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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

21501.04-2004版,其主要修订、增补了质量事故类别划分,参照“建建质[1993]18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将事故划分为两大类,即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其中,一般质量事故进一步划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级别分别进行控制与管理;

对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明确了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应协助做好的有关调查、处理等配合性工作。

  本标准所示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技术质量处负责起草与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米红军、宋维丽。

  本标准批准人:

马海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相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确立了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工程处理、责任调查与处理、处罚等管理的一般原则,以确保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受到教育,避免以后再发生。

  本标准适用于吉化北建公司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建质[1993]18号;

  《记录控制程序》Q/JH223·

20001.12;

  《施工技术方案管理规定》Q/JH223·

21101.02;

  《质量系统从严治厂处罚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0和《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手册》Q/JH223·

20000.01中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述定义。

3.1 质量事故:

指由于设计错误、设备器材缺陷、技术指导不当、措施不力、施工操作错误或者违反图纸、规范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生产工艺要求而必须进行返工、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严重不合格或质量缺陷。

3.2 一般质量事故:

是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较短时间工期延误,经处理后既不影响正常使用也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3.3 重大质量事故:

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工期延误,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或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4 职责与权限

4.1 技术质量处

4.1.1 负责逐级报告重大质量事故,并做好协调、协助工作。

4.1.2 负责组织制定A级、B级一般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方案,并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4.1.3 负责审查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监督执行。

4.2 基层单位

4.2.1 负责报告质量事故,并做好协调、协助工作。

4.2.2 负责组织或参与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编制工程处理方案并实施、验证。

4.2.3 负责提出一般质量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并报技术质量处审查。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事故分类

5.1.1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影响时间长短,经处理后对工程正常使用以及对其寿命的影响等因素,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

5.1.2 一般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为A、B、C三级,具体划分准则如下:

  ⑴、A级:

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受此影响造成工期延误2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事故。

  ⑵、B级:

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受此影响造成工期延误1周以上,2周以内的事故。

  ⑶、C级:

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受此影响造成工期延误1周以内的事故。

5.1.3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重大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质[1993]18号”执行。

5.2 事故报告

5.2.1 发生质量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要在24小时内按规定书面报告技术质量处。

突发性事故,事故责任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通报技术质量处。

5.2.2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⑶、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⑷、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⑸、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⑹、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5.2.3 技术质量处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初步判别事故性质,逐级报告公司领导,防止事故扩大。

5.2.4 对已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技术质量处按“建建质[1993]18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要求,自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逐级上报。

5.3 事故调查与处理

5.3.1 一般质量事故的工程处理

  ⑴、A级质量事故由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质量处及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确定事故性质,组织编制、实施处理方案。

  ⑵、B级质量事故由技术质量处组织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领导、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等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确定事故性质,组织编制、实施处理方案。

  ⑶、C级质量事故应在技术质量处派人参加见证下,由分公司经理组织技术经理、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等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明确事故性质,组织编制、实施处理方案。

  ⑷、有关工程处理方案的编制、审批与备案均按《施工技术方案管理规定》执行。

5.3.2 发生质量事故后,在未查明原因、制定相应处理方案前,施工人员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3.3 一般质量事故责任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既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5.3.4 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技术质量处,经技术质量处初审后,报主管经理审批后执行。

5.3.5 对于已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建质[1993]18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要求,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技术质量处、事故责任单位等做好协助与配合工作。

5.4 事故处罚

5.4.1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2 对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基层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进行罚款;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基层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30%进行罚款。

5.4.3 有关其它违规处罚,按《质量系统从严治厂处罚条例》执行。

6 报告或记录

6.1 报告或记录名称

6.1.1 质量事故报告;

6.1.2 工程处理方案;

6.1.3 检查与复查记录;

6.1.4 处罚通知单;

6.1.5 其它记录。

6.2 报告或记录的保管

  按《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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