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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如实登记仓库实物账,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卡、物相符。

(三)积级开展废旧物资、生产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四)做好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级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四条仓库管理人员纳入其所在企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仓库保管员由总公司财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和调配。

二、仓库物资的入库

第五条外购物资(包括外购材料、商品等)到达后,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填制“商品验收单”一式四份(经仓管员签字后的“商品验收单”,一联由业务部门留底,一联交统计部门,一联由业务部门交给财务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入库单”依据),仓管员根据“商品验收单”填写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将实物点验入库后,在“商品验收单”上签名,并根据点验结果如实填制“入库规格单”一式三份,送货人须就货物与入库单的相应项目与仓管员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做到货、单相符,仓管员凭手续齐全的“商品验收单(仓库联)”和“入库单”的存根登记仓库实物账,其余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业务部门。

第六条企业自身生产的产成品入库,须有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由专人送交仓库,仓管员根据入库情况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双方相互核对无误后须在“入库单”上签名,签名后的入库单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交生产车间作产量统计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为成本核算和产成品核算之依据。

第七条委托加工材料和产品加工完后的入库手续类比外购物资入库手续进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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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但在"

入库单"

上注明其来源,并在“发外加工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八条因生产需要而直接进入生产车间的外购物资或已完工的委托加工材料,应同时办理入库手续和出库手续,以准确反映公司的物流量。

第九条来料加工客户所提供的材料类比外购物资入库办理手续,但不登记仓库实物账,而设“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以作备查。

第十条车间余料退库应填制红字领料单一式三份,并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原因,如系月底的退料,则在办理退料手续的同时,办理下月领料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物资验收入库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的现象,仓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三、仓库物资的出库

第十二条公司仓库一切商品货物的对外发放,一律凭盖有财务专用章和有关人士签章的“商品调拨单(仓库联)”,一式四份,一联交业务部门,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出库单”依据,一联交统计。

由公司业务员办理出库手续,仓管员根据“商品调拨单”注明业务承办人,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由仓管员定期交财务部。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领用原料、工具等物资时,仓管员凭生产技术部门的用料定额和车间负责人签发的领料单发放,仓管员和领料人均须在领料单上签名,领料单一式三份,一联退回车间作为其物资消耗的考核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成本核算依据,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

第十四条发往外单位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同样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出库单上注明,并设置“发外加工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来料加工客户所提拱的材料在使用时,应类比生产车间领用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领料单上注明,且不登记实物账,而是在“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仓管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四、仓库物资的保管

第十七条仓库设商品材料实物保管账(简称“仓库实物账”)和实物登记卡,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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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实物账按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类进行销存核算,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同时,在每一商品材料存放点设置商品材料实物登记卡,根据入库单、出库单和领料单等及时登记仓库实物账及实行卡,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每月必须对库存的商品材料进行实物盘点一次,财务人员予以抽查或监盘,并由仓管员填制盘点一式三份,一联仓库留存,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交公司有关领导,并将实物盘点数与仓库实物账核对,如有损耗或升溢应在盘点表中相关栏目内填列,经财务部门核实,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方可作调账处理,以保证财务账、仓库实物账、实物登记卡和实物相符合。

第十九条仓库物资的计量工作应按通用的计量标准实行,对不同物资采用不同计量方法,确保物资计量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做好仓库与供应、销售环节的衔接工作,保证生产供应等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物资的利用、积压产品的处理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仓库物资的保管要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用不同方法分别存放,既保证物资免受各种损害,又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二十二条对于某些特殊物资如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入库人员均须经过仓管员的同意,并经过登记之后,方可在仓管员的陪同下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库房内吸咽。

第二十四条仓管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维修避雷和消防等器材和设备,保障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仓管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领导进行监交,表上签名,只有当交接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单位。

第二十六条未按本规定办理物资入、出库手续而造成物资短缺、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的和账实不符,仓管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财务经理应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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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仓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使本公司成品的缴库、保管、交运、销货退回及滞存品处理等事务流程有所遵循,特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

有关成品仓储管理作业,包括库位规划、收发货作业及仓储管理事务,依本准则的规定办理。

二、库位规划

第三条库位规划与配置

(一)物料管理科应依成品缴出库情况、包装、方式等规划所需库位及其面积,以使库位空间有效利用。

(二)库位配置原则应依下列规定:

1、配合仓库内设备(例如油压车、手推车、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源等)及所使用的储运工具规划运输通道。

