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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宇媛,小青:

江菊阳,的三个叔叔(顾天琪徐旭季晓明))4名被告(吕某)倪云凯

证人(村委会代表)宋悦曹沁

法警刘卫

时间:

2010年12月2日

地点:

XX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

审判员主审法官原告被告当事人

审判员:

李舒洁

书记员:

沈倩倩

原告:

李一,男,1965年2月生,住海平村

李二,男,1968年8月生,住海平村

李三,男,1972年8月生,住海平村

杨某,女,1979年6月生,住湖州市通江路28号

委托代理人:

张叶艳

被告:

吕某,男,1968年5月生,住海平村

刘艳,男,XX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案情梗概:

2000年,有一女婴小青出生在海平村,其母弃子逃离(小青的母亲杨某是被拐骗到海平村嫁给小青的父亲李某),李某为某市的某煤矿的矿工,2002年因煤矿失事李某不幸死亡。

小青无人管养,他的三个叔叔都不愿接管她。

小青就被姑姑带走,不幸再次发生,姑姑发生意外死亡。

这时有位好心的未婚中年男子吕某收养了小青(吕某与小青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一养就是八年。

八年后,政府责令补贴2002年煤矿失事受害人家属30万元补贴金。

于是,就发生了争夺抚养权大战。

小青的生母出现要夺回抚养权,小青的叔叔也说小青的养父没有抚养资格,就和小青的生母将小青的养父吕某告上法庭。

(一、法庭准备阶段)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

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有无代理人?

我叫李一,1965年2月生,在本村村委会工作,住海平村。

有委托代理人。

我叫李二,1968年8月生,在外市务工,住海平村。

我叫李三,1972年8月生,在外市务工,住海平村。

我叫杨某,1979年6月生,在湖州市工作,湖州市通江路28号。

主审法官:

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可有代理人?

我叫吕某,1968年5月生,是海平村的一个普通农民。

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律师作一般代理人。

当事人:

小青。

10岁,现与被告生活在一起。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张叶艳,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刘艳,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当事人抚养权纠纷一案。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审判,本院书记员担任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我方与当事人小青有亲密的直系亲属血缘关系。

然而被告吕某与小青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且也是刚不久前才与比他大10岁的洪某结婚。

为争夺抚养权刚刚取得抚养资格。

综上,我认为:

被告与当事人小青毫无血缘关系。

长期单身。

违背了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

基本原则,侵犯了我们直系亲属所应该获得的抚养权和监护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我的诉讼请求是:

1、判令将小青的抚养权交给我们;

下面由被告答辩。

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

2000年10月28日小青出生,其母亲杨某弃她而去,逃离海平村,一走就是十年,两年后,小青的父亲李某在煤矿失事中死亡,那时,他的三位叔叔逃避责任,竟无一人愿意领养小青。

现在多年之后,政府因8年前煤矿失事赔偿受害人李某唯一的女儿小青30万元。

现在,各位原告誓要争夺抚养权。

这其中的利害关系,相信我不必多说。

各位原告就是冲着钱来的。

因此我认为被告更应该拥有小青的抚养权,更适合做小青的监护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都有一定的理由获得小青的抚养权。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的资格问题和原告的动机问题。

请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杨某:

我是小青的亲生母亲。

当初抱起小青,是因为我是被人贩子拐卖到海平村被迫嫁给李某的,我很想念我的故乡,很想回家去

被告对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没有。

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

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

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1、

2、

3、。

双方互相辩论。

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

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结案呈辞)

(书记员:

全体起立)

一、(根据法律条文)

二、

上述一、二两项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3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530元,由(输的那一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坐下)

闭庭。

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全体起立。

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篇三:

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律手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H子女意见...................................................................................................................2H二岁以下子女...........................................................................................................2H二岁以上子女...........................................................................................................3H十岁以上子女...........................................................................................................5H子女生活环境...........................................................................................................5H轮流抚养子女...........................................................................................................6H继子女抚养问题.......................................................................................................6H收养子女抚养问题...................................................................................................6H变更抚养关系...........................................................................................................7H拒绝抚养子女...........................................................................................................8

(一)H子女意见

2008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第六十五条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人民法院在判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前,应当依法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因素:

1.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认知水平的发展还不成熟,不能正确判断什么对自己最有利;

2.未成年子女害怕、怨恨但同时又依恋加害人。

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可能在害怕、怨恨加害人对家庭成员施暴的同时,又需要加害人的关爱,因此存在较强的感情依恋。

这种依恋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取决于施暴人的好恶。

不违背施暴人的意愿,符合其最大利益。

这种状况被心理学家称为“斯得哥尔摩综合征”,或者“心理创伤导致的感情纽带”。

3.强者(权威)崇拜。

人类对强者或权威的崇拜,使尚不能明辨是非的未成年人可能对家庭中的强者(施暴人)怀有崇拜的心理,误认为自己与受害人一起生活没有安全感,因而选择与加害人一起生活。

法官应当在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真正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

