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宣贯会演示文稿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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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企业负担严重增加降率:

税率11%降至8%,6%,(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1.增负困惑,22,营改增不会增加企业负担正确区分“税负”增加和“负担”增加营改增必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或减少。

只要工程计价规则适应增值,税金计取“收支平衡”就不会增加负担。

营业税下,以应纳税额计取税金,恒等于缴税金额。

税率3%11%,税金计取则3.0912.36。

增值税下,以销项税额计取税金,恒等于进项税额与缴税金额两者之和。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23,(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24,25,2.发票困惑发票难取得,如水、电发票,建设用砂、石发票普票换专票,价格将上涨,(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26,增值税专票-水费,27,增值税专票-电费,28,增值税专票-碎石,29,增值税专票-咨询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30,增值税专票-水泥,31,增值税专票-汽油,32,增值税专票-书籍,33,普通发票已含税-商品砼,34,通用发票已含税-黄砂,35,3.甲供材营业税下税法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简言之:

甲供材料计入施工方营业额,甲供设备不计施工方营业额。

税法作用:

防止大量甲供材料,因为甲供材料若不计营业额,意味比乙供少计3%营业额,投资额降低。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36,(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37,增值税下:

甲供不计销售额建安造价=(税前造价-甲供不含税价款)(1+11%)+甲供含税价款=税前造价(1+11%)+甲供不含税价款(甲供适用税率-11%)甲供:

投资额117;

乙供:

投资额(工程造价)111,少6(117-111),(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38,100,17,销售收入,销项税额,X,100,11,X+6,甲供,乙供,甲供,乙供,6,6,(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39,增值税下,甲供材增加投资,但不一定影响利润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业亦营改增,增加的投资额6,为开发企业进项税额,开发成本无论甲供或乙供,均为材料除税价款100,因此不直接影响开发企业利润,但建设期占用资金,可能增加财务费用。

生产性建设项目,增值税全面转型消费型,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类似,增加的投资额为进项税额,折旧费并不增加,因此不直接影响利润,但资金占用的时间更长,可能增加财务费用。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因其投资终端,无论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与否,只增加投资,没有利润问题。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40,但是:

试点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会如何?

生产性建设项目,会如何?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有会如何?

刺激甲供?

抑制甲供?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41,4.成本控制营业税下以含税价格进行比价,优先采购含税价格较低的产品或服务增值税下以除税价格进行比价,优先采购除税价格较低的产品或服务,(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42,“有无发票”不影响企业利润除税价格高低决定企业利润

(1)正确区分“无票”价格与“弃票”价格。

“无票”价格销售方均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和服务所支付的总金额计入税前造价。

“弃票”价格为取得较低的采购价放弃发票。

(2)营业税下以含税价格(117元)计入税前造价,采购时以放弃发票而降低采购价格(108元),因此而获利。

(3)增值税下以除税价格(100元)计入税前造价,放弃发票的采购价格不可能比除税价格更低,一般无法获利。

开票价格(117元)比无票价格(108元)有利,开票价格(117元)中进项税额(17元)用销项税额弥补,不影响成本、利润。

(三)营改增后税负、发票及甲供材问题,43,44,45,成本控制-采购策略,46,47,对工程造价的影响,1,(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工程造价与应纳税额“同增同减”,工程造价增减幅度约3%,应纳税额增减幅度约90%;

进项业务含税金额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在56%左右时,为工程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平衡点,工程造价与应纳税额不增不减;

进项业务含税金额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在77%左右时,应纳税额为“0”,为项目进项税额“长期留抵”点,超过77%,销项税额将不足以抵扣进项,出现“长期留抵”、“销、进项倒挂”现象。

(1)税负增减分析模型,税负增减幅度,t=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税),进项业务含税额占工程造价比例,进项业务综合税率,48,

(2)增减平衡点分析,49,3.敏感性分析,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对比表(续),51,52,营改增前后工程造价对比表(续),53,54,增值税下“缺票”采购无法获利,2,(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增值税下,因为计入税前造价的成本费用项目未含可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销项税额弥补,所以应以不含税价格最低作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和服务的标准,此时“没有发票”的价格并不会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格更低。

因此购进或接受“没有发票”货物或劳务、服务,建筑业企业并不能因此而获利。

55,增值税下劳务分包对建筑业无影响,3,(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因为劳务分包企业进项税额几乎为零,所以劳务含税价格将上涨7.8%左右,上涨的只是劳务企业的税负,不含税价格并不会因此而上涨。

