属成本核算单位上报的成本报表,按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汇集全院各成本对象的支出,并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项目(工程)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二十六条 工资及福利费的核算和分配,包括人员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等。

  1.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表)等有关资料进行汇集。

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统计法规规定的工资总额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

  只有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工程咨询、四技服务、工程监理、工程承包等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列入项目(工程)成本的人工费项目中。

计件工资可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计时工资应按劳动定额管理部门提供的工时统计资料和按核算对象归集生产人员的实际工时比例进行分摊,分别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生产处、所、队室等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人工费列入间接费用。

院、分院(总队)本部管理人员人工费列入管理费用。

单独设立的经营部门人员人工费列入经营费用。

直接生产人员非生产时间(如开会、学习、参加社会活动以及生产间断等)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计入间接费用。

停工、窝工的人工费计入营业外支出。

  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比照工资分配的列支渠道按比例进行分配。

  对几个项目(工程)核算对象共同发生直接生产人员的人工费,可用“工天法”或“工时法”进行分配。

计算公式如下:

  日(工时)

  当期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总额

  =————————————————-

  工资率

  各项目(工程)实用工天(工时)之和

  某项目(工程) 该项目(工程)实 日(工时)

  =

  ×

  应负担工资费用 用总工天(工时) 工资率

  3.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与浮动(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及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包括:

  ①当年经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中,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②经批准在工资总额基数之外单列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新增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如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等;

  机构合并、撤消或成建制职工划入、调出,国务院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出台对工资总额有较大影响时,应报有关部门对工资总额基数进行相应增减。

  ③经批准提取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2)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未完成挂钩指标按规定下浮的工资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3)工效挂钩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未批准前以核定的工资基金数为依据。

为了便于核算,工资的分配,仍以工资计算单(表)等有关资料当期工资实际支出额与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新增人员的按工资实际支付额列入有关的项目(工程)成本和部门。

  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按规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应根据总公司在新增效益工资审批表上批准的数额列入管理费用。

申报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提取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按提取数列支。

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的物价补贴,按实际支付数列支。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的企业本月 新增人员当月实

  +

  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

  际增加的工资额

  =————————————————-1

  与实发工资差异率 企业本月实 实发物资 实发各种

  -

  发工资总额 等节约奖 价格补贴

  某单位本月列

  本单位 本单位实 本单位实

  企业工资总额

  入成本的工资=(实发工-发的物资-发的各种)×

基数与实发工

  总额基数差额

  资总额 等节约奖 价格补贴

  资差异率

  某单位本 本单位实发工 本月列入 本 月 本 月

  月列入成 资总额(扣除 成本的工 提取的 实发的

  本的工资=实发节约奖和±

资总额基+物资等+各种价

  总

  额 价格补贴)

  数差额

  节约奖 格补贴

  各生产单位应计入项目(工程)成本的工资额确定后,在项目(工程)成本“人工费”及间接费用之间的分配,也可按各类人员的工资实际支付额为基础,采用上述办法进行分配。

  (4)挂钩企业工资费用计入项目(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分配方法与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与挂钩浮动企业的分配方法相同。

  (5)挂钩企业职工福利费,应按当年实发的工资总额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

  第二十七条 物资材料核算及分配。

物资材料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挑选费用及应交纳的税金。

  1.对领出并已消耗的物资材料、燃料、动力和其他物料消耗等,对能直接归属于某个(工程)成本的应按领用时的受益对象列入该项目(工程)的“材料费”项目;

生产处、所、队室等生产单位领用的不能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成本的物资材料列入间接费用;

院部领用的物资材料和经营管理部门领用的物资材料等分别列入期间费用管理费用和经营费用。

  对几个项目(工程)核算对象共同耗用的物资材料,可用下列方法分配:

  某种物资

  共同耗用某物资材料的费用总额

  =————————————————————————

  材料分配率 各核算对象的物资材料定额消耗量(或定额成本)之和

  某核算对象应分 某核算对象物资材料

  摊物资材料费用 消耗定额(或定额成本) 材料分配率

  已领未用的物资材料、燃料等,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

需留下月继续使用的,也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生产剩余的各种边角余料、下角料、废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也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冲减有关项目成本或费用。

各单位、各部门一律不准有账外物资材料。

  2.企业库存物资可采用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采用实际成本进行物资材料日常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领用物资的实际成本。

  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物资材料日常核算的,月终必须将领用物资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物资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物资材料类别进行核算。

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

  物资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物资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一般在会计年度内不得改变,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前报上级主管部门(总公司)批准。

  物资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由相关物资管理部门集中核算,列转各单位,由各单位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各单位自购物资材料料差,比照上述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分配计入有关核算对象。

  3.企业应建立健全存货收、发管理制度,确定合理库存量,减少资金占用,降低存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其他直接费用的核算及分配

  除人工费、物资材料费以外的可以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成本的费用列入该项目(工程)的“其他直接费用”项目。

如招标投标费、勘测现场零杂费等。

  对几个项目(工程)核算对象共同耗用的其他直接费用,可用下列方法分配:

