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究——试论超星数字图书馆为例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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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究——试论超星数字图书馆为例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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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究——试论超星数字图书馆为例Word文件下载.doc

与传统的图书馆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信息传递的网络化、信息利用共享和信息实体虚拟化。

  一、超星数字图书馆的产生背景 

  超星被公认为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搜索引擎,它提供了简单易用的免费服务,在国外,超星搜索引擎市场的占有率远超过75%,微软和雅虎也不得不甘拜下风。

但是,GooSe的野心远远还不止于此。

2l世纪初,超星公司凭借敏锐的商业嗅觉发现,虽然互联网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信息世界,但图书却一直落后。

因为目前世界上多数的图书并不向公众开放,超星公司认为建立“数字图书馆”可以使全球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能重新看到这些人类知识的结晶。

  在征得美国国会图书馆等几十家知名图书馆的同意之后,超星公司将牛津大学、密歇根大学、斯坦福大学以及纽约公共图书馆等几家顶级研究性图书馆的馆藏著作转化成为电子文件,放到网上让人们免费搜索阅读,迄今为止已完成了对1000多万册图书的扫描。

超星公司跟每个图书馆的合约都略有不同。

例如,他们将会从斯坦福大学挑选800万册图书;

而在跟密歇根大学签订的合约中,图书的数量也达到了700万册;

在跟哈佛大学最初合作的过程中,只能选取4万册图书;

跟牛津大学图书馆的合约中更明确规定,190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只能限量取用。

相对于一些大学图书馆在书籍取用数量以及范围上的限制,纽约公共图书馆则慷慨地将一些没有版权限制、易碎的珍贵馆藏都提交了出来,因为该图书馆的官员认为,或许很多学者会对这些资料感兴趣。

2004年超星公司计划对全球已经绝版或已退出图书市场的图书进行扫描后建立“超星数字图书馆”的计划一经推出,立即引起轩然大波。

其支持者们认为超星此举使得人们有机会接触许多本来无法接触到的孤本和珍贵史料,不仅为研究人员提供了便利,也为发挥史料的科研价值和史料的永久保存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部分作者和出版商却对其进行严厉指责,认为超星没有征得作者本人和出版商的同意就将图书扫描,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构成了对著作权和版权的侵犯,指责超星“盗窃”全球文化成果,企图利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抢占数字图书市场。

一些作者和出版商甚至将超星告上了法庭。

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技术创新,互联网信息的社会公众获取与互联网信息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通过关键词来搜索书籍以及研究文献,不仅可以缩短学术研究成果传播的时间、减少传播过程中所花费的金钱,同时以一种十分便捷的方式拓宽了科学家们研究的视野。

但是,从负面的角度来看,由谁来拣选这些资源?

谁来进行管理和鉴别的工作,以此预防成千上万可能会发生的断章取义?

超星的用户会不会因为使用了网络图书馆而最终舍弃了通过阅读一本书、查阅一份历史资料,然后在漫长的研究中寻获珍宝的喜悦?

这些搜索文献是否能够通过一定的改良,来减轻那些已经身陷书海的学生的困扰?

如何鉴别网络资源的真伪?

在传统的图书馆中,图书管理员通过专业的图书归类方式,让人们更方便地拣选所需要的资料,在超星推行的这种计划中,这些图书管理员将充当什么角色?

他们是否也会加入合作,来删减信息中的冗余部分?

并且,超星的数字图书馆业务给亚马逊公司造成了严重威胁,亚马逊公司以经营网上书店起家,一直将网络售书作为主业。

它依靠所开发的电子书阅读器Kindle获得了丰厚利润,而超星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使读者多了一个获取电子读物的重要来源,势必对亚马逊公司造成严重威胁。

与此同时,超星的搜索图书功能可能会促使超星访问量进一步增加,从而带来更多广告收益,这也是其主要竞争对手雅虎和微软不愿看到的结果。

  二、超星数字图书馆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 

  1.各国对超星数字图书馆的态度各不相同 

  2005年5月,美国作家协会等多家组织起诉了超星,当时美国作家协会(AuthorsGuild)与美国出版商协会(AmericanAssociationofPublishers)控告其图书扫描计划侵犯了他们的版权,而超星公司则主张有权在网络上显示书籍的信息,特别是仍受着著作权保护、但无主(or-phna)的著作物,像是绝版书或作者找不到的书籍。

