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合同书示范文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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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乙方:

【XXX】公司(自然人)

【XXX】(住址)

【XXX】(身份证号码)

注:

关于合作乙方,甲方可以选择直接与被兼并重组小煤矿的现有公司进行合作,也可以与被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开办人(自然人)进行合作。

第三章 

合资方式

3.1本合同各方一致确认:

3.1.1各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合资公司。

3.1.2合资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

3.1.3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1.4本合同各方一致确认:

各方按照前述政府文件的要求签订本合同,并将认真履行前述政府文件。

3.2乙方承诺其为【】煤矿的合法、唯一出资人,合法拥有【xxx】煤矿的全部资产。

并确认【】煤矿的资产是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并经营合资公司的前提条件:

3.2.1乙方拥有位于【XXXX】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XXXX】号);

井田面积【】平方公里,可采储量【】万吨,采矿权价款人民币【】万元已全额交纳。

甲乙双方同意该采矿证的剩余可采储量及资源价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0】55号)之《省国土资源厅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资源配置政策及采矿价款核准及处置政策》的第二条第

(一)、(三)款规定予以确认。

3.2.2根据【】资产(审计)评估有限公司对【】煤矿的资产(不含债权债务)进行(审计)评估后出具的编号为【】审字(2010)第【】号的《审计报告》和编号为【】评字(2010)第【】号的《资产评估报告》,甲、乙双方确认【】煤矿的全部资产(不含债权债务)评估作价【】万元人民币。

3.2.3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第3.2.2条所述《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注:

带下划线的内容一般应作为合同的基本条款,下同。

第四章 

合资公司的设立

4.1合资公司名称:

【XXXX】煤业有限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

4.2合资公司住所:

【XXXX】

4.3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煤炭开采、销售(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4.4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期出资到位。

4.5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甲方出资【】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1%;

乙方出资【】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49%。

4.6出资方式:

甲方以现金人民币出资;

乙方以本合同第3.2.2约定的【】煤矿经评估的全部资产(不含债权债务)中的一部分资产【】万元作为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

4.7乙方出资后剩余资产的处置:

【】煤矿资产评估值超出乙方出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万元作为合资公司对乙方的负债,在合资公司成立后按照下列约定分期支付给乙方:

4.7.1本合同生效且合资公司成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合资公司向乙方支付全部负债的%。

4.7.2本合同第3.2.2约定的【】煤矿经评估的全部资产交割完成(不含债权债务),各类证照(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车辆登记证等)全部过户至合资公司名下、资料及文件全部移交后十个工作日内,合资公司向乙方支付全部负债的%。

4.7.3合资公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通过有权部门组织的复工复产验收或通过有权部门组织的技改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合资公司向乙方支付全部负债的余额。

4.7.4【】煤矿采矿权剩余储量及价款的处置: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第3.2.1条约定的原则,评估报告由所在地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由省辖市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经省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认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合资公司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认定的价值金额,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储量的全部价款。

4.8出资时间

4.8.1本合同生效且合资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其认缴的出资额一次性汇入合资公司验资账户。

4.8.2乙方应将本合同第3.2.2约定的【】煤矿经评估的全部资产交付合资公司。

本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组成资产交接组,依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清单进行清点、交接。

自合资公司成立之日起,【】煤矿的全部资产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使用权等)均归合资公司所有,并由合资公司管理。

4.8.2.1乙方出资资产中涉及权证(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车辆登记证等)变更过户的,应当在资产交接的同时开始办理,最迟在合资公司设立后6个月内办理完成。

产权变更涉及的税费由乙方依法承担。

4.8.2.2【xxx】煤矿原有债权(未纳入本合同所指资产评估报告的部分)由乙方享有。

4.8.3股东出资到位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合资公司凭验资报告、本合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办理合资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事宜。

第五章资产交割

5.1合资公司成立后,乙方负责将其煤矿资产全部移交给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接管乙方移交资产之日为资产交割起始日。