2、依销售别、产品别分区存放,同类产品中计划产品与订制产品应分区存放,以利管理。

3、收发频繁的成品应配置于进出便捷的库位。

4、将各项成品依品名、规格、批号规定库位,标明于“库位配置图”上,并随时显示库存动态。

第四条成品堆放

物料管理科应会同质量管理科质量管理人员,依成品包装形态及质量要求设定成品堆放方式及堆积层数,以避免成品受挤压而影响质量。

第五条库位标示

(一)库位编号依下列原则办理,并于适当位置作明显标示:

1、层次别,依A、B、C顺序由下而上逐层编订,没有时填“○”。

2、库位流水编号。

3、通道别,依A、B、C顺序编订。

(二)计划产品应于每一库位设置标示牌,标示其品名、规格及单位包装量,

(三)物料管理科库位配置情况绘制“库位标示图”悬挂于仓库明显处。

第六条库位管理

(一)物料管理科收发料经办人员应掌握各库位,各产品规格的进出存动态,并依先进先出原则指定收货及发货单位。

(二)计划产品每种规格原则上应配置两个以上小库位,以备轮流交替使用,以达到先进先出的要求。

三、收货管理

第七条成品缴库方式

(一)缴库部门开立“进仓明细表”一式二联,连同缴库品送至物料管理科,经收货人员签收并存放于指定库位后,第一联送回缴库部门存查,第二联由收货人员持回凭以核对“成品缴库单”。

(二)缴库部门依当日的“进仓明细表”汇总开立“成品缴库”,送物料管理科核对签认后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送物料管理科据以转记“成品库存日(月)表”,第三联送回缴库部门。

第八条收货注意事项

物料管理科就缴库内容与成品缴库单的内容确实核对,如发现的缴库原因代号、品名、规格、产品与缴号的数量、包装或商标不符时,应即时通知缴库部门更正。

四、发货管理

第九条交运期限控制

(一)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物料管理应于一日前办妥“成品交运单”,并于一日内交运

1、计划产品接获客户的“订货通知单”时的交货日期。

2、内销、合作外销订制品,依客户需要日期。

(二)直接外销订制品缴库后,配合结关日期交运。

第十条发货注意事项

(一)物料管理科接到“订货通知单”时,经办人员应依产品规格订货通知单编号顺序列档,内容不明确应即时反映业务部门确认。

(二)因客户业务需要,收货人非订购客户或收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1、经销商的订货、交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者,其“订货通知单”应经业务部主管核签方可办理交运。

2、收货人非订购客户者应有订购客户出具的收货指定通知始可办理交运。

(三)物料管理科接获“订制(货)通知单”得以发货,但有指定交运日期者,依其指定日期交运。

(四)订制品(计划品)在客户需要日期前缴库或“订货通知单”注明“不得提前交运”者,物料管理科若因库位问题提交交运时,应先联络业务人员转知客户同意,且收到业务部门的出货通知后始得提前交运,若系紧急出货时,应由业务部主管通知物料管理科主管先予交运再补办出货通知手续。

(五)未经办理缴库手续的成品不得交运,若需紧急交运时须于交运同时办理缴库手续。

(六)订制品交运前,物料管理科如接到业务部门的暂缓出货通知时,应立即暂缓交运,等收到业务部门的出货通知后再办理交运。

紧急时可由业务部门主管先以电话通知物料管理科主管,但事后仍应立即补办手续。

(七)“成品交运单”填立后,须于“订货通知单”上填注日期、“成品交运单”编号及数量等以了解交运情况,若已交毕结案则依流水号顺序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承运车输调派与控制

(一)物料管理科应指定人员负责承运车辆与发货人员的调派。

(二)物料管理科应于每日下午四时以前备妥第二天应交运的“成品交运单”,并通知承运公司调派车辆。

(三)如承运车辆可能于营业时间外抵达客户交货地址者,成品交运前,物料管理科应将预定抵达时间通知业务部门转告客户准备收货。

第十二条内销及直接外销的成品交运

(一)成品交运时,物料管理科应依“订制(货)通知单”开立“成品交运单”,由业务部门开立发票,客户联发票核对无误后寄交客户,存根联与开剩的发票于下月2日前汇送会计部门。

(二)“订货通知单”上注明有预收款者,于开立“成品交运单”时,应于“预收款”栏内注明预收款金额及发票号码,分批交运者,其收款以最后一批交运时为原则,但“订货(制)通知单”内有特殊规定者,遵从其规定。

(三)承运车辆入厂装载成品后,发货人及承运人应于“成品交运单”上签章,第一、二联经送业务部核对后第一联业务部存,第二联会计核对入账,第三、四联交由承运商于出货前核点无误后始得放行。

经客户签收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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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送交运客户,第四、五联交由承运商送回物料管理科,然后把第四联送回业务部依实际需要寄交运客户,第五联由承运商持回,据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物料管理科自存。