这些作者必须在5月5日最后期限前选择退出Gogle的计划,否则就会被纳入和解案。

在重重压力之下,2008年10月,超星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达成庭外和解,超星将出资1.25亿美元组建一个名为Bookmhgt~Registry的登记机构,充当超星和出版商之间的中介并与版权人分成数字图书业务收入,确保版权所有人能获得合理报酬,而超星则会在使用这些作品时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支持和解协议的包括威斯康星大学、美国残疾人协会和美国学生协会。

超星表示,此项和解协议有利于数字图书产业的竞争,因为该协议为业内公司提供了更多可供销售的内容。

超星同时拒绝将所扫描图书授权给其他公司,并指出微软和亚马逊等公司曾放弃图书扫描项目,而超星则坚持这一方面的投资。

超星公司的产品与知识产权副法律官员AlexnaderMaegillivray曾指出:

这项和解案的内容巨细靡遗,而我们希望确定各地的著作权人都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清楚,确定这么做是对的。

这正是我们请求法院准许把选择退出截止日期再延长60天的理由。

  与美国政府的默许态度不同的是,欧盟对于超星数字图书馆计划的态度显得十分强硬。

欧盟许多政治家、图书馆和出版商都对和解协议不满,其中尤其以法国和德国政府的态度最为强硬。

法国政府认为,在超星公司的数据库中有许多图书来自于欧洲地区的作者,而超星公司在未经这些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这些图书进行电子化,由此法国政府担心超星将来可能会在这一领域形成垄断。

因此,法国政府认为超星公司有能力决定将哪些图书放入数据库,或者将哪些图书进行移除。

对于超星而言,那些缺乏商业价值的图书将被超星从数据库中移除。

德国政府表示,超星公司的在线图书服务违反了德国国内的版权法,另外,超星的该项服务还可能会损害德国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权。

因此,法国和德国政府分别于2009年9月上旬向美国曼哈顿联邦法院提出相关的反对意见。

根据计划,美国法院将于2010年10月7日就此事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此事的解决方案。

另外,包括欧洲图书销售联盟在内的一些团体也对超星的数字图书馆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超星的这份协议一旦获得通过,将取得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这对图书出版业会造成影响;

另外一些观点认为,由于超星这份协议只适用于美国本土,这对欧洲以及其它地区的读者来说不公平,换言之,美国读者可以阅读或下载欧洲的书籍,而欧洲读者却没有这样的条件。

针对以上种种声讨,最终超星正式向欧洲出版商做出了让步:

它将在协议中删除全部目前在市场上的欧洲图书,只对欧盟图书馆中1869年之前出版的图书进行扫描。

  2.互联网版权纠纷的相关法律 

  美国是我国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水平也一直居于世界领先地位。

相应地,互联网上的版权纠纷也最早出现在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就出现了一系列因版权作品被擅自上传到互联网上供公众随意访问而引起版权纠纷。

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使美国版权法适用于网络环境而制定的l(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说明美国一直在致力于解决互联网所引起的网络版权问题。

欧盟2001年5月颁布了<

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利的指令》,该指令第3条即规定了向公众传播权(Rightofcommunicationtothepublicofworks)和向公众提供权(Rihgtofmakingavmii~hletOthepublic)。

为了应对信息社会对版权法的挑战,日本于1985年、1986年、1991年三次修订<

版权法),将数据库、计算机程序确定为版权作品,确认了数字作品的出租权、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商业唱片的出租权。

澳大利亚则于1999年2月颁布了《1999版权法修正案>

,于2001年颁布了修订后的版权法,其核心内容就是赋予版权人一种新的技术上中立的公开传播权,以取代以前的广播权和发送权。

虽然,保护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通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已得到了世界范围的认可。

  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励传播,而不是限制传播。

但是,由于传播媒介不同、传播手段不同,版权法中所调整的传播行为十分广泛和复杂,正因为如此,很难正式确定包括所有传播行为的“传播权”的含义。

在美国,虽然没有单独设定向公众传播权,但在将他人的版权作品上网的过程中,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和将数字化作品刊载于互联网上都可能侵犯版权人的传统版权(如复制权),作为只提供数字化作品与互联网连接的行为人在他人的侵权行为中起到了辅助作用,即构成辅助侵权。

由此,超星图书搜索确实违反了美国版权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三、超星数字图书馆面临的反垄断诉讼 

  近10年来,美国最大的反垄断案都围绕科技公司展开,这些案件都是由美国政府操刀,以应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科技公司,其中包括电信寡头AT&

