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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六.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干部人事制度(CadreSystem)

干部制度---一种身份制度,也就是说整个社会分成两种人,一种是干部,处于治人者的位置;

一种是群众,处于治于人者的位置,包括工人和农民.

外延广泛---包括国家机关、政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除工人之外的工作人员

最根本的原则——党管干部。

七,我国公务员与西方相比的特点

1、与西方文官制度相比,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鲜明的中国特色表现为: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同于西方的“政治中立”.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同于西方文官管理独立于党派之外.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不同于西方国家只强调文官的业务水平.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同于西方强调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

不实行“政务官”和“事务官”分途而治.

2、与以往的干部人事制度相比,中国公务员制度强烈的时代特色表现为:

建立了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

引进了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

强化了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

构建了廉政、勤政的约束机制;

形成了比较配套的法规体系

“两官分途”,即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

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由民选产生或由政府首脑任命,负责政党政策在政府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多数通过考试录用,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的日常业务。

两者不得相互转任。

政务类公务员的产生和管理办法与业务类公务员不同,两者或者各自独立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在同一部法律中分别独立规定。

干部四化:

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二章:

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化

一.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和层次:

在对公务员进行职位分类的基础上,设置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同时区分相应的职务层次。

领导职务是指机关内具有组织、管理、决策和指挥职能的职务,承担领导职责。

非领导职务是机关内不具有领导职务的职务,其中某些较高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可协助同级领导职务工作,也可以经授权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只承担岗位职责。

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领导职务包括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两类,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二.选任制与委任制公务员

v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选任制领导职务包括:

国家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署署长、人民银行行长;

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和中央军委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选任制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还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

v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如国务院各部委的副职领导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领导人,以及各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等。

v领导职务序列包括: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v非领导职务序列的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

v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包括: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v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三.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对应关系

v国家级正职

v国家级副职

v省部级正职

v省部级副职巡视员

v厅局级正职副巡视员

v厅局级副职调研员

v县处级正职副调研员

v县处级副职主任科员

v乡科级正职副主任科员

v乡科级副职科员

办事员

注意:

一个机关可设什么样的非领导职务其根据:

工作性质和机构的规格。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副省级政府机关可设巡视员到办事员八层次非领导职务;

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级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到办事员六个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可设主任科员到办事员四个层次非领导职务;

乡镇一般只设科员、办事员二个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v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

v国家级正职:

1级;

v国家级副职、:

2~4级;

v省部级正职:

4~8级;

v省部级副职:

6~10级;

v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8~13级;

v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

10~15级;

v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12~18级;

v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14~20级;

v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16~22级;

v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17~24级;

v科员:

18~26级;

v办事员:

19~27级。

v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范围只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具体包括: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这么几个职务。

对于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要是通过委任和选任的方式进行补充。

四.非领导职务:

设置原因:

一是当时(1993年之前)的司、处、科级领导职数较多,为了减少领导职数,因此设置一定限额的非领导职务。

二是为了解决“独木桥”的难题。

因领导职数有限,可以解决部分没有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待遇;

特别是因取消公务员评职称后,设置非领导职务可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

存在问题:

第一,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但现实中往往不是根据工作需要,主要是为解决待遇而任命。

近年来,各地政府为了解决干部的待遇,任命了不少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大大超出了任职限额。

对这个“既成事实”各地也出台了不少“地方粮票”,如有的规定军转干部(副团职以上)安排非领导职务不占职数;

有的规定从企事业单位调进政府机关具有高级职称的安排非领导职务不占职数;

有的规定担任副处长满三年以上改任非领导职务不占职数;

还有的规定接近退休年龄(男58岁、女53岁)的现任非领导职务不占职数。

第二,根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

相同规格的机构,领导职务职数是一定的。

但现实中相同规格、不同部门的人数存在巨大差距,用“一刀切”的办法确定领导职务职数与非领导职务职数,使一些基层部门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与其他部门相比出现巨大差距。

非领导职务设置不平衡,难以适应队伍基数比较大的行政机关的管理需要。

这种情况在公安等执法机关尤为突出。

第三,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初衷,是为了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区分,实际上在公务员队伍内设置了“两个跑道”。