第十三条客户自运

(一)客户要求自运时,物料管理科应先联络业务部门确认。

(二)成品装载后,承运人于“成品交运单”上签认,依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直接外销的成品交运

(一)物料管理科应于结关前将成品运抵指定的码头或货柜场以减少额外费用(如特验费、监视费等)。

(二)成品交运时,物料管理科应依“外销订货通知单”开立“成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四、五联,交由承运商送码头或货柜场报关签收后,第四联存于物料管理科,第五联经报关行签收后由承运人持回据此申请费用。

(三)外销发票正联业务部门收存,存根联与开剩的发票则于下个月二日前汇总送会计部门。

(四)成品需于厂内装柜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物料管理科应于接到业务部门领柜通知后,即联络货柜入厂装运。

2、装柜时应依客户要求的装柜方式作业,装毕后货柜应以封条加封。

第十五条成品交运单的更正

“成品交运单”因交运内容更改或填单错误需要更正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内销交运单”的更正:

1、尚未交运:

开单人员应于原单错误处更正,并加盖更正章,如果难以更正,则将原单各联加盖“本单作废”字样,重开“成品交运单”办理交运。

作废的“成品交运单”第一联留仓运科,其余各联依序装订成册送会计核对存档,另开错误的发票则加盖“作废”章,存于原发票本。

2、已交运:

开单人员应立即开立“交运更正单(内销)”第一、二、三联送业务部核对后,第一联业务部存,第二联送会计,第三联依实际需要转送交运客户,第四联寄送客户,第五、六联存于仓运科。

3、如发票已送客户,因错误而需要重开者,应将新开发票连同“交运更正单”第四联送业务部门转交客户,并需督促客户取回原开发票。

(二)“外销成品交运单”的更正:

比照本条第

(一)款的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2、已交运:

经办人员应立即至交运的码头或货柜场办理“装箱单”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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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件的更正,并立即开立“交运更正单”,其流程与发票的更正比照第

(一)款的规定办理。

3、“交运更正单”不得作为出厂凭证。

第十六条“成品交运单”签收回联的审核及追责

(一)审核:

物料管理科收到“成品交运单”签收回联有下列情况者,应即附有关单据送业务部门转客户补签:

1、未盖“收货章”者。

2、“收货章”模糊不清难以辩认,或非公司名称全衔者。

3、其他用途章(如公文守用章)充当“收货章”者。

(二)追责:

物料管理科于每月10日前就上月份交运的签收回联尚未收回者应立即追责,并依合同规定罚扣运费,同时应于月底前收集齐全,依序装订成册送会计科核对存查。

第十七条运费审核

(一)物料管理科每月接获承运公司送回的“成品交运单”签收回联、“运费明细表”及发票存根,应于5日内审核完毕,送回会计科整理付款。

(二)物料管理科审核运费时,应检视开单出厂及客户签收等日期,是否有逾期送达或违反合同规定,均依合同规定罚扣运费。

(三)若“成品交运单”签收回联有第十六条的签收异常者,除依规定办理外,其运费亦应暂缓支付。

第十八条成品领用与发票逾月反应

(一)物料管理科收到领用部门开立的“成品领用单”经审核无误后,依其请领数量发货。

(二)业务部每月初时把上月已出货未开立发票的客户,订货(制)单、品名规格、数量、交运地点及原因与对策填于“发票逾月未开立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业务部存,一份送会科据以核对。

五、退货品管理

第十九条运输的联络

物料管理科接到业务部门送达的“成品退货单”应先审查有无注明依据及处理说明,若没有应将“成品退货单”退回业务部门补充,若有则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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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退货单”上的客户名称及承运地点联络承运商运回。

第二十条退货品的验收

(一)退货品运回工厂后,仓运科应与有关人员确认退回的成品异常原因是否正确,,若确属事实,应将实退数量填注于“成品退货单”上,并经点收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签章后,第一联存于会计部门,第二联送收货部门,第三联由承运人携回依此申请费用,第四联送业务部向客户取回原发票或销货证明书。

(二)物料管理科收到尚无“成品退货单”的退货品时,应立即联络业务部门主管确认无误后先暂予保管,等收到“成品退货单”后再依前付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退货品的处理

退货品的处理方式系需重处理者,物料管理科应督促处理部门领回处理。

第二十二条退货的更正

(一)若退回成品与“退货单”记载的退货品不符时,物料管理科应暂予保管(不入库),同时于一式三联的“成品退货单”填注实收情况后,第三联由运输公司携回依此申请运费,第二联送回业务部门处理,第一联暂存仓运科依此督促。

(二)业务部门查验退货品确属无误时,应依实退情况更正“退货单”,送物料管理科办理销案。

(三)倘退货品系属误退时,业务部门应于原开“退货单”第四联注明"