T、大型机巨头IBM及Pc软件巨擘微软。

由于在互联网搜索市场的统治性地位,在反垄断问题上,超星公司已成为新的微软,即使是在布什政府当政期间,超星也由于反垄断问题被迫放弃了与雅虎之间的广告合作。

从各方面来看,超星似乎都是一个合适的反垄断目标,尤其考虑到该公司持有大笔现金可用于支付罚款,而这样的统治性地位也为超星进军其他市场提供了便利。

  一直以来,美国反垄断执法的严厉程度都与当任政府对待反垄断的态度密切相关。

在克林顿政府时代共提诉12件与合并或收购无关的反垄断官司。

其中还包括对微软垄断市场的长期诉讼,当时法官还裁决微软必须一分为二。

到了布什政府时代只提起3件反垄断诉讼,其被告包括产业零件供应商AmstedIndustries、媒体集团MediaNewsGroup与芯片制造商Microsemi等。

奥巴马政府对反垄断的积极作为,将让他倾向克林顿政府时代,奥巴马政府宣布将改变原布什政府的做法,加大反垄断监管,尤其是针对垄断企业,这种做法与欧盟非常接近,后者曾于2009年5月以滥用垄断地位排挤竞争对手为由向英特尔处以高达14.5亿美元的罚款。

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在互联网经济中影响力正不断加大的超星或将面临最大风险。

曾在克林顿政府中代表Netscapc的利益对微软进行了反垄断调查的律师代表瓦尔尼表示,“微软的垄断体现在桌面上,而超星的垄断则体现在新兴的云计算行业,它积聚了‘巨大的市场力量’,可能创建一个客户无力逃避的生态系统”。

  硅谷反垄断律师加里·

雷贝克(GaryReback)于2009年9月6日向法庭提交文件,反对超星图书的和解方案。

他指出,这一和解方案是非法的,美国司法部应要求超星将扫描的图书提供给竞争者。

雷贝克是“开放图书联盟”的发起人之一,其成员包括超星的直接竞争对手微软、雅虎和亚马逊,还有一些公共机构如互联网档案馆、纽约图书馆学会和美国新闻工作者与作家协会(这个联盟曾被超星的高层戏称为“酸葡萄联盟”)。

雷贝克表示,“超星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发行商协会达成的和解协议使发行商和超星能控制数字图书的价格,如果不通过这一和解协议,而通过自由的市场竞争,超星将永远不会在数字图书市场取得统治性地位。

超星不愿通过开放的市场竞争获得份额,而是希望使用法律程序来获得优势地位。

”而超星公司拒绝接受“开放图书联盟”对它涉嫌垄断的指责,双方的对峙由此愈演愈烈。

  在这场涉及我国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的反垄断诉讼案中,网络型产业的外部性、用户锁定等特征将是反垄断审查的要点。

有法律专家表示,新的反垄断管理层很可能对网络进行审查,这些网络已经成为每个人不可或缺的科技平台,由于可以不断吸引到更多的用户、广告主和软件开发人员,控制这些网络的公司的优势如同滚雪球一般不断增加。

爱荷华大学法学院反垄断专家赫伯特·

霍芬坎普(HerbertHovenkamp)也指出网络搜索及搜索广告与个人电脑操作系统一样,都是类似的例子。

他表示,“超星和微软一样,都是具有垄断性的网络,只有当所有人都有均等选择时网络才会具有竞争性。

”美国司法部对超星与图书搜索服务的内容作者及出版社达成的和解进行审查,以确定该和解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规。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表示,超星应当为数百万本图书的数字化计划制定新隐私政策,“限制超星图书所收集数据的二次使用,包括不符合用户合理期望的使用”。

数据的二次使用包括,根据用户阅读历史决定将哪些广告展示给超星图书用户。

尽管超星一直努力与美司法部商谈修改图书协议内容的事情,以缓解美司法部对其反垄断的担心,但是超星的努力还是没有得到回报。

2009年9月18日,美司法部在向法院提交的反垄断调查中建议法院裁定超星之前与出版商达成的协议无效。

他们认为超星与出版商们需要进行重新修改协议,才能符合目前的版权法和反垄断法。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互联网信息的社会公众获取与互联网信息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必须维系的基本准则。

从全球化的范围来看,各国应该明确侵权认定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适用界限,可以考虑在修改著作权法的同时,增加有关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权利,以尽快解决互联网上知识和信息的公众获取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

建立基于互联网数字版权保护的商务平台运作模式,寻求最便捷地使用人类智力成果的有效途径,建立完整的、符合实际的互联网文献资料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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