因此只要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销项税额足以抵扣进项税额,劳务含税价格的上涨对接受劳务分包服务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影响,劳务分包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总承包或专业分包的销项税额。

但是当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时,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可能不再选择劳务分包,转而和劳务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调整总原则调整总原则:

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费用项目以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含税金额”计算的计价办法,调整为增值税下以不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除税金额”计算。

修正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明确:

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构成费用均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除税金额”计算。

含税金额计费,除税金额计费,(五)计价依据调整方法“价税分离”,56,增值税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与期间费用性质类似,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影响企业营业利润。

修正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将“企业管理费”更名为“综合管理费”,并增加“附加税费”内容。

1.管理费组成调整,57,2.修正“税金”定义,58,3.要素价格调整材料单价,59,价格确定-材料,计算报价的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为工地价购进建筑材料和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不同税率供应方式:

“两票制”、“一票制”“两票制”材料:

除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1+材料适用税率)运杂费/(1+11%))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一票制”材料:

除税价格(材料供应含税价格/(1+材料适用税率)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60,价格确定-材料,采购保管费费率:

应参照现行营业税下的费率适当调增运输损耗率:

运输损耗率营改增后无变化。

运输损耗由供应商承担的,运输损耗率按“0”计算。

参考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直接参考除税价格只发布含税价格信息的扣除采保费,采保费=含税价格(采保费率)采保费率,采保费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采保费,61,价格确定-材料,“一票制”材料:

采保费前除税价格=采保费前含税价格/(1+材料税率)“两票制”材料:

合理区分运杂费或材料原价,采保费前除税价格=(采保费前含税价格-运输费)/(1+材料适用税率)+运输费/(1+11%)材料除税价格=采保费前除税价格+采保费材料价格确定的基础和重点-调查掌握准确的市场价格,62,63,64,要素价格调整台班单价,65,66,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发布,应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信息发布包括除税单价、综合税率、含税价格等。

要素价格调整信息发布,67,人工工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不需要调整。

定额基价中人工费不需调整,材料费、机具使用费均应扣减其进项税额。

其他材料费(或零星材料费)、小型机具使用费(或其他机具使用费)以金额“元”表示的,应以适用增值税率扣减其进项税额;

以百分比“%”表示的,鉴于其扣除率与计算基础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基本相当,一般不需要调整。

4.定额基价调整,68,定额基价调整后的两种发布形式:

一、重新发布不含进项税额的定额基价二、根据各专业工程、定额各章节定额基价调整收敛情况,分专业工程、章节发布定额基价中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系数

(1)。

定额基价调整,69,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用定额1、企业管理费2、利润3、规费4、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费率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

5.费用定额调整,70,费用定额调整-扣减内容分析,71,费用定额调整-调整公式,72,费用定额调整-调整举例,73,税前造价,营业税下:

应纳税额=工程造价税率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税率=税前造价工程造价=税前造价(1-税率)应纳税额=税前造价税率(1-税率),增值税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前造价税率计算错误,无法确定,现行计价规则,税前造价,增值税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前造价税率计算错误,无法确定,现行计价规则,营改增演进现行计价规则,税前造价,营改增演进费用价税分离,人工费(除税),材料费(除税),施工机具费(除税),管理费(除税),规费(除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营改增演进进项税额合并,人工费(除税),材料费(除税),施工机具费(除税),管理费(除税),规费(除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营改增演进销项税额计价,人工费(除税),材料费(除税),施工机具费(除税),管理费(除税),规费(除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税前造价,营改增演进销项税额计价,人工费(除税),材料费(除税),施工机具费(除税),管理费(除税),规费(除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税前造价,销项税额=税前造价税率,81,概述,1,二、实施意见条文解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4月28日印发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琼建定【2016】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82,概述,1,营改增是我们国家推行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科学设立税种,达到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目的。

实行营改增有利于促进行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对鼓励投资和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建筑业而言,营改增主要打通流通环节瓶颈,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本实施意见的制定使得建筑市场“交易有指导,计价有依据”,实现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活动的平稳过渡,以保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产品质量安全提供经济保障。

83,概述,1,自2012年国家提出营改增试点设想之初,定额站就积极应对建筑业营改增,及时根据住建部及住建厅工作部署,结合本省工程造价管理特点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参加住建部标定司、所组织的培训会,开展典型工程测算等工作。

从2015年4月开始,定额站厘清相关政策后,抽选大量典型工程进行实际测算,确定计价依据的调整方案。

84,概述,1,本实施意见,作为海南省营改增后计价管理规范文件,包括计价依据实施的时间及范围、调整依据、综合定额的费用组成内容和调整后具体管理规定等。

本实施意见,遵从住建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对海南省现行计价依据进行相应调整,详细列出相关数据为市场计价活动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

