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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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

2.2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开工需要;

2.3施工前的工地调查及复测已进行;

2.4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进行,现场交桩工作已完成;

2.5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已经技术培训,能掌握运用;

2.6材料、机具、劳动力等的配备能满足开工需要;

2.7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已经进行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1、质量保证体系已按ISO9002标准的要求建立。

2、复工工程亦应按上述内容实施并重新申请开工报告。

三、设计文件分级审核制

1.施工单位收到设计文件后,应按规定分级审查核对、并建立专门的设计文件审核记录或台帐,注明审核人员、日期及审核结果等。

2.工程设计图纸和定型图、标准图配套使用。

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图纸及施工需要补充施工祥图(如根据规范和定型图自行对复杂工程部位绘制大样图、局部施工祥图等)。

交付施工的图纸应由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符合校对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记录或台帐。

3.各级技术负责人、主管工程师对审核后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负责。

四、变更设计报批制

1.变更设计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提出变更设计报告及相应发生的工程增减数量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同时应建立变更设计台帐或记录。

2.在未得到建设单位或监理方面批准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五、测量双检制

1.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

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交接桩。

交接桩必须有书面记录、双方签字。

记录应作为移交文件,妥为保存。

交接桩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复测,对复测后确认的问题及时向交桩单位书面报告,以求解决。

2.施工测量和放线放样必须坚持双检。

即两个测量组分别测量或一个测量组分别用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

3.测量记录应有正式记录薄,记录格式应标准化,不得乱涂乱改,每次测量均应由主测人员签字,注明日期,并妥善保存。

六、技术交底制

技术交底分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主管上级主持,施工单位参加的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单位逐级向下进行的书面技术交底,前者一般以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后者一般以单项书面交底形式交作业层实施。

2.工程技术部门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向下一级施工班组及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技术交底。

其内容除必要的书面技术资料和图表(如设计计算资料、图纸、有关技术规定、操作程序、工序之间的配合、施工工艺等)外,同时应针对交底提出其质量安全措施、要求及注意事项。

技术交底书格式应标准化、字迹、图表应清楚规范,有复核签字,交接双方应签字,工程技术部门建立发放台帐。

七、工程试验制及检验仪器的检测制

1.工程试验工作应严格按铁一科(1999)29号“关于印发《工程试验工作管理条例》的通知”执行。

试验机构必须获得资质登记和计量认证,试验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否则所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无效。

2.工程试验包括材料试验。

凡进入工地的工程材料、半成品、设备等必须按规定经过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各级试验机构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有关管理制度,实验设备一起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校验。

4.检测试验人员对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负责。

八、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

1.由工程技术部门和安质部门负责。

隐藏工程在隐藏前,必须经过工程技术部门自检合格,按规定格式填写隐检报告。

并经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工程师检查确认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检查签证,否则不得擅自隐藏作业。

2.铁路建设项目的各类隐藏工程检查按铁道部规定的“程检表1~14”的格式填写,表内增加监理工程师签章栏。

其他工程项目的隐检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拟定表格和内容应用。

隐蔽工程检查证必须签章齐全,作为竣工文件妥善保存。

九、工程质量检查制

1.日常检查:

一是指工序完成后,由班组长或领工员负责,按照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对已完工序质量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

二是指基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日常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作业人员是否按“规范”、“工法”、“验标”及技术交底要求操作;

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过程质量是否得到控制;

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标准等。

日常检查应留有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记录。

2.定期大检查:

指工程队旬、项目经理部月由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定期质量大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和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期限、完成整改后及时反馈或进行复查,并及时上报下发检查情况通报,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质量检查通报应抄报公司安质部。

十、质量验收评定制

1.铁路建设项目按照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分项、分部、单位三个类别进行质量评定。

2.建筑安装工程按国家标准、即建设部批准,1989年9月1日实行的“GBJ300-88~GBJ310-88”规定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三个类别进行质量评定。

预制构件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分别按“GBJ321-90”及“GBJ107-87”执行。

3.其它建设项目等质量验收评定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及建设单位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4.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施工单位完成质量指标的根据,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及时组织评定和填报评定表,签证人员应对评定结果负责。

十一、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

1.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公司传递工程质量信息。

2.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中铁程质-1)统计季、年报表,由部门主管和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季末和年末5日内报公司。

3.工程质量事故16小时内施工单位逐级报公司。

4.事故单位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中铁程质表-2)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5.施工单位应每半年和年终或工程施工结束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报公司。

6.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7.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

一般质量事故:

指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

指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重建、加固处理、推迟影响工期、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分为四个等级。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100万~300万为二级、30万~100万为三级、10~30万为四级。

8.铁路建设项目的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按铁道部铁建(1996)013号《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其他行业建设工程的重大事故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检查程序规定》办理。

9.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逐级上报。

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报公司一级。

2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公司一级,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或监理,其中设计问题的还应同时通知勘测设计单位工地代表,共同参加调查处理。

10.重大质量事故按铁道部、建设部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公司、项目经理部组织调查处理,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至10万元的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责任者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无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办理,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擅自处理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询问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工程质量创优制

1.质量创优是公司实施名牌战略的必由之路,项目经理部要坚持“质量兴业”的方针,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全员的创优积极性。

2.优质工程的评审,申报工作由项目部安质部上报,公司安质部组织实施或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联系组织实施。

3.公司的创优质工程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材料按《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新运安[2000]071号)《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中铁程安[2000]194号)《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铁建设[1999]50号)及建设单位的要求等执行。

4.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领导应组织召开创优工作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逐级上报。

公司各施工单位并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的下年度滚动创优规划报公司安质部。

5.创优质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努力采用现代管理办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攻关,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

6.项目经理部各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使用单位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多创名牌工程。

提高企业社会信誉。

7.坚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互相配合“四位一体”共同创优的原则。

十三、质量监督管理制

1.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在分管副经理的领导下,归口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全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经理部和工程队二级监督管理。

3.项目经理部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配齐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工程队应配备内部质检工程师(质检员),工班应配备兼职质检员,形成工程质量的监控网络。

4.公司要对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5.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由工程总公司同意制发质量检查证,兼职质检员由各项目经理部自行制发检查证(上岗证)。

6.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担任。

7.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工程完工,但未有验交,工程评定资料和幼稚工程申报材料没有报出时,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不允许调动,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十四、工程质量奖罚制

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内部质量保证金制度,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奖优罚劣。

对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对在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亦应给予奖励。

发生质量事故,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质量惩罚办法:

1、各单位没有质量管理制度,没有质量责任制,没有质量保证体系,没有技术交底,没有作业指导书,没有质量领导机构的单位,每缺少一项对负责人罚款100元,对单位罚款200元。

2、没有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的每发生一次对单位罚款200元,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3、没有严格按照“三位一体”整合型管理体系台帐的单位每缺少一项对其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不按《规范》、《验标》、设计图、标准图、合同要求等施工造成返工的,根据经济损失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对其单位罚款1000—2000元。

5、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经济损失1000—20000元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主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其单位罚款10000元。

6、工程质量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上报处理,根据上级处理情况进行处罚。

质量奖励办法:

1、对集团公司优质工程,除上级奖励外,经理部对创优单位每人奖励50元。

2、对工程总公司优质工程,除上级奖励外,经理部对创优单位每人奖励100元。

3、对部优工程,除上级奖励外,经理部对创优单位每人奖励150元。

4、对国优工程,除上级奖励外,经理部对创优单位每人奖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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