领导职务系列的吸引力依然大于非领导职务的吸引力,人们还是往领导职务系列中去挤,还是一种“官本位”的制度设计思路。

五,公务员的监督

事前监督——回避制度

事中监督——纪律约束制度

事后监督——惩戒制度

第四章

第一节公务员回避制度

一、含义及特点

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特点:

强制性、预防性、严密性

二、公务员回避的类型

1、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对公务员在任用方面做出的限制,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主要是指公务员之间存在法定限制的亲属关系者,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等工作。

任职关系的回避,主要目的在于将工作关系与亲属关系相分开,以使公务员之间形成比较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

任职回避的范围:

在任职回避中,对亲属关系作了一定的范围界定,只对足以产生实际影响的亲属关系,那些联系紧密、相互之间影响较大的亲属关系,要求执行职务回避。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任职回避的关系主要有:

①夫妻关系。

夫妻,即配偶。

夫妻关系是亲属群中的重要关系,是任职回避的首要对象。

②直系血亲关系。

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主要包括生养自己的和自己所生养的上下各代亲属。

例如,(养)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养)子女、(养)孙子女等。

他们和公务员之间联系紧密,相互之间影响较大,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伯叔姑舅姨等。

④近姻亲关系。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任职回避的内容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

①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③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2、公务回避

含义——是指为防止与某一公务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处理该公务,或者施加影响,而对其执行公务活动所作的限制。

目的——在于消除可能会对公务执行者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保证公务员秉公执法。

暂时性、广泛性、

公务回避的内容: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

涉及法定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3、地域回避

所谓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层次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原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

规定地域回避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避免亲属、宗族关系、友情对工作的干扰,为公务员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3条的规定,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是指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等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的地方任职。

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地域回避是对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补充,使回避制度更加完备。

三、公务员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是指公务员认为自己与处理的公务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向有关负责人主动请求回避处理,有关负责人对公务员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2.申请回避——是指公务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处理案件的公务员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在公务执行结束前,依法向有权机关请求停止该公务员继续处理该公务。

3.决定回避——有权机关可以在没有公务员提出自行回避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认为公务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作出回避决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惩戒工作的行政法规。

性质——公务员义务和纪律的法律后果,表现为行政处分

•我国公务员受到三种惩戒制度的约束:

•党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政纪: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刑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行政处分的种类

(1)、我国行政处分种类的变化 

•1952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将惩戒分为六种: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1957年《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增加了记大过和开除留用察看两类惩戒,使得行政惩戒变成了八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去掉了降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将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同时规定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

•2006年《公务员法》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2)、我国行政处分种类的具体内容

•《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精神惩罚 

也称申诫罚或声誉罚,其一般用于严重程度较低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公务员名誉的贬责,是有关机关向违纪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纪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违纪的惩罚形式。

对公务员处分中的精神惩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

•实质惩罚 

  我国处分制度中的实质惩罚,包括降级与撤职。

降级与撤职都是较为严重的惩罚形式,是对犯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会使公务员在名誉、地位与经济等方面受到损失。

•降级是降低级别,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最低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是撤销职务,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国外的实质惩罚形式还包括:

在一定期限内停职(同时停发工资)、退职、强制退休、从晋升候补名单中除名等。

确定公务员工资标准:

与经济发展水平适应,与社会进步适应,物价增长因素

公务员工资增资的途径:

职务,级别,定期调整标准三个!

公务员福利待遇主要包括:

物资福利、休假制度、工时制度。

公务员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2.公开民主原则3.注重实绩原则4.考核结果与奖惩结合的原则

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

•定期考核是对平时考核的阶段性概括和总结,并产生具体而有效力的考核结果。

(1)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假休人员、当年离退休人员、当年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被免职未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2)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规定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进行。

“三结合”方法指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免职情形:

对委任制公务员应当办理免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转换职位任职的,包括转任、轮换,应当免去原来职务。

•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应当免去原来职务。

•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退休的

3、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程度和具有一定知识的重要标志,是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学历水平,当然也包括任职所需要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任职经历。

任职经历体现了一个公务员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的积累过程,是在公务员晋升中需要考察的一个内容。

对任职经历的具体要求是:

(1)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

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

晋升副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总结:

副职转正职需二年、下一级正职转上一级副职需三年)

(2)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辞去公职:

《公务员法》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结果是:

同所在机关脱离联系,失去公务员身份

辞去现职: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现职和自愿辞职、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结果是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但仍继续保留公务员的身份

公务员辞退条件: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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