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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第2号修改单(2006年第216号公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压力容器管理规则公告

抄送:

省锅检所,各综合性检验机构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1月24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2006年第216号

关于发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工作特点和目前实际状况,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作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的补充规定。

另外,我局近日公布了《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需要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现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第2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修改单

(第2号,对2004年8月第1版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

1目录修改内容

序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2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注:

具体页码按照实际进行排列

2正文修改内容

修改条款

(按照第1号修改单修改后)

2.1

第二条(第1页)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2.2

第十六条首款(第4页)

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其中安全阀校验要求见附件三)。

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其中安全阀校验要求见TSG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七条第

(一)8(第8页)

8.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8.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TSGZF001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2.3

第二十五条第(十一)2

(1)(第15页)

(1)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修与调试。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出具校验报告后方准使用;

(1)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按照TSGZF001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修与调试。

3附件修改内容

(1)将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及其内容插入第47页;

(2)删除原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的全部内容。

(3)附件三的内容如下:

附件三: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一、总则

(一)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专项要求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于5立方米且总容积不大于10立方米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贮氨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等。

(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面检验按照本专项要求执行,其中符合本规则第七条

(一)、

(二)项规定的压力容器,应该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应当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二、全面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验人员应该审查以下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受压元件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等;

3.安装资料、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

4.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5.使用登记证;

6.设备的运行记录;

7.氨液充装时间及氨液成分检查记录;

8.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9.安全附件校验记录;

10.使用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二)检验人员应该根据资料审查结果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制订检验方案,对于同一类型的压力容器,也可以制定通用检验方案。

(三)使用单位应该确保检验现场具备以下条件:

1.进行现场环境氨浓度检测,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允许值;

2.检验现场保持整洁,做好检验与非检验区域的隔离与安全防护,不能有影响检验的各种杂物,不得有威胁到检验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

3.根据检验方案搭设安全、牢固、便于检验的脚手架;

4.根据检验方案拆除压力容器待检部位保温层,将焊缝及焊缝两侧、受检表面清理干净,清除影响检测的涂层、锈、油污等,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清除方式;

5.检验全过程符合动火、消防和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

6.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配合检验工作;

7.如果需要进入容器内部检验,还需要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要求。

(四)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应当落实到位,要求配备的应急抢险设备、器材应当齐全、完好。

三、全面检验项目

(一)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可以在系统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

检验项目包括宏观检查、氨液成分检查、壁厚测定、安全附件检查和高压侧压力容器的外表面无损检测,必要时还应该进行声发射检测、埋藏缺陷检测、材质检查、强度校核及低压侧压力容器的外表面无损检测等检验项目。

(二)宏观检查的内容与要求如下:

1.铭牌、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保温层是否有破损、脱落、跑冷等现象,表面油漆是否完好;

3.首次全面检验时应该检查容器结构(例如筒体与封头连接、开孔部位及补强、焊缝布置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4.高压侧压力容器外表面是否有裂纹、变形、腐蚀、划痕、鼓包等缺陷;

5.用酚酞试纸检测工作状态下压力容器的焊缝、接管等各连接处是否存在渗漏;

6.必要时在停水状态下对冷凝器管板与换热管的角接接头部位进行腐蚀、渗漏检查;

7.紧固螺栓是否齐全、牢固,表面锈蚀程度;

8.支承或者支座的下沉、倾斜、基础开裂情况。

(三)检验人员应该检查使用单位的氨液成分检查记录是否符合JB/T4750-2003《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的要求,成分不符合要求的,应该按照本专项要求第四条的(六)、(七)的规定进行检测。

(四)检验人员应该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壁厚测定,应当保证足够的测厚点数。

(五)高压侧压力容器应该进行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有怀疑的焊接接头、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该重点检查。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低压侧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声发射检测或者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

1.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或者20年(含20年)以上;

2.氨液成分分析不符合JB/T4750-2003《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要求;

3.宏观检查有异常情况,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

(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进行埋藏缺陷检测,必要时进行开罐检查:

1.宏观检查或表面无损检测发现有缺陷的压力容器,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

2.氨液成分分析不符合JB/T4750-2003《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要求的高压侧压力容器;

3.按GB/T18182-2000《金属压力容器声发射检测及结果评价方法》,需要对声发射源进行复验;

4.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

(八)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不明的,应该查明材质,对于低压侧压力容器,也可以按Q235钢进行强度校核。

(九)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进行强度校核:

1.均匀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

2.检验人员对强度有怀疑。

(十)安全附件按照本规则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十一)的规定进行检查、校验。

四、全状况等级评定和全面检验周期

(一)根据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需要维修改造的压力容器,按照维修改造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附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二)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3级的,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2.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3.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不得使用。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总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

在监控使用期满前,使用单位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五、附则

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后,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附录1、附录2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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