  某种其他直接费实际发生额

  费用分配率=——————————————————————

  各受益项目(工程)的实际(或预算)工料费之和

  某项目(工程)应负 该项目(工程)实际

费用分配率

  担的其他直接费

  (或预算)工料费之和

  第二十九条 间接费用的核算及分配。

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及其不能直接归属某个项目(工程)的费用在“间接费用”科目核算。

如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1.间接费用由各生产处、所、队室等生产单位汇集和分配,同时根据目标成本责任制的要求,按照费用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实行分级归口核算和管理,将分解的成本费用指标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2.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当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可选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方法及使用年限,分类按月计提。

并按固定资产受益的生产单位、管理和经营部门,分别计入“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科目的有关项目。

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分期计入“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科目的有关项目。

  3.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一次或分次摊销计入“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科目的有关项目。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的残值和应向过失人收回的赔偿费,冲减当月摊销额。

  4.各生产处、所、队室等生产单位内部提供间接费用的劳务或工时,不分摊间接费用。

  5.间接费用的分配要贯彻受益原则,应由某一项目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负担的某项间接费用,应当直接计入;

由各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可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如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直接材料的数量或成本、产品产量、直接成本额等),在各个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企业对于一次支付、在一年以内(按12个月计算,可以跨年)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的费用支出,计入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按费用项目,分月摊入项目成本或费用,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

待摊费用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计入递延资产。

已列入待摊费用范围的支出,如数额较小,对成本费用影响不大时,也可一次计入成本。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于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在提取时,计入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按费用项目,计入项目成本,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

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额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额,预提费用多提数额,在年底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

列入预提费用范围的支出,如数额较小,对成本费用影响不大时,也可一次计入成本。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辅助生产单位为项目(工程)和经营管理服务的辅助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文整工厂(印刷厂)、修配厂、汽车队等单位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生产管理费等。

应在“辅助生产”科目中归集。

  2.分析主要项目(工程)成本的成本项目,查明责任单位及技术经济指标对成本的影响。

  3.分析亏损项目(工程),各种损失性费用和浪费情况产生的原因,查明管理上的漏洞。

  第六十九条 成本费用分析的基本方法

  1.定期分析与专题分析相结合;

  2.成本费用分析方法,一般可采用指标对比法,因素分析法、数学分析法等方法。

  3.成本费用分析要制度化、经常化,注意成本费用资料和有关经济指标的积累;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不断提高成本费用分析质量,为成本费用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成本费用的考核。

企业应严格进行成本费用的考核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

成本费用考核要贯彻实事求是,严肃纪律,严肃认真的原则,建立成本考核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节奖超罚。

  成本费用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1.执行本《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情况;

  2.年度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

  3.铁路勘测设计企业工效挂钩指标执行情况;

  4.其他与成本费用有关的事项。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将成本费用考核与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及工效挂钩办法结合起来,实行成本否决制度,以确保企业成本费用总目标的实现。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生产的特点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报部备案。

  第七十三条 企业如违反本办法,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造成成本费用严重不实,按财政部《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属工业、施工、商业、房地产、运输以及多种经营企业的成本费用的核算与管理,可比照相关行业及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成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辅助生产费用按照提供服务的情况(工时、产品数量等),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向受益对象分配,计入项目(工程)成本、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

“辅助生产”科目期末分配结转后应无余额。

  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方法一般选用直接分配法、一次交互分配法。

  直接分配法,是指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或产品不再在辅助生产单位之间进行分配,而是直接向受益的项目(工程)成本、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

  一次交互分配法,是指辅助生产费用首先根据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或产品数量或金额,在辅助生产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然后再在项目(工程)成本、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之间分配。

  辅助生产单位按企业规定的内部价格结算时,可凭有关凭证直接计入有关项目(工程)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工程承包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设备材料购置费、其他工程费等支出中的直接费用,直接归集到工程承包的成本中,同时从事多项工程承包发生的费用,不能直接归集到核算对象的,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计入有关工程承包成本。

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先在“间接费用”科目中汇集,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工程承包成本;

应由工程承包项目负担的辅助生产单位转入的费用,计入有关的工程承包成本。

  第三十四条 企业从事工程承包过程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将拨给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款直接冲减营业收入。

  第三十五条 确定当期完工项目(工程)成本,对采用“分步法”进行成本核算的项目(工程),当该项目(工程)完成了阶段性勘测设计工作或完成了工程承包预算中的分步分项工程的,在核算上应视同完工项目(工程)。

完工项目(工程)成本用下式计算:

  完工项目

  期初未完工项

  本期发生 期末未完工项

  (工程)成本 目(工程)成本 生产费用 目(工程)成本

  期末未完工项目(工程)成本可选用工作量比例法、约当产量法、定额成本法等方法之一确定。

  第三十六条 及时结转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完工项目(工程)成本。

对全部完工的项目(工程)应按成本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编制“竣工项目(项目)成本计算单”;

对完成阶段性勘测设计项目或部分分项承包工程的,每期不需编制“竣工项目(工程)成本计算单”,但年终时,应按主要成本对象编制“项目(工程)成本明细表”。

  第三十七条 期末各分院、生产单位向院部按规定上报“竣工项目(工程)成本计算单”;

年终加报“项目”(工程)成本明细表“。

院财务部门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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