下一步,我们加强与财税等相关部门及企业沟通,做好增值税下工程造价和企业税负跟踪服务工作,同时我们还将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深入了解市场实际,及时出台后续政策规定,确保建筑业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85,条文解释,2,【条文】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2008年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2013年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2013年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定额、2013年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2014年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15年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等定额(以下简称“综合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相关规定的,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86,条文解释,2,【要点说明】本条规定调整后计价依据的执行时间和适用范围。

1.执行时间规定: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条第

(一)款规定自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建筑工程项目,在工程计价方面,必须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并结合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情况制定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琼建定【2016】112号)执行。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七).3款、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本条第

(二)款规定“老项目”工程计价在满足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前提下,由合同双方“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调整前的计价依据”,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执行海南省现行综合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工程,在工程计价方面满足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调整前的计价依据执行”,87,条文解释,2,【条文】二、实施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要点说明】本条说明制定本实施意见具体内容的法律依据及其他依据。

1.作为制定本实施意见的法律、规章及规范文件依据,包括本条

(一)、

(二)、(三)款等;

2.作为制定本实施意见的其他依据,包括本条(四)、(五)款以及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的影响的课题研究报告、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及其他预算数据资料等。

88,条文解释,2,实施意见条文解读,【条文】三、费用组成内容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以下两项做适应性调整外,其他与现行综合定额的一致。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不在税金项目计取。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要点说明】本条明确营改增调整后的综合定额费用组成内容。

1.企业管理费除包括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14项费用外,根据课题研究成果,住建部标定司会议纪要要求并入附加税费。

注意:

企管费的内容增加后,在投标决策时,请慎重考虑报价策略(费率竞争时让利下浮幅度范围重新核定),适应企管费的调整要求。

2.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建办标【2016】4号文件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11%为建筑业适用增值税税率。

由此,税金计算公式:

税金=税前工程造价税率/征收率或税金=工程造价(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

89,条文解释,2,实施意见条文解读,【条文】四、其他有关说明

(一)综合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基期的要素价格及费率,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和综合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

综合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

【要点说明】本条明确营改增后综合定额的调整内容包括:

综合定额的单价、费用、税金的调整,调整的内容详见附件。

1.概念解释:

“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除税预算价(直接费)、除税价格。

2.确定了综合定额的调整内容(附件)适用前提和具体使用条件:

一是调整内容是根据第二条实施依据编制,二是按照“价税分离”计价规则编制。

3.清单计价规范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不因营改增调整而改变。

建筑业营改增后,仍然根据现行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计价。

住建部将后续完善清单计价规范五项具体组成费用项目内涵及有关计算表格。

4.调整表格内容适用范围。

除本实施意见调整内容或另有规定外,综合定额的其他未涉及内容(定额消化量、费率、比例、标准等)视为均不作调整,执行原内容及管理规定。

90,条文解释,2,实施意见条文解读,【条文】四、其他有关说明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各要素价格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实体项目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措施其他项目费、规费和价差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明确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组成:

90,91,条文解释,2,实施意见条文解读,【条文】四、其他有关说明(三)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要点说明】该条作为本实施意见的核心条款之一,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各类工程的计价原则。

规定在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即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各项计价活动,包括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除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必须按照“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进行计价。

规定在建筑业营改增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在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各项计价活动,可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92,条文解释,2,实施意见解读,【条文】四、其他有关说明(四)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结算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该条统一、规范了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价款计算口径,便于合同双方履约。

暂估价包括招标文件给定的材料(设备)暂估价,或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以及现场洽商变更签证中涉及的材料价格。

确认价包括暂估价的确认价,原合同价中未计价材料或设计变更新增材料的确认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确其造价组成为完全价,即为“价税分离”计价规则下的工程造价,包括税金。

在发承包和实施阶段的专业工程价款均按统一的营改增后的计价规则计价。

93,条文解释,2,实施意见条文解读,【条文】四、其他有关说明(五)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专业承包工程合同项下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要点说明】该条明确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价款的计价规定。

在建筑工程中,总承包合同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等,或专业承包合同下的材料(设备)等施工项目,均按主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计价规则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实施意见执行。

94,条文解释,2,实施意见条文解读,【条文】四、其他有关说明(六)定额基期的材料价格调整,按以下公式计算:

材料不含税定额单价=材料含税定额单价1.02(1+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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