5.2乙方向合资公司交割资产的范围是《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全部实物资产及本合同所指的采矿权。

甲乙双方及合资公司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明细清单交接乙方出资的实物资产;

资产交割完成后,各方应当制作移交清单,经清点及核实后,由各方签字确认。

资产交割原则上应于10日内完成,如确有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以顺延。

5.3文件交割

5.3.1乙方出资资产涉及的全部合同、发票、凭证等。

5.3.2经甲方确认的、将由合资公司继续履行的合同、协议等。

5.3.3经甲方确认应由合资公司继续录用的职工名单及职工登记资料。

5.3.4煤矿的全部证照、相关权利证书、批文、文件等。

5.3.5与煤炭资源相关的文件、档案、技术资料、图纸、批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采矿权价款缴纳发票、最近一次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及核实报告的资源储量图(多煤层的要分煤层图)、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资源量开发利用方案、备案文件及开发利用方案附图、2009年度动态检测报告(全套,包括文字报告和附图)、附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现状图、2009年底资源储量估算图,多煤层的要分煤层的图)、附表及备案表、2009年底资源储量估算基础表及汇总表。

5.3.6与矿井及设备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建矿时资源划拨文件、矿井以前技术改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包括图纸和说明书)、安全专篇等;

相关的申报文件及批复文件,设计变更记录,以及施工图会审记录;

矿井地质报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各种图纸:

包括但不限于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下对照图;

巷道布置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检测装备布置图;

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瓦斯抽放等管路系统图;

井下通信系统图;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六章合资公司的股权转让

6.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不得向股东之外的他人转让股权。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30日内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2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股东的承诺与保证

7.1甲乙双方承诺:

7.1.1各方具备签订并履行本合同的条件,不存在参与合资公司设立的法律障碍。

7.1.2各方已履行必要的法定或章程、合同等约定程序,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授权、批准以签署、履行本合同。

7.1.3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付出资。

7.1.4按本合同约定制定公司章程。

7.1.5在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合资公司的设立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其他股东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

7.1.6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义务。

7.1.7不利用其股东地位从事有损于合资公司利益的行为。

7.1.8合资公司因技改扩能、安全投入、经营管理等原因对外融资需要股东提供担保时,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一方,应将其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提供担保的一方。

7.1.9合资公司因技改扩能、安全投入、经营管理等原因需要股东追加出资时,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和法定或约定的程序适时对合资公司进行增资,不能按股权比例增资的一方,同意相应调整其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

7.1.10股东各方不得将其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用于用途为合资公司使用之外的任何筹融资活动。

7.2乙方承诺:

7.2.1资产评估报告所列全部资产真实、准确、完整,系截止资产交割日乙方合法拥有并实际占有控制的全部资产,保证出资的资产及相关的权利证书均已合法办理于乙方名下,不附有任何或有债务,未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且无任何形式的权利瑕疵。

保证本合同所指资产评估报告未包括【xxx】煤矿的全部负债(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未付款、利息等已知及或有的支付义务),【xxx】煤矿全部负债均由乙方承担;

如因乙方出资的资产存在任何价值或权利瑕疵或发生任何形式的负债造成合资公司损失的,由乙方足额赔偿给公司,不能赔偿的,同意相应减少乙方在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以对甲方予以补偿。

7.2.2协助办理合资公司设立、土地使用权过户、技改项目审批、采矿权变更等事项。

有义务协助合资公司将采矿权证及煤矿生产相关资质、证照及各类政府许可办理至公司名下(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估、煤矿项目环境评价、验收、环评批文、竣工环保验收批文、水土保持批文、取水许可、排污许可等相关手续)。

7.2.3合资公司成立后,派员负责解决合资公司的工农关系及合资公司与当地政府机构的协调工作。

乙方没有基于煤矿建设及生产经营向地方政府或相关单位、个人做出任何承诺和附加条件,如有承诺或附加条件,带来的义务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给合资公司造成损失或增加合资公司义务的,由乙方对合资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方式同7.2.1。

