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延续、变更、注销、增项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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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延续、变更、注销、增项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文档格式.doc

2 事项类别 1

3 审批编号 1

4 审批单位 1

5 审批对象 1

6 审批依据 1

7 办理条件 1

8 办理方式 1

9 审批数量 2

10 审批申办材料 2

11 流程图 2

12 审批程序 3

12.1 受理 3

12.2 核对 3

12.3 出件 3

13 办理时限 3

承诺时限:

即办 4

14 收费款项 4

14.1 是否收费 4

14.2 收费名称 4

14.3 收费主体 4

14.4 收费标准 4

14.5 收费依据 4

15 重要提示 4

16 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4

17 联系信息 5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厦门市建设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黄艺萍。

4

二级注册建造师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二级建造师业务办理的事项类别、审批编号、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审批数量、审批申办材料、流程图、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款项、重要提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二级建造师业务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3 审批编号

00-004138453-A-04-00-00。

4 审批单位

厦门市建设局

5 审批对象

隶属厦门的所有二级建造师;

6 审批依据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

2、《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闽建筑[2007]28号)XXXX;

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建设类个人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6〕29号)

7 办理条件

办理本事项前应先办理的事项:

1、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8 办理方式

8.1 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综合业务11号窗口申报。

8.2 进入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网址:

8.3 非本人来窗口办理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变更、延续和注销注册的,办事人员需提交企业“法人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办理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变更、延续和注销注册时均须在网上申报的同时登录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注册业务网上缴费系统”,缴纳执业印章费,发票将随证章一并领取;

9 审批数量

无。

10 审批申办材料

(一)延续注册(含临时)(一式一份)

1、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且须在空白处加盖执业印章);

 

2、原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折遗失声明原件(报纸刊登遗失声明范本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

(二)变更注册(一式一份)

聘用企业变更,聘用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建设局行政服务11号窗口受理。

(1)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且须在空白处加盖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折遗失声明原件(报纸刊登遗失声明范本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变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销注册(含临时)(一式一份)

聘用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建设局行政服务11号窗口受理。

1、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建造师信息管理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且须在空白处加盖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建造师注册所在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符合《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申报表格,一定要体现一个是空白表,一个是示范文本的表述方式;

对材料的格式如原件还是复印件、材料的数量都应体现)

(四)增项注册(一式一份)

聘用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行政服务11号窗口受理:

1、增项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11 重要提醒:

1、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建造师实行分专业管理,目前二级建造师划分为6个专业: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

首次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时的专业为主项专业,之后获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为增项专业;

2、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变更注册须在同一单位执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注销或变更,注销后满一年方可办理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不可办理变更单位;

4、禁止伪造、变造、冒用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5、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有效聘用时间从系统申报时起不少于一年且应与劳动合同一致,现单位劳动合同需在原单位解聘之后签定方可有效;

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申请表中有效聘用时间从系统申报时起应不少于三个月;

6、申请表中申请人需本人手写签名,单位负责人需签字或签章;

7、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主项专业需达到必修选修各60学时,增项专业需达到必修选修各30学时;

12 流程图

图1二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流程。

13 审批程序

1、登录“福建省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个人信息,打印注册或登记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文档;

2、聘用单位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注册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有关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建设部备案。

4、带齐申报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厅市建设局窗口当即办理。

14 办理时限

即办件。

15 收费款项

15.1 是否收费

是。

15.2 收费名称

建造师执业印章刻章费。

15.3 收费主体

福建省建筑设职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15.4 收费标准

90元。

15.5 收费依据

16 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5)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发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7 联系信息

17.1 业务咨询电话:

a)建设局综合业务窗口窗口电话:

0592-7703878;

b)市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电话:

0592-7703100。

17.2 市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台电话:

0592-7703900。

17.3 厦门市建设局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

17.4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

http:

//222.76.242.248/index.htm。

17.5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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