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H二岁以下子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1998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问题。

从医学的角度和现实生活的情况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哺乳期时间长短不一,短的不足一个月,长的一至二年,有的母亲也不愿哺乳或无乳可哺。

审判实践中执行起来没有统一标准。

对此,有的作者提出将上述提法改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抚养”。

(二)对哺乳期内的子女随父抚养提出了七方面的界定意见。

随父抚养的情形是: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共同生活的;

(2)母亲因职业原因(如出国援外或从事民航服务等不固定工作)难以抚养婴儿的;

(3)母亲出走,下落

不明的;

(4)母亲有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

(5)婴儿长期与父亲生活,靠人工食品喂养的;

(6)母方有其他子女,而父方没有子女的;

(7)男方因计划生育或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的。

200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第一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

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说明]

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以2周岁为哺乳期界限。

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若父方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应由父亲直接抚养,体现以子女方的利益为重的立法思想: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如母亲仅患有一般性疾病,经治疗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

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虽属于违法行为,但如强迫其直接抚养,将对子女不利。

如果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可以允许。

(3)在现实生活中,母亲可能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从维护子女利益出发,应当由父亲直接抚养。

20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1、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二条规定: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H二岁以上子女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对婚姻家庭法第29条规定的“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条文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意见。

一是建议把“哺乳期后的子女”表述为“年满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并区分情况决定抚养归属。

对这其中尚未有识别能力的,由双方协商决定子女的归属,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具有识别能力的,父母双方应根据子女的意愿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意愿判决。

二是为了防止审判实践中对“双方的具体情况”掌握出现随意性,有的作者认为应考虑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生育的条件;

(2)夫妻双方的品行;

(3)夫妻双方的健康;

(4)夫妻双方有无其他子女;

(5)夫妻双方的父母是否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长期共同生活。

第二条父母一方请求抚养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方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子女愿随其生活;

(3)具有抚养能力。

(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

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

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

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

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应注意的是,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父母的意愿固然要考虑,但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

由于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不断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第二节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

2、哺乳期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抚养权纠纷》出自:

百味书屋

继续组织两周一次的专题学习沙龙和互动式评课沙龙,结合教研活动的主题组织好教师学习、交流。

听展示课的教师对听课内容进行精心、系统的评点,写成评课稿,在两周一次的互动式教学研讨沙龙中进行交流、探讨。

与往年不同的是,在保证互动评课活动开展同时,不影响正常教学,本学期安排8次集体评课活动,其他评课通过qq群来交流、研讨。

指导思想  以新一轮课程改革为抓手,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

努力实现教学创新,改革教学和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促进学校的内涵性发展。

同时,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在全面实施新课程过程中,加大教研、教改力度,深化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的研究。

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创新与质量的关系,积极探索符合新课程理念的生物教学自如化教学方法和自主化学习方式。

本学期,我组将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论,把课程改革作为教学研究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和研究新课程标准,积极、稳妥地实施和推进中学英语课程改革。

以新课程理念指导教研工作,加强课程改革,紧紧地围绕新课程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加强课题研究,积极支持和开展校本研究,提高教研质量,提升教师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

加强教学常规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英语教师的英语教研、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我校争创“三星”级高中而发挥我组的力量。

坚持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课程改革精神,以贯彻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以研究课堂教学为重点,以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高二的历史教学任务是要使学生在历史知识、历史学科能力和思想品德、情感、态度、价值观各方面得到全面培养锻炼和发展,为高三年级的文科历史教学打下良好的基础,为高校输送有学习潜能和发展前途的合格高中毕业生打下良好基础。

全班共40人,其中男生15人,女生25人。

学生的数学基础较一般,多数学生能掌握所学内容,少部分学生由于反映要慢一些,学习方法死板,没有人进行辅导,加之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不能掌握学习的内容。

能跟上课的学生,课上活泼,发言积极,上课专心听讲,完成作业认真,学习比较积极主动,课后也很自觉,当然与家长的监督分不开。

部分学生解答问题的能力较强,不管遇到什么题,只要读了两次,就能找到方法,有的方法还相当的简捷。

有的学生只能接受老师教给的方法,稍有一点变动的问题就处理不了。

个别学生是老师  本册的教学内容:

(1)混合运算和应用题;

(2)整数和整数四则运算;

(3)量的计量;

(4)小数的意义和性质;

(5)小数的加法和减法;

(6)平行四边形和梯形

③提出教学任务:

在全面发展体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灵敏、力量,速度和有氧耐力,武德的培养;

引导学生学会合理掌握练习与讨论的时间,了解实现目标时可能遇到的困难。

在不断体验进步和成功的过程中,表现出适宜的自信心,形成勇于克服困难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优良品质;

认识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合作和竞争意识,在武术学习过程中学会尊重和关心他人,将自身健康与社会需要相,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品质,结合本身项目去了解一些武术名人并能对他们进行简单的评价;

加强研究性的学习,去讨论与研究技能的实用性,加强同学之间的讨论交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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