7.2.4合资公司录用的煤矿原有职工,在合资公司成立前发生的【】煤矿欠付职工工资或欠缴欠付的养老、医疗保险、工伤赔偿等支出,均由乙方承担;

如因该等欠付造成公司损失的,由乙方足额赔偿给合资公司,赔偿方式同7.2.1。

7.2.5乙方向甲方及合资公司、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2.6合资公司成立以前导致的塌陷补偿或由此派生的义务,由乙方负责承担;

如因该等义务造成合资公司损失的,由乙方足额赔偿给合资公司,赔偿方式同7.2.1。

7.3甲方承诺

7.3.1作为合资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单位,按本合同约定对合资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单位职责,承担合资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单位责任;

7.3.2按本合同约定为合资公司生产经营持续提供技术与人才支持;

7.3.3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甲方各项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合资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

8.1合资公司设股东会,是合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会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决议,涉及安全投入、劳动用工、人事安排等其它决议,应经代表合资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2合资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

甲方推荐3名,乙方推荐2名。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8.3合资公司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甲方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8.4合资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矿长,由甲方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合资公司财务总监及五职矿长由甲方推荐;

合资公司后勤矿长由乙方推荐,后勤矿长主要负责协调工农关系与政府关系。

8.5合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

甲方推荐1名,乙方推荐1名,职工监事1名,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推荐的监事担任。

第九章合资公司经营管理特别约定

9.1合资公司存续期间,应足额计提以下费用:

9.1.1安全救护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以救护服务协议为准

9.1.2环境治理保证金,计算标准为按矿井设计能力5元/吨,该费用按年支付,每年元月10日以前结清当年费用。

9.1.3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300万元/矿计付。

9.2合资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为煤矿安全生产需要,合资公司生产经营纳入甲方的管控体系,由甲方具体实施对合资公司的管控与指导:

9.2.1合资公司安全管理纳入主体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合资公司是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甲方是合资公司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管单位。

自煤矿资产交割完成之日始,由甲方对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合资公司应服从甲方安全监管、执行甲方安全管理指令。

9.2.2合资公司实施成本控制管理,按年度下达吨煤成本控制指标并纳入甲方考核体系。

9.2.3为实现区域资源合理配置与经营效益最大化目标,合资公司的煤炭销售纳入主体企业销售管理体系。

由甲方统一制定销售策略,统一定价。

煤炭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主体企业成员单位同品种、同质煤炭对外销售价格。

9.2.4合资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物资及设备,纳入主体企业物资采购系统统一采购。

9.2.5合资公司财务管理纳入主体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合资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及主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9.2.6除本合同约定之外,合资公司还应遵守主体企业其它有关管控制度。

9.3合资公司成立后即着手煤矿安全评价和矿井技术经济论证工作,安全评价不达标、技术经济投入不合算的矿井,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矿井复工复产或依法关闭,并按有关程序实施矿井复工复产或依法关闭。

9.3.1合资公司负责设计技改、安全生产改造或关闭方案的拟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由合资公司负责实施。

9.3.2煤矿技改或安全生产改造完成,应报主体企业组织安全生产验收或复工复产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复工复产。

9.3.3上述技改资金或安全改造资金,以及后续资金投入,由合资公司负责筹措,甲乙双方需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为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如在15日内,任何一方不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提供资金汇入合资公司账户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

为保证合资公司正常维护运行,双方同意建立矿井维护运行保证金制度,确保合资公司账户资金日常不能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否则,双方须按照股权比例现金增加出资或共同为合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9.4合资公司煤矿复工复产以后,日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以及日常运营开支,由合资公司负责筹措资金。

9.5煤矿生产经营所需各类专项资金,按本合同约定提取,本合同未约定的,按甲方或国家相关规定比例提取,设置专项资金专用账户,由合资公司支配,专款专用:

9.5.1合资公司按50元/吨煤提取安全费用。

9.5.2合资公司按8.5元/吨煤提取维简资金。

9.5.3上述资金不足时,由合资公司即时另行列支。

9.6合资公司经营所涉及工农关系与政府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环保、周边农村关系处理等事宜,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

9.7合资公司有独立自主的用工权,并保持【】煤矿现有员工的基本稳定,合资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所需配备相应的工作岗位。

经考核合格的关键工种、岗位(如绞车工、通风工、放炮员、瓦检员、保卫人员等)和中层以上(如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区队长、班组长)等必须由甲方派驻。

原矿管理人员考试合格的,一律由甲方统一调配,异矿使用。

【xxx】煤矿现有员工根据自愿选择的原则与合资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可以延续;

现有员工未选择在合资公司工作的,由乙方负责解除劳动关系或另行予以安置,所需支付的相关补偿由乙方承担。

9.8本合同生效后,【】煤矿正在履行的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负责协调进行合同主体变更,由合资公司继续履行。

第十章煤矿闭坑

10.1合资公司名下煤矿的资源枯竭、股东不出资至使合资公司无法运营、股东双方分歧很大,形不成决议,影响安全生产的因各种情况致使甲方无法实现对煤矿实质性控制或国家、行业规定应当闭坑的其他情形项发生,煤矿必须闭坑。

10.2合资公司名下煤矿闭坑,合资公司和各方各股东将在政府主导下依法清理煤矿资产,妥善安置职工,处理煤矿闭坑后遗留问题。

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合资公司承担。

10.3合资公司名下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具备延续条件的,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予以闭坑。

10.4合资公司名下煤矿闭坑后,合资公司股东会履行相关程序后,合资公司将依法解散、清算。

第十一章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11.1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以及先于本合同为公司设立而签订的相关协议、承诺及保证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2如一方违约,则对方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11.3下列情形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责令煤矿停工停产,报政府安监部门备案,或者请求政府安监部门采取措施令煤矿停工停产:

12.3.1合资公司成立后,发现乙方作为出资的采矿权合法矿权范围内煤炭资源已被开采殆尽或者残余资源已无开采经济价值;

11.3.2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七章7.2条约定,导致合资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为重大经济损失,下同);

11.3.3本合同约定应当闭坑情形发生,合资公司未依法闭坑;

11.3.4乙方承诺不真实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资公司无法正常运行、或者安全生产无保障,或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11.3.5法律规定解除协议情形发生。

11.4自本合同11.3条规定的甲方单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可以退出合资公司煤矿生产经营,由乙方负责受让甲方股权或者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届时,无论甲方退出合资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是否完成,合资公司上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自行转移至乙方,甲方不再承担合资公司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如因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等不可抗力的事件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则免除该方的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以最简捷的方式尽快将该事件告知对方。

12.2在此情况下,各方仍有义务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以履行本合同并采取必要的降低损失的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尽快向对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并确认该通知已被对方收到。

12.3若因上述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须在合理时间内返还各方的出资等的相关款项,但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13.1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至违约方履行其承诺与保证义务止;

造成守约方损失的,除承担违约金外,违约方应当足额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13.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出资义务,从违约之日起,按照其违约行为相对应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二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违反本合同的,守约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4.2公司的经营期限【】年(根据各矿剩余开采年限确定)。

经营期限届满,公司的存续依照公司章程执行。

14.3各方同意,本合同自以下情形中的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14.3.1各方经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合同。

14.3.2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在依据上述规定终止本合同后,有关善后事宜应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有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14.4本合同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合同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4.5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救济并不构成放弃该权利,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并不排斥对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本合同各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有效。

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6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7公司章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并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14.8本合同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由公司留存。

(以下无正文,为各方签署)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设立XXXX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签字盖章页

甲方: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乙方: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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