退货品不符”后,送回物料管理科据以办理退回客户,将其交运作业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在“成品交运单”注明“退换货不入账”,本项退回的运费应由客户负担。

六、滞成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滞成品分类、提报

(一)滞成品部分由物料管理科依类别及分配的库位编号编列存放,并就每一堆置单位(如一垫板)固定库位存放便于管理。

(二)滞成品的发生原因及代号:

A.正常品缴库后满六个月未销售或未售完者。

B.正常品缴库后虽未满六个月,但有变质的顾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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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与正常品同规格或其他因素未能出库者(异常品)。

D.每批生产所发生的次级品。

E.订单取消时。

F.超制、短码尾数时。

G.试制品

H.销退重整列为次级者。

I.其他。

(三)物料管理科应于翌月6日前汇总填制“滞成品处理月报表”,呈主管核签,第一联送总经理处理,第二联自存。

第二十四条滞成品发货

物料管理科于接到业务部门指定滞成品的“订货通知单”后依第四部分发货管理规定办理。

七、储存管理

第二十五条账务

物料管理科收到“成品明细表”后,应立即以有关单据核对,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办理更正。

第二十六条盘点

(一)库存成品应作定期或不定期盘点,盘点时由会计科将盘点项目依规格

填具“成品盘点表”会同物料管理科盘点,并按实际盘点数量填入数量栏内.

(二)实施电脑化后,“成品盘点表”由电脑出表。

(三)会计科将“成品盘点表”的盘点数量与账面数量核对,若有差异即填具“盘点异常报告单”,并计算其盘点盈亏及金额,送物料管理科查明原因,再送业务部主管研判,拟具改善措施呈总经理核决。

(四)盘盈亏数量经核决后,由物料管理科开立“调整单”,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一联仓运科自存。

第二十七条消防设备

仓库内一律严禁烟火,物料管理科应于仓库明显处悬挂“严禁烟火”标志,并依工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规定设置消防设备,由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每日至少检查一次,如有故障或失效,应立即申请补充,并配合厂区消防训练,以提高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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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库房管理应注意事项

(一)仓库内应经常维持清洁,并随时注意通风情况。

(二)易燃品、易爆品或违禁品不得携入仓库,物料管理科应随时注意。

(三)仓库内不得吸烟,若因工程需要烧焊时,应先报备,并派专人负责才可进行。

(四)物料管理科对所经营的成品库存及仓运设备应负安全使用之责,如果破损应立即反映主管并立即委托修护。

(五)未经物料管理科主管核准,有关人员不得进入仓库,搬运完毕后,亦不得在仓库逗留。

(六)物料管理科人员于下班离开前,应巡视仓库查看电源、水源是否关闭,以确保仓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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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料与滞成品管理制度

为有效推动本公司滞存材料及成品的处理,以达物尽其用、货畅其流,减少资金积压及管理困扰的目的,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定义

(一)滞料:

凡质量(型式、规格、材质、效能)不合标准,存储过久已无使用机会,或虽有使用机会但用料极少且存量多而有变质顾虑,或因陈腐、劣化、革新等现状已不适用需专案处理的材料。

滞存原因分类代号如下:

A.销售预测偏高致储料过剩(计划生产原料)。

B.订单取消剩余的材料(订单生产)。

C.工程变更所剩余的材料。

D.质量(型式、规格、材料、效能)不合标准。

E.仓储管理不善致陈腐、劣化、变质。

F.用料预算大于实际领用(物料)。

G.请购不当。

H.试验材料。

I.代客加工余料。

(二)滞成品:

凡因受质量不合标准、储存不当变质或制妥后遭客户取消、超制等因素影响,以致储存期间超过6个月的成品(次级品超过3个月),需专案处理者。

1、计划生产

A.正常品缴库期间超过6个月未销售或未售完者。

B.正常品缴库期间虽未超过6个月但有变质者。

C.与正常品同规格因质量或其他特殊因素未能出库者。

D.每批生产所发生的次级品储存期间超过3个月者。

2、订单生产

A.订单遭客户取消超过3个月未能转售或转售未完者。

B.超制者。

C.生产所发生的次级品。

3、其他

A.试制品缴库超过3个月未出库者。

B.销货退回经重整列为次级品者。

第三条遴选滞存处理专人

(一)设适当专业人员,长期专责处理滞存材料及成品,主管亦负责督促及督导工作。

(二)为强化处理机能,以滞存处理专人为中心筹组工作小组,积极研拟可行的处理途径并定期(至少每月)检查追究处理结果。

二、工作职责及作业程序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及处理专人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物料管理科

1、“6个月无异动滞实明细表”(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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