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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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Word格式.docx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九条 监督机构考核包括初次考核和验证考核。

监督人员考核包括初次考核和岗位考核。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对监督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初次考核,按照第二章有关条件,由省总站具体实施。

符合条件的监督机构,填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符合条件的监督人员,填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省总站审核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所监督范围内项目的参建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及实物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五)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六)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所监督项目的参建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实物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四)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六)监督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程序:

(一)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考核小组,经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州)监督机构考核小组统一报省总站。

省总站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

(二)监督机构的验证考核按分级考核的原则进行。

各监督机构在考核前填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见附件3),经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州)监督机构考核小组统一报省总站。

市(州)站考核小组对所属辖区内的县(市、区)站进行考核;

省总站负责对市(州)站、有关专业站进行考核,并抽查部分县(市、区)站。

(三)监督人员的岗位考核由各级考核小组负责。

各监督机构考核小组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见附件4)的要求组织完成本站人员的考核。

县(市、区)监督机构将考核表汇总报至所属的市(州)监督机构考核小组,由其审核后,连同本级考核情况汇总报省总站(见附件5),省总站对考核情况审查后确认考核结果。

(四)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进行考核时,应当随机抽查部分监督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抽查比例以30%~50%为宜。

各级监督机构在开展各项检查和巡查工作时,应将收集到的相关工程质量监管情况报至相关考核小组,供考核时参考。

(五)每次考核结果由省总站报省建设厅,并通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考核结果存有疑义的可向省总站反映,由省总站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工作情况的抽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对监督人员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七条有关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由省厅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整改期间暂停实施质量监督;

对整改后经省总站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监督资质。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由省总站通知相关单位暂停其监督工作,经市(州)监督机构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对考核中发现业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监督岗位上工作但不符合条件的监督人员,应当通过培训逐步达到监督人员的条件要求,至2010年仍未达到监督人员条件的,应当调离监督岗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04]3号)废止。

 

附件: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申请表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申请表

监督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填  报  日  期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时领取填报。

二、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三、本表请申请机构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四、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时如需加页,应用A4型纸。

五、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批准成立机构的正式文件;

(二)工作场所证明;

(三)监督人员数量、职称、所学专业和人事关系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本表一式三份,省建设主管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各存一份。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邮编

批准设立机关

事业单位

编码

成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职称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 机

机构网址

电子邮箱

定编人数

现有实际人数

技术人员数

高工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监督范围

仪器设备

配备情况

管理制度

建立情况

有职称的监督人员统计

职称

专业

高级

中级

初级

初级以下

土建

水暖

电气

安装

其他

合计

监督机构持证上岗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从业年限

学历

专业

执业资格

证件编号

注:

1、从业年限是指从事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年限。

2、本名单可复制加页。

申请机构签章

申报材料属实。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所在市、州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附件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申请日期          

一、本表供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人员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时领取填报。

二、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申请人要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三、本表请申请人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表一式三份,省建设主管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本人各存一份。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贯

政治面貌

专业

专业工作年限

工作单位

身份

证号

单位

地址

联系人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简历

起止日期

工作单位

1、专业工作年限是指从事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年限。

县(市、区)建设行政

省建设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资格证书编号

年月日至年月日

附件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

单位名称

所在市州

办公地点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监督资质证书编号

人员现状

职工总数人

(在编人

聘用人)

其中:

持证的监督员人;

其他人。

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监督

工作

实施

情况

自评意见

当地

建设

行政

主管

部门

意见

上级

质量

机构

考核

省建

设工

程质

量安

全监

督总

站审

查意

重新

说明:

1、监督工作实施情况应填写:

监督工程量、监督覆盖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及备案情况、工程质量事故情况、监督范围内建设各方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及实物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督机构应当具备条件的符合情况等。

2、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评价意见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不合格应注明原因、整改要求。

3、不合格单位应进行重新考核,重新考核情况由省总站填写。

附件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

出生年月

职务职称

年限

监督人员

证书编号

注册执业资格情况

继续

教育

自评

年月日

所在单位考核意见

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意见

重新考核情况

1、监督工作总结反映取证以来三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

2、自评意见及考核意见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不合格应注明原因,整改要求。

3、不合格个人应进行重新考核,重新考核情况由市(州)监督机构填写。

附件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监督员证号

考核结果

不合格原因

重新考核结果

重新考核结果由省总站根据市(州)监督机构上报情况填